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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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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一識性,士夫悉成一,

  

心無心成一,何則同爲有。

  

別別爲顛倒,爾時同依何?

  

  初者如數論派所許識爲體性的常我無有,若取聲識常,應成一切時取聲故。何則?正取聲時彼體性識許爲如是常住故。

  诤:我認爲“未恒時取聲”並非由識無常,而是由境聲現在境中無故。

  駁:若無所知境如聲,則有境知何者後以何因說知彼彼境?

  若想“雖無取彼境或知彼,然成知彼”而安立,則木柴也應成知聲等的能知,無知境猶爲能知故。因此,“境所知自身未現于境中,則無彼有境之識”爲決定義,識知何等境定觀待于彼,不可能未知境而爲能知故。是故,境中無聲,從彼聲所生有境——聲識也以因退失故,雲何今有?即無有。如是,聲音各刹那的有境也是別別故,“識住第二刹那”絕無可能。

  诤:我認爲無此過。知聲的前識後來知色等它法故,識爲常住,唯是緣別別所知有差別。

  駁:先前聲識自身常住故,見色等的爾時,何不兼聞聲?前性未舍故。

  若想:彼時不聞是由境聲不在近旁。

  駁:境無故,彼境之識亦無。道理同前。此外,你許識我遍一切法,彼與一切變異有近、不近如何應理?又取聲自性之識雲何成爲取色之識?二者異體故。又,如是境上如聲與色爲異體,彼有境豈有未舍前性時轉成後位,如玻璃染白而未舍時不容轉成黑色。《釋量論》雲:“非由一知二,根識決定故。”即以此遮常、一實有之識,此外不應錯解爲“于一心相續,知聲則不知色”,同時可生多個異類無分別識故。盡管如此,彼等異類識彼此亦非一體,若一體,應成取五色識與取藍識無異。

  彼等說:譬如既爲父亦爲子,境爲聲、色也不相違,從變異角度是色的彼者,從自性角度也是聲,二者爲同一自性故。因此,取色時雖無取聲變異之識,然有取聲自性之識,故無“聲識成無常”過。

  駁:此喻不成!對一人安立父與子,唯是觀待不同對象而假立,勝義中無有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子二者故。若以自性真實成立父,則不可能有變爲子的分位,以子先定有父故;若子自性真實成立,也不可能變爲父,“子在父先”不容有故。因此,父、子唯是假立。對唯是假立我宗亦不遮,然以此不能達成汝願。

  又,勝義中若有既爲父又爲子,則需在叁德上有,你不許勝義爲叁德外其他法故。如雲:“叁德勝自性,非成所見境,凡屬所見境,如幻極爲虛。”如是承許故。然而,憂喜暗之自性非子亦非父,因爲:若諸變異即彼自性,則勝義中彼觀待何者而立子,又觀待何者而立父?任何也不能成立。因此,你若想著勝義叁德,而認爲取色時也有取聲識,則應成取一切變異的一切分或取聲時亦不取聲,一切變異爲獨一自性故,不可能有一時取、一時不取的差別。

  意義也不成。若取色者也有取聲識的體性,則以“可得真因”應能見到,然取色者上何時不見有取聲體性。同樣,境色上不見有聲的一分。

  彼等又說:盡管在取色上不見有取聲的體性,然而識性是一個,如一藝人,上午穿著天人盛裝,下午換爲夜叉裝扮,先前的聲識是現爲異相——色識之相而見。

  駁:如此則應成前識不常住,舍前相而轉爲余位故。若已轉爲異于前者的余相,已現爲別別二者,還依然是前者而非異體,則如此的“一體”爲世間言思境中未曾有或未出現的“一”!如是譏諷而說。何則?所謂的一體,是指某法的自性中無有別別種類,而別別可分則立爲異體。然而,對此明明見別別體還承許爲“一”,有違現量。若已見別別還依然是一體,則一切諸法悉成一體。因此,藝人也出現彼彼形相各異的分位,爲體性各異的刹那性,勝義中非一體,若一體,可同等觀察故。

  若說:以變異聲等區別之識的彼彼異相呈現,唯是觀待分位的似現,並非真實,如玻璃球以染料塗色,于玻璃本性中非真有般。

  問:既然余相——以境區別的知聲等各分不成立真實,你應說出自身的真實體性如何?

  對此,若說:未加境之區別的單單的識,于前後一切識無差別而遍有故,唯“識”的這一個即是!

  駁:如此則應成一切士夫成爲一體,于一切心相續不可能不遍爲識故。此外,具心者——神我與無心者——自性等二十四谛也應成一體。何則?彼等同爲“有”故。如是從排除其余非識或離于其余的角度,是同有“識”這一點,然此唯是假立,真實中不可能有離境獨立的一體識,如無色之影。因此,就一切所知而言,以“遮除異類”的這一分遍有而安立共相之名,允爲無上內教名言之相。此處也間接說到此義。

  若計:若已成爲別別分位的異體,的確是顛倒或不真實,但爲何無有于一切別體無別同具的一體自性?

  駁:此是于諸別體錯覺爲有一共相而執著的邪解,如此除一切別體外的共同的一個所依或一共相是何者呢?即無有。

  己二、遮許我爲色

  吠陀派等說:如是一切所知可統攝于六句義。何等六句義?如雲:“實德業共別,合爲六句義。”

  “實”分九種,謂我、時、塵、方、空,及地、水、火、風。前五者許爲常實,後四者許爲無常實,實之體相爲能作業、德所依。“德”分二十四種,許爲數、量、有等十一種他實之德,及樂、苦等十叁種依我之德。“業”分爲伸、縮、舉、放、行五者。“共”分爲普遍、局部二者。“別”即能區別之自性。“合”者,如彼此相連,由一體合及異體合分爲多類。

  “我”許爲如虛空般常、遍,故非識,若是識,應成無常、不遍故。“我”無心,然與識聯合故,耽著樂等爲我所,許樂等實爲內色。“我”遍于一切而存在,由見“我”之功德故,如是安立。

  

無心亦非我,無心則如瓶。

  

與心相應知,應成壞不知。

  

設若我無變,心于我作何?

  

無心離作業,虛空應計我。

  

  彼無心者亦非我,無心故,如瓶、衣等;且汝許“我”爲作業者及苦樂所依,然“無心者爲樂等所依”何時亦不應理。

  若說:“我”自身雖非識性,然與心相應故,以心加持後當能知境。

  駁:如此應成破壞承許“我不知境或無心”,“我”已成知境體性故。如此,先前不知的“我”今變爲知,應成無常。若“我”無變而常,心于“我”作何種變爲知境的作業?應成無作。于不變的“我”,除持前性之外,作不了變爲其余的作業故,如染料無法將虛空變爲藍等。如是,唯是將無心之色、離一切作業的虛空妄計爲我。嗚呼!請看吠陀派的智慧!

  戊叁、于如是遮我斷诤分二:一、業果不應理诤 二、興悲不應理诤

  己一、業果不應理诤

  

我若非實有,業果系非理,

  

業作已滅故,成爲誰人業?

  

業果基異體,彼亦離作用,

  

汝我皆成故,诤此實無義。

  

因存見彼果,此見不可能,

  

依一相續說,作者受者一。

  

過去未來心,非我彼無故。

  

然今心爲我,彼滅我亦無。

  

猶如芭蕉樹,層層析無得,

  

如是以理察,我亦非真實。

  

  承許有我的諸師說:你若許“我”非實有,則安立業果無錯亂的關系不應理。即:作業者“我”不可能去他世故,果時無有,此外由諸蘊刹那生滅,在作業當時的刹那後作者已滅,由此業不可能成熟于作者自身;若不成熟于彼,此人之業成熟于余人亦不合理,由此成爲誰人感受之業?如是起诤。

  首先同等類推:“造業位與受果位的所依或基——諸蘊爲異體”爲你我二者所共許。彼蘊外的常我爲無心或常故,“常者離一切作業”以量成立故,此诤于你我二者前都成立。因此,你我都需遣除此, 诤,欲對我說此實無意義。然而,我宗能遣此過,你宗則何時亦不能遣。理由如下:

  所謂的“業成熟于作者自身”,也是就一個相續而安立,因爲:因未滅而存在時,不可能見彼果,需從因中生果故;以此,果生時定滅彼因,然由無欺緣起定引出果來;而此果也是在集聚因處的士夫相續自身上成熟,而非余者,如地中播種,不生懸崖。是故,依于五蘊同類不斷的一個相續,安立作業者與受果者爲“一”。世間識的一切安立都是如此。

  若認爲:既是一個相續,以此是否存在一個我呢?不存在!因爲相續僅是如珠串般假立爲有,真實中不可能有。

  複次,易知色之老少及前生、後世非一,此處則約心而言。過去心已滅無有,未來心未生無故,均非我,與許“我有”相違故。然,今起的此心就是我!駁:今心滅盡時,我也應成無有,而你認許我是由前世來今生,複從今生去後世,因此,此刻所生的心也非我。以此,《入中論》亦雲:“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續,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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