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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P12

  ..續本文上一頁不應理。”如是遮除“相續爲我”之義。

  “猶如芭蕉樹”,即一濕潤無堅實分內空之樹,若于彼層層剝析,則不得毫許堅實分,數析而空。如是以理觀察尋“我”,也是真實中一無成立。

  己二、興悲不應理诤

  

設若無有情,于誰興悲愍?

  

爲果立誓境,以癡假立者。

  

無人誰得果,實然由癡許。

  

爲求滅諸苦,不除求果癡。

  

苦因之我慢,我癡令彼增,

  

謂彼亦不除,修無我爲勝。

  

  若說:若無有情或我,菩薩于誰興悲?無境故。

  駁:勝義中悲境與悲者都不可得,下文當說“一切諸衆生,恒不生不滅”。此無緣慧尚未熟習時,無邊大悲則不得清淨。實相雖如是,然在于蘊等假立“我”而耽著的衆生識前,就現相而言,無法否認無欺有苦樂故,爲能于如夢苦現相續滅盡之無住涅槃界中一切有情如是解脫的必要或“爲果”,立誓由我度脫有情,如是立誓擔荷的有情實非勝義中有,而是以癡心假立有我,即彼者故。

  因此,菩薩雖現見無我,然悲境諸有情未如是證悟故,似有“我”而存在無義不斷領受諸苦,故于彼生悲,即菩薩不貪著自利,見他有情無義受苦,自然興起自輕他重之心,並見他苦也如酣睡般能遣除故。

  若說:若無有情,爲誰勤修佛果,彼佛果又由誰獲得?故爲果立誓也不應理。

  答:勝義中實如此,即得者有情與所得果都無有,承許已涅槃與未涅槃真實中無別,然而就衆生各自的現相則有差別,如剛才所說,以癡心耽著我,由此即成立輪回雜染方及彼相反的清淨相二者;而所謂的涅槃也不在別處,唯是對盡除虛妄分別而安立。如《莊嚴經論》雲:“解脫唯迷盡。”因此,在以愚癡而爲能所二取戲論系縛的諸衆生前,無欺存在輪回,以此也有與輪回相反的涅槃,如著魔者雖與他人同行共住,然其顯現前有鬼身等的顛倒相,以此則有苦,也有離苦而住于樂中。因此,勝義中不成立谛實有寂故,系縛、解脫應理,否則俱不應理。如《中論》雲:“若法實有性,後則不應異,性若有異相,是事終不然。”

  若說:那麼,本來無得者你欲得而于道等修學,有何作用?癡心不是一概應遣嗎?

  答:勝義中無得而現相中有得故,乃至暫時未獲得法性現前之正覺間,不應遣除此僅于世俗中將無住涅槃果視爲所得的癡心,需依彼靜息叁有諸苦故。然而,最終遠離一切能所二取之戲論時,彼耽著有寂的微細所知障也將滅盡,此是佛地之事,現在則斷不了,未證二谛雙融、“實”“現”畢竟不同故。故就現相而言,于果爲何不學?此“實、現不同”應須斷除,現在尚斷不了,某時斷盡時,當現前無得無斷之真如;未現前期間,斷不了求果之心。

  問:那麼同樣地,遣除我癡有何用呢?

  答:以求果之心能于靜息諸苦後自亦隨滅,如薪中出火,還燒彼薪。而成爲輪回一切苦因的我執或我慢,以取“我有”之癡心令彼增長。此“無我計有我”的癡心應須斷除,以無彼癡,則不執我;不執我,則不于輪回中輪轉而生故。如《中論》雲:“內外我我所,盡滅無有故,諸受即爲滅,受滅則身滅。”

  若說:如你承許心遮不了假立之我,如是,能境識也畢竟除不了自性成立之我,無始以來入于本性故。

  答:彼二不同。僅此“唯假立緣起顯現”無理由不現在凡夫心前,遮遣亦不需。而執著以自性成立者,以證悟諸法實相之慧修習無我能得斷除,猶如光明破暗,具正量之彼具力故。因此,我見是離于諸法實相以緣暫時令心錯亂,以教理之道遮彼,令心悟入諸法實相,其爲心之自性故,不能與心分離。如《釋量論》雲:“心自性光明,諸垢是客塵。”

  此處“彼亦不除”之“彼”,有者認爲是斷我執的對治或我執之因等,隨之而出現許多解釋,但都難以相合本義。此處則按聖境妙論所說,我認爲如是對應彼等境解釋,切合本義,這唯是我的分別。

  丁二、法無我分四:一、身念住 二、受念住 叁、心念住 四、法念住

  戊一、身念住分二:一、述無有支 二、述無支

  己一、述無有支

  

足胫非爲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複非身,

  

手腋肩非身,諸內髒非身,

  

頭頸亦非身,此中何爲身?

  

身若于諸支,各以一分住,

  

諸分縱各住,身自住何處?

  

若爲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則盡手等數,應成等數身。

  

外內若無身,手等豈有身?

  

手等外若無,彼身雲何有?

  

無身于手等,以癡起身想,

  

如以形差別,假人起人想。

  

乃至諸緣聚,身似現士夫,

  

如是有手等,于彼現爲身。

  

  所謂的身也唯是假立而已,以自性成立之身畢竟無有。理由:對所謂的諸生處圓滿之身,取一整體之相,若存在,則須在手等上存在,然觀察時不可得。

  所謂的“足”,一般是對膝蓋以下部位的總稱,而頌中單獨說到胫、腿,故主要是對依于地面的腳部取名爲足。

  從足觀起,胫、腿、腰、腹、背、胸、臂、肋、手、腋、肩、髒,及頭、頸等,其中任何一者也不是身,與身之體相不同故。其如屍陀林中零散的身支,現在縱然現爲一段段地相連,但若彼此無紊亂地各住其位,這一段段哪裏成身呢?因手等截去仍許有身故。因此,于手等諸支的積聚中,何者是所謂的身呢?

  對此,有者思量:彼等支雖一一非身,然身遍于彼等支而存在。問:是以一個具支身的諸分遍于彼等一切?還是以多個有支身遍于一一支分?若許身于手等一切支以一分而住,則身諸分縱住于手等各分上,然有支身自己住于何處?逐一排除手等後的剩余者能遍于身,實不可見。若具足諸支的身或整體或完整地一一住于手等諸支上,則應成盡手等支分有幾許,而有等數的多個身,然而唯執著一整體身故,不可能如此。

  因此,以理推尋六處外內一切,不見有身故,手等上雲何有身?即無身。若手等外別無施設身處,彼身雲何有?即無有。

  對此,以“足胫非爲身”等述身、支非一體;以“身若于諸支”等述身、支非相屬異體。

  是故,本無身,唯以癡心依于手等支聚而假立所謂的身,此外真實義中一無成立,如將土石堆爲似人的形狀差別,由此于假人生起真人錯覺。此處,乃至構成形狀差別的諸緣聚合,此身似現爲士夫;而諸緣不聚時,則不立爲男身,如變性、遏部壇、燒爲灰等。女身亦然。如是,乃至于手等支取名爲身的諸緣相連等存在,于彼手等現爲身,非以自性成立有身,如肉塊與骨塊。

  此處有印度版本記爲:“乃至諸緣聚,木似現士夫。”依此義,應釋爲:譬如,乃至人形木頭或石堆站立等形狀差別及光線不明等諸緣聚合,則現爲男身或女身。

  己二、述無支

  

如是指聚故,手亦爲何物?

  

指亦節聚故,節亦析爲分,

  

分複析爲塵,塵複以方分,

  

方分離分故,如空塵亦無。

  

如是如夢色,具觀者誰貪?

  

若時身且無,爾時何男女?

  

  若說:雖無身,然手等支分現量見故,彼等存在。

  駁:如身無谛實,如是唯于指聚——諸支積聚假立爲有支手,真實中手爲何物?指也是諸指節積聚,指節也可由各方位的部分分解而成衆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不雜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塵分至微塵,而微塵又以顯現各自方分的差別成爲衆多。如此分至終極,方分何處亦不得一分實有時,則當離于支分。原因:以極微組成粗塵時,用四方上下六塵圍繞,爾時中塵與余六塵若有接觸分,則應成有六分;若無則由六塵僅處于一塵位置,再大的塵聚也不能大于極微。如《唯識二十頌》雲:“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是故,手等一切分及一切色,從粗塵、微塵析至極微,由彼方分分析而衡量,最終將成空性,猶如虛空,不成色法。故極微亦無成立。

  如是,于不成立實有如夢現之色,具觀真實性者誰應貪執?即不應理。何時如是身無自性,爾時其差別——何爲男身、何爲女身亦無實有。

  戊二、受念住分四:一、觀察受性 二、觀察受因 叁、觀察受果 四、觀察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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