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应理。”如是遮除“相续为我”之义。
“犹如芭蕉树”,即一湿润无坚实分内空之树,若于彼层层剥析,则不得毫许坚实分,数析而空。如是以理观察寻“我”,也是真实中一无成立。
己二、兴悲不应理诤
设若无有情,于谁兴悲愍?
为果立誓境,以痴假立者。
无人谁得果,实然由痴许。
为求灭诸苦,不除求果痴。
苦因之我慢,我痴令彼增,
谓彼亦不除,修无我为胜。
若说:若无有情或我,菩萨于谁兴悲?无境故。
驳:胜义中悲境与悲者都不可得,下文当说“一切诸众生,恒不生不灭”。此无缘慧尚未熟习时,无边大悲则不得清净。实相虽如是,然在于蕴等假立“我”而耽著的众生识前,就现相而言,无法否认无欺有苦乐故,为能于如梦苦现相续灭尽之无住涅槃界中一切有情如是解脱的必要或“为果”,立誓由我度脱有情,如是立誓担荷的有情实非胜义中有,而是以痴心假立有我,即彼者故。
因此,菩萨虽现见无我,然悲境诸有情未如是证悟故,似有“我”而存在无义不断领受诸苦,故于彼生悲,即菩萨不贪著自利,见他有情无义受苦,自然兴起自轻他重之心,并见他苦也如酣睡般能遣除故。
若说:若无有情,为谁勤修佛果,彼佛果又由谁获得?故为果立誓也不应理。
答:胜义中实如此,即得者有情与所得果都无有,承许已涅槃与未涅槃真实中无别,然而就众生各自的现相则有差别,如刚才所说,以痴心耽著我,由此即成立轮回杂染方及彼相反的清净相二者;而所谓的涅槃也不在别处,唯是对尽除虚妄分别而安立。如《庄严经论》云:“解脱唯迷尽。”因此,在以愚痴而为能所二取戏论系缚的诸众生前,无欺存在轮回,以此也有与轮回相反的涅槃,如着魔者虽与他人同行共住,然其显现前有鬼身等的颠倒相,以此则有苦,也有离苦而住于乐中。因此,胜义中不成立谛实有寂故,系缚、解脱应理,否则俱不应理。如《中论》云:“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异,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
若说:那么,本来无得者你欲得而于道等修学,有何作用?痴心不是一概应遣吗?
答:胜义中无得而现相中有得故,乃至暂时未获得法性现前之正觉间,不应遣除此仅于世俗中将无住涅槃果视为所得的痴心,需依彼静息三有诸苦故。然而,最终远离一切能所二取之戏论时,彼耽著有寂的微细所知障也将灭尽,此是佛地之事,现在则断不了,未证二谛双融、“实”“现”毕竟不同故。故就现相而言,于果为何不学?此“实、现不同”应须断除,现在尚断不了,某时断尽时,当现前无得无断之真如;未现前期间,断不了求果之心。
问:那么同样地,遣除我痴有何用呢?
答:以求果之心能于静息诸苦后自亦随灭,如薪中出火,还烧彼薪。而成为轮回一切苦因的我执或我慢,以取“我有”之痴心令彼增长。此“无我计有我”的痴心应须断除,以无彼痴,则不执我;不执我,则不于轮回中轮转而生故。如《中论》云:“内外我我所,尽灭无有故,诸受即为灭,受灭则身灭。”
若说:如你承许心遮不了假立之我,如是,能境识也毕竟除不了自性成立之我,无始以来入于本性故。
答:彼二不同。仅此“唯假立缘起显现”无理由不现在凡夫心前,遮遣亦不需。而执著以自性成立者,以证悟诸法实相之慧修习无我能得断除,犹如光明破暗,具正量之彼具力故。因此,我见是离于诸法实相以缘暂时令心错乱,以教理之道遮彼,令心悟入诸法实相,其为心之自性故,不能与心分离。如《释量论》云:“心自性光明,诸垢是客尘。”
此处“彼亦不除”之“彼”,有者认为是断我执的对治或我执之因等,随之而出现许多解释,但都难以相合本义。此处则按圣境妙论所说,我认为如是对应彼等境解释,切合本义,这唯是我的分别。
丁二、法无我分四:一、身念住 二、受念住 三、心念住 四、法念住
戊一、身念住分二:一、述无有支 二、述无支
己一、述无有支
足胫非为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复非身,
手腋肩非身,诸内脏非身,
头颈亦非身,此中何为身?
身若于诸支,各以一分住,
诸分纵各住,身自住何处?
若为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外内若无身,手等岂有身?
手等外若无,彼身云何有?
无身于手等,以痴起身想,
如以形差别,假人起人想。
乃至诸缘聚,身似现士夫,
如是有手等,于彼现为身。
所谓的身也唯是假立而已,以自性成立之身毕竟无有。理由:对所谓的诸生处圆满之身,取一整体之相,若存在,则须在手等上存在,然观察时不可得。
所谓的“足”,一般是对膝盖以下部位的总称,而颂中单独说到胫、腿,故主要是对依于地面的脚部取名为足。
从足观起,胫、腿、腰、腹、背、胸、臂、肋、手、腋、肩、脏,及头、颈等,其中任何一者也不是身,与身之体相不同故。其如尸陀林中零散的身支,现在纵然现为一段段地相连,但若彼此无紊乱地各住其位,这一段段哪里成身呢?因手等截去仍许有身故。因此,于手等诸支的积聚中,何者是所谓的身呢?
对此,有者思量:彼等支虽一一非身,然身遍于彼等支而存在。问:是以一个具支身的诸分遍于彼等一切?还是以多个有支身遍于一一支分?若许身于手等一切支以一分而住,则身诸分纵住于手等各分上,然有支身自己住于何处?逐一排除手等后的剩余者能遍于身,实不可见。若具足诸支的身或整体或完整地一一住于手等诸支上,则应成尽手等支分有几许,而有等数的多个身,然而唯执著一整体身故,不可能如此。
因此,以理推寻六处外内一切,不见有身故,手等上云何有身?即无身。若手等外别无施设身处,彼身云何有?即无有。
对此,以“足胫非为身”等述身、支非一体;以“身若于诸支”等述身、支非相属异体。
是故,本无身,唯以痴心依于手等支聚而假立所谓的身,此外真实义中一无成立,如将土石堆为似人的形状差别,由此于假人生起真人错觉。此处,乃至构成形状差别的诸缘聚合,此身似现为士夫;而诸缘不聚时,则不立为男身,如变性、遏部坛、烧为灰等。女身亦然。如是,乃至于手等支取名为身的诸缘相连等存在,于彼手等现为身,非以自性成立有身,如肉块与骨块。
此处有印度版本记为:“乃至诸缘聚,木似现士夫。”依此义,应释为:譬如,乃至人形木头或石堆站立等形状差别及光线不明等诸缘聚合,则现为男身或女身。
己二、述无支
如是指聚故,手亦为何物?
指亦节聚故,节亦析为分,
分复析为尘,尘复以方分,
方分离分故,如空尘亦无。
如是如梦色,具观者谁贪?
若时身且无,尔时何男女?
若说:虽无身,然手等支分现量见故,彼等存在。
驳:如身无谛实,如是唯于指聚——诸支积聚假立为有支手,真实中手为何物?指也是诸指节积聚,指节也可由各方位的部分分解而成众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不杂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尘分至微尘,而微尘又以显现各自方分的差别成为众多。如此分至终极,方分何处亦不得一分实有时,则当离于支分。原因:以极微组成粗尘时,用四方上下六尘围绕,尔时中尘与余六尘若有接触分,则应成有六分;若无则由六尘仅处于一尘位置,再大的尘聚也不能大于极微。如《唯识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是故,手等一切分及一切色,从粗尘、微尘析至极微,由彼方分分析而衡量,最终将成空性,犹如虚空,不成色法。故极微亦无成立。
如是,于不成立实有如梦现之色,具观真实性者谁应贪执?即不应理。何时如是身无自性,尔时其差别——何为男身、何为女身亦无实有。
戊二、受念住分四:一、观察受性 二、观察受因 三、观察受果 四、观察受者
…
《《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原文》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