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己一、观察受性
苦若自性有,何不损极乐?
乐则以美食,忧等何不喜?
具力映蔽故,心不领受彼。
何者非受性,云何可谓受?
若谓有细苦,岂非除彼粗?
谓彼即余乐,细亦乐一种。
若生违缘故,苦受不现起,
岂非成立受,以分别耽著?
故于彼对治,此观串习修,
观察田生定,乃为瑜伽食。
若苦受是真实中以自性于心相续存在而有,为何不损害心中生起喜乐?即当损害而不起乐受。然非如此决定故。同理,若乐受于真实中存在,也将对生起苦受损害。此义可知,无须赘言。如是苦乐二者相违,何者自性存在,即不能是余者,有事不可能弃自法性故。以此宣说了于内心上不成立实有之受。
次就外在而言,数论派等所说的乐受也不成立外境上实有。若境——妙色、美味等为自性乐,为何对子死而忧伤、恐怖而神智不清等,以美食、娱乐等不能使其生欢喜心?美食等外物上实有乐故,如火之热性。
若说:真实中非心无苦受,然为内在具力强乐压制后心不领受,如日光映蔽星光。
驳:何者非领受性,彼者云何为受?无受相故。若无领受也能安立受,则应成领受空花的香气!以此理,若谓“忧者以美食等不喜,是因被强大忧伤压制而不感觉”,则应对此作同类观察。
对此,彼等思量后又说:全无领受不应为受故,受强力喜乐时,并非毕竟不领受苦,然而仅有细苦故,于彼受不觉知,如大量糖水中只滴入少许盐水。
驳:于一相续无有细苦与乐同力并存,若有苦乐同时并存于一相续,应能见到,然不可见。再者,你不是承许彼苦的具力粗分为乐所遣吗?如此,为何不同样遣除细分?彼强力对治正安住故,如烈火在处,绝无寒冷。因此,正领受强力乐时,其相违的细苦实未领受。
诤:虽有细苦,然发不出己力,而为强力之乐所转故,成为大乐外的其余一般乐,即领受细乐,如玻璃以红尘涂染而显出红色时,非无玻璃。
驳:既然一般乐的细乐也是乐中一种,何时不是苦,说它实际是苦,作此妄计有何用?因为你凭什么区分“苦性领受为细乐的一般乐”与“乐性轻微领受的一般乐”这二者的差别?明明无有还认真寻找,如给虚空打结般,有何意义?彼等比喻也自身不成,以其为能立无法证成。
若说:生起违缘——具力之乐故,不具因的苦者此时并未现起。
“所谓的受在外境上不成立,唯是以内分别心耽著或妄计乐等”岂不由事势理明显成立?即:自心正生乐时无苦,生苦时无乐,而见随缘暂时性故。因此,计真实中实有所求之乐及所舍苦后,为彼取舍勤作,诚为迷乱,因为:苦乐者,乃至自心未起妄计,自性苦乐于内外无住故,如呕吐病患与干渴者前之融酥,洁净者与猪前之粪堆,观不净者与贪者前之女身。如是,乃由内分别心变彼乐等,即是无有谛实乐等的自性。
以如是故,耽著实有乐受等后,彼取舍之分别相续不断之状态的对治,当如上述观察而修,耽著受的世间众生已成如疯人般的迷乱,其对治舍此无他故。如是,从观察良田中所生于受无自性义入定之禅定,乃瑜伽士受用之美食。何则?如食物能长养色身并令欢喜满足,如是,诸瑜伽士觉受离贪之乐并长养证身故。是故,此为表达诸瑜伽士于见无受之境中享受,而世人于受之境散乱奔驰。
己二、观察受因
根境若有隔,彼二岂相遇?
无隔应成一,何者遇于何?
极微互不入,无入机同等,
无入则无合,无合则无遇。
无分亦有遇,云何谓应理?
相遇尚无分,若见当指示。
识无尘聚身,相遇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应如前观察。
如是触不成,则受从何生?
辛劳为何义?以何损何人?
若问:有境根与境色等义彼二为有隔?为无隔?若许前者,根境二者岂能相遇?因有隔即不容相遇,如东山与西山。若许彼二无隔,亦应成一体。如是以何有境相遇何境,如眼不可能自遇。
对此,辩解说:如两手合掌等,为何无相遇?
驳:所现的相遇也只是以分别心计执,而非真实义。原因:粗分的根、境非一切方相遇,如正面触则背面未触。若以此理观察,以余尘间隔的诸尘则未相遇,终需根境极微无隔而遇。然彼极微不入极微,极微无分故,在无有进入或容纳余者的机会上,二者也成同等。是故,彼二仅一方相遇而未一切方相遇,则非无分。亦即:不遇的尘不必管它,对相遇的尘应可观察,若一切方相遇,则需互相进入。然而彼此同无进入的机会,故无进入;而无进入,则无二尘合为一体;无合为一体,则无相遇。若无分相遇,须一切方相遇,不可能一方相遇故。
因此,你说于彼无分亦有相遇,如何应理?一方及一切方相遇都不可能故。因此,你若见相遇且无分,当为我指示方能成立相遇,意即无法指示。
以此阐述了无有“根境识聚合”中的根境相遇。次说识无尘聚身,说彼与境相遇不应理,若能与无身者相遇,则应成手与虚空相遇,及与石女儿相遇。
若想:识有故,此喻不应理。
驳:此为观察与无身相遇故,非不应理。
又想:虽无相遇而触,然有根境识三者集聚。
驳:前文“如是指聚故”等中已观察集聚非实有,此处亦应如是了知。
如是若无因触,从何而生果受?即胜义中无有。若无受,种种辛劳究为何义?无有勤能成办之乐故。又,以何苦受于何人损害?唯是幻心迷乱显现。
己三、观察受果
若时无受者,受亦不可得,
尔时见彼义,云何爱不退?
若说:如是,由诸有情生爱不退故,彼爱之因——受为何无有?
答:此亦唯是痴计,而非真实。即:何时受者我与心无毫许自性成立,且以此亦无所受,彼时见真实义中无所受、能受已,受因所生之爱云何不退?无因故。
己四、观察受者
此见乃至触,皆由梦幻性。
与心俱生故,受非以心受,
受心先后生,是忆非领受。
受非自领受,亦非他能受,
受者尘许无,故受非真有,
如是无我聚,云何以彼害?
若想:设无所受及受者,则彼见等不应理。
答:以眼见色、以身觉触及“乃至”所表示的首尾之间一切见、闻、嗅等,乃真实义中无有而现,即由如梦如幻之自性。阿阇黎云:“如幻如梦影,如乾达婆城,所言生住灭,其相亦如是。”以此唯除无实而现外真实中不见,即如此观察受与领受之心同时或不同时:
若二者同时,能受之心与所受之受无先后同时生故,受非以心领受,即:同时的别别体,无有“此在彼前”故,互不观待,是无关别别性故,不领受。
若说:异时而先生受、后生心故,识转成具领受相。
驳:心正生时无彼受,故非真领受,应成唯是忆念。即:所有缘过去者,都是忆念,现在位无故,不可能鲜明领受。因此,若观察缘过去的忆念,也唯是虚妄,过去法定不住于现在境故。
如是,能受之心已过去,由已灭故,不可能以此领受;于现在及未来,也以此不领受,理已证成。
如是,就境受而言,过去受除忆念外不得领受;现在受不能领受;未来受,无故,以现在识不可能领受。
如是,以受自领受不应理,自于自转相违故,如前遮自证般。以受外之识也不能领受,刚说故。真实中,无尘许彼受之受者故,真实中无受。如是,于此无受者我如梦如幻之蕴聚,以彼无自性苦受云何成损害?真实义中了无利害。
戊三、心念住分二:一、述意识无自性 二、述五根识无自性
己一、述意识无自性
意于根无住,于色中无住,
于内外无住,余处亦不得。
非身非余物,非合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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