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P13

  ..續本文上一頁己一、觀察受性

  

苦若自性有,何不損極樂?

  

樂則以美食,憂等何不喜?

  

具力映蔽故,心不領受彼。

  

何者非受性,雲何可謂受?

  

若謂有細苦,豈非除彼粗?

  

謂彼即余樂,細亦樂一種。

  

若生違緣故,苦受不現起,

  

豈非成立受,以分別耽著?

  

故于彼對治,此觀串習修,

  

觀察田生定,乃爲瑜伽食。

  

  若苦受是真實中以自性于心相續存在而有,爲何不損害心中生起喜樂?即當損害而不起樂受。然非如此決定故。同理,若樂受于真實中存在,也將對生起苦受損害。此義可知,無須贅言。如是苦樂二者相違,何者自性存在,即不能是余者,有事不可能棄自法性故。以此宣說了于內心上不成立實有之受。

  次就外在而言,數論派等所說的樂受也不成立外境上實有。若境——妙色、美味等爲自性樂,爲何對子死而憂傷、恐怖而神智不清等,以美食、娛樂等不能使其生歡喜心?美食等外物上實有樂故,如火之熱性。

  若說:真實中非心無苦受,然爲內在具力強樂壓製後心不領受,如日光映蔽星光。

  駁:何者非領受性,彼者雲何爲受?無受相故。若無領受也能安立受,則應成領受空花的香氣!以此理,若謂“憂者以美食等不喜,是因被強大憂傷壓製而不感覺”,則應對此作同類觀察。

  對此,彼等思量後又說:全無領受不應爲受故,受強力喜樂時,並非畢竟不領受苦,然而僅有細苦故,于彼受不覺知,如大量糖水中只滴入少許鹽水。

  駁:于一相續無有細苦與樂同力並存,若有苦樂同時並存于一相續,應能見到,然不可見。再者,你不是承許彼苦的具力粗分爲樂所遣嗎?如此,爲何不同樣遣除細分?彼強力對治正安住故,如烈火在處,絕無寒冷。因此,正領受強力樂時,其相違的細苦實未領受。

  诤:雖有細苦,然發不出己力,而爲強力之樂所轉故,成爲大樂外的其余一般樂,即領受細樂,如玻璃以紅塵塗染而顯出紅色時,非無玻璃。

  駁:既然一般樂的細樂也是樂中一種,何時不是苦,說它實際是苦,作此妄計有何用?因爲你憑什麼區分“苦性領受爲細樂的一般樂”與“樂性輕微領受的一般樂”這二者的差別?明明無有還認真尋找,如給虛空打結般,有何意義?彼等比喻也自身不成,以其爲能立無法證成。

  若說:生起違緣——具力之樂故,不具因的苦者此時並未現起。

  “所謂的受在外境上不成立,唯是以內分別心耽著或妄計樂等”豈不由事勢理明顯成立?即:自心正生樂時無苦,生苦時無樂,而見隨緣暫時性故。因此,計真實中實有所求之樂及所舍苦後,爲彼取舍勤作,誠爲迷亂,因爲:苦樂者,乃至自心未起妄計,自性苦樂于內外無住故,如嘔吐病患與幹渴者前之融酥,潔淨者與豬前之糞堆,觀不淨者與貪者前之女身。如是,乃由內分別心變彼樂等,即是無有谛實樂等的自性。

  以如是故,耽著實有樂受等後,彼取舍之分別相續不斷之狀態的對治,當如上述觀察而修,耽著受的世間衆生已成如瘋人般的迷亂,其對治舍此無他故。如是,從觀察良田中所生于受無自性義入定之禅定,乃瑜伽士受用之美食。何則?如食物能長養色身並令歡喜滿足,如是,諸瑜伽士覺受離貪之樂並長養證身故。是故,此爲表達諸瑜伽士于見無受之境中享受,而世人于受之境散亂奔馳。

  己二、觀察受因

  

根境若有隔,彼二豈相遇?

  

無隔應成一,何者遇于何?

  

極微互不入,無入機同等,

  

無入則無合,無合則無遇。

  

無分亦有遇,雲何謂應理?

  

相遇尚無分,若見當指示。

  

識無塵聚身,相遇不應理。

  

聚亦無實故,應如前觀察。

  

如是觸不成,則受從何生?

  

辛勞爲何義?以何損何人?

  

  若問:有境根與境色等義彼二爲有隔?爲無隔?若許前者,根境二者豈能相遇?因有隔即不容相遇,如東山與西山。若許彼二無隔,亦應成一體。如是以何有境相遇何境,如眼不可能自遇。

  對此,辯解說:如兩手合掌等,爲何無相遇?

  駁:所現的相遇也只是以分別心計執,而非真實義。原因:粗分的根、境非一切方相遇,如正面觸則背面未觸。若以此理觀察,以余塵間隔的諸塵則未相遇,終需根境極微無隔而遇。然彼極微不入極微,極微無分故,在無有進入或容納余者的機會上,二者也成同等。是故,彼二僅一方相遇而未一切方相遇,則非無分。亦即:不遇的塵不必管它,對相遇的塵應可觀察,若一切方相遇,則需互相進入。然而彼此同無進入的機會,故無進入;而無進入,則無二塵合爲一體;無合爲一體,則無相遇。若無分相遇,須一切方相遇,不可能一方相遇故。

  因此,你說于彼無分亦有相遇,如何應理?一方及一切方相遇都不可能故。因此,你若見相遇且無分,當爲我指示方能成立相遇,意即無法指示。

  以此闡述了無有“根境識聚合”中的根境相遇。次說識無塵聚身,說彼與境相遇不應理,若能與無身者相遇,則應成手與虛空相遇,及與石女兒相遇。

  若想:識有故,此喻不應理。

  駁:此爲觀察與無身相遇故,非不應理。

  又想:雖無相遇而觸,然有根境識叁者集聚。

  駁:前文“如是指聚故”等中已觀察集聚非實有,此處亦應如是了知。

  如是若無因觸,從何而生果受?即勝義中無有。若無受,種種辛勞究爲何義?無有勤能成辦之樂故。又,以何苦受于何人損害?唯是幻心迷亂顯現。

  己叁、觀察受果

  

若時無受者,受亦不可得,

  

爾時見彼義,雲何愛不退?

  

  若說:如是,由諸有情生愛不退故,彼愛之因——受爲何無有?

  答:此亦唯是癡計,而非真實。即:何時受者我與心無毫許自性成立,且以此亦無所受,彼時見真實義中無所受、能受已,受因所生之愛雲何不退?無因故。

  己四、觀察受者

  

此見乃至觸,皆由夢幻性。

  

與心俱生故,受非以心受,

  

受心先後生,是憶非領受。

  

受非自領受,亦非他能受,

  

受者塵許無,故受非真有,

  

如是無我聚,雲何以彼害?

  

  若想:設無所受及受者,則彼見等不應理。

  答:以眼見色、以身覺觸及“乃至”所表示的首尾之間一切見、聞、嗅等,乃真實義中無有而現,即由如夢如幻之自性。阿阇黎雲:“如幻如夢影,如乾達婆城,所言生住滅,其相亦如是。”以此唯除無實而現外真實中不見,即如此觀察受與領受之心同時或不同時:

  若二者同時,能受之心與所受之受無先後同時生故,受非以心領受,即:同時的別別體,無有“此在彼前”故,互不觀待,是無關別別性故,不領受。

  若說:異時而先生受、後生心故,識轉成具領受相。

  駁:心正生時無彼受,故非真領受,應成唯是憶念。即:所有緣過去者,都是憶念,現在位無故,不可能鮮明領受。因此,若觀察緣過去的憶念,也唯是虛妄,過去法定不住于現在境故。

  如是,能受之心已過去,由已滅故,不可能以此領受;于現在及未來,也以此不領受,理已證成。

  如是,就境受而言,過去受除憶念外不得領受;現在受不能領受;未來受,無故,以現在識不可能領受。

  如是,以受自領受不應理,自于自轉相違故,如前遮自證般。以受外之識也不能領受,剛說故。真實中,無塵許彼受之受者故,真實中無受。如是,于此無受者我如夢如幻之蘊聚,以彼無自性苦受雲何成損害?真實義中了無利害。

  戊叁、心念住分二:一、述意識無自性 二、述五根識無自性

  己一、述意識無自性

  

意于根無住,于色中無住,

  

于內外無住,余處亦不得。

  

非身非余物,非合非獨立,《《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