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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原文▪P15

  ..續本文上一頁子生。因此,果之差別乃由因之差別生故,即果有種種差別,如是因之功能差別也成立有種種。

  問:如是因之種種差別以誰造作?

  答:並非由任何其他作者造作,彼種子也是無有自因則不容生故,乃由彼前因的差別而生。

  若說:彼因既有種種功能,何故以現今的麥種只生麥芽而不生稻芽?

  答:現今的麥種並非自在而攝持種種功能,此是由前因之力引出能生自己同類的自性故。此爲諸法法性,誰也無法紊亂。因此,無因則應成恒有或恒無,而萬物皆可見時處間或性故,成立具因。

  壬二、遮非因計因分二:一、遮具識自在天爲因 二、遮無識色法爲因

  癸一、遮具識自在天爲因分叁:一、觀察因自在天 二、觀察彼所生果 叁、觀察生果之相

  子一、觀察因自在天

  

自在許生因,當說彼爲何?

  

若謂諸大種,唯名何徒勞?

  

地等爲多體,非常淨非天,

  

不動足所踐,彼非自在天。

  

自在非虛空,非我前已遮。

  

作者不可思,非思說何用?

  許彼生亦何?

  自在天派等說:常恒、自然、遍知的自在天經思維後,造作一切世間。

  問:若自在天是衆生之因,當先說明自在天的自性爲何?

  答:是諸大種。

  駁:對此,我也承許從大種生諸果色,故爲因。因此,你取名爲自在天,我等取名爲大種,唯是名稱有差異。如是,名稱盡可由人心隨意取故,以如此費力的徒勞建立自在天有何用?即作此不應理。然而,你所許的自在天具有常、一、應供等差別,而地等大種爲多體、無常、不淨,無心識活動、非所供天、爲足等踐踏、非恭敬境等,由此彼大種非爲自在天,所許自在天的性相與彼相反故。

  若說:自在天爲虛空。

  駁:虛空無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動,故非自在天。自在天亦非我,前文已遮故。

  又說:自在天的自性以見世間量無法思維,故無上過。

  駁:若自在天非所思境,說彼爲作者有何用呢?凡說要由思維了知後說,是何相尚不知,誰說彼爲作者?若對因——作者一無所知,承許“此等果由彼生”亦成何事?需各別了知所生、能生並知因果後說,否則應成石女兒等也是作者。

  子二、觀察彼所生果

  

  

彼我及地等,自在豈非常?

  

識由所知起,苦樂從業生,

  

以彼生何果?

  問:自在天所生果爲“我”等常法,或“識”等無常法?

  若說:承許前者,是“我”等。駁:果方面——彼“我”、地等極微及因自在天的自體,豈不都承許爲常?彼因果二常法爲能生、所生,如何應理?即:常離因生之作業、果生之特性故。

  若許後者,取藍識等是由所知藍色所緣緣等生起,且無始以來相續中數數生起的苦樂受也是從宿業而生,因此當說明以彼自在天生何等果?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總之,常法無因、無常者由自因生故,自在天一法也未造作。如《釋量論》雲:“由械藥等系,黑者傷及愈,無系屬株杌,何不計爲因?”

  子叁、觀察生果之相

  

因若無初始,彼果何有始,

  

何不恒生果,彼不觀待余。

  

無一非彼造,彼造複待何?

  

待則聚爲因,非爲自在天,

  

聚無自在生,未聚無力生。

  

不欲猶造作,自在爲他轉,

  

如欲亦隨欲,豈爲自在天?

  

  若因——自在天無有初始,以具足無礙而直接的因功能故,彼等諸果何有初始?如此則不能安立此果僅此時有,此前不曾生,而需無始即有,間或見不應理。因此,現今的此等男女也應成無始即有。

  若想:自在天將此等器情萬物漸次造作故,有造此等果而不造彼等果的分位,故無過。

  駁:一切成爲自在天之果爲何不恒時造作?因爲:若一切果之因唯是自在天,而自在天也不觀待任何其他緣,則一切果之能生因恒時具足故,爲何不生果?如《釋量論》雲:“其因無所缺,何能遮其果。”

  若說:觀待各自的俱有緣。

  駁:俱有緣也不可能不恒時具足。既然無一物非自在天所造,以彼生果觀待其他何因?即觀待不應理。若決定觀待其他緣,也應成彼因緣集聚爲因,而非自在天。原因:于因緣集聚時,果無自在而生起;而因緣缺少時,自在天也無生之自在力故。因此,明明見到是由其他因緣生,尚無意義地執自在天爲因,則應成因無邊際。如《釋量論》雲:“有何成何性,計余爲彼因,則于一切果,諸因應無窮。”

  此外,縱然自在天造果時觀待集聚,然以集聚之力于他人苦等,明明自己不欲而作,則應成爲他所轉;若諸果是如欲而以欲的自在力造作,則也依從于欲,應成爲欲鈎所持而爲他轉。又縱彼爲器情萬物的作者,豈是你所許的自在天?因爲:有造作果則爲無常故,常者唯是無作用。

  癸二、遮無識色法爲因

  

謂塵世間因,彼亦前已遮。

  

數論許常主,衆生之生因。

  

所謂喜憂暗,叁德平衡住,

  

說彼爲主者,失衡名衆生。

  

獨一有叁性,非理故彼無,

  

如是德非有,各亦具叁故。

  

無德有聲等,應成極杳然,

  

無心衣等物,不容有樂等。

  

事謂彼因性,豈非已遮訖,

  

汝因亦樂等,彼不生衣等,

  

衣等生樂等,彼無無樂等。

  

樂等爲常性,恒見不可得。

  

若有顯樂等,何故不恒受?

  

若謂彼成細,雲何有粗細?

  

舍粗爲細故,粗細成無常,

  

如是何不許,一切悉無常?

  

粗者不異樂,顯然樂無常。

  

若許因位無,不生由無故,

  

顯者先無生,汝不許亦有。

  

因上若有果,食成啖不淨,

  

當以買布值,購穿棉花種。

  

謂愚故不見,然知真者立,

  

世人亦有故,雲何不見真?

  

世間若非量,見顯亦非真。

  

能量設非量,量果豈非假?

  

汝修勝義空,依彼故非理。

  

未觸所觀事,不取彼事無,

  

故事爲虛妄,彼無顯然妄。

  

是故夢子死,以子無之想,

  

障于子有想,然彼想亦妄。

  

  外道伺察派等承許說:常住的極微爲世間之因。前文已遮極微故,此處不必重述。

  其次,數論派承許常主爲衆生之因,即喜憂暗叁德平衡,稱爲諸變異之因——“主”,失衡則生種種衆生變異。

  駁:于獨一主者有叁德體性,內自相違,有叁則非獨一故。故無常恒、獨一的主者或自性。如是,叁德亦不存在,一一亦有叁分故,若無則成離自性之相。無有因之叁德,則許有彼所生聲等變異也應成極杳然或遠離有,如無泥之瓶。

  此外,以量成立受爲心法,無心衣等不容有樂等。若說:聲等有事爲樂等之因的體性,故無過。

  駁:勝義中已遮實有。名言中亦與自許相違,因爲你許衣等之因爲樂等叁德,又許衣等之果爲樂等,如此既是衣等之生因,又是衣等所生之果,爲所笑處,如甲是乙父又爲乙子般。若樂等有多體,則失壞獨一自性。複與現量相違,即何時也不見從彼樂等生衣等,如此僅見從衣及檀香木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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