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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原文▪P15

  ..续本文上一页子生。因此,果之差别乃由因之差别生故,即果有种种差别,如是因之功能差别也成立有种种。

  问:如是因之种种差别以谁造作?

  答:并非由任何其他作者造作,彼种子也是无有自因则不容生故,乃由彼前因的差别而生。

  若说:彼因既有种种功能,何故以现今的麦种只生麦芽而不生稻芽?

  答:现今的麦种并非自在而摄持种种功能,此是由前因之力引出能生自己同类的自性故。此为诸法法性,谁也无法紊乱。因此,无因则应成恒有或恒无,而万物皆可见时处间或性故,成立具因。

  壬二、遮非因计因分二:一、遮具识自在天为因 二、遮无识色法为因

  癸一、遮具识自在天为因分三:一、观察因自在天 二、观察彼所生果 三、观察生果之相

  子一、观察因自在天

  

自在许生因,当说彼为何?

  

若谓诸大种,唯名何徒劳?

  

地等为多体,非常净非天,

  

不动足所践,彼非自在天。

  

自在非虚空,非我前已遮。

  

作者不可思,非思说何用?

  许彼生亦何?

  自在天派等说:常恒、自然、遍知的自在天经思维后,造作一切世间。

  问:若自在天是众生之因,当先说明自在天的自性为何?

  答:是诸大种。

  驳:对此,我也承许从大种生诸果色,故为因。因此,你取名为自在天,我等取名为大种,唯是名称有差异。如是,名称尽可由人心随意取故,以如此费力的徒劳建立自在天有何用?即作此不应理。然而,你所许的自在天具有常、一、应供等差别,而地等大种为多体、无常、不净,无心识活动、非所供天、为足等践踏、非恭敬境等,由此彼大种非为自在天,所许自在天的性相与彼相反故。

  若说:自在天为虚空。

  驳:虚空无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动,故非自在天。自在天亦非我,前文已遮故。

  又说:自在天的自性以见世间量无法思维,故无上过。

  驳:若自在天非所思境,说彼为作者有何用呢?凡说要由思维了知后说,是何相尚不知,谁说彼为作者?若对因——作者一无所知,承许“此等果由彼生”亦成何事?需各别了知所生、能生并知因果后说,否则应成石女儿等也是作者。

  子二、观察彼所生果

  

  

彼我及地等,自在岂非常?

  

识由所知起,苦乐从业生,

  

以彼生何果?

  问:自在天所生果为“我”等常法,或“识”等无常法?

  若说:承许前者,是“我”等。驳:果方面——彼“我”、地等极微及因自在天的自体,岂不都承许为常?彼因果二常法为能生、所生,如何应理?即:常离因生之作业、果生之特性故。

  若许后者,取蓝识等是由所知蓝色所缘缘等生起,且无始以来相续中数数生起的苦乐受也是从宿业而生,因此当说明以彼自在天生何等果?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总之,常法无因、无常者由自因生故,自在天一法也未造作。如《释量论》云:“由械药等系,黑者伤及愈,无系属株杌,何不计为因?”

  子三、观察生果之相

  

因若无初始,彼果何有始,

  

何不恒生果,彼不观待余。

  

无一非彼造,彼造复待何?

  

待则聚为因,非为自在天,

  

聚无自在生,未聚无力生。

  

不欲犹造作,自在为他转,

  

如欲亦随欲,岂为自在天?

  

  若因——自在天无有初始,以具足无碍而直接的因功能故,彼等诸果何有初始?如此则不能安立此果仅此时有,此前不曾生,而需无始即有,间或见不应理。因此,现今的此等男女也应成无始即有。

  若想:自在天将此等器情万物渐次造作故,有造此等果而不造彼等果的分位,故无过。

  驳:一切成为自在天之果为何不恒时造作?因为:若一切果之因唯是自在天,而自在天也不观待任何其他缘,则一切果之能生因恒时具足故,为何不生果?如《释量论》云:“其因无所缺,何能遮其果。”

  若说:观待各自的俱有缘。

  驳:俱有缘也不可能不恒时具足。既然无一物非自在天所造,以彼生果观待其他何因?即观待不应理。若决定观待其他缘,也应成彼因缘集聚为因,而非自在天。原因:于因缘集聚时,果无自在而生起;而因缘缺少时,自在天也无生之自在力故。因此,明明见到是由其他因缘生,尚无意义地执自在天为因,则应成因无边际。如《释量论》云:“有何成何性,计余为彼因,则于一切果,诸因应无穷。”

  此外,纵然自在天造果时观待集聚,然以集聚之力于他人苦等,明明自己不欲而作,则应成为他所转;若诸果是如欲而以欲的自在力造作,则也依从于欲,应成为欲钩所持而为他转。又纵彼为器情万物的作者,岂是你所许的自在天?因为:有造作果则为无常故,常者唯是无作用。

  癸二、遮无识色法为因

  

谓尘世间因,彼亦前已遮。

  

数论许常主,众生之生因。

  

所谓喜忧暗,三德平衡住,

  

说彼为主者,失衡名众生。

  

独一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各亦具三故。

  

无德有声等,应成极杳然,

  

无心衣等物,不容有乐等。

  

事谓彼因性,岂非已遮讫,

  

汝因亦乐等,彼不生衣等,

  

衣等生乐等,彼无无乐等。

  

乐等为常性,恒见不可得。

  

若有显乐等,何故不恒受?

  

若谓彼成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为细故,粗细成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悉无常?

  

粗者不异乐,显然乐无常。

  

若许因位无,不生由无故,

  

显者先无生,汝不许亦有。

  

因上若有果,食成啖不净,

  

当以买布值,购穿棉花种。

  

谓愚故不见,然知真者立,

  

世人亦有故,云何不见真?

  

世间若非量,见显亦非真。

  

能量设非量,量果岂非假?

  

汝修胜义空,依彼故非理。

  

未触所观事,不取彼事无,

  

故事为虚妄,彼无显然妄。

  

是故梦子死,以子无之想,

  

障于子有想,然彼想亦妄。

  

  外道伺察派等承许说:常住的极微为世间之因。前文已遮极微故,此处不必重述。

  其次,数论派承许常主为众生之因,即喜忧暗三德平衡,称为诸变异之因——“主”,失衡则生种种众生变异。

  驳:于独一主者有三德体性,内自相违,有三则非独一故。故无常恒、独一的主者或自性。如是,三德亦不存在,一一亦有三分故,若无则成离自性之相。无有因之三德,则许有彼所生声等变异也应成极杳然或远离有,如无泥之瓶。

  此外,以量成立受为心法,无心衣等不容有乐等。若说:声等有事为乐等之因的体性,故无过。

  驳:胜义中已遮实有。名言中亦与自许相违,因为你许衣等之因为乐等三德,又许衣等之果为乐等,如此既是衣等之生因,又是衣等所生之果,为所笑处,如甲是乙父又为乙子般。若乐等有多体,则失坏独一自性。复与现量相违,即何时也不见从彼乐等生衣等,如此仅见从衣及檀香木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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