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令其于施生歡喜心,然于怨家、藥叉、羅叉凶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仆等。】
雖然對自己的妻子、兒女、仆人、親戚、眷屬等,已先以正言開導,讓他們對布施生起了歡喜心,但若是仇家、藥叉、羅刹等凶暴所覆的有情,或是不知報恩、忘恩負義的有情等前來乞求,則不應布施。
叁、對病人
【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
若有病人來乞求不合適的飲食,或者雖然合適,但他不知量而求非量飲食,菩薩都不應布施。如果飽食之後,因爲過于貪吃而乞求妙食,菩薩也不應布施。
總之,如果布施的飲食有損病人身體,則一律不應布施。
四、對外道
【若諸外道爲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27]而來乞求,舍彼經典。】
如果外道是爲了尋求過失,以及並非尋求了知經典的意義,而只是將經書視爲財物前來乞求,這時對他施舍經典是不應理的。
原因是:若施舍給他,他緣正法尋找過失或販賣經典,將會造下嚴重罪業。比如,把《金剛經》布施給外道,不論他出售《金剛經》或毀謗《金剛經》,罪業都極其可怕。
【《菩薩地》中略說如是,廣如《菩薩地·攝抉擇分》中應當了知。】
以上是按《菩薩地》簡略地宣說,詳細則要按照《菩薩地·攝抉擇分》(見《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中的內容去了解。
以下一段內容摘自《攝抉擇分》,藏文譯本部分與唐譯不同。
【如雲:“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衆生[28]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爲施彼,轉向余求,亦是有罪。”】
如《攝抉擇分》所說:如果是已寫好的經典,有嬰兒慧衆生前來乞求此經,菩薩若布施給他,應知有罪。若爲了布施給他,轉而向他人乞求,也有罪過。
【“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惟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爲無罪。”】
如果我是爲了讓他受持甚深妙法,以及觀察他能如實信解,唯獨以這樣的想法而布施,則沒有罪。
【“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
如果讓具有正信的有情書寫相似的正法典籍或外道論典,或者手中現有先前已書寫好的相似典籍或外道論典,而將此布施給具有正信的人,或者從他人處乞求而施與,都叫做有罪。
【“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爲他說其非善。”】
對方手中現有已書寫好的相似典籍,菩薩應當讓他拭去那些典籍,改爲書寫佛陀聖教,而菩薩自己也應了知彼書並無實義,也應爲對方宣說那些相似的典籍並非善妙。
【“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爲?”若雲“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若非預爲寫正法者,應即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
如果紙張還沒有書寫時,有乞者來乞,菩薩應問他:“你要這些紙有什麼用途?”如果對方回答“想轉賣後得些錢買食物”,菩薩若是准備用這些紙來書寫正法,就不應布施。菩薩若有錢,就應給乞者錢;如果沒有錢,而不布施錢和紙,也沒有罪過。如果自己不是預備用這些紙來書寫正法,就應布施給他,讓他隨意受用而獲得安樂。
【“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修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如果乞求紙張是想書寫邪論,這時不布施也沒有罪過。與想要書寫邪論相同,若對方乞求紙張是爲了書寫有關共同明的書籍,則不布施也沒有罪過。但是,若對方是想書寫叁藏所攝、開示戒定慧的典籍,這時不布施便有罪過。
土叁、就自身門不應施舍
【叁、就自身門不應舍者。】
一、不布施的理由
【若自了知于經卷等其義未辨,又于經卷亦無悭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爲成叁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
如果明知自己對經卷等法義還沒有辨明,而且對經卷也沒有悭吝之心,這時把經卷布施給乞者並不合理。因爲行持這個布施,總歸是爲了成辦下面這叁種所須:一、爲了損害煩惱;二、爲了圓滿智慧資糧;叁、爲了愛念衆生。如果不布施,仍有後二種殊勝所須,一旦布施則將失去這些利益,因此不應布施。
【初一所須已辨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悭垢,故悭煩惱不須更除。若不施者,見增衆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爲愛念此一有情及余一切,若施惟是愛此一故。】
第一所須:已經辨明的緣故,即自己內心沒有悭垢,所以不必再遣除悭吝煩惱。
第二所須:若不布施這些經卷等,我的智慧資糧將能輾轉增勝,一旦布施則不能建立這些功德。
第叁所須:若不布施,則能修集智慧資糧,由此未來便能利益安樂一切有情,這實際是愛念這位有情和其余一切有情;然而,如果布施,就只是愛念這一位有情。
相比之下,不布施並不會有悭貪煩惱,而布施則會失去“圓滿智慧資糧”和“愛念一切有情”這兩種所須,因此不應布施。
【《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
《菩薩地》中是這樣以需要的大小而宣說應不應布施的。這是說,上述內容出自《菩薩地》。
【《入行論》亦雲:“爲小勿舍大。”故不施此非僅無罪。】
《入行論》也說:不應爲了微小的利益而失去廣大的利益,即不要“因小失大”。因此,此時不布施經卷等,不僅沒有罪過,而且也根本不能布施。
二、不布施的方法
有人想:不布施還有方法嗎?直接說“我不給”不就可以了嗎?
身爲菩薩心不能粗糙,不給也要有方法,要拒絕得巧妙得體,讓衆生不失歡喜。
【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
不布施的方法:菩薩不應直接說“我不能給你”,而應施設善巧方便,委婉開導之後,才讓他離開。
唐譯爲“不忍直言遣來求者,謂我不能惠施于汝”,由此更能看出菩薩對衆生的慈愛。菩薩不忍心直接拒絕衆生,因此要施設善巧方便,不讓衆生不悅。
以下具體說明如何施設方便。
【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于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回向十方諸佛菩薩。】
“方便善巧”,即菩薩首先對自己所擁有的一切資具,爲了作淨的緣故,以清淨意樂舍給十方諸佛菩薩。
【譬如,苾刍于法衣等爲作舍淨故,舍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由如是舍,雖複貯蓄衆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
譬如,比丘對自己的法衣等物,爲了作淨的緣故,而舍給親教師、軌範師等,然後才守持。同樣,菩薩由此清淨施舍的因緣,雖然積蓄了衆多資具,仍然稱爲“安住聖種菩薩”,並能增長無量福德(即對此常常思惟的緣故,一切時中福德都在增長)。
此處“聖種”是指四種聖者種性:一、隨所得衣喜足聖種(隨所得的衣服歡喜知足的聖者種性);二、隨所得食喜足聖種(隨所得的飲食歡喜知足的聖者種性);叁、隨所得臥具喜足聖種(隨所得的臥具歡喜知足的聖者種性);四、樂斷樂修聖種(愛樂斷愛樂修的聖者種性)。安住這四種無貪性中,稱爲“安住聖種”。
有人問:菩薩積蓄了衆多上妙資具,爲什麼說他安住聖種,産生無量福德?
答:菩薩將所有資具都奉獻給諸佛菩薩,而安住于舍心中,當然是安住聖種。而且,由于菩薩每天如是回向,雖然積蓄資具,但不僅不會被享用信財的罪業染汙,還能增長自己和施主的福德,因此是“增無量福”。
【此于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
這樣對一切已作淨的資具,都像諸佛菩薩寄存一般地護持。
既然一切都屬于諸佛菩薩,自己只是佛菩薩的保管員,因此有人前來乞求時,應當善加觀察施舍給他是否合理。
【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
見到乞者來乞求,如果布施這些資具給他,與正理相符,則應想:諸佛菩薩沒有一物不施給有情,這些是諸佛菩薩的財物,我作爲保管員應當代施。這樣思惟之後再布施。
【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舍故,告言:“賢首[29],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軟言曉喻,或以紙價二倍、叁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于此非貪愛故不施于我,定于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
如果布施給他不合理,則應憶念先前已作淨的布施法,因爲先前已經施舍的緣故,就可以告訴他:“賢首!這是別人的東西,不能施舍給你。”如此以柔軟、溫和的語言開導他,或者以紙價兩倍或叁倍的財物布施給他,讓他知道“菩薩並非對此貪愛而不舍得給我,一定是他對此無權支配才不布施給我的”。
【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這樣做,就不會讓衆生心生惡念,這是…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9)》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