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菩薩巧慧行施。
土四、就施物門不應施舍
【四、就施物門不應舍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
就所施物方面不應施舍的情況,譬如:自己的父母、有蟲的飲食不應施舍;或者妻子、兒女、奴仆等,如果未曾善加開導,讓他們了解,或者雖已正言開導,但他們不信解,也不應施舍。
《菩薩地》說:“又諸菩薩若有來求父母師長,定不應施。何以故?以諸菩薩于其父母尊重師長乳哺養育微有恩者,于長夜中常思頂戴不生厭倦,恒持自身系屬隨順,任所屠害捶縛貨賣,尚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如果有人來求施父母、師長,菩薩決定不應施舍。爲什麼呢?因爲菩薩對于父母、尊重、師長、哺育過自己的人以及稍有恩德之人,長夜之中常常思惟如何恭敬頂戴,而不生厭倦。菩薩恒時舍棄身體的自由,系屬、隨順于他們,任其屠害、捶打、捆縛、貨賣,尚且不敢暗懷施舍他們的惡心,何況公然布施給乞求者。)
“有蟲飲食”,唐譯爲“有蟲飲食等物”,即凡是有蟲的東西,食用之後會傷害生命,都不應布施。
【若自妻、子、形容軟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爲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自己的妻子、兒女以及身體虛弱的同族男女,雖說不能布施給他人做奴仆,但這也是事物中的重大者,因此也算在布施物中。
以下宣說出家菩薩不應布施之物。
【《菩薩地·攝抉擇分》說:若是叁衣,及余長物[30]佛所聽許,無悭意樂,于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菩薩地·攝抉擇分》中說了不施無罪的兩種情況:一、叁衣不施無罪;二、其余佛所開許的長物,自己沒有悭貪的意樂,而且對于修善又極需要者,雖不布施也沒有罪過。
【如雲:“出家菩薩除叁衣外,所余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惟無罪。”】(出自《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
如《攝抉擇分》說:出家菩薩除了叁衣之外,其余佛所開許可以積蓄的長物,身體所受用,隨順安樂而住,如果經過考慮之後布施給乞者,當知無罪。如果考慮到修善時還需要這些物資,而自己也沒有墮入貪欲,雖不布施也無罪過。
【《菩薩別解脫經》雲:“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舍與叁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叁衣,即是有犯。】
《菩薩別解脫經》說:“舍利子,如果菩薩重視來乞求者而施舍了叁衣,這並非修習少欲。”因此,出家菩薩布施自己的叁衣,即是犯墮罪。
土五、就所爲門不應施舍
【五、就所爲門不應舍者。】
就所爲方面不應施舍的總原則是:來人乞求財物是爲了損害自己或他人,則不應施舍。
以下例舉六種非理布施的事例。
【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爲自害或爲害他,即便施與。】
如果有人來求毒、火、刀、酒,是爲了傷害自己或損害他人,菩薩若布施給他,則是非理行施。
比如,有人爲了自己吸食或販賣,而來乞求毒品,若布施給他,則是有罪。
【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
如果來乞求娛樂等的資具,能讓乞者增長墮惡趣的因緣,對此本應呵斥、遮止,菩薩卻反而布施給他。這不是菩薩所應作的布施。
《菩薩地》解釋其中原因:“若施彼時,雖暫令彼于菩薩所心生歡喜,而複令彼廣作種種不饒益事。謂因施故,令彼于多行㤭逸惡行,身壞已後墮諸惡趣。”(雖然布施給他時,暫時能讓他對菩薩生起歡喜心,但終究不免會讓他造作各種無利益之事。即因爲施給他娛樂器具,而讓他造下許多驕慢、放逸的惡行,導致死後墮入惡趣。)
比如,有人來要MP3,雖然給他,能令他高興,但卻會造成他無數的放逸惡行,如用MP3聽各種迷惑人心的歌曲,增上迷亂而導致墮落。因此,若不運用智慧抉擇,布施MP3雖然看似慈悲,但結果卻會導致他墮落惡趣,這是“慈悲生禍害,方便出下流”。
【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31],爲害有情,教施彼等。】
如果有人來乞求罩、羅、罝、弶等捕獵工具,或來學習這些捕獵技藝,目的是爲了損害有情,菩薩若施舍這些工具或教授這些技藝給他,則不應理。
《菩薩地》說:“謂諸菩薩終不施人捕獵等法。”
【由此顯示,凡害衆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
由此顯示,凡是會對衆生的身命、財産造成損害的教授,都不應學習。
【若爲殺害或陸或水所住衆生,來乞水陸[32],即施此等。】
若乞者是爲了殺害陸地或水中生存的衆生,而來乞求水域或陸地,菩薩布施給他,則是有罪。
【若爲損害此國人民或爲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
如果乞者是爲了損害本國人民或爲損害其他有情而來乞求王位,菩薩布施給他,則是非理行施。
《菩薩地》說:“又諸菩薩,若有上品逼惱衆生樂行種種暴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若彼暴惡補特伽羅先居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如果有對衆生施行上品逼惱、喜歡作種種暴惡業的人前來乞求王位,菩薩終究不應布施。若此類暴惡者已經高居王位,菩薩有能力時尚且應廢除他,何況交付王位給他。)
【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仇敵。】
如果有怨家來求施他的仇敵,想要呵罵、捆綁、殺害、奪財、治罰仇人,而菩薩卻將仇敵交給他,這也有罪。
以上講解了不舍外物之理,其反面即是應舍外物之理。
火二、惠施外物道理分六:一、就時門應舍 二、就施境門應舍 叁、就自身門應舍 四、就施物門應舍 五、就所爲門應舍 六、貧富同乞應如何舍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
土一、就時門應舍
【若即此身[33]非是大師所遮之時。】
如果布施對方的時間並非大師所遮止的時間,便可以對他布施。比如,午前供養出家人飲食。
土二、就施境門應舍
【于彼補特伽羅舍所施物,非不稱理,于彼相宜即應施與。】
若施舍對方某物,不會違背正理,並且與他相合,則應當施給他。
例如,供養持戒者新飯食,布施病人有益于健康的飲食等,因爲適合對方,畢竟對他有益,因此應當布施。
土叁、就自身門應舍
【又若自身與前相違,于諸經卷有悭吝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
與前文所說相反,如果自身對經卷有悭吝心,則雖然還沒有辨明經典的意義,也應施給前來尋求殊勝智慧的人。
但是,如果乞者是尋找過失的外道,或是想求得經卷出售,或是只想自己秘藏,因爲都不是希求殊勝智慧,所以不應施舍給他。《菩薩地》說:“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亦不施彼所寫經典;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與;知欲秘藏,亦不施與;不求勝智亦不施與,必求勝智。”
【此複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于現法而成癡痖,不忍悭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
另外,如果有兩本書,則應布施一本給他;如果沒有多余的,就應給他請書的錢;如果錢也沒有,則應想:我現在決定要布施,縱然以此布施,我今生將會愚癡、喑啞,但我也不能容忍悭貪,而必須施舍。這樣思惟之後,決定應當布施。
土四、就施物門應舍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
應當施舍之物,即除了上述不應施舍之物外,其余都可布施。
【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余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惟持村等可施求者。】
菩薩自己做國王時,始終不應強行奪取他人的妻子、兒女等,令他們離開主人而轉施他人。菩薩只以村莊、城市、聚落、江河、土地等可施舍之物,或以全部或以部分來布施。
就所施物應舍的總原則是,如果布施此物能利益有情,而不損害有情,就應當布施。
土五、就所爲門應舍
【如是不爲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于他衆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衆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如果不是墮惡趣因的娛樂器具以及罩羅等工具,不會損害衆生的水域和陸地,不會傷害衆生的無蟲飲食,就應布施乞求者。
《菩薩地》說:“若有種種戲樂等具,雖複施與,不令衆生墮諸惡趣,亦不增長諸不善根,菩薩爲欲令彼衆生因此所施戲樂等具攝受饒益,心生淨信,易可化導,易可成熟,隨彼所求悉皆施與。”(如果有各種娛樂等器具,布施後不會造成衆生墮落惡趣,也不會令其增長不善根,菩薩想以此所施資具攝受饒益他,使他心生淨信,易于教化、引導,容易成熟他的善根,在這種情況下,則應隨順衆生所求,全都布施給他。)
總之,在不會失壞衆生的相續、能作爲攝受方便的情況下,應對衆生布施。
《菩薩地》又說:“若複種種象馬車輿、衣服莊嚴、珍妙飲食,習歌舞等及諸樂器,…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9)》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