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樣的士夫應在有沒有聲的一切時間,都能執聲,這樣是不對的,因爲沒有了所知的聲境,又能在看到什麼樣的境後,說“依某境使我了知”的呢?是無法宣說的。因爲沒有了“境”的“有境(識)”是不存在的。
若不知亦說爲知 木亦應成爲知故
是故所知不現前 定應說無能知者
數論師說:“雖然沒有所知的聲境,但執聲的識(知)本身是常的,即然是常的,就應在一切時候存在。所以,(在沒有聲的情況下),執聲的識是有的。”
那麼,木頭、土塊亦應成爲知(識),因爲可以安立一種不了知境的知。因此,可以肯定地說:“現前沒有所知的聲等境,就不會有執聲的識了知境。”
若即由彼了知色 爾時何故彼不聞
若由聲未現前故 是彼能聞識亦無
數論師說:“執聲的知、明了的士夫是恒常的,所以它在沒有聲的時候,就會了知色等境。”
我、知、明了的士夫,執色的時候,爲什麼聞不到聲音?應能聞到。因爲我、知、明了的士夫是恒常地受用聲等(色、香、味、觸)五唯的。
如果數論師說:“它執色的時候,由于聲音沒有現前,所以不會執聲。”
若是這樣,由于沒有聲音,以聲爲境的識也不會有,若是認可的話,執聲的士夫就不再是常法。
即彼取聲之自性 如何轉變取色等
一人是父亦爲子 唯是安立非真實
如是情塵暗等叁 自性非父亦非子
另外,執聲之識的自性,怎麼變得又具有執色之識的自性的呢?應不能轉變,因爲執聲與執色二者是直接相違的。
對此,數論師說:“猶如一個人,觀待自己的兒子,自己是父親,觀待自己的父親,又是兒子般,一個執色的識,觀待執色的現象,是執色,觀待執聲的現象,是執聲。因爲執色之識在執取色的時候,雖沒有聲的現象,由于色、聲二者自性爲一,其中亦有聲的自性,所以執色之識不僅是色的有境(以色爲境),也是聲的有境(以聲爲境)。”
答曰:“比喻與要說明的意義二者是不同的。一個人,觀待不同的地方,而安立爲父、子,唯是分別安立的而已,並不是真實成就。而你認爲他們是勝義成就,而且還認爲情塵暗叁者平衡時,是主的自性,是勝義谛,如此一來,兒子時的自性不是兒子,父親時的自性不是父親,因爲(兒子時的自性、父親時的自性)它們都是根本自性。你認爲父、子等能被見到的境屬于現象,而自性勝義谛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看到。(若如你認爲的那樣,聲色自性一體故,執色之識亦執聲,聲色的自性即是聲色,那麼兒子時的自性是兒子,父親時的自性是父親,兒子時的自性與父親時的自性又是一樣,這樣的話,父親即是兒子,不需觀待,豈合世理?)”
彼不具足取聲性 應有所見而不見
若如優人易衣冠 彼亦能見則非常
若謂聲色取性一 彼先無故應性異
另外,執色之識(有法),不具有執聲之識的自性,如果有,應被量見到並證明,但卻沒有見到。
對此,數論師說:“猶如藝人,脫去前面的衣服、裝飾,在變換角色時,又穿上另一套般,我、識、明了的士夫,其後來以執色的方式,即是以其它的方式,見到聲等事物。”
那麼,我、識、明了的士夫就不再是常法,因爲它在變成其它的方式。
對此,數論師說:“如果在前面執聲方式之外,其它的執色方式與執聲二者自性爲一的話,這樣,(把執色)安立爲執聲就不會有過失。”
那樣的自性一,以前在誰的宗義中也不曾有過,即是說,它只是一種根本不存在的自性一。
若言余相非谛實 當說彼識本自性
若謂即識自體者 一切士夫應成一
如果數論師說:“作爲其它情況的執色之識不是谛實成就的。”
那麼,請說:“于此種識的自性一中,是谛實成就的,又是什麼呢?”若數論師說:“是于我、識、明了的士夫自性中,谛實成就。”
若是這樣,心續不同的一切士夫都應成爲一體,因爲你認爲我、識、明了的士夫是無方分的一。
彼諸有情無情法 有性同故悉應一
若時差別皆顛倒 爾時相似所依法
不僅如此,有情——我、識、明了的士夫,以及無情無生物——主等二十四谛,它們都應成爲一體,沒有任何差別。因爲它們共同地存在于無分、恒常、周遍的狀態裏。
如果千差萬別的現象皆是顛倒虛假的,這時,作爲它們所依處的總主也應與它們相似,沒有自性,因爲所生的現象是虛假的。
丁二、破“認爲我是無心物”的情況:
彼無心物亦非我 非心性故如瓶等
若與心屬故能知 應壞實有無知性
外道勝論、理論二派認爲我是無心物。
這是不合理的。那種無心物也不是我,因爲它沒有心識。如瓶子、柱子一樣。其中“亦”是說,不僅心不是我,無心物也不是我。
若言:“雖然認爲我是無心物,但由于它與其它的緣——心相聯系的關系,就有了助伴,是由它緣的力量了知境界。”
那麼,認爲我不能了知境的自性是谛實成就的這種觀點不就被破壞了,因爲後由它緣的力量又能了知境故。
若是我性無變異 心於彼我有何益
如是無知離作爲 彼我應成如虛空
如果我的體性是不變化的,它緣之心對這種我又能作什麼事情,使能了知境呢?應不能。因爲恒常的法,它緣不能令其有所變動。
略而言之,不能把一種不能了知境界、遠離作爲的東西認爲是我,否則,就如把無爲的虛空當成我一樣。那樣的觀點是不合道理的。
丁叁、斷除對于無我義的爭論,分叁:
戊一、斷若無我業果不合理之诤;
戊二、斷若無我悲心不合理之诤;
戊叁、顯示不破除假立之我。
初者:
若時所依我非有 業果應不相聯屬
既作業已旋即壞 是則應爲誰之業
對方诤道:“如果作爲束縛與解脫的所依——一種恒常的我不存在的話,我就有了生滅,這樣一來,造了善惡業後,從而産生苦樂果的因果關系,就不複合理,因爲造業者在造下善惡業後的第二刹那,造業者就會壞滅,不再存在,那麼,在未來,這種業應屬于哪一位造業者的業呢?因爲在未來感受果報時,造業者早已壞滅不存在了。若依我方的觀點,那種我是恒常的,在未來受果時也會有,因此,業果間的關系也就非常合理。”
作業受報所依異 果時亦無作者我
是我二宗所共成 爭此豈非無義利
答曰:“如果我們兩宗都承認:造業時與受果時的所依——依于五蘊安立的前後兩種補特伽羅是不同的,在受果時,以前的我或造業者不複存在,那麼,在這裏,你爭什麼“若無恒常的我、識、明了的士夫,業果的關系就不合理”,又有什麼意義?毫無意義。爲什麼呢?你亦承認,造者時的補特伽羅與受果時的補特伽羅二者不是一個,你應有同樣的過失(無法安立因果的關系)。”
謂有因時有果俱 未嘗見有如是事
如果對方認爲沒有(無法安立因果的過失),說:“在造善惡因的時候,同時,感受著苦樂的果報。”即是說因果同時,應能以量觀察到,但卻看不到,而且永遠不可能看到。
僅由依于一相續 說能作者亦受者
過去及與未來心 彼非是我彼無故
若生起心是我者 彼壞滅時應無我
對方問道:“那麼,在你宗裏,業果的關系是如何成立的?”
造業的補特伽羅與受果的補特伽羅兩者,只是依于安立處——蘊的一種相續或心識的一種相續,而作這樣的名言:“造業的補特伽羅即是後來受果的補特伽羅。”過去、未來的心不是我,因爲它或者已壞滅,或者還沒有生起,就不會有我。
若複認爲生起後還沒壞滅的現在心是我的話,它也會在它的第二刹那即會壞滅,又因爲若是自性的壞滅,就成了根本沒有的東西,所以我就成了根本沒有的東西,因此生起後還沒壞滅的現在心也不是我。
喻如芭蕉樹莖杆 層層剖之無一物
如是明辨觀慧尋 所執之我絕無有
如是從心等安立處方面去尋找的話,是找不到的。比如芭蕉的樹杆,從外皮等支分一層層地剖開,來尋找是否有心要堅實的東西,終找不到一點堅實的東西。同樣,當由道理觀察是否有谛實成就,以尋找心要的東西時,何時也不會找到真實成就的我,谛實成就了不可得。
戊二、斷若無我悲心不合理之诤:
或問若有情亦無 對誰而修大悲心
爲解脫果而承許 依大愚癡立彼名
對方問:“如果有情沒有自性,就是根本不存在的了,這樣的話,悲心的所緣境也就不存在,那麼,應對誰修習大悲心呢?”
僅依無自性並不成爲根本不存在的東西。我們承許爲了證得佛果而修菩提道等的內涵,對此等內涵,不是觀察有無谛實的道理所觀察的對象。依愚癡所安立,僅于名言上有的有情,即是修習悲心(生緣悲與法緣悲:即緣有情的悲心與緣無常法的悲心)的所緣境。(此處愚癡若作爲人我執與法我執的話,由此愚癡妄立有情實有,但並不如它妄立的那樣存在,破有情的實有後,不破有情,由于破除了實有,有情不過假有唯名而已。若作爲非染汙無明,實則爲名言量,由于名言量還有谛實的顯現,對于真如空性而言,說名愚癡,非現前證悟空性故,此非染汙無明不必遮除,而且暫時也不能遮除,依此安立諸法,修習生緣悲與法緣悲,反而成爲成佛的因緣。)
戊叁、顯示不破除假立之我:
若無有情是誰果 誠然而許由癡生
爲現前息有情苦 果位無明非所遮
對方問:“若有情沒有自性,那麼修習悲心所證得的圓滿佛果,又是哪一位的呢?因爲沒有作爲證得者的補特伽羅。”
就所得的佛果與證得者的補特伽羅沒有谛實性而言,雖然確實是這樣,但不能因爲勝義中無能得、所得,就說它們根本沒有。在不觀察不尋伺的情況下,僅由癡心的安立中,也是承認修習悲心等的。
爲了息滅自他的痛苦,證得圓滿的佛果,而修習悲心等。安立此等的非染汙無明(癡)是不用遮止的。
我慢能爲衆苦因 由我癡故慢轉增
謂余實執不能遮 修無我力殊勝故
那麼應遮止的無明(癡)是什麼呢…
《入行論智慧品略釋(隆蓮法師 譯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