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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智慧品略釋(隆蓮法師 譯頌)▪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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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痛苦的因與根本——我慢,這種染汙無明,對于法與補特伽羅,愚癡地執著有個我,依此,使輪回的痛苦倍複增長,因此二種我的愚癡是應當遮止的。

  若言:“二種我的愚癡(實執)從無始以來,即入心中,串習已久,比起前面的那種非染汙無明,還難以斷除。”

  是能斷除的。我執是對于事物真理的顛倒趣入,勢力微弱,極爲低劣。只要修習無我的道理,對于事物真理,不再顛倒趣入,就能斷除我執,修習無我是最殊勝的力量。

  丁二、抉擇法無我後修習情況,分四:

  戊一、修身念住;

  戊二、修受念住;

  戊叁、修心念住;

  戊四、修法念住。

  初者,分叁:

  己一、對于身體總的觀察;

  己二、對于支分的觀察;

  己叁、顯示應于身破貪。

  初者:  

  此身非足亦非胫 髋髀腰脊亦非身

  身既非腹亦非背 胸膺二臂亦非身  

  身非脅肋亦非手 若肩若腋亦非身

  身非內藏諸髒腑 若頭若頸亦非身  

  此中言身是何物

  (若身有自性,則尋找身時,其事相或是某個支分,或是支分聚合體,或是在支分之外。爲什麼不能是支分的聚合體呢?若支分的聚合體是身體,則應承許有無方分極微,否則有無窮的過失。)士夫的身體沒有自性,如果身體有自性的話,在尋找自性成就的身體事相時,應有所得,而實無所得。所言“士夫的身體”,它是如何自體有的呢?在尋找時,腳與小腿不是身體,髋骨與腰脊亦不是身體,如是,腹部與背部也不是身體,只是依于它們安立爲身體而已。胸部與二臂也不是身體,脅肋與雙手也不是身體,只是依于它們安立爲身體而已。左右肩膀與腋窩也不是身體,腸等五髒六腑也不是身體,如是,頭部與頸部也不是身體,在身體的各各部分中,自性成就的身體究竟是哪部分呢?實則沒有自性成就的身體。  

  若言身依一切支 各于其處而安住 

  諸分住各支分處 彼分自體住何處 

  若我身悉遍全身 各于手等諸處住 

  如其有幾許手等 亦應有爾許數身 

  (若認爲在各種支分之外,另有一個具有各種支分的粗大身體。)這樣認爲:“具有各種支分的粗大身體,是依于身體的各各支分而安住的。”

  那麼,這個粗大的身體,是它的每一部分普遍散布于每一個支分呢?還是在每一個身體的支分,比如手上,都有一個整個的身體呢?

  若說是第一種情況,假使是身體的各個部分住于手等各各支分中,身體的支分又會住于何處呢?住處應有無窮的過失。如手,又應住于手的支分手指中,如此推究下去,直至微塵間。

  若說是後者,亦不合理。如果自己的整個身體,住于手腳等盡所有的每一個支分裏面,那麼,就應該有多少數的手等,就應有多少數的身體,身體成了無窮無盡的了,有著如此的過失。

  若內若外悉無身 雲何身于手等有 

  若異手等無彼體 彼雲何有應成無

  如內道佛弟子所認爲的從外于五蘊上安立的士夫,或如外道所認爲的內在造作的士夫,他們都沒有自性的身體,如果沒有的話,在手足等上,又如何會有自性成就的身體呢?

  若言:“有其它方式存在的身體。”

  除了手腳等外,也沒有不需觀待、另外存在的身體,那麼,身體它是如何自性有的呢?應無自性。 

  是故無身於手等 以愚癡力起身想 

  形狀安立差別故 如于疊石起人想

  因此,身體雖無自性,但由緣于身體的安立處手足等,以執著士夫實有的愚癡力,妄執身爲實有,生起錯亂的心識。比如,由于形狀的差別,對于像人形的疊石,而生起錯亂的心識,認爲它是一個真實的人。 

  如是諸緣聚會時 爾時身如士夫現 

  如是手等因緣會 爾時彼亦如身現

  當黑暗降臨時,視物不清,再加上疊石的因緣,如是諸緣聚會時,對于疊石的身體,就會顯現爲士夫的身體出來。

  同樣,當手足等以及谛實顯現的諸緣聚會之時,對于支分的聚合體,就會顯現爲士夫的身體,對此顯現,執著它爲谛實的心識也會出生。

  己二、對于支分的觀察:

  如是亦是指聚故 手之自性是何物  

  指亦是關節等聚 關節亦可析爲分

  其分複可析爲塵 彼塵複可方分析  

  方分性離部分故 微塵亦無如虛空

  如前所說,身無自性可言,同樣,手也是依于自己的安立處——關節、手指的聚合體安立的而已,又哪裏有自性可言?

  手指亦是依于安立處——關節的聚合體安立的而已,沒有自性。而諸關節也在分析成各各支分後,尋找其有無自性時,自性了不可得。

  關節的支分也可被分析成微塵般的大小,尋找其有無自性時,自性亦了不可得。

  微塵亦可被分成東、西等方分,在其安立處上尋找有無谛實性時,沒有谛實性。

  方分亦無自性,因爲它遠離自性成就的更微細的部分。猶如遠離觸礙性的無爲虛空。

  如是,僅是依于自己的支分而安立的理由,微塵也無自性。如果有自性,就應當承認有無方分極微,這樣就會有下面所說的過失: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己叁、顯示應于身破貪:

  如是猶如夢中境 誰具慧者貪于色  

  若時如是身性無 爾時何有男女相

  如果這樣觀察的話,對此如夢如幻的色身,哪位有智慧的人會貪著它呢?不應貪著。如前所說的那樣,身體了無自性,無實如幻,這時,自性成就的男身是什麼呢?女身又是什麼呢?誰亦沒有自性成就的身體。

  戊二、修受念住,分四:

  己一、觀察受的體性;

  己二、觀察受的因;

  己叁、觀察受的果;

  己四、觀察受者。

  初者:

  若苦于真性中有 雲何不害極喜等  

  樂實若爲憂惱逼 香食何不令喜樂

  由苦勢力映奪故 有時于樂不能覺  

  若其不具領受性 雲何說言是彼受

  不僅身無自性,受亦無自性。如果苦受是真實地存在,就應是永無變化的常法,沒有間斷。但爲何不妨礙極喜或身的安樂、意的歡喜等的生起呢?應有妨礙,因爲其心中的痛苦是永無變化的常法,自然就不會有安樂生起的機會。同樣,若樂受是自性成就,對于那些受喪子之痛以及病苦折磨的人來言,通過享受甜美的飲食爲什麼不能讓他們生起快樂呢?

  如果說:“那樣的補特伽羅心中在彼時,由享受甜美的飲食等爲緣,是生起了安樂,但被強烈的痛苦力量掩映下去,所以在受苦時,感受不到樂。”

  若那樣的樂受不具有被感受的性質,又怎麼會是樂受呢?因爲若是受,就應有著被感受到的特點。

  若言有微細苦受 豈非亦除于粗苦  

  若彼異樂唯細喜 細樂亦應是樂故

  如果說:“那樣的補特伽羅心續上生起強烈的樂受時,還是有微細的痛苦,因此,只是不感受大的痛苦,並不是一點也不感受苦。”

  那種強烈的樂受又是如何妨礙微細痛苦的呢?(強烈的樂受是如何遮止痛苦而令感受到樂受的呢?自性的樂與自性的痛苦不能同時存在。)

  對方答道:“強烈的樂難道不是由祛除痛苦的粗大部分而妨礙的嗎?那種微細的痛苦也只是異于強烈的樂之外,一種更爲微細的喜樂而已。”

  這是不對的。微細的樂也應具有樂的性質,再怎麼微細,也應是樂。

  若由違緣樂因生 苦受即不生起者  

  謂受唯由分別執 安立其理豈不成

  如果說:“若被憂惱所逼時,通過享用甜美的飲食,這些痛苦的違緣,就可生起安樂,不再生起痛苦。”

  這樣一來,豈不是以量證成:“此是苦”、“此是樂”的受,只是分別心向它貪著、安立的而已,沒有真實性可言,因爲對于同一飲食,由于分別心的力量,可成爲苦樂兩種的因緣,如在饑餓時,享用飲食,會暫時生起樂受,但若過量,又會産生痛苦。

  性不成故應修習 對治執受實觀察  

  周遍觀察田能生 禅定瑜伽妙樂食

  現在教示當安住于修習受無自性的瑜伽:如前,對于苦樂等受的體性,以正理進行觀察,沒有絲毫谛實性,因此,當修習觀察受無谛實的瑜伽,以對治執著受爲實有的實執。周遍觀察受的安立義,從此觀慧的田地裏生産出妙樂的飲食,即是修習緣于空性的妙觀與禅定,可以滋養增長瑜伽士證悟的身體,如普通的飲食可以滋養身體一般。(觀察喻田地,止觀喻食,證悟喻身體。)

  己二、觀察受的因:

  若根境到有中間 彼二雲何成相到  

  若無中間成一體 是爲誰與誰相到

  破最初根境相遇有自性:如果眼等根的極微塵與所持境的極微塵二者相遇是自性有的話,那麼,二者相遇時,其間是否有間隔呢?如果說有間隔,那些微塵又是如何相遇的呢?應不能相遇,因爲二者之間被或明或暗的微塵分隔開來。

  如果說二者相遇時,其間沒有間隔。這樣二者相遇還是不合理的,因爲二者各自若分有相遇與不相遇兩部分,就不再是極微塵,二者若沒有相碰與不相碰兩部分,這兩種微塵就合二爲一,成爲一個微塵。這種無方分的微塵能相遇的是誰?所遇的又會是誰呢?無法找到。

  微塵不能入微塵 均無空隙相容故  

  不能入故不相合 不合故不能相到

  因爲一個無方分微塵不能進入另一個無方分微塵,這些微塵中間沒有空隙,而且體積也大小相等。另外,若無方分微塵不能相互進入,就一定不能與其它的無方分微塵相合,不能相合的無方分微塵,也一定不能與其它的無方分微塵相遇。

  由無分故雲相到 此說雲何能應理  

  若有相到無分法 見時願乞舉相示

  因此,如果有人說:“無方分的微塵也可與其它的微塵相遇。”這種說法怎麼會合理呢?因爲以量無法看到既能相遇又是無方分的東西,如果你看到的話,請你給指示一下,說就是“這個東西。”只怕無法指出。

  若言是識非色體 謂能相到亦非理  

  積聚法非實有故 亦如前理應觀尋

  如果說:“那樣觀察後,根境的二塵相遇雖是不合理的,但眼識等與色塵二者有著相遇的情況。”

  識無色無體,與其它微塵相遇是不合理的,因爲識是無色的緣故。另外,許多微塵積聚起來的粗大色法相互間的接觸亦無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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