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的因与根本——我慢,这种染污无明,对于法与补特伽罗,愚痴地执著有个我,依此,使轮回的痛苦倍复增长,因此二种我的愚痴是应当遮止的。
若言:“二种我的愚痴(实执)从无始以来,即入心中,串习已久,比起前面的那种非染污无明,还难以断除。”
是能断除的。我执是对于事物真理的颠倒趣入,势力微弱,极为低劣。只要修习无我的道理,对于事物真理,不再颠倒趣入,就能断除我执,修习无我是最殊胜的力量。
丁二、抉择法无我后修习情况,分四:
戊一、修身念住;
戊二、修受念住;
戊三、修心念住;
戊四、修法念住。
初者,分三:
己一、对于身体总的观察;
己二、对于支分的观察;
己三、显示应于身破贪。
初者:
此身非足亦非胫 髋髀腰脊亦非身
身既非腹亦非背 胸膺二臂亦非身
身非胁肋亦非手 若肩若腋亦非身
身非内藏诸脏腑 若头若颈亦非身
此中言身是何物
(若身有自性,则寻找身时,其事相或是某个支分,或是支分聚合体,或是在支分之外。为什么不能是支分的聚合体呢?若支分的聚合体是身体,则应承许有无方分极微,否则有无穷的过失。)士夫的身体没有自性,如果身体有自性的话,在寻找自性成就的身体事相时,应有所得,而实无所得。所言“士夫的身体”,它是如何自体有的呢?在寻找时,脚与小腿不是身体,髋骨与腰脊亦不是身体,如是,腹部与背部也不是身体,只是依于它们安立为身体而已。胸部与二臂也不是身体,胁肋与双手也不是身体,只是依于它们安立为身体而已。左右肩膀与腋窝也不是身体,肠等五脏六腑也不是身体,如是,头部与颈部也不是身体,在身体的各各部分中,自性成就的身体究竟是哪部分呢?实则没有自性成就的身体。
若言身依一切支 各于其处而安住
诸分住各支分处 彼分自体住何处
若我身悉遍全身 各于手等诸处住
如其有几许手等 亦应有尔许数身
(若认为在各种支分之外,另有一个具有各种支分的粗大身体。)这样认为:“具有各种支分的粗大身体,是依于身体的各各支分而安住的。”
那么,这个粗大的身体,是它的每一部分普遍散布于每一个支分呢?还是在每一个身体的支分,比如手上,都有一个整个的身体呢?
若说是第一种情况,假使是身体的各个部分住于手等各各支分中,身体的支分又会住于何处呢?住处应有无穷的过失。如手,又应住于手的支分手指中,如此推究下去,直至微尘间。
若说是后者,亦不合理。如果自己的整个身体,住于手脚等尽所有的每一个支分里面,那么,就应该有多少数的手等,就应有多少数的身体,身体成了无穷无尽的了,有着如此的过失。
若内若外悉无身 云何身于手等有
若异手等无彼体 彼云何有应成无
如内道佛弟子所认为的从外于五蕴上安立的士夫,或如外道所认为的内在造作的士夫,他们都没有自性的身体,如果没有的话,在手足等上,又如何会有自性成就的身体呢?
若言:“有其它方式存在的身体。”
除了手脚等外,也没有不需观待、另外存在的身体,那么,身体它是如何自性有的呢?应无自性。
是故无身於手等 以愚痴力起身想
形状安立差别故 如于叠石起人想
因此,身体虽无自性,但由缘于身体的安立处手足等,以执著士夫实有的愚痴力,妄执身为实有,生起错乱的心识。比如,由于形状的差别,对于像人形的叠石,而生起错乱的心识,认为它是一个真实的人。
如是诸缘聚会时 尔时身如士夫现
如是手等因缘会 尔时彼亦如身现
当黑暗降临时,视物不清,再加上叠石的因缘,如是诸缘聚会时,对于叠石的身体,就会显现为士夫的身体出来。
同样,当手足等以及谛实显现的诸缘聚会之时,对于支分的聚合体,就会显现为士夫的身体,对此显现,执著它为谛实的心识也会出生。
己二、对于支分的观察:
如是亦是指聚故 手之自性是何物
指亦是关节等聚 关节亦可析为分
其分复可析为尘 彼尘复可方分析
方分性离部分故 微尘亦无如虚空
如前所说,身无自性可言,同样,手也是依于自己的安立处——关节、手指的聚合体安立的而已,又哪里有自性可言?
手指亦是依于安立处——关节的聚合体安立的而已,没有自性。而诸关节也在分析成各各支分后,寻找其有无自性时,自性了不可得。
关节的支分也可被分析成微尘般的大小,寻找其有无自性时,自性亦了不可得。
微尘亦可被分成东、西等方分,在其安立处上寻找有无谛实性时,没有谛实性。
方分亦无自性,因为它远离自性成就的更微细的部分。犹如远离触碍性的无为虚空。
如是,仅是依于自己的支分而安立的理由,微尘也无自性。如果有自性,就应当承认有无方分极微,这样就会有下面所说的过失:
“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己三、显示应于身破贪:
如是犹如梦中境 谁具慧者贪于色
若时如是身性无 尔时何有男女相
如果这样观察的话,对此如梦如幻的色身,哪位有智慧的人会贪著它呢?不应贪著。如前所说的那样,身体了无自性,无实如幻,这时,自性成就的男身是什么呢?女身又是什么呢?谁亦没有自性成就的身体。
戊二、修受念住,分四:
己一、观察受的体性;
己二、观察受的因;
己三、观察受的果;
己四、观察受者。
初者:
若苦于真性中有 云何不害极喜等
乐实若为忧恼逼 香食何不令喜乐
由苦势力映夺故 有时于乐不能觉
若其不具领受性 云何说言是彼受
不仅身无自性,受亦无自性。如果苦受是真实地存在,就应是永无变化的常法,没有间断。但为何不妨碍极喜或身的安乐、意的欢喜等的生起呢?应有妨碍,因为其心中的痛苦是永无变化的常法,自然就不会有安乐生起的机会。同样,若乐受是自性成就,对于那些受丧子之痛以及病苦折磨的人来言,通过享受甜美的饮食为什么不能让他们生起快乐呢?
如果说:“那样的补特伽罗心中在彼时,由享受甜美的饮食等为缘,是生起了安乐,但被强烈的痛苦力量掩映下去,所以在受苦时,感受不到乐。”
若那样的乐受不具有被感受的性质,又怎么会是乐受呢?因为若是受,就应有着被感受到的特点。
若言有微细苦受 岂非亦除于粗苦
若彼异乐唯细喜 细乐亦应是乐故
如果说:“那样的补特伽罗心续上生起强烈的乐受时,还是有微细的痛苦,因此,只是不感受大的痛苦,并不是一点也不感受苦。”
那种强烈的乐受又是如何妨碍微细痛苦的呢?(强烈的乐受是如何遮止痛苦而令感受到乐受的呢?自性的乐与自性的痛苦不能同时存在。)
对方答道:“强烈的乐难道不是由祛除痛苦的粗大部分而妨碍的吗?那种微细的痛苦也只是异于强烈的乐之外,一种更为微细的喜乐而已。”
这是不对的。微细的乐也应具有乐的性质,再怎么微细,也应是乐。
若由违缘乐因生 苦受即不生起者
谓受唯由分别执 安立其理岂不成
如果说:“若被忧恼所逼时,通过享用甜美的饮食,这些痛苦的违缘,就可生起安乐,不再生起痛苦。”
这样一来,岂不是以量证成:“此是苦”、“此是乐”的受,只是分别心向它贪著、安立的而已,没有真实性可言,因为对于同一饮食,由于分别心的力量,可成为苦乐两种的因缘,如在饥饿时,享用饮食,会暂时生起乐受,但若过量,又会产生痛苦。
性不成故应修习 对治执受实观察
周遍观察田能生 禅定瑜伽妙乐食
现在教示当安住于修习受无自性的瑜伽:如前,对于苦乐等受的体性,以正理进行观察,没有丝毫谛实性,因此,当修习观察受无谛实的瑜伽,以对治执著受为实有的实执。周遍观察受的安立义,从此观慧的田地里生产出妙乐的饮食,即是修习缘于空性的妙观与禅定,可以滋养增长瑜伽士证悟的身体,如普通的饮食可以滋养身体一般。(观察喻田地,止观喻食,证悟喻身体。)
己二、观察受的因:
若根境到有中间 彼二云何成相到
若无中间成一体 是为谁与谁相到
破最初根境相遇有自性:如果眼等根的极微尘与所持境的极微尘二者相遇是自性有的话,那么,二者相遇时,其间是否有间隔呢?如果说有间隔,那些微尘又是如何相遇的呢?应不能相遇,因为二者之间被或明或暗的微尘分隔开来。
如果说二者相遇时,其间没有间隔。这样二者相遇还是不合理的,因为二者各自若分有相遇与不相遇两部分,就不再是极微尘,二者若没有相碰与不相碰两部分,这两种微尘就合二为一,成为一个微尘。这种无方分的微尘能相遇的是谁?所遇的又会是谁呢?无法找到。
微尘不能入微尘 均无空隙相容故
不能入故不相合 不合故不能相到
因为一个无方分微尘不能进入另一个无方分微尘,这些微尘中间没有空隙,而且体积也大小相等。另外,若无方分微尘不能相互进入,就一定不能与其它的无方分微尘相合,不能相合的无方分微尘,也一定不能与其它的无方分微尘相遇。
由无分故云相到 此说云何能应理
若有相到无分法 见时愿乞举相示
因此,如果有人说:“无方分的微尘也可与其它的微尘相遇。”这种说法怎么会合理呢?因为以量无法看到既能相遇又是无方分的东西,如果你看到的话,请你给指示一下,说就是“这个东西。”只怕无法指出。
若言是识非色体 谓能相到亦非理
积聚法非实有故 亦如前理应观寻
如果说:“那样观察后,根境的二尘相遇虽是不合理的,但眼识等与色尘二者有着相遇的情况。”
识无色无体,与其它微尘相遇是不合理的,因为识是无色的缘故。另外,许多微尘积聚起来的粗大色法相互间的接触亦无自性,…
《入行论智慧品略释(隆莲法师 译颂)》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