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爲聲所诠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
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雲彼余者,但以前所見色爲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爲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
名見等,當複雲何
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皆非诠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诠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爲
青,乃立青名。此複,
以名知異诠,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诠共相則比量境。 叁相因者謂何
今文當說。
所比彼類有,彼無處則無。
所比(宗)者,法所差別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
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
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叁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爲智
耶
不爾。雲何
如是未說與自相屬者何,不成所比。/若複,
依義故,
謂說彼有火言以義准知相屬者,前舉方便亦不能比。
與因不相應。
此不能顯與因相應不離故。如煙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今說相屬何不亦爾。安立有異故。何者
以因法決定,余處能顯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余處見火輿煙曾不相離,次於余境惟見煙時,亦得說彼有火,如是成就彼處與火相應。不爾,所立地煙皆各各別,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說有煙則有火故,以
是因法得於余處顯示決定。非唯法爲所立,亦非相屬。
因所顯示法,審察複有余。
若因於法見決定者,與法相應有法亦成。此中,
一義有多法,因非悉分別,唯定相屬者,簡別余得知。
如火有熱焰等差別,非悉有煙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屬者說,即諸實德等爲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爲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勝如次 簡別非實等,了知優昙華。
此中由德簡別非實非業,香簡余德,好簡余香,乃至殊勝簡余非優昙華,由以各各簡別能知。不爾,
若因如所見 方成能立者,應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見煙,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別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簡別非火而得了別。以是當
知能立門中所見相者皆非差別自相。
無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見多依故,無異,亦非一。
且火法外無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見依一切故,無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說,轉一所依,亦轉一切,實是多法。如是當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由此少分理,即彼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別,非余
謂煙亦唯煙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隨逐,得成分別。其實性等則非,以違越不定故。複說頌言,
定隨所相者 是因所了別,非諸差別法,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屬義 悉了別所相,亦見不定故,唯差別能知。
爲他比量品第叁
爲他比量者,顯自所觀義。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叁相言,是謂爲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即彼能立叁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爲他比說所比法爲宗,其義如
何
今答此間。
此中說所比 謂是因境義。
外論諸分中說所比,非能立性,生猶豫故。今謂因境之義乃爲所立。此複,
唯所說自體,己欲。
雲自體者,是所立體,不爲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雖待成,然本不欲爲所立故。雲己所欲者,不待自綸, 隨有所說。此複,
有法中 現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違。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余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逢遣所立,是謂不逢。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逢其所許,說爲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诠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诠義唯此是實,亦複不成,則爲兩者差別相違。 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逢,是爲宗過,如說聲常, 一切無常故。
由諸不善學 以異法喻說。
且說逢宗非理,以此依異喻方便理無逢故。異喻能說無所立處亦複無因,即皆聲非一切故無無常。
即由合知因,不成。
說宗過亦非理。此由合說聲非一切爲因,而犯不成,聲即攝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聲與余法合以說一切,聲攝於內,非一切因不成。若除聲說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爲因,亦是不成。如說聲無常,以無常故,此是不成因過,喻複有過,不關於宗。 《成質難論》以此相違攝似因中,即由此相。
無相違。
彼論複說相違有二,與宗義相違及與能立邊相違,此中叁皆不具,故非相違因過。說所立已,今當說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又多彼相似,以故因等義 先當廣顯示。
宗法於同品 有無俱叁類。此叁於異品,有無俱各叁。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
非許有法爲宗故。然此無過。
總攝爲宗故,或法或有法 非總,但彼分,假說爲所立。
理應總攝之義乃爲所比,如前已辨。然彼總宗所攝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說爲宗,因是彼法故無失。如說布衣。此複,
因依俱許說。若兩俱隨一 顛倒及猶豫 依不成皆非。
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煙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許亦非破。
譬如兩俱隨一不成,或猶豫因。
兩俱極成者,乃爲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許者始成能破,如謊聲是眼所見性。又俱許乃爲能立,如說聲由緣別而差異故。異此即非立破。此雲何知
複以已成說。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爲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爲能破。雲宗法爲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但法成法故。
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煙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煙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爲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煙,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決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余法爲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雲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別有法,而爲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輿所立法互不相離。複有異方便故應說,
由宗因門說,若有所不樂 由此應成故,當知彼是難。
如說聲非是常,業亦應常故,常應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爲門立難,以有所執而另立應成故。以先有執無質礙故爲常,今但由宗以說過難。既唯宗法爲因,
若說因宗隨,宗無因非有,於此五啭喻。
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昕作。
若由遮顯說,則當成無因,以二喻立故。具相亦無異。
應成非有法,先有所許故。如是說因宗 有過故成破。
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此中以一切義爲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爲同品。此複於所立法,
無異說即彼,顯示於余處。
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同品應成宗。
若以無異性說同品,彼應亦爲宗耶
不說分別,則有此過。然非無異,此謂瓶等所有無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異故不許。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複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爲無。且異品者,
彼余及相違 二皆非異品,應成無有因,以相違簡別。
若同品所余爲異品者,因莫不轉異品,應無有因。如所作性,無常同品中有,而彼無常所余苦無我等亦有故。若與同品相違爲異品者,應唯所立相簡別者知其爲異。如說火有暖觸,由彼得知無暖冷觸以爲異品,其非冷暖即不可知。
故無同爲性。因相雖是一,亦得知多義。
如是以同品無處爲異品。雲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爲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爲猶豫因耶
不爾。
雖共,定相隨。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爲因。即宗法陸別爲叁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叁,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若無同品爲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
此無猶豫,彼法既無,決定不轉,故無有過。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
攝此頌言。
所量作無常 所作聞勤發 無常勤非觸 此九成常等。
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異品無,是因。
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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