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界各异,其相别故。自体亦异。於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
非自相所显,异取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
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
名见等,当复云何
此无有碍。
见等门所显,皆非诠自相。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别为
青,乃立青名。此复,
以名知异诠,是意识二相。
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意识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识二相,所谓非自相所显者。故义自体是现量境,意诠共相则比量境。 三相因者谓何
今文当说。
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
所比(宗)者,法所差别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
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
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是因三相,由以分别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
耶
不尔。云何
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若复,
依义故,
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
与因不相应。
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安立有异故。何者
以因法决定,余处能显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余处见火舆烟曾不相离,次於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别,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
是因法得於余处显示决定。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
因所显示法,审察复有余。
若因於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此中,
一义有多法,因非悉分别,唯定相属者,简别余得知。
如火有热焰等差别,非悉有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胜如次 简别非实等,了知优昙华。
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别能知。不尔,
若因如所见 方成能立者,应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见烟,後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後时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别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以是当
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
无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见多依故,无异,亦非一。
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由此少分理,即彼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别,非余
谓烟亦唯烟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别。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复说颂言,
定随所相者 是因所了别,非诸差别法,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属义 悉了别所相,亦见不定故,唯差别能知。
为他比量品第三
为他比量者,显自所观义。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说三相言,是谓为他比量。於言因中设智果名故。即彼能立三相随有未说,皆成缺过。且诸因明论中於为他比说所比法为宗,其义如
何
今答此间。
此中说所比 谓是因境义。
外论诸分中说所比,非能立性,生犹豫故。今谓因境之义乃为所立。此复,
唯所说自体,己欲。
云自体者,是所立体,不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虽待成,然本不欲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纶, 随有所说。此复,
有法中 现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违。
於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别有法、彼有法中即应无有余现量比量自教及共许法逢遣所立,是谓不逢。唯此显示所立圆满,否则相似。如说声非所闻,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逢其所许,说为似宗。若本不共无有比量,而是世间共知,亦得与违。如说怀兔非月,以有体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门,如是应知於法有法差别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说一切言皆虚妄,意谓凡有言辞彼皆不实,此能诠言应在所遣,是即两者自性相违。言所诠义唯此是实,亦复不成,则为两者差别相违。 诸正理者说,宗因相返名曰宗逢,是为宗过,如说声常, 一切无常故。
由诸不善学 以异法喻说。
且说逢宗非理,以此依异喻方便理无逢故。异喻能说无所立处亦复无因,即皆声非一切故无无常。
即由合知因,不成。
说宗过亦非理。此由合说声非一切为因,而犯不成,声即摄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声与余法合以说一切,声摄於内,非一切因不成。若除声说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别,即宗一分为因,亦是不成。如说声无常,以无常故,此是不成因过,喻复有过,不关於宗。 《成质难论》以此相违摄似因中,即由此相。
无相违。
彼论复说相违有二,与宗义相违及与能立边相违,此中三皆不具,故非相违因过。说所立已,今当说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又多彼相似,以故因等义 先当广显示。
宗法於同品 有无俱三类。此三於异品,有无俱各三。
此中详说宗法故,先当观察。如彼言宗法者,於义不成。何以故
非许有法为宗故。然此无过。
总摄为宗故,或法或有法 非总,但彼分,假说为所立。
理应总摄之义乃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总宗所摄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说为宗,因是彼法故无失。如说布衣。此复,
因依俱许说。若两俱随一 颠倒及犹豫 依不成皆非。
此中两俱成颠倒者,义准非因,如说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又有随一成颠倒者,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两俱或随一成犹豫者,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说我体周遍,随处有乐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许亦非破。
譬如两俱随一不成,或犹豫因。
两俱极成者,乃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许者始成能破,如谎声是眼所见性。又俱许乃为能立,如说声由缘别而差异故。异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复以已成说。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为能破。云宗法为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但法成法故。
此中有说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应理。此中非欲分别“彼火是有”,但说“彼处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应火者,应是宗义一分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说见烟,火已共知。应成无比量故。是故言彼处者决定说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如说以火立触,例前可知。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说一最胜体是有,见与诸差别法相随故。此中亦但成立诸差别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余法为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云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别有法,而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舆所立法互不相离。复有异方便故应说,
由宗因门说,若有所不乐 由此应成故,当知彼是难。
如说声非是常,业亦应常故,常应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为门立难,以有所执而另立应成故。以先有执无质碍故为常,今但由宗以说过难。既唯宗法为因,
若说因宗随,宗无因非有,於此五啭喻。
如有说言,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虽无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如是由合而显宗法,可说声是所作,或非非昕作。
若由遮显说,则当成无因,以二喻立故。具相亦无异。
应成非有法,先有所许故。如是说因宗 有过故成破。
於宗法性分别是因非因,故前颂说於同品有无俱等,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相似者,是为同品。此复於所立法,
无异说即彼,显示於余处。
若如是说同品中有者,
同品应成宗。
若以无异性说同品,彼应亦为宗耶
不说分别,则有此过。然非无异,此谓瓶等所有无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异故不许。
说此同品有者应理。次复於所不乐异品唯遮止有,故说为无。且异品者,
彼余及相违 二皆非异品,应成无有因,以相违简别。
若同品所余为异品者,因莫不转异品,应无有因。如所作性,无常同品中有,而彼无常所余苦无我等亦有故。若与同品相违为异品者,应唯所立相简别者知其为异。如说火有暖触,由彼得知无暖冷触以为异品,其非冷暖即不可知。
故无同为性。因相虽是一,亦得知多义。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云异品无者,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所作性於无常以是为因,於无我等亦然,彼等无处亦无故。所作既是无常无我等所共,将如成立瓶等为犹豫因耶
不尔。
虽共,定相随。
非诸共相皆生犹豫。如说所作是瓶,现见衣等无瓶处亦所作,此则犹豫。谓无常无我等是所作者,於彼无处曾所未见,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简别得成为因。即宗法陆别为三类,所谓於同品有、无、及有无俱。及字後加,遮错解故。此等各别有三,谓同品有者於异品有、无、及有无俱。如是同品无及俱中同此分别。若无同品为异品者,如立无常,对不许空等法时如何说耶
此无犹豫,彼法既无,决定不转,故无有过。九种宗法举例释成,如次当说。所量性故声常,所作性故无常,无常故勤发,所作故常,所闻故常,勤发故常,无常故勤发,勤发故无常,无碍故常。
摄此颂言。
所量作无常 所作闻勤发 无常勤非触 此九成常等。
如是分别应说因,或相违、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异品无,是因。
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异品是无。或同品俱·异品是无。此九句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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