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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論釋略抄▪P3

  ..續本文上一頁叁中,取中間因。

  此顛倒,相違。

  如上倒說故,異晶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叁中取初後因。複有能害所立余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爲余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余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余不定。

  所余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決,說爲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複於一切因等相中,

  樂說一數性。

  此意依類及事而言, 一數者,謂若有因皆屬同類中有,以是爲所樂說。何以故了

  兩逢則疑故。

  若有所說因相兩違而一處者,見成猶豫。如所作性及所聞性,兩者依聲則生疑惑是常·無常。

  如是二疑因,獨亦不決定。

  譬如以非眼所見性及現量性,說聲非實、非業、此則不定,故應樂說一性。依此樂說一性,不將有猶豫決定俱不成者耶

  無如是過。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樂說。

  此中具猶豫決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審是何,是爲相違決定。若不相違各具因相,如所作故無常,又勤發故無常,此亦得決定耶

  

  若不出一性,多亦無有違。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爲一性亦不相違·且應四類爲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

  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爲猶豫。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爲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 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爲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余故,亦得爲因,是謂差別。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爲因耶

  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爲相逮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 力故思求決定。攝上頌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違決定 是諸一切法 於彼爲疑因。

  觀宗法審察,與所樂顛倒,成逢害猶豫,此外無似因。

  若害違意樂爲相違因者,如積聚性因雲何不成不爲他用。以有爲他用之因故。複雲何不成相違決定。不見猶豫,非彼類故。但於爲他用差別義成顛倒故,而爲相違。如是意樂成立非積聚他所用,而非積聚現比不得無有其法,故無猶豫,成相違因。又如觀察成逢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說相違。如以勤發性因說聲非聲,及非所聞,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爲所立故。次複說言,

  謂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別,隨一倒立故,無害爲相違。

  觀喻似喻品第四

  所說叁相因,已善成宗法,次余二種相 由喻能顯示。

  諸因明論中說因方便唯诠宗法,如說所作性故,知屬於聲。所余二相彼未詳故,今以喻顯。

  有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一切喻中說 同法及余二。

  一切者,次所說。且同法者,如說聲無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又異法者,若是其常見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門說成所立。具此二喻,決定顯示因宗不離。

  遮非又重遮,故無相亦成。

  前者同法所說遮非,後者異法重說遮彼。是故不許常法,亦得成異法喻。若第一同法說因爲宗所隨,第二異法何不亦說因無宗不有,乃作宗無因非有耶

  以如是說能顯彼因同品定有異品則無,倒說則非。如說瓶喻,因是隨宗,亦得說宗是隨因耶

  此不得說,不遍同品因則所立不隨故。複次,

  合等轉非說,應非作成常,無常故所作,又不遍不樂。

  若異法如同說諸非作彼是其常者,則應以非作故成不許常。若同法如異說諸無常波是所作者,此複應以無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說。複於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過,謂電等非勤發應是常,或無常應是勤發,此皆成不樂說。爲要具二喻言方爲能立,或但隨一。以是因故,應說二類。 若不爾者,

  說一或不說, 應能成立共,不遍及相違,故說喻當二。

  若唯說同法者,所立無處或亦有因,則成共不定。若唯說異法者,所立同類或是無因,則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說二者,同品或無,異類或有,則成相違。是故決定遮止相違不定,喻當說二。若此一分已成者,隨說叁日亦爲能立。如聲,分別二義故,或隨一義准說二故,不必具說。又於義比量中唯見此理,因於所比決定已轉,余同類中念此是有,於彼無處念此是無,由是能生決定。故說,

  如自所決定,欲他決定生,說宗法相應 所立諸余離。

  如是於顯宗法性義中說因言,顯與所比不相離性義中說喻言,即顯所比義中說宗言。唯此諸分能比,更無其余,故審察等及與合結,此皆遣離。是則喻言應非余分,說因義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說耶

  此亦不爾,

  雖喻於因法 不當言有異,然顯未說故,非如類,無義。

  因有叁相,因言唯顯宗法性,顯所余義更應說喻。如是難雲,

  成因相應義 故說二喻者,喻應爲異分。

  若因言唯說宗法性者,二喻成所余義,不可爲異分耶

  此亦不爾,

  異則同世間。

  是則應如世間方便,喻言與因都無所涉。

  是等於喻言 唯顯示同法。

  世間方便唯能顯示所作性等輿喻同法。

  不說成所立。

  謂能立者爲因,此等方便則無其說。

  此複唯相類。

  此複如說,如瓶所作故無常,是喻方便通因多義故,唯說類同所立。如是以異法喻得成能立耶

  異法亦非, 彼亦不能顯示能立因性。何以故

  此複,

  但爲遣相類 有異法方便。

  若如世間方便說見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處說。此雖倒遣同法,仍輿因異唯有類同。即說相類,不亦可有能立用耶

  不爾,

  若以遮遣說,與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說喻應無窮。

  如說瓶所作故無常,聲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類同。瓶是無常,複當說所類故,則成無窮,或聲成爲無喻。又如前說如瓶無常所立差別而相類者,亦應遣衣等而說所作性。 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無常爲宗故·於相類中說一切義,亦爲非理。又若唯宗法性爲因故喻是異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應成因。

  此即似因亦應得成。

  說二喻亦過

  若謂但有同法或異可有不定,並說同異則無失者,此亦不爾。

  九句有二故。

  九種宗法中初叁後叁各最後因,雖說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說喻訖。

  因宗俱不成,異品彼不遣,倒合有二類 無合皆爲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又所立不成者,如業。兩俱不成者,如瓶。異法喻中不遣者,譬若無常,見有質礙,如業、如極微、如虛空。此中說同法喻如虛空等,對不許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說。又倒合者, 同法中言若是無常見是勤發猶如瓶等,異法中言若非勤發見其是常猶如空等。兩喻有不說合者,唯說因與所立俱有,或複俱無·如說勤發而無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說似喻訖。複次頌言,

  無因等及合 顛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屬,及不說彼故。

  觀遮诠品第五

  此品大意。上文既說二量,今複遮計音聲所起爲余量者,首舉煩雲:“音聲所起者,此無異比量,亦如說所作,遮诠顯自義。”釋雲,音聲於境見似相屬者,乃如所作性等,簡別余法以立言故,此與比量無所別異。以下反覆辨破聲論、勝論之說,以爲聲與所诠非定相屬,但以遮诠表義,全同比量,無容異立也。直至卷末始設徵雲,如是所余譬量等雲何亦非余量

  舉頌答雲: 「由此類說余。」謂譬喻量者,如家牛以與野牛相似分別,此亦藉余得成,同於聲量。又此二義自體,本由余量分別,意識以爲相似,不異比量遮诠爲相雲雲。此品文繁,無多正義,故悉從略。費氏著書History of lndian logic,pp·287-8解此品雲,但破聲量。又引首半頌雲,聲量非比即現,皆輿原文之意相悖。又引證第二品破勝論自相比量頌文二句,亦誤。

  觀過類品第六

  既依現比二者釋量,何義複謊彼缺等似量耶

  

  如立論諸分 以說似量者,顯不類能立,是故說缺等。

  諸有少分方便者,欲如前所說能立而以相似言成宗。今遮止彼,顯與能立都不相類,故說缺等過。

  若即顯彼過,說難則應理。若作相似說,同難,爲過類。

  前宗若非能立,今出難言顯彼缺等諸過,是則當理。若本無過而說缺等者,此則有失,與難相類,名爲過類。由此不能分別前宗非能立性。此中,至不至叁時,不樂說爲因“至不至”“因言”。此是缺因類

  如有說言,勤發性故聲是無常。此因有喻,即設難言,若因至彼所立而成能立者,如河至海兩水無異,其因即應與宗不別。又若不爾即不相至,雲成所立,知是誰因。 如是不相至者,與諸由不至而非因法曾無異故,應非能立。是爲“至不至相似”。又於叁時作不愛樂言。若因在所立前,既無所立,此是誰因。若說在後,所立既成,此亦非因。若複俱時,如牛兩角,因與有因者體皆不成。是爲「非因相似一。此二皆與缺因相類。所以者何

  非理遣離一切有喻因故。且此何理,唯以不至相類同法,雖成就因相,亦說彼爲非因。是複何理,在所立前不得名故,疑彼非因。又彼遮遣相似故,應有自害過,如是且說言因覺能立中有似叁相因缺。

  義因似不成。

  若是義因,言辭不能遮遣故,即於彼義爲似不成,如前非理遣撥一切法因故。又由二因於所立義非因果性故,此難非理。若依道理遣撥,自成能破。

  說常與無常 相隨、成“常住”。此複似宗過。

  如說聲是無常,難雲,此應常時成就無常性,諸法不舍自性故。以是說彼是常,則爲“常住相似過類”。此複是似宗過,增益無常性故。於彼無常轉時,本非別有無常性,即彼事體未生而生生已複滅以說無常。亦如果性等,於彼分位自性爲緣 而說爲無常性。

  由說前無因,應成無所立,“無說相似”。

  如說前例,若難未說此無常前因非有故·即由無因應成其常,是爲“無說相似”。此複,

  因 增言辭能立·似不成。

  說者於義,己自比量決定,次複欲他如自生決定故,由是義說互不相離。若增益謂言辭成義,未說無言即不得成,如是相難,即似不成。複次,

  似缺,謂說前能立。

  若更增益說前即爲能立,此似因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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