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在中國先後有十幾種譯本。依《出叁藏記集》,最早的節譯本當爲東漢時由支婁迦谶譯出的《胡般泥洹經》一卷。叁國時期,曹魏時有安法賢節譯出《大般涅槃經》二卷,吳支謙節譯有《大般泥洹經》二卷。此叁種現均已佚。西晉時,有竺法護譯《方等般泥洹經》二卷,西晉白法祖譯《佛般泥洹經》二卷。東晉時高僧法顯從摩羯提國得到本經的前分梵本,後于義熙十叁年(417)建康道場寺與梵僧佛陀跋陀羅譯出,名《大般泥洹經》叁卷,或稱《方等大般泥洹經》,此兩本屬于小乘系統。北涼時由昙無谶譯出的《大般涅槃經》叁十六卷,後作四十卷,又常被稱爲“北本《涅槃經》”。對後世影響最大的、菩薩戒內容最豐富的也即是這一譯本。其主要思想即是堅信如來常住、一切衆生悉有佛性、一闡提人能夠成佛等,在後世規範和影響著中國大乘佛教的發展。
《大般涅槃經》和《維摩诘所說經》爲代表的大乘佛教的精神及其生活規範在中國社會和知識界的流行,這不僅是大乘佛教和菩薩戒在中國繁榮、發展的標志,本身也促進了大乘菩薩戒的發展。
二、鸠摩羅什和昙無谶
兩晉時期,菩薩戒的主要翻譯者和倡導者是鸠摩羅什和昙無谶。
中國菩薩戒之翻譯、弘傳和授守始于鸠摩羅什(344—413)。鸠摩羅什不僅翻譯有《十誦律》,他也傾心于大乘菩薩戒,是中國最早弘傳菩薩戒者。敦煌寫本中即有羅什撰的《受菩薩戒儀軌》一卷。據僧肇《梵網經序》所言,羅什還譯有《梵網經》兩卷,此爲中國大乘菩薩戒經典的主要代表,譯畢該經後,道融、道影等叁百人隨即依羅什受了菩薩戒。
《梵網經》又稱《梵網菩薩戒經》,全稱爲《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第十》,兩卷。所謂“梵網”,意爲諸佛之教如大梵天王因陀羅網一般,莊嚴梵身,千重文彩,不相障閡,無所障閡,一部所诠,法門無量。由于本經名不載《出叁藏記集》中,所以當代一些學者如湯用彤、望月信亨等認爲是中國人撰述。《梵網經》上卷主要在說明盧舍那佛、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及十地等;下卷則敘述廣說十無盡藏戒品,以及說十重、四十八輕戒,它們又往往被稱爲“梵網戒”。“梵網戒”不分在家、出家,重在以了悟佛性爲目的,主張“衆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所以,曆史上講述大乘戒的下卷最受歡迎,注家甚多,並被單獨抽出名爲《梵網菩薩戒本》而另行講授、注疏、傳習。唐代以前,《梵網經》的主要注疏本有天臺智者的《菩薩戒義疏》兩卷,法藏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六卷;新羅太賢的《梵網經古迹記》等。在中國漢地流行的菩薩戒主要屬于《梵網經》系統。
至于菩薩戒受戒之作法則以時居涼州的昙無谶(385—433)爲肇始。據學者研究,割地四十年的北涼政權雖然地居邊遠,但自其立國到公元439年被北魏國主拓跋焘納入其版圖之中,其文化卻並不落後,尤其是佛教十分繁榮,一時高僧雲集。這一方面是因爲涼州居于佛教東傳的地理優勢,另一方面,也有中原移民帶去的文化傳統。昙無谶曾于姑臧(今甘肅武威)爲道進等十余人授予菩薩戒。漢地感得菩薩戒的作法則由此而成。
昙無谶,或雲昙摩忏、無谶,意爲法豐,本中天竺人。據梁《高僧傳》卷二:
初谶在姑臧,有張掖沙門道進欲從谶受菩薩戒。谶雲:“且悔過。”乃竭誠七日七夜,至第八日,詣谶求受,谶忽大怒。進更思惟:但是我業障未消耳。乃戮力叁年,且禅且忏。進即于定中見釋迦文佛與諸大士授己戒法。其夕同止十余人,皆感夢如進所見。進欲詣谶說之,未及至數十步,谶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當更爲汝作證。”次第于佛像前爲說戒相。
時沙門道朗振譽關西,當進感戒之夕,朗亦通夢,乃自卑戒臘求爲法弟,于是從進受者千有余人。傳授此法迄至于今,皆谶之余則。
而道世的《法苑珠林》卷八十九言隨其受戒者共有叁幹余人,並有涼州刺史奉其爲師。
昙無谶主要譯有《優婆塞戒經》十卷、《菩薩戒經》八卷、《菩薩戒本》一卷(第二出)、《菩薩戒壇文》(或爲《優婆塞戒壇文》)一卷等重要菩薩戒經典。
《優婆塞戒經》,又稱爲《善生經》或《優婆塞戒本》,是中國大乘菩薩戒的重要和基本經典,有五卷、六卷、十卷之說,《大正藏》本凡七卷。由昙無谶與沮渠興國等優婆塞五百余人于北涼承玄元年(426)四月至七月譯就,秦地沙門道養筆受。其內容爲佛向善生長者所說的大乘優婆塞戒,全經內容分集會、發菩提心、悲、解脫等二十八晶。其“受戒品”爲本經的重心。本經說明了在家菩薩應受的五戒,說明了八齋戒與十善戒,也詳述了六重、二十八失意(即輕戒)等大乘獨有的戒條。“六重法”即不殺生、不偷盜、不虛說、不邪淫、不說四衆過、不酤酒;“二十八失意”則包含不供養師長、飲酒、不照顧病人等條文。本經對于在家菩薩戒的持守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經中“觀集會品”即有“在家之人發菩提心,勝于阿羅漢、辟支佛等果”,曆來受到中國社會的重視。
昙無谶還譯有《大方廣叁戒經》叁卷,本經爲《大寶積經》叁律會第一的同本異譯,屬于大乘菩薩戒律系統,其中講的“大方廣叁戒”是在家八戒、十戒與具足戒以及道俗共守的五戒。
叁、《大般涅槃經》的菩薩戒思想
昙無谶的另一重要翻譯爲《大般涅槃經》。北涼玄始十年(421),昙無谶應沮渠蒙遜之請而譯出,共叁十六卷,世稱北本涅槃經。
若依僧肇所言,那麼漢譯經論中的“菩薩戒”一詞大概最早出現于《梵網經》中。據筆者粗檢,盡管在東晉之時已經有多本《涅槃經》或大乘經典,但均無現在意義上的“菩薩戒”一詞。其後,在由昙無谶于玄始十年開始翻譯的《大般涅槃經》中,有四處說到了“菩薩戒”。《大般涅槃經》對“菩薩戒”做了提綱挈領的闡釋。
其一,是作爲與聲聞戒相對應的菩薩戒,經中說:“戒複有二:一聲聞戒,二菩薩戒。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師子吼菩薩品》,《大正藏》第十二冊)
其二,是作爲與世間戒相對應的菩薩戒,“善男子,世間戒者不名清淨。何以故
世間戒者爲于有故,性不定故,非畢竟故,不能廣爲一切衆生,以是義故名爲不淨。以不淨故有悔恨心,以悔恨故心無歡喜,無歡喜故則無悅樂,無悅樂故則無安隱,無安隱故無不動定,無不動定故無實知見,無實知見故則無厭離,無厭離故則無解脫,無解脫故不見佛性,不見佛性故終不能得大般涅槃,是名世間戒,不清淨。善男子,菩薩摩诃薩清淨戒者,戒非戒故,非爲有故,定畢竟故,爲衆生故,是名菩薩戒清淨也”。(《大般涅槃經》卷十七《梵行品》,《大正藏》第十二冊)
其叁,是與菩薩果相對應的菩薩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大般涅槃經》卷二十八,《師子吼菩薩品》)“大涅槃微妙經典亦複如是,有八不思議:一者漸漸深,所謂優婆塞戒、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辟支佛果、菩薩果、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果……”(《大般涅槃經》卷叁十二《師子吼菩薩品》)
其四,說到菩薩戒之所依:“善男子,如是微妙大涅槃經,乃是一切善法寶藏。譬如大海是衆寶藏,是涅槃經亦複如是,即是一切字義秘藏。善男子,如須彌山衆藥根本,是經亦爾,即是菩薩戒之根本。”(《大般涅槃經》卷叁十八《迦葉菩薩品》)
大乘菩薩戒是伴隨著大乘佛教的發展而發展的。它授受簡便,持守溫和,在羅什譯的《維摩诘所說經》中,有大段的經文說明何爲“菩薩行”,這種以菩薩戒所發之菩薩行,能夠體現個體在受戒修行中的主體性和主動性,更符合社會大衆的心理需求,所以大乘菩薩戒很快便流行起來。在後世,如魏世宗宣武帝親自登壇講解《維摩經》,唐詩人王維字摩诘等即是對《維摩诘所說》重視的一種表現。
在後世,中國僧俗兩界對《維摩诘所說經》的重視和熱情持續了幾個世紀,這與大乘戒的流行與發展是互爲因果的。
第五節 律師隊伍的形成
東晉時期,是中國律學萌芽並破土而出之時。
東晉之初,戒律的翻譯還沒有完全展開,具有鮮明個性的律師主體可能並不存在,或者專業律師數量無幾,個性也並不鮮明。此時的律學僅僅處于萌芽階段,律學的研習還主要只是在于義學僧人之間。但東晉後半期,隨著廣律翻譯和諸本戒律學著作的漸漸增多,即有一些僧人專門從事律學的講習、研究和弘傳。
另外還有一些僧人,他們十分重視戒律的意義,不僅處處以律文檢討自己,更對戒律的傳播與普及做出過不懈的努力。除去其時較有名的如道安和慧遠外,其他還有許多義學僧人曾著力于戒律。像道安的弟子、晉荊州釋昙翼(312—394),“少以律行見稱”;吳虎丘竺道壹(東晉簡文帝至安帝年間)“既博通內外,又律行清嚴,故四遠僧尼鹹依附咨禀,時人號曰“九州都維那”。(梁《高僧傳》卷五《昙翼傳》和《道壹傳》)東晉時姚秦僧人僧契,“通六經及叁藏,律行清謹”,後被秦主姚興(366—416)诏爲國內僧主,並爲中土僧正之始,晚年(姚秦弘始年末)即“講說經律,勖衆無倦”。考慮到《十誦律》乃由扇賓叁藏弗若多羅和鸠摩羅什在弘始六年(404)秋于長安中寺開譯,後又有西域沙門昙摩流支于公元405年到達長安,續譯《十誦律》。由此可見,也許,他所弘揚的正是《十誦律》。(梁《高僧傳》卷六《僧契傳》)東晉末年的釋慧持,“臨終遺命務勖律儀。謂弟子曰:經言,戒如平地衆善由生,汝行住坐臥宜其謹哉”。慧遠弟子釋慧要“亦解經律而尤長巧思”。(梁《高僧傳》卷六)但他們還不是專于律本,所以還不是真正的律師。因此,梁《高僧傳》均將他們列入“義解篇”等篇目中。
但隨著《十誦律》的譯出,最早的律師可能就形成了。如以東晉義熙十二年(416)八月,廬山慧遠病重之時,當大德耆年皆請慧遠以“蜜和水爲漿”而飲時,“慧遠乃命律師,令披卷尋文得飲與不”
(梁《高僧傳》卷六《慧遠傳》)此時的律師當然只能是研讀《十誦律》。這主要歸于卑摩羅叉,他在鸠摩羅什示寂後,遷住壽春石澗寺,弘宣戒律,由此培養了東晉後期的律師隊伍。
不過,由于羅什滅于公元413(一說409)年,而卑摩羅叉約逝于東晉義熙九年(413)後不久,但由此可見,盡管羅叉在壽舂和江陵弘律,當時的律師並不會很多,律學也並不發達。在梁《高僧傳》中,列入“明律篇”中的律師都是劉宋之後的,即是明證。甚至我們可以說,慧遠可能也沒有讀到過《十誦律》,不然何以要檢索律文以看能否得飲蜜和水之漿呢!
律學在中國形成與發展較晚。正如唐代道宣律師所言:“方等來儀,變胡爲漢,鴻才巨學,連軸比肩;法華、維摩之家,往往間出;涅槃、成實之唱,處處聚徒。而律藏憲章,于時最寡。”(《廣弘明集》卷二十叁《智首行狀》)
中國律學的形成與繁榮必須要具備四個前提:一是社會和佛教發展的客觀需要,二是要有較爲完整的廣律,叁是要有一個相對穩定、以弘律研律爲己任的律師隊伍,四是要把這種研律和弘律應用于戒律的中國化和佛教的中國化。
這一切,只有當佛教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才能同時具備。而經過兩晉之世,佛教發展的社會土壤得以形成,佛教戒律得以譯出,持律思想得以廣布,因此中國佛教律學得以破土而出了。
《律學的萌芽:兩晉時期的律學活動(王建光)》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