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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的萌芽:两晋时期的律学活动(王建光)▪P8

  ..续本文上一页在中国先后有十几种译本。依《出三藏记集》,最早的节译本当为东汉时由支娄迦谶译出的《胡般泥洹经》一卷。三国时期,曹魏时有安法贤节译出《大般涅槃经》二卷,吴支谦节译有《大般泥洹经》二卷。此三种现均已佚。西晋时,有竺法护译《方等般泥洹经》二卷,西晋白法祖译《佛般泥洹经》二卷。东晋时高僧法显从摩羯提国得到本经的前分梵本,后于义熙十三年(417)建康道场寺与梵僧佛陀跋陀罗译出,名《大般泥洹经》三卷,或称《方等大般泥洹经》,此两本属于小乘系统。北凉时由昙无谶译出的《大般涅槃经》三十六卷,后作四十卷,又常被称为“北本《涅槃经》”。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菩萨戒内容最丰富的也即是这一译本。其主要思想即是坚信如来常住、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一阐提人能够成佛等,在后世规范和影响着中国大乘佛教的发展。

  《大般涅槃经》和《维摩诘所说经》为代表的大乘佛教的精神及其生活规范在中国社会和知识界的流行,这不仅是大乘佛教和菩萨戒在中国繁荣、发展的标志,本身也促进了大乘菩萨戒的发展。

  二、鸠摩罗什和昙无谶

  两晋时期,菩萨戒的主要翻译者和倡导者是鸠摩罗什和昙无谶。

  中国菩萨戒之翻译、弘传和授守始于鸠摩罗什(344—413)。鸠摩罗什不仅翻译有《十诵律》,他也倾心于大乘菩萨戒,是中国最早弘传菩萨戒者。敦煌写本中即有罗什撰的《受菩萨戒仪轨》一卷。据僧肇《梵网经序》所言,罗什还译有《梵网经》两卷,此为中国大乘菩萨戒经典的主要代表,译毕该经后,道融、道影等三百人随即依罗什受了菩萨戒。

  《梵网经》又称《梵网菩萨戒经》,全称为《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第十》,两卷。所谓“梵网”,意为诸佛之教如大梵天王因陀罗网一般,庄严梵身,千重文彩,不相障阂,无所障阂,一部所诠,法门无量。由于本经名不载《出三藏记集》中,所以当代一些学者如汤用彤、望月信亨等认为是中国人撰述。《梵网经》上卷主要在说明卢舍那佛、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及十地等;下卷则叙述广说十无尽藏戒品,以及说十重、四十八轻戒,它们又往往被称为“梵网戒”。“梵网戒”不分在家、出家,重在以了悟佛性为目的,主张“众生受佛戒,即入诸佛位”。所以,历史上讲述大乘戒的下卷最受欢迎,注家甚多,并被单独抽出名为《梵网菩萨戒本》而另行讲授、注疏、传习。唐代以前,《梵网经》的主要注疏本有天台智者的《菩萨戒义疏》两卷,法藏的《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六卷;新罗太贤的《梵网经古迹记》等。在中国汉地流行的菩萨戒主要属于《梵网经》系统。

  至于菩萨戒受戒之作法则以时居凉州的昙无谶(385—433)为肇始。据学者研究,割地四十年的北凉政权虽然地居边远,但自其立国到公元439年被北魏国主拓跋焘纳入其版图之中,其文化却并不落后,尤其是佛教十分繁荣,一时高僧云集。这一方面是因为凉州居于佛教东传的地理优势,另一方面,也有中原移民带去的文化传统。昙无谶曾于姑臧(今甘肃武威)为道进等十余人授予菩萨戒。汉地感得菩萨戒的作法则由此而成。

  昙无谶,或云昙摩忏、无谶,意为法丰,本中天竺人。据梁《高僧传》卷二:

  初谶在姑臧,有张掖沙门道进欲从谶受菩萨戒。谶云:“且悔过。”乃竭诚七日七夜,至第八日,诣谶求受,谶忽大怒。进更思惟:但是我业障未消耳。乃戮力三年,且禅且忏。进即于定中见释迦文佛与诸大士授己戒法。其夕同止十余人,皆感梦如进所见。进欲诣谶说之,未及至数十步,谶惊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当更为汝作证。”次第于佛像前为说戒相。

  时沙门道朗振誉关西,当进感戒之夕,朗亦通梦,乃自卑戒腊求为法弟,于是从进受者千有余人。传授此法迄至于今,皆谶之余则。

  而道世的《法苑珠林》卷八十九言随其受戒者共有三干余人,并有凉州刺史奉其为师。

  昙无谶主要译有《优婆塞戒经》十卷、《菩萨戒经》八卷、《菩萨戒本》一卷(第二出)、《菩萨戒坛文》(或为《优婆塞戒坛文》)一卷等重要菩萨戒经典。

  《优婆塞戒经》,又称为《善生经》或《优婆塞戒本》,是中国大乘菩萨戒的重要和基本经典,有五卷、六卷、十卷之说,《大正藏》本凡七卷。由昙无谶与沮渠兴国等优婆塞五百余人于北凉承玄元年(426)四月至七月译就,秦地沙门道养笔受。其内容为佛向善生长者所说的大乘优婆塞戒,全经内容分集会、发菩提心、悲、解脱等二十八晶。其“受戒品”为本经的重心。本经说明了在家菩萨应受的五戒,说明了八斋戒与十善戒,也详述了六重、二十八失意(即轻戒)等大乘独有的戒条。“六重法”即不杀生、不偷盗、不虚说、不邪淫、不说四众过、不酤酒;“二十八失意”则包含不供养师长、饮酒、不照顾病人等条文。本经对于在家菩萨戒的持守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经中“观集会品”即有“在家之人发菩提心,胜于阿罗汉、辟支佛等果”,历来受到中国社会的重视。

  昙无谶还译有《大方广三戒经》三卷,本经为《大宝积经》三律会第一的同本异译,属于大乘菩萨戒律系统,其中讲的“大方广三戒”是在家八戒、十戒与具足戒以及道俗共守的五戒。

  三、《大般涅槃经》的菩萨戒思想

  昙无谶的另一重要翻译为《大般涅槃经》。北凉玄始十年(421),昙无谶应沮渠蒙逊之请而译出,共三十六卷,世称北本涅槃经。

  若依僧肇所言,那么汉译经论中的“菩萨戒”一词大概最早出现于《梵网经》中。据笔者粗检,尽管在东晋之时已经有多本《涅槃经》或大乘经典,但均无现在意义上的“菩萨戒”一词。其后,在由昙无谶于玄始十年开始翻译的《大般涅槃经》中,有四处说到了“菩萨戒”。《大般涅槃经》对“菩萨戒”做了提纲挈领的阐释。

  其一,是作为与声闻戒相对应的菩萨戒,经中说:“戒复有二:一声闻戒,二菩萨戒。从初发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萨戒。若观白骨乃至证得阿罗汉果,是名声闻戒。”(《大般涅槃经》卷二十八《师子吼菩萨品》,《大正藏》第十二册)

  其二,是作为与世间戒相对应的菩萨戒,“善男子,世间戒者不名清净。何以故

  世间戒者为于有故,性不定故,非毕竟故,不能广为一切众生,以是义故名为不净。以不净故有悔恨心,以悔恨故心无欢喜,无欢喜故则无悦乐,无悦乐故则无安隐,无安隐故无不动定,无不动定故无实知见,无实知见故则无厌离,无厌离故则无解脱,无解脱故不见佛性,不见佛性故终不能得大般涅槃,是名世间戒,不清净。善男子,菩萨摩诃萨清净戒者,戒非戒故,非为有故,定毕竟故,为众生故,是名菩萨戒清净也”。(《大般涅槃经》卷十七《梵行品》,《大正藏》第十二册)

  其三,是与菩萨果相对应的菩萨戒:“若有受持声闻戒者,当知是人不见佛性及以如来;若有受持菩萨戒者,当知是人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能见佛性如来涅槃。”(《大般涅槃经》卷二十八,《师子吼菩萨品》)“大涅槃微妙经典亦复如是,有八不思议:一者渐渐深,所谓优婆塞戒、沙弥戒、比丘戒、菩萨戒,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辟支佛果、菩萨果、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果……”(《大般涅槃经》卷三十二《师子吼菩萨品》)

  其四,说到菩萨戒之所依:“善男子,如是微妙大涅槃经,乃是一切善法宝藏。譬如大海是众宝藏,是涅槃经亦复如是,即是一切字义秘藏。善男子,如须弥山众药根本,是经亦尔,即是菩萨戒之根本。”(《大般涅槃经》卷三十八《迦叶菩萨品》)

  大乘菩萨戒是伴随着大乘佛教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授受简便,持守温和,在罗什译的《维摩诘所说经》中,有大段的经文说明何为“菩萨行”,这种以菩萨戒所发之菩萨行,能够体现个体在受戒修行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更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所以大乘菩萨戒很快便流行起来。在后世,如魏世宗宣武帝亲自登坛讲解《维摩经》,唐诗人王维字摩诘等即是对《维摩诘所说》重视的一种表现。

  在后世,中国僧俗两界对《维摩诘所说经》的重视和热情持续了几个世纪,这与大乘戒的流行与发展是互为因果的。

  第五节 律师队伍的形成

  东晋时期,是中国律学萌芽并破土而出之时。

  东晋之初,戒律的翻译还没有完全展开,具有鲜明个性的律师主体可能并不存在,或者专业律师数量无几,个性也并不鲜明。此时的律学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律学的研习还主要只是在于义学僧人之间。但东晋后半期,随着广律翻译和诸本戒律学着作的渐渐增多,即有一些僧人专门从事律学的讲习、研究和弘传。

  另外还有一些僧人,他们十分重视戒律的意义,不仅处处以律文检讨自己,更对戒律的传播与普及做出过不懈的努力。除去其时较有名的如道安和慧远外,其他还有许多义学僧人曾着力于戒律。像道安的弟子、晋荆州释昙翼(312—394),“少以律行见称”;吴虎丘竺道壹(东晋简文帝至安帝年间)“既博通内外,又律行清严,故四远僧尼咸依附咨禀,时人号曰“九州都维那”。(梁《高僧传》卷五《昙翼传》和《道壹传》)东晋时姚秦僧人僧契,“通六经及三藏,律行清谨”,后被秦主姚兴(366—416)诏为国内僧主,并为中土僧正之始,晚年(姚秦弘始年末)即“讲说经律,勖众无倦”。考虑到《十诵律》乃由扇宾三藏弗若多罗和鸠摩罗什在弘始六年(404)秋于长安中寺开译,后又有西域沙门昙摩流支于公元405年到达长安,续译《十诵律》。由此可见,也许,他所弘扬的正是《十诵律》。(梁《高僧传》卷六《僧契传》)东晋末年的释慧持,“临终遗命务勖律仪。谓弟子曰:经言,戒如平地众善由生,汝行住坐卧宜其谨哉”。慧远弟子释慧要“亦解经律而尤长巧思”。(梁《高僧传》卷六)但他们还不是专于律本,所以还不是真正的律师。因此,梁《高僧传》均将他们列入“义解篇”等篇目中。

  但随着《十诵律》的译出,最早的律师可能就形成了。如以东晋义熙十二年(416)八月,庐山慧远病重之时,当大德耆年皆请慧远以“蜜和水为浆”而饮时,“慧远乃命律师,令披卷寻文得饮与不”

  (梁《高僧传》卷六《慧远传》)此时的律师当然只能是研读《十诵律》。这主要归于卑摩罗叉,他在鸠摩罗什示寂后,迁住寿春石涧寺,弘宣戒律,由此培养了东晋后期的律师队伍。

  不过,由于罗什灭于公元413(一说409)年,而卑摩罗叉约逝于东晋义熙九年(413)后不久,但由此可见,尽管罗叉在寿舂和江陵弘律,当时的律师并不会很多,律学也并不发达。在梁《高僧传》中,列入“明律篇”中的律师都是刘宋之后的,即是明证。甚至我们可以说,慧远可能也没有读到过《十诵律》,不然何以要检索律文以看能否得饮蜜和水之浆呢!

  律学在中国形成与发展较晚。正如唐代道宣律师所言:“方等来仪,变胡为汉,鸿才巨学,连轴比肩;法华、维摩之家,往往间出;涅槃、成实之唱,处处聚徒。而律藏宪章,于时最寡。”(《广弘明集》卷二十三《智首行状》)

  中国律学的形成与繁荣必须要具备四个前提:一是社会和佛教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是要有较为完整的广律,三是要有一个相对稳定、以弘律研律为己任的律师队伍,四是要把这种研律和弘律应用于戒律的中国化和佛教的中国化。

  这一切,只有当佛教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同时具备。而经过两晋之世,佛教发展的社会土壤得以形成,佛教戒律得以译出,持律思想得以广布,因此中国佛教律学得以破土而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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