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免墮落。共有叁十戒,己者應在四人以上的僧中提出物品,進行忏悔。
第五、九十波逸提。波逸提,此雲墮,譯單墮。與前叁十舍墮,體性是同,唯無物可舍爲異。前約物論犯,故須先舍所貪之物而後忏罪,故曰舍墮。今約行辨非,故徑行忏除,以無物可舍,故又名單墮。此戒主要是關於小妄語、故意殺蟲、與歸人同行等煩惱的罪,共有九十戒,犯此篇在任一戒者,對一人說罪即可忏悔。《根本律》雲:“謂犯罪者,墮在地獄、傍生、餓鬼、惡道之中,受燒煮苦。又犯此罪,若不殷勤說除,便能障所有善法"。
第六、四波羅提提舍尼。譯向彼悔。若有向他人告白了犯過的情況即爲忏悔的意味,共有從非比丘尼取食等四戒,犯者對一人(比丘)忏悔。
第七、式叉迦羅尼。譯衆學。比丘的著衣、行路、說法及入白衣家等應注意的威儀作法,共有百條,呼爲百衆學。其寶,舉此百項爲代而已,其余應學的威儀都應由此推知。這一篇中,更是比丘日常生活的常事,細碎的威儀行爲,犯了雖然罪輕,而是難以護持和應該小心護持的部分。若是“故意"犯時,對上座比丘一人忏悔,當面還淨,叫對首忏。不是“故意"的誤犯──無心之犯,則用自己責備自心,保證下次絕對不犯的方法法忏悔,叫責心悔。
第八、滅诤法。用治罪的方法爲名。是遇有個人或僧團中起了紛爭,使之鎮靜下來的適當方法,共有七項。若不予以適當的治理,一衆中的上座突吉羅罪。就其性質講,此篇也不算是獨立的戒條。(見表叁)
比丘戒及其忏悔法(表叁)
以上八類,共有二百五十條,是比丘淨化自己身心及僧團安樂的基本條件,受了比丘戒的比丘們,必須很慎重地依此檢查自己的身口意叁業,人人都先自己清淨,僧團自然可以和樂,達成世尊製戒目的──正法久住。
比丘尼戒
女子出家,起始於佛姨母摩诃波 波提(此雲大愛道)。佛本未考慮度女人出家,但大約在佛成道後五年,淨飯王命終,釋尊的姨母摩诃波 波提懇切的請求出家,佛陀只允許她剃發著袈裟,精進行道,不聽受具足戒。如《五分律》二十九雲:“往古諸佛皆不聽女人出家:諸女人輩,自依於佛,在家剃頭著袈裟,勤行精進,得獲道果,未來諸佛,亦複如是,我聽汝以此爲法"v,但是摩诃波 波提並不以“在家剃頭著袈裟"爲滿足。而是進一步地請釋尊聽許她出家受具足戒。據《四分律》載;“摩诃波 波提與五百舍夷女人,俱共剃發被袈裟,住舍衛國祗洹精舍,在門外立,步涉破腳,塵土坌身,涕泣流淚",可是釋尊仍舊不欲聽許出家受戒。阿難見到她們那種流離苦切的情形,於心不忍,於是進見釋尊,代爲請求。據《銅碟律》、《五分律》、《四分律》、《僧祗律》、《阿含經》所一致記載,阿難當時代請的理由與分辯是:一、摩诃波 波提,乳養撫育釋尊,恩同生母,爲了報恩,請准其出家。二、阿難問佛:女人如出家修道,是否能證初果到四果--阿羅漢,佛說是可以的。阿難就請佛准女衆出家,因爲不出家就不能得究竟解脫(四果)。阿難一再的請求,釋尊實有不得不允許女衆出家受戒權宜。於是提出八不可過法(八敬法)告阿難:“今爲女子製八盡形壽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阿難將釋尊之語告知了摩诃波 波提及五百舍夷女,她們都歡喜奉行。佛陀教誨說,“今聽女人出家受具足戒,當應隨順我之所製,不得有違!我所不製,不得妄製!"於是“即成出家,受具足戒"是爲比丘尼出家受具足戒之本源。
劉宋元嘉十年(433),僧伽跋摩涉流沙至揚州,乃請僧伽跋摩(衆铠),於南林寺戒壇,請來自師子國(今斯裏蘭卡)的鐵索羅比丘尼爲首,爲慧果尼等叁百余人,依二部重受具戒。是爲中國尼衆二部僧受戒之始。
女人出家須年滿二十,然後方可授與具足戒,六十已去,不得與受大戒,聽爲沙彌尼。受具足戒時,須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戒,故稱爲二部僧受戒。得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而直往比丘僧中受具足戒,可以得戒,而戒師則得罪。求那跋摩說:“尼不作本法者,(受者)得戒:(授者)得罪。尋佛製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爲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女衆出家受大戒,稱比丘尼。根據四分律,比丘尼須守叁百四十八戒,具體內容如下:
一、八波羅夷法:前四同僧。更增:摩觸戒、八事成重戒、覆他重罪戒、隨舉叁谏不舍戒。(戒名依行事鈔,下同)是爲八。
二、十七僧伽婆屍沙法:其中七法同僧。
叁、叁十尼薩耆波逸提法:數同比丘,戒相不不全同。
四、一百七十八波逸法:僧有九十。其中尼同僧者七十,僧異尼者二十,尼異僧者一百零八。
五、八波羅提提舍尼法:僧四法,尼八法。
六、衆學戒法:僧有百法,尼部全同。
七、七滅诤法:僧尼同製。
以上七類,合有叁百四十八法,比丘八類,尼無“不定法",故成七類。現以最常的六種律本爲例,現列表如下:
比丘尼戒(表四)
佛教有七衆弟子,一切製度,皆依律學而建立,所謂“一方行法,立法須通,處衆斷量,必憑律教。"
施法——自覺的行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所見的法律有很多種,例如:國家的憲法、政府的行政法、古代家族團體法、中世的職業合作社法、基督教會法、現代的國際法等等,是屬此類的法律秩序。佛教的法律,當然是屬於“教團法"的法律程序。這個佛教的法律,叫做“戒律"。
本來,佛教是一個宗教,並不是法律,可是,佛教本身,爲要實現自己的理想起見,必然地要組織一個“教團",來發揮著弘法利生的作用。既有教團,則須有一個法律秩序,所以“律藏"乃變了叁藏中之一藏。律是佛教的教會法,是佛教教團(共同生活)的實踐規範之體系組織。律藏是一種教會法性的佛教法律書,在這裏面,當然擁有遠大的佛教理想──涅槃。
所不同的是,國會製訂法律後,由國家行政機關去施行它,僧團中沒有專門的施法部門。當某人想學佛或加入僧團時,他便自覺地、自發地、發願遵守以上這些戒條。你們在座的也一樣,當你們決定來此參加夏令之時,便自願自覺接受了本夏令營的規章製度,無須有一個專門的行政機構來實施這些規定。
執法──僧團大會
律,是治僧的准繩;僧,是實踐律的人。律本身只是一些機械的條文,它沒有執行的力量;能有力量執行這是條文的惟有僧伽。所以說僧團本身是執法的機構。在僧團大會上,人人是平等的,因此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僧團中做到人人是能治,人人是所的地步,其自治力就非常強大、充實,真規製才樹得起來。現以布薩爲例說明之。
“布薩"原爲印度修道者普遍采用的集會,佛陀將之發展爲有深刻意義的“僧伽布薩",共有四個要點: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日,二十九日或叁十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ima)內的比丘,舊住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大會,如有人不來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要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衆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會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名爲“與欲"(chandam(da(tum)。4。如衆不清淨,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質方面的事,所以,一旦忏悔,接受僧團的製裁,期滿後又可成爲清淨之人,然後勇猛精進修行,以期早證佛果。【未完待續】
【注解】
1、初八、十四、十五,二十叁、叁十九、叁十日(月小可改作二十八和叁十九日)
2、張曼濤主編,(1978) 《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 P。364。臺灣,大乘文化出版社。
3、行事鈔卷一
i、明知男子有 欲意--帶染心而來,而他的兩膝以上,頭發以下相摩觸,即是 的近分,這不過比根本的四重戒中的 戒,稍微輕些而已,名爲式叉摩那缺戒
ii、如果取滿五錢,即犯根本的偷盜戒,應滅擯;取五錢以下,謂開重盜的念頭之始,名式叉摩那缺戒
iii、凡是有生命的動物,不得故意殺害,犯即失去慈悲心,大尼犯即墮,式叉犯,名缺戒)
iv、即八非聖:言即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覺言不覺,不覺言覺;知言不知,不知言知,這是指心行谄曲,違背聖道 大尼犯,墮,式叉犯,名缺戒
v、今日在斯裏蘭卡、泰國、緬甸等南傳國家,無比丘尼僧,然有剃發著缦衣,住於寺中而修行者,我國劉宋元嘉以前亦有女人剃發缦衣而修行者,與五分律所說之製相合
刊載于《澳門佛教》09期
《戒學之重要性之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