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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学之重要性之三▪P3

  ..续本文上一页免堕落。共有三十戒,己者应在四人以上的僧中提出物品,进行忏悔。

  第五、九十波逸提。波逸提,此云堕,译单堕。与前三十舍堕,体性是同,唯无物可舍为异。前约物论犯,故须先舍所贪之物而後忏罪,故曰舍堕。今约行辨非,故径行忏除,以无物可舍,故又名单堕。此戒主要是关於小妄语、故意杀虫、与归人同行等烦恼的罪,共有九十戒,犯此篇在任一戒者,对一人说罪即可忏悔。《根本律》云:“谓犯罪者,堕在地狱、傍生、饿鬼、恶道之中,受烧煮苦。又犯此罪,若不殷勤说除,便能障所有善法"。

  第六、四波罗提提舍尼。译向彼悔。若有向他人告白了犯过的情况即为忏悔的意味,共有从非比丘尼取食等四戒,犯者对一人(比丘)忏悔。

  第七、式叉迦罗尼。译众学。比丘的著衣、行路、说法及入白衣家等应注意的威仪作法,共有百条,呼为百众学。其宝,举此百项为代而已,其余应学的威仪都应由此推知。这一篇中,更是比丘日常生活的常事,细碎的威仪行为,犯了虽然罪轻,而是难以护持和应该小心护持的部分。若是“故意"犯时,对上座比丘一人忏悔,当面还净,叫对首忏。不是“故意"的误犯──无心之犯,则用自己责备自心,保证下次绝对不犯的方法法忏悔,叫责心悔。

  第八、灭诤法。用治罪的方法为名。是遇有个人或僧团中起了纷争,使之镇静下来的适当方法,共有七项。若不予以适当的治理,一众中的上座突吉罗罪。就其性质讲,此篇也不算是独立的戒条。(见表三) 

  比丘戒及其忏悔法(表三)

  以上八类,共有二百五十条,是比丘净化自己身心及僧团安乐的基本条件,受了比丘戒的比丘们,必须很慎重地依此检查自己的身口意三业,人人都先自己清净,僧团自然可以和乐,达成世尊制戒目的──正法久住。

  比丘尼戒

  女子出家,起始於佛姨母摩诃波 波提(此云大爱道)。佛本未考虑度女人出家,但大约在佛成道後五年,净饭王命终,释尊的姨母摩诃波 波提恳切的请求出家,佛陀只允许她剃发著袈裟,精进行道,不听受具足戒。如《五分律》二十九云:“往古诸佛皆不听女人出家:诸女人辈,自依於佛,在家剃头著袈裟,勤行精进,得获道果,未来诸佛,亦复如是,我听汝以此为法"v,但是摩诃波 波提并不以“在家剃头著袈裟"为满足。而是进一步地请释尊听许她出家受具足戒。据《四分律》载;“摩诃波 波提与五百舍夷女人,俱共剃发被袈裟,住舍卫国祗洹精舍,在门外立,步涉破脚,尘土坌身,涕泣流泪",可是释尊仍旧不欲听许出家受戒。阿难见到她们那种流离苦切的情形,於心不忍,於是进见释尊,代为请求。据《铜碟律》、《五分律》、《四分律》、《僧祗律》、《阿含经》所一致记载,阿难当时代请的理由与分辩是:一、摩诃波 波提,乳养抚育释尊,恩同生母,为了报恩,请准其出家。二、阿难问佛:女人如出家修道,是否能证初果到四果--阿罗汉,佛说是可以的。阿难就请佛准女众出家,因为不出家就不能得究竟解脱(四果)。阿难一再的请求,释尊实有不得不允许女众出家受戒权宜。於是提出八不可过法(八敬法)告阿难:“今为女子制八尽形寿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阿难将释尊之语告知了摩诃波 波提及五百舍夷女,她们都欢喜奉行。佛陀教诲说,“今听女人出家受具足戒,当应随顺我之所制,不得有违!我所不制,不得妄制!"於是“即成出家,受具足戒"是为比丘尼出家受具足戒之本源。

  刘宋元嘉十年(433),僧伽跋摩涉流沙至扬州,乃请僧伽跋摩(众铠),於南林寺戒坛,请来自师子国(今斯里兰卡)的铁索罗比丘尼为首,为慧果尼等三百余人,依二部重受具戒。是为中国尼众二部僧受戒之始。

  女人出家须年满二十,然後方可授与具足戒,六十已去,不得与受大戒,听为沙弥尼。受具足戒时,须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戒,故称为二部僧受戒。得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而直往比丘僧中受具足戒,可以得戒,而戒师则得罪。求那跋摩说:“尼不作本法者,(受者)得戒:(授者)得罪。寻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

  女众出家受大戒,称比丘尼。根据四分律,比丘尼须守三百四十八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八波罗夷法:前四同僧。更增:摩触戒、八事成重戒、覆他重罪戒、随举三谏不舍戒。(戒名依行事钞,下同)是为八。

  二、十七僧伽婆尸沙法:其中七法同僧。

  三、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数同比丘,戒相不不全同。

  四、一百七十八波逸法:僧有九十。其中尼同僧者七十,僧异尼者二十,尼异僧者一百零八。

  五、八波罗提提舍尼法:僧四法,尼八法。

  六、众学戒法:僧有百法,尼部全同。

  七、七灭诤法:僧尼同制。

  以上七类,合有三百四十八法,比丘八类,尼无“不定法",故成七类。现以最常的六种律本为例,现列表如下: 

  比丘尼戒(表四)

  佛教有七众弟子,一切制度,皆依律学而建立,所谓“一方行法,立法须通,处众断量,必凭律教。"

  施法——自觉的行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的法律有很多种,例如:国家的宪法、政府的行政法、古代家族团体法、中世的职业合作社法、基督教会法、现代的国际法等等,是属此类的法律秩序。佛教的法律,当然是属於“教团法"的法律程序。这个佛教的法律,叫做“戒律"。

  本来,佛教是一个宗教,并不是法律,可是,佛教本身,为要实现自己的理想起见,必然地要组织一个“教团",来发挥著弘法利生的作用。既有教团,则须有一个法律秩序,所以“律藏"乃变了三藏中之一藏。律是佛教的教会法,是佛教教团(共同生活)的实践规范之体系组织。律藏是一种教会法性的佛教法律书,在这里面,当然拥有远大的佛教理想──涅槃。

  所不同的是,国会制订法律後,由国家行政机关去施行它,僧团中没有专门的施法部门。当某人想学佛或加入僧团时,他便自觉地、自发地、发愿遵守以上这些戒条。你们在座的也一样,当你们决定来此参加夏令之时,便自愿自觉接受了本夏令营的规章制度,无须有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实施这些规定。

  执法──僧团大会

  律,是治僧的准绳;僧,是实践律的人。律本身只是一些机械的条文,它没有执行的力量;能有力量执行这是条文的惟有僧伽。所以说僧团本身是执法的机构。在僧团大会上,人人是平等的,因此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僧团中做到人人是能治,人人是所的地步,其自治力就非常强大、充实,真规制才树得起来。现以布萨为例说明之。

  “布萨"原为印度修道者普遍采用的集会,佛陀将之发展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布萨",共有四个要点: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举行布萨。2。在一定区域──界(Sima)内的比丘,旧住或新到的,有出席参加的义务。这是名符其实的全体大会,如有人不来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要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示:对布萨大会所举行的一切会僧事,无条件的完全同意,名为“与欲"(chandam(da(tum)。4。如众不清净,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质方面的事,所以,一旦忏悔,接受僧团的制裁,期满後又可成为清净之人,然後勇猛精进修行,以期早证佛果。【未完待续】

  【注解】

  1、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三十九、三十日(月小可改作二十八和三十九日) 

  2、张曼涛主编,(1978) 《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 P。364。台湾,大乘文化出版社。

  3、行事钞卷一 

  i、明知男子有 欲意--带染心而来,而他的两膝以上,头发以下相摩触,即是 的近分,这不过比根本的四重戒中的 戒,稍微轻些而已,名为式叉摩那缺戒

  ii、如果取满五钱,即犯根本的偷盗戒,应灭摈;取五钱以下,谓开重盗的念头之始,名式叉摩那缺戒

  iii、凡是有生命的动物,不得故意杀害,犯即失去慈悲心,大尼犯即堕,式叉犯,名缺戒)

  iv、即八非圣:言即见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言不闻,不闻言闻;觉言不觉,不觉言觉;知言不知,不知言知,这是指心行谄曲,违背圣道 大尼犯,堕,式叉犯,名缺戒

  v、今日在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南传国家,无比丘尼僧,然有剃发著缦衣,住於寺中而修行者,我国刘宋元嘉以前亦有女人剃发缦衣而修行者,与五分律所说之制相合

  

  刊载于《澳门佛教》09期

  

  

《戒学之重要性之三》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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