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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六 (5)▪P3

  ..續本文上一頁應該這樣子講了,是不是?你前面原來是這麼講的,你現在又這樣執著,那不是錯誤了嗎?這是「唯由自體執著有我」是不對的。

  

  午二、亦由余體難

  若亦由余體起此覺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故不應理。

  這又是說出來這麼一個理由來破它,「由余體難」。

  「若亦由余體」,若是你的想法不同意,前面「即于所見,起彼我想」,你不同意這個,那你就是另外執著「亦由余體」,就是除掉了色受想行識的體,另外的事情上執著有我「起此覺者」。你若這樣講的話,那也是錯誤的。

  「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了,那就會有這種情形。那麼不由自境界的事情,爲自境界的覺因。你譬如說是這個善法,對于他人有利益的事情、對自己有利益;現在有利益,將來也有利益,是名爲善,就是在這件事的自體上,名之爲善。說是不!不在自體上,是另外對人有害的事情,叫做善。如果是這個善不在自體上立名,在另外的惡法上立名爲善,若是這樣的話,就是可以譬喻這件事。

  「若亦由余體,起此覺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者」。那就是一切境界上,都是一切境界的分別心的因緣了。本來在善法上令人生起善的分別心,惡法上生起惡法的分別心。現在你不這樣說,離開了他本身另外可以有別的感覺,在善法上生起惡的分別心,在惡的可以分別善法的生起。說這個人姓張你說這個人姓王都可以,那個人姓趙說他姓李。這就是「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都可以這樣講,那不是混亂了嗎?本來說是,在色受想行識上執著有我,是不對。那麼離開了色受想行識;也沒有色、也沒有受、也沒有想、也沒有行,也沒有識,另外一個境界上是有我,在那個地方執著有我,那個地方執著有我,這就是「亦由余體起此覺者」,這樣的話,就會有一種混亂的過失。「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了,就是有這種毛病、有這種過失。在那個地方也沒有色受想行識,你有什麼可說呢?怎麼能說它是我?你那我是什麼樣子呢?沒有話好說。這就是這樣的意思。

  所以是不由自境界的事情上,爲自境界分別心的因緣。那麼就是在別的境界上生起此法的分別心,這樣子就有這個混亂的過失。「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本來又在色法上生起色法的分別心,在心法上生起心法的分別心,這樣才是對的。現在你說是,在「色法」上不生色法的分別心,在「心法」上生色法的分別心,這就是不對了。那麼在心法上生色法的分別心,在色法上生心法的分別心,那不是混亂了嗎?所以這叫做是「由余體起此覺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這是這麼意思。「故不應理」,你那樣子去執著有我,是不合道理。

  用這樣的理由去破他的我,是這樣子說法。不過這還是一個總論,下面還有詳細的解釋。這是第二科「自體余體難」。現在第叁科「情非情數難」。

  

  辰叁、情非情數難(分二科) 巳一、總征

  又汝何所欲?于無情數有情覺,于有情數無情覺,于余有情數余有情覺,爲起爲不起耶?

  這還是隨前面這個意思,雖然立名字各不同,但是還是前面那個意思,就是「由余體起此覺」,這是有問題的。這是先「總征」。

  又你是「何所欲?于無情數有情覺」,在有情上起有情覺,在無情那裏起無情覺這樣才是合道理,你現在說是在余體起此覺;在他法上起此法的感覺,你這樣子那就是「于無情數有情覺」。這個「數」在這裏,就是執著的意思、分別的意思,當分別講,當執著講。在無情的事情上,你執著它是有情,你執著它是有情,你在思惟它是有情,你分別它是有情,這樣子是不對的。「于無情數有情覺,于有情數無情覺」,于有情的衆生你就分別他、你認爲他、你執著他是無情的,這樣子,是這樣子嗎?

  「于余有情數余有情覺」,說是余有情,那人是張先生,你認爲他是李先生,那可以嗎?這「于余有情數余有情覺」,是這樣子。「爲起爲不起耶?」你生起這種感覺可以這樣子,你發起這樣的感覺嗎?是起是不起呢?這樣問他。

  這是「總征」。底下是「別诘」,分兩科。第一科「起異覺難」。

  

  巳二、別诘(分二科) 午一、起異覺難難

  若起者,是即無情應是有情,有情應是無情,是余有情應是余有情,此不應理。

  「若起者」,你若是生起這樣的分別心的話,「是即無情應是有情」了。在無情上起有情覺;那麼無情就是有情,這事不就是顛倒了嗎?有情應是無情了。在色法上,這是色法你認爲它是心法,這是心法你認爲它是色法,這是顛倒。這是無情應是有情;有情應是無情了。是余有情應是余有情。他是張先生你認爲他是李先生,說他是李先生你認爲他是趙先生,那這都是混亂了。「是余有情」,「此不應理」,這是不合道理的。

  

  午二、不起異覺難

  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不應道理。

  第二科「不起異覺難」。

  你這個說法是有道理。「于有情說是無情,無情說是有情」,我沒有這種分別心,我沒有這個執著。說「若不起者」,你不發起這種顛倒覺的話,「則非撥現量」,那又違反了這個現量的道理,違反了現量還是不合道理。這違反現量怎麼講呢?這窺基大師舉個例子,就是我們一般人遠遠的看那地方有個人,但是你到跟前一看是一棵樹被火燒了,沒有樹枝了,枝幹沒有了,就是禿禿地一棵樹在那裏,遠遠的看是一個人。那麼這是我們凡夫現前的很平常的這種境界,平常的這種境界,這就是叫做「現量」,這是現量覺。這種現量是很一般性、時時有的這種事情,那這就是無情當做有情的感覺了。那樣子水裏面小小地有一點有點東西,看是個小蟲呢?是個微塵呢?也是有這種分別心呀!說是「則非撥現量」,若是說是不起這種感覺,那就是違反現量,現量是不可以違反地。說是你這樣的心情,你不在色受想行識上執著有我,離開了色受想行識,在那個也沒有有色、也沒有受、也沒有想、也沒有行、也沒有識上面,在這個境界上執著有個我,這就類似是這種情形。所以這是一種不合道理的。

  這是第叁科。現在第四科「現量比量難」。

  

  辰四、現量比量難(分二科) 巳一、總征

  又汝何所欲?此薩埵覺,爲取現量義?爲取比量義耶?

  是這樣。這是現量、比量的難,分兩科,先是「總征」。

  「又汝何所欲?」你執著的這個薩埵的感覺、有情的感覺,這個有情就是有我。這個有我,你是從這個現量、比量上,是用那一個量,來證明是有這個薩埵的感覺呢?就是這麼意思,「爲取現量義?爲取比量義?」

  這是「總征」。底下「別诘」,別诘分兩科,先是「取現量義難」。

  

  巳二、別诘(分二科) 午一、取現量義難

  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故不應理。

  「若取現量義者」,這個「現量」怎麼講呢?就是有所緣境,有所緣界,你的眼耳鼻舌身接觸這個所緣境,生起了了別,這叫做「現量」。譬如說我現在看見這火在燃燒,那麼這就是「現量」的境界。如果說是我看牆那一邊看見有煙出來,我沒看見火,只看見冒煙。看見冒煙,我就說那一定是有火,那這就是「比量」了。就是你沒有看見那件事,你心裏面在我以前看見火是冒煙的,現在沒有看見火,但是看見煙了,就是推比、比量,由你以前知道的事情做一個對比,「比量」一下,就是有火了。

  我以前看見牛有角,我現在只是被牆遮住了,只是看見那個角,下面牛身沒看見,那有角一定是那裏有牛,這叫做「比量」。就是沒有看見事情,心裏面來推算,那就是「比量」。有這麼一件事,我在看見了,這就是「現量」。現在是說你這個有我,你是用「現量」,還是用「比量」?是這樣說。

  說是「若取現量義者」,若是你從現量上去證明是有我的話,這樣講「唯色等蘊是現量義」,這樣講,唯有色受想行識這五法是現量義。因爲是有色法的存在,有受的存在,有想行識的存在,這是有這麼一件事。有這麼一件事,所以這是屬于「現量」。「我非現量義」,這個「我」不是色受想行識,不是色受想行識,他是什麼?那就是非色受想行識。非色受想行識的話,沒有這個體相,沒有色受想行識的體相,你這個眼耳鼻舌身沒有辦法接觸。沒有辦法接觸感覺到有我的存在,那就不是「現量」了。不是現量,你說是現量,「故不應理」,那就不合道理。所以從現量義來看呢,就不能證明是有我的,只能證明有色受想行識的存在。

  

  午二、取比量義難

  若取比量義者,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應率爾起于我覺。

  「若取比量義者」,用比量的義來證明有我的話呢,「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應率爾起于我覺」,若從比量的意思才能知道有我。這個我的體性,沒有色受想行識的相貌,我沒辦法感覺到有我,但是他是…我會發出作用來,有作用推知道有體性的我。這樣子呢,就是得要用去思惟。要經過思惟觀察才知道有我,那就是「比量」的意思。

  若這樣的話呢,「如愚稚等」,世間上這個特別愚笨的人、或者這個「稚」是個小孩子,這個小孩子。「未能思度」,他們的頭腦不成熟,他不知道觀察思惟的。那麼這個愚笨的人和這個童子,他們「不應率爾起于我覺」,那麼他們就不能夠任運的就會生起了我的感覺。但是這個愚稚也有我的感覺的,那麼你說是由比量可以推知有我呀!這件事還是有困難,還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說是,「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應率爾起于我覺」,這是用這個愚稚的不能夠思度,就是不能成立你的比量而有我。

  

  卯二、思覺爲先得有所作難(分五科) 辰一、覺我爲因難(分二科) 

  巳一、總征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如世間所作,爲以覺爲因?爲以我爲因?

  這是前面這一共是四科,就是解釋那個第一個因,第一因,解釋那第一句話的,就是「不覺爲先,而起我覺」解釋完了。問他…提出來的問題問完了。現在第二因「思覺爲先得有所作難」,這個第二科,這科分成五段,第一科是「覺我爲因難」,先「總征」。

  「又我今問汝」,我現在問你,隨汝意回答我。「如世間所作」,就是一般上世間上的人見聞覺知的事情,或者是做種種的事情,做善事或者是做惡事,這一切「世間所作」,這一切事情是怎麼做出來的呢?「爲以覺爲因?爲以我爲因?」你說:思覺爲先,得有所作,證明有我。那我現在問你:這世間上的人,他要做什麼事情的時候,見聞覺知的這些事情,他是以「覺」爲因緣,而去見聞覺知?是以「我」爲因緣,而去見聞覺知做什麼事情呢?是以誰爲因呢?這樣子。

  這是問。「別诘」,先是「以覺爲因難」。

  

  巳二、別诘(分二科) 午一、以覺爲因難

  若以覺爲因者,執我所作,不應道理。

  「若以覺爲因者,執我所作,不應道理」。若是這個人他見聞覺知也好,做善事做惡也好,先是去觀察思惟,然後才去見聞覺知,然後才去做事。是以「覺」爲發動的條件,這樣子,那就是「覺」所做的事情。「執我所作,不應道理」,你執著是我所做的事情,那就不合道理了。因爲是「覺爲因」,不是「以我爲因」嘛!

  

  午二、以我爲因難

  若以我爲因者,要先思覺,得有所作,不應道理。

  說「若以我爲因者」,這是第二段「以我爲因難」。

  「若是以我」的體性爲因,然後才能見聞覺知,才能做善或者做惡的話。「要先思覺,得有所作,不應道理」,你說以我爲因,但事實上是以思覺爲因,先去觀察:我應該怎麼樣見聞覺知,應該怎麼樣做善事或是怎麼樣做惡事,是以思覺來做的,「得有所作」。那麼你說是以我爲因,這是不合道理。這是說出這件事。

  前面說到現量、比量。說這個現量、比量的時候,佛教的理論根本沒有,執著這個我根本是沒有的,所以在現量上看,根本沒有我的存在。現量最明顯的就是前五識,前五識因爲它不會去深一層的去思惟,只要沒有這件事它就不能了別。只要沒有這件事就沒有了別,只要有這件事這個前五識接觸了,它才能了別。沒有這件事,它就不會分別。第六識可不同!第六識有這件事能分別,沒有這件事也能分別,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現在說是我們的心,剛才說,我在思覺:我會做這件事,我會做那件事,認爲這是我來決定的。但事實上是分別心,只是分別,這樣觀察、那樣觀察,怎麼樣對我有利,這個是這樣分別、用分別心來發動種種的事情,是這麼回事。但是若認爲是以我爲因發動種種事,就與事實不是太符合了。所以「若以我爲因者,要先思覺,得有所作」,就不合道理。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六 (5)》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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