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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六 (5)▪P3

  ..续本文上一页应该这样子讲了,是不是?你前面原来是这么讲的,你现在又这样执着,那不是错误了吗?这是「唯由自体执着有我」是不对的。

  

  午二、亦由余体难

  若亦由余体起此觉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故不应理。

  这又是说出来这么一个理由来破它,「由余体难」。

  「若亦由余体」,若是你的想法不同意,前面「即于所见,起彼我想」,你不同意这个,那你就是另外执着「亦由余体」,就是除掉了色受想行识的体,另外的事情上执着有我「起此觉者」。你若这样讲的话,那也是错误的。

  「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了,那就会有这种情形。那么不由自境界的事情,为自境界的觉因。你譬如说是这个善法,对于他人有利益的事情、对自己有利益;现在有利益,将来也有利益,是名为善,就是在这件事的自体上,名之为善。说是不!不在自体上,是另外对人有害的事情,叫做善。如果是这个善不在自体上立名,在另外的恶法上立名为善,若是这样的话,就是可以譬喻这件事。

  「若亦由余体,起此觉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者」。那就是一切境界上,都是一切境界的分别心的因缘了。本来在善法上令人生起善的分别心,恶法上生起恶法的分别心。现在你不这样说,离开了他本身另外可以有别的感觉,在善法上生起恶的分别心,在恶的可以分别善法的生起。说这个人姓张你说这个人姓王都可以,那个人姓赵说他姓李。这就是「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都可以这样讲,那不是混乱了吗?本来说是,在色受想行识上执着有我,是不对。那么离开了色受想行识;也没有色、也没有受、也没有想、也没有行,也没有识,另外一个境界上是有我,在那个地方执着有我,那个地方执着有我,这就是「亦由余体起此觉者」,这样的话,就会有一种混乱的过失。「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了,就是有这种毛病、有这种过失。在那个地方也没有色受想行识,你有什么可说呢?怎么能说它是我?你那我是什么样子呢?没有话好说。这就是这样的意思。

  所以是不由自境界的事情上,为自境界分别心的因缘。那么就是在别的境界上生起此法的分别心,这样子就有这个混乱的过失。「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本来又在色法上生起色法的分别心,在心法上生起心法的分别心,这样才是对的。现在你说是,在「色法」上不生色法的分别心,在「心法」上生色法的分别心,这就是不对了。那么在心法上生色法的分别心,在色法上生心法的分别心,那不是混乱了吗?所以这叫做是「由余体起此觉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这是这么意思。「故不应理」,你那样子去执着有我,是不合道理。

  用这样的理由去破他的我,是这样子说法。不过这还是一个总论,下面还有详细的解释。这是第二科「自体余体难」。现在第三科「情非情数难」。

  

  辰三、情非情数难(分二科) 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于无情数有情觉,于有情数无情觉,于余有情数余有情觉,为起为不起耶?

  这还是随前面这个意思,虽然立名字各不同,但是还是前面那个意思,就是「由余体起此觉」,这是有问题的。这是先「总征」。

  又你是「何所欲?于无情数有情觉」,在有情上起有情觉,在无情那里起无情觉这样才是合道理,你现在说是在余体起此觉;在他法上起此法的感觉,你这样子那就是「于无情数有情觉」。这个「数」在这里,就是执着的意思、分别的意思,当分别讲,当执着讲。在无情的事情上,你执着它是有情,你执着它是有情,你在思惟它是有情,你分别它是有情,这样子是不对的。「于无情数有情觉,于有情数无情觉」,于有情的众生你就分别他、你认为他、你执着他是无情的,这样子,是这样子吗?

  「于余有情数余有情觉」,说是余有情,那人是张先生,你认为他是李先生,那可以吗?这「于余有情数余有情觉」,是这样子。「为起为不起耶?」你生起这种感觉可以这样子,你发起这样的感觉吗?是起是不起呢?这样问他。

  这是「总征」。底下是「别诘」,分两科。第一科「起异觉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 午一、起异觉难难

  若起者,是即无情应是有情,有情应是无情,是余有情应是余有情,此不应理。

  「若起者」,你若是生起这样的分别心的话,「是即无情应是有情」了。在无情上起有情觉;那么无情就是有情,这事不就是颠倒了吗?有情应是无情了。在色法上,这是色法你认为它是心法,这是心法你认为它是色法,这是颠倒。这是无情应是有情;有情应是无情了。是余有情应是余有情。他是张先生你认为他是李先生,说他是李先生你认为他是赵先生,那这都是混乱了。「是余有情」,「此不应理」,这是不合道理的。

  

  午二、不起异觉难

  若不起者,则非拨现量,不应道理。

  第二科「不起异觉难」。

  你这个说法是有道理。「于有情说是无情,无情说是有情」,我没有这种分别心,我没有这个执着。说「若不起者」,你不发起这种颠倒觉的话,「则非拨现量」,那又违反了这个现量的道理,违反了现量还是不合道理。这违反现量怎么讲呢?这窥基大师举个例子,就是我们一般人远远的看那地方有个人,但是你到跟前一看是一棵树被火烧了,没有树枝了,枝干没有了,就是秃秃地一棵树在那里,远远的看是一个人。那么这是我们凡夫现前的很平常的这种境界,平常的这种境界,这就是叫做「现量」,这是现量觉。这种现量是很一般性、时时有的这种事情,那这就是无情当做有情的感觉了。那样子水里面小小地有一点有点东西,看是个小虫呢?是个微尘呢?也是有这种分别心呀!说是「则非拨现量」,若是说是不起这种感觉,那就是违反现量,现量是不可以违反地。说是你这样的心情,你不在色受想行识上执着有我,离开了色受想行识,在那个也没有有色、也没有受、也没有想、也没有行、也没有识上面,在这个境界上执着有个我,这就类似是这种情形。所以这是一种不合道理的。

  这是第三科。现在第四科「现量比量难」。

  

  辰四、现量比量难(分二科) 巳一、总征

  又汝何所欲?此萨埵觉,为取现量义?为取比量义耶?

  是这样。这是现量、比量的难,分两科,先是「总征」。

  「又汝何所欲?」你执着的这个萨埵的感觉、有情的感觉,这个有情就是有我。这个有我,你是从这个现量、比量上,是用那一个量,来证明是有这个萨埵的感觉呢?就是这么意思,「为取现量义?为取比量义?」

  这是「总征」。底下「别诘」,别诘分两科,先是「取现量义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 午一、取现量义难

  若取现量义者,唯色等蕴是现量义。我非现量义,故不应理。

  「若取现量义者」,这个「现量」怎么讲呢?就是有所缘境,有所缘界,你的眼耳鼻舌身接触这个所缘境,生起了了别,这叫做「现量」。譬如说我现在看见这火在燃烧,那么这就是「现量」的境界。如果说是我看墙那一边看见有烟出来,我没看见火,只看见冒烟。看见冒烟,我就说那一定是有火,那这就是「比量」了。就是你没有看见那件事,你心里面在我以前看见火是冒烟的,现在没有看见火,但是看见烟了,就是推比、比量,由你以前知道的事情做一个对比,「比量」一下,就是有火了。

  我以前看见牛有角,我现在只是被墙遮住了,只是看见那个角,下面牛身没看见,那有角一定是那里有牛,这叫做「比量」。就是没有看见事情,心里面来推算,那就是「比量」。有这么一件事,我在看见了,这就是「现量」。现在是说你这个有我,你是用「现量」,还是用「比量」?是这样说。

  说是「若取现量义者」,若是你从现量上去证明是有我的话,这样讲「唯色等蕴是现量义」,这样讲,唯有色受想行识这五法是现量义。因为是有色法的存在,有受的存在,有想行识的存在,这是有这么一件事。有这么一件事,所以这是属于「现量」。「我非现量义」,这个「我」不是色受想行识,不是色受想行识,他是什么?那就是非色受想行识。非色受想行识的话,没有这个体相,没有色受想行识的体相,你这个眼耳鼻舌身没有办法接触。没有办法接触感觉到有我的存在,那就不是「现量」了。不是现量,你说是现量,「故不应理」,那就不合道理。所以从现量义来看呢,就不能证明是有我的,只能证明有色受想行识的存在。

  

  午二、取比量义难

  若取比量义者,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应率尔起于我觉。

  「若取比量义者」,用比量的义来证明有我的话呢,「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应率尔起于我觉」,若从比量的意思才能知道有我。这个我的体性,没有色受想行识的相貌,我没办法感觉到有我,但是他是…我会发出作用来,有作用推知道有体性的我。这样子呢,就是得要用去思惟。要经过思惟观察才知道有我,那就是「比量」的意思。

  若这样的话呢,「如愚稚等」,世间上这个特别愚笨的人、或者这个「稚」是个小孩子,这个小孩子。「未能思度」,他们的头脑不成熟,他不知道观察思惟的。那么这个愚笨的人和这个童子,他们「不应率尔起于我觉」,那么他们就不能够任运的就会生起了我的感觉。但是这个愚稚也有我的感觉的,那么你说是由比量可以推知有我呀!这件事还是有困难,还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说是,「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应率尔起于我觉」,这是用这个愚稚的不能够思度,就是不能成立你的比量而有我。

  

  卯二、思觉为先得有所作难(分五科) 辰一、觉我为因难(分二科) 

  巳一、总征

  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如世间所作,为以觉为因?为以我为因?

  这是前面这一共是四科,就是解释那个第一个因,第一因,解释那第一句话的,就是「不觉为先,而起我觉」解释完了。问他…提出来的问题问完了。现在第二因「思觉为先得有所作难」,这个第二科,这科分成五段,第一科是「觉我为因难」,先「总征」。

  「又我今问汝」,我现在问你,随汝意回答我。「如世间所作」,就是一般上世间上的人见闻觉知的事情,或者是做种种的事情,做善事或者是做恶事,这一切「世间所作」,这一切事情是怎么做出来的呢?「为以觉为因?为以我为因?」你说:思觉为先,得有所作,证明有我。那我现在问你:这世间上的人,他要做什么事情的时候,见闻觉知的这些事情,他是以「觉」为因缘,而去见闻觉知?是以「我」为因缘,而去见闻觉知做什么事情呢?是以谁为因呢?这样子。

  这是问。「别诘」,先是「以觉为因难」。

  

  巳二、别诘(分二科) 午一、以觉为因难

  若以觉为因者,执我所作,不应道理。

  「若以觉为因者,执我所作,不应道理」。若是这个人他见闻觉知也好,做善事做恶也好,先是去观察思惟,然后才去见闻觉知,然后才去做事。是以「觉」为发动的条件,这样子,那就是「觉」所做的事情。「执我所作,不应道理」,你执着是我所做的事情,那就不合道理了。因为是「觉为因」,不是「以我为因」嘛!

  

  午二、以我为因难

  若以我为因者,要先思觉,得有所作,不应道理。

  说「若以我为因者」,这是第二段「以我为因难」。

  「若是以我」的体性为因,然后才能见闻觉知,才能做善或者做恶的话。「要先思觉,得有所作,不应道理」,你说以我为因,但事实上是以思觉为因,先去观察:我应该怎么样见闻觉知,应该怎么样做善事或是怎么样做恶事,是以思觉来做的,「得有所作」。那么你说是以我为因,这是不合道理。这是说出这件事。

  前面说到现量、比量。说这个现量、比量的时候,佛教的理论根本没有,执着这个我根本是没有的,所以在现量上看,根本没有我的存在。现量最明显的就是前五识,前五识因为它不会去深一层的去思惟,只要没有这件事它就不能了别。只要没有这件事就没有了别,只要有这件事这个前五识接触了,它才能了别。没有这件事,它就不会分别。第六识可不同!第六识有这件事能分别,没有这件事也能分别,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现在说是我们的心,刚才说,我在思觉:我会做这件事,我会做那件事,认为这是我来决定的。但事实上是分别心,只是分别,这样观察、那样观察,怎么样对我有利,这个是这样分别、用分别心来发动种种的事情,是这么回事。但是若认为是以我为因发动种种事,就与事实不是太符合了。所以「若以我为因者,要先思觉,得有所作」,就不合道理。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六 (5)》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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