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然是同意了,菩薩不會把他送給那個「怨家」,有恨的人,有仇恨的人不會;不會送那個惡知識,這個人哪道德不好「惡友」。「藥叉羅剎」,「藥叉」舊翻譯,翻作夜叉;那麼玄奘法師翻作藥叉;翻到中國話呢,翻個能啖鬼,就是能吃人、能把人吃掉;又翻作傷者,它也能傷害人的;也翻作勇健,勇猛健康,它能在天空裏飛,這就是這個夜叉鬼。「羅剎」,翻作可畏、或者翻個暴惡鬼,也翻個可畏,可恐怖的這麼個一個人,都是能吃人的。這些是怨家、惡友、藥叉、羅剎,這四種衆生是「凶暴業者」,是凶惡殘暴的,它做事情都是這樣子凶惡殘暴的,做事情是這樣的。這個菩薩不會把自己的妻子、親戚、眷屬、奴婢、仆使送給它們,不會的,不會這樣子。
月叁、不任奴婢
不以妻子形容軟弱族姓男女,施來求者令作奴婢。
這是「不任奴婢」這一科。這是「不以妻子形容」,就是不會拿自己的妻子,自己的妻子這個形相有儀容,表示有相貌美好的意思,但是性格是軟弱。「族姓男女」,他不是一般的男女,有族姓的就是高富貴的人家的男女。「施來求者」,布施給來求的人,令他作給他們作奴婢,不會這樣子的,不會這樣做事情。
《披尋記》一二九六頁:
族姓男女者:謂生高族或生富族種姓男女應知。
「族姓男女者:謂生高族或生富族」,「生高族」,那就是有地位的,在政府做事、或者是做省主席、或者是做宰相的「高族」。「或生富族」,或者是財富很多的人,種姓家的男女,就叫做族姓男女。這個菩薩做了國王有無上的權威,也不會仗著勢力做這種事情。
下面是第九科「于求王位」,分二科。第一科「標不施與」。
荒九、于求王位(分二科) 日一、標不施與
又諸菩薩,若有上品逼惱衆生,樂行種種暴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
「又諸菩薩,若有上品逼惱衆生,樂行種種暴惡業者」,又諸菩薩遇見了一種特殊的情形。「若有上品」,就是惡勢力特別強大的人,他來逼惱衆生,這種惡勢力能逼惱衆生,逼迫苦惱一切人。他「樂行種種暴惡業者」,就是歡喜作種種惡事,很暴惡的事情,這種人來到菩薩這裏來,「來求王位」,說是你是國王,現在你把你的王位送給我。那麼菩薩給不給呢?菩薩是修布施波羅蜜的嘛!「終不施與」,我本來是不貪求王位的,但是不給你,這王位是不給你的。
這是不施與,這是第一科「標不施與」。第二科「釋所不應」。
日二、釋所不應
若彼暴惡補特伽羅先居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
「若彼暴惡補特伽羅」,這個特別壞的這個人哪!「先居王位」,他原來他是個國王,他正在位當權的時候。「菩薩有力尚應廢黜」,這個發無上菩提心的菩薩,如果他有力量,他的力量夠大的話呢,「尚應廢黜」,尚且把這個國王,把他罷免了他、把他驅逐了,這樣子把他驅逐。「況當施與」,況且現在菩薩的王位怎麼可以送給他呢,那這個意思就是送給他的話,就是對老百姓不公平了,所以不送給他,這個意思;是菩薩悭吝不肯布施,不是這個意思。
前面這一大科,一共是九科,這九科都說完了。下面這一科「自利益攝」。前面「施相差別」中分二科,第一科是「種種施」,「種種施」裏面分二科,第一科是「利益他攝」,現在是「自利益攝」,屬于這一科。這一科裏面分叁十一科,第一科叫做「不侵惱眷屬施」。
黃二、自利益攝(分叁十一科) 宇一、不侵惱眷屬施
又諸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仆使、親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亦不逼惱父母、妻子、奴婢、仆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來求者。
「又諸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仆使、親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諸菩薩他布施,他有很多財富布施給來求的人,如果菩薩沒有財富的時候怎麼辦呢?「終不侵奪父母妻子」的財富,不會把父親、母親的財富奪過來,不會把妻子的財富、奴婢的財富、仆使的財富,親戚眷屬所有的財富侵奪過來。「持用布施」,用它去布施,不會做這種事。
「亦不逼惱父母、妻子、奴婢、仆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求者」,前面是拿來布施,並沒有求的人現在前,沒有人來求菩薩,不過菩薩不會在准備的時候,把父母妻子等人的財物搶過來准備布施。現在下面這一段,「亦不逼惱父母妻子奴婢仆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求者」,就是求的人已經現前了,那他也不會逼惱父母、妻子這些人,奪取他們的財物來施來求者的,也不會這樣做。這個我們有的時候也會有些誤會,說這是我父親、我母親的財物,我們特別地恩愛,我父親愛我、我也愛我父親,那麼他的錢我就可以拿來用,不可以這樣子,你這樣子也是犯盜戒的,你要他同意、可以,他要不同意你不可以偷的,偷就是犯盜戒,將來還是要還的,這個因果道理,因果律上是這樣的意思。
這下面是第二科「無不淨物施」。
宇二、無不淨物施
又諸菩薩,以其正法以無卒暴積集財物而行惠施。不以非法、不以卒暴,亦不逼迫損惱于他,而行惠施。
「又諸菩薩,以其正法以無卒暴積集財物而行惠施」,諸菩薩他布施衆生,初開始都是用財物布施給衆生。但是財物怎麼來的呢?菩薩怎麼會有財物呢?菩薩也是要合法的發財得到財富。「又諸菩薩,以其正法積集財物而行惠施」,就是合法的,不違犯國家的法律、也不違犯佛的戒律,這樣子我積集的財富,用這樣的財物來布施給衆生。「以無卒暴積集財物」,不會卒(ㄗㄨˊ)也念(ㄘㄨˋ)這也是暴惡的手段,不是用暴惡的手段積集財富的,不會這樣子。不過如果這位國王有權利,這個工商業財富很大,說這個改成可以算是我的,把那個主人,原來的人驅逐了,那就是土匪了嘛!這種行爲。這菩薩不是,菩薩不這樣做,「以無卒暴積集財物,而行惠施」。「不以非法,不以卒暴」,菩薩發財的時候是合法的,不以非法的手段,不以粗暴的手段。「亦不逼迫損惱于他,而行惠施」,不這樣作法就是要合道理,不做惡事。
《披尋記》一二九七頁:
亦不逼迫損惱于他而行惠施者:謂不诃罵、捶打、恐怖、毀辱、縛害、拘禁、斫刺、驅擯于此,而施于彼。義如下說。
不這樣做。「呵罵」,呵斥毀罵他。「捶打」,就是打、或者用棍子、棒子,或者用拳頭打人。「恐怖」,或者是用恐嚇的手段恐怖他、毀辱他。「縛害拘禁」,或者把他綁起來,要打、傷害他;或者把他拘禁在一個地方,沒有自由了。或者是「斫」,或者是用什麼器來斫這個人、或者用什麼器來「刺」這個人、或者是「驅擯」這個人,菩薩不做這種事情。
「義如下說」,下面說。下面第叁科「不違越學處施」。
宇叁、不違越學處施
又諸菩薩,若在諸佛聖教出家,終不違越所有學處,而行惠施。
「又諸菩薩,若在諸佛聖教出家」,若在佛法中出家。「終不違越所有學處」,決定不會違犯佛所製定的戒律而行惠施,一定要符合戒律的。
宇四、不向背施
又諸菩薩行布施時,普于一切有情之類,起平等心,住福田想,而行惠施;終不分別怨親中庸,有德有失劣等勝品,有苦有樂品類差別。
這是第四科「不向背施」,「又諸菩薩行布施」的時候,「普于一切有情之類,起平等心,住福田想」,就是大家都一樣,這也是有個人權的意思,我不輕視你「起平等心」。「住福田想」,安住在你也是能令我得福田的人,我要布施給你,你有能力令我得福報,「住福田想而行惠施的」。
「終不分別怨親中庸」,決定不會分別怨親,這個人是我的怨家、這個人是我親愛的人、這個人是怨親之間,也不怨也不親的中等人。「有德有失」,這個人是有道德的人、這個人是有過失的人。「劣等勝品」,這個人不如我,是「劣」;這個人和我相等;這個人的道德、本事都超過我,「勝品」,菩薩不分別這些事情。「有苦有樂,品類差別」,這是衆生,有的衆生,生活困難、苦惱,有的衆生很快樂,這些差別。苦是一類、樂又是一類,彼此間有差別,那麼菩薩不去分別這些事情。「終不分別怨親中庸」種種這些事情。
宇五、不減少施
又諸菩薩,如先所說如先所許,終無減少施來求者,唯有施彼或等、或增。
這是的五科「不減少施」。「又諸菩薩,如先所說」,不是現在,已經過去,以前在什麼地方見面的時候,同他說過。「如先所許」,我以前說我要布施給你多少、多少。「終無減少」,後來對現這件事的時候不會減少,我以前說多少就施多少不會減少施來求者。「唯有施彼或等或增」,那麼布施的時候呢,我以前說多少我就布施你多少,就是「或等」,相等的;或者是增、加一點,我以前說是給你一百塊,我現在給你二百塊,增加總不減少,這樣意思。
這是第五科,下面第六科「不下劣施」。
宇六、不下劣施
又諸菩薩,終無先許勝妙財物,後施下劣;唯有先許下劣財物,若有勝妙後施勝妙。
這又是一點差別,「又諸菩薩,終無先許勝妙財物」,不管經過多久,我以前答應是同意,同意給你一個「殊勝微妙財物」。「後施」,後來到時候對現的時候,不是那麼勝妙,給下劣的一樣東西,菩薩不這樣做。「唯有先許下劣財物」,唯獨有這樣的情形,最初同意的時候是給你一個平常的東西。「若有勝妙,後施勝妙」,可是後來對現的時候,假設要有勝妙的東西,就給他勝妙的而不給他下劣的,這菩薩總是這樣做法的。
第七科「無穢濁施」。
宇七、無穢濁施
又諸菩薩,不以異意、不以憤怒撓濁…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十九 (3)》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