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罪報相否
師雲:不得定言有罪,亦不得定言無罪。有罪無罪,事在當人。若貪染一切有無等法,有取舍心在,透叁句不過,此人定言有罪。若透叁句外,心如虛空,亦莫作虛空想,此人定言無罪。
又雲:罪若作了,道不見有罪,無有是處。若不作罪,道有罪,亦無有是處。如律中本迷煞人及轉相煞,尚不得煞罪。何況禅宗下相承,心如虛空,不停留一物,亦無虛空相,將罪何處安著
注42
我們認爲,百丈的這一持戒態度,對于恪守戒律的要求而言,是革故鼎新,而對中土佛教青睐大乘菩薩戒、重戒在內心、倡無相戒法、以乘攝戒、攝戒歸禅的持戒風尚而言,又是承先啓後。
其二、將“行普請法”、“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勞作倫理觀念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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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于清規中,把持戒修行融合在農禅並作中。
百丈創製清規的特色,既在“別立禅居”、“整頓威儀”等佛門律儀上的革故鼎新,又在其“行普請法”、“上下均力”的獨到孤明。如果律儀的改製是涉及佛門倫理的外在形式,那麼普請法的實行則是佛門現實倫理生活的開創以及佛門倫理觀念的內容更新。任繼愈先生認爲:“禅宗思想中國化,首先在于從生活方式和生産方式上中國化。” 注43《僧史略》卷上言:“共作者謂之普請”,普請法所展示的集體勞作倫理觀念,與當時禅宗以勞動工作而自給自足的僧團生活方式相連,種種掘地墾土、耕作收獲、伐木采薪等勞作與觸類見道的信仰生活緊緊相配。農禅並作、信仰與生活的融合、倫理觀念與勞作實踐的結合,體現著禅宗的實踐精神,入世風格。
這種上下合力的“普請之法”,在印度佛教僧團中是戒律所禁止的。印度佛教戒律中規定:
持淨戒者不得販賣、貿易、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種植及諸財寶,皆當遠離,如避火坑,不得斬伐草木、墾土掘地。 注44
而禅宗卻舍棄了印度僧伽的生活方式,過著集體勞作的僧團生活,維系著唐末五代之後諸宗衰微之時禅門的隆盛,從而也以從生活方式到倫理觀念的徹底變革,推進佛教中國化的曆程。
百丈以其身體力行樹立了農禅並作的倫理風範。《五燈會元》載:
師凡作務執勞,必先于衆。主者不忍,密收作具而請息之。師曰:“吾無德,爭合勞于人
”既遍求作具不獲,而亦忘。故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語,流播寰宇矣。 注45
百丈以後,禅師們紛紛承繼施行農禅並作的風範,黃檗開田、擇菜,沩山摘茶、合醬、泥壁,石霜篩米,雲嚴作鞋,臨濟栽松、鋤地,仰山牧牛、開荒,洞山鋤茶園,雪峰斫槽、蒸飯,雲門擔米,玄沙斫柴,使得中土禅宗呈現一派生産勞動與持戒修行融成一體的農禅並作的獨特風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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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百丈規儀在禅門寺院中廣爲通行:“天下禅宗,如風偃草”, 注46甚至影響到現代僧團生活。1950年,巨贊法師(1908_1984年)成立大雄麻袋廠,組織僧尼參加到生産建設中去便是一例。
其叁、百丈清規的特色,還在于重視僧團紀綱和人格品行,並且糅進 儒家忠孝倫常的思想內容及中土家族倫理的組織形式,從而使清規具有強烈的中土倫理色彩。
不管百丈創製清規的用意如何,有一點必須承認,作爲中土佛門清規,特別是在作爲在以後的幾經改編中越來越滲進儒家倫常思想的清規,它在叢林中的地位等同于世俗社會的《禮經》等有關人倫綱紀、德行規儀的宗經。正如鹹淳本《百丈清規·序》所言:“吾代之有清規,猶儒家之有禮經。” 注47
清規所製定的寺院組織結構中,對班首、執事等人事安排非常重視其人的德行完善、人際和諧能力,修己達人的道德風貌成爲選舉人事的重要條件。《百丈清規》談及有關各部執事資格時規定:
今禅門所謂首座者,必擇其己事己辦,衆所服從,德業兼修者充之。
……臨衆馭物則全體備用,所謂成己而成人者也。古猶東西易位而交職之,不以班資崇卑爲嫌。欲其無爭,必慎擇所任,使各當其職。 注48
此外,清規組織機構的紀綱司法方面,還設置一位維那(即堂司、紀綱寮,與監院、首席並列爲上首,是全寺叁綱之一),專司對犯戒者的檢察、處置,以整肅紀律。
在體現中土綱常思想方面,清規整體結構的前四章標題便是祝厘、報恩、報本、尊祖,前二者說忠,後二者說孝,完全以忠孝爲先。以後的開堂參拜禮儀,也是升座拈香,忠孝不忘。例如,《古尊宿語錄》卷十九〈後住潭州雲蓋山會和尚語錄〉載楊岐行事雲:“……遂升座,拈香雲:此一瓣香,祝延今上皇帝聖壽無窮。又拈香雲:此一瓣香,奉爲知府龍圖,駕部諸官,伏願常居祿位。複拈香雲:……奉酬石霜慈明禅師法乳之恩。”這種例子,在禅宗傳錄中比比皆是,足見禅門規式對忠孝倫常的尊奉。
在禅院的組織人事方面,清規製定了以方丈爲中心的家族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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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徒按身份處于子孫地位。禅院的上下關系,類似封建家族成員的關系。因爲這一特色,使得禅門清規被稱作是“叢林禮法之大經”, 注49從此百丈清規成爲天下叢林律儀的藍本,成爲佛門僧團倫理與封建世俗倫理結合的宗綱,以至于宋代理學大師程颢偶遊定林寺,歎“叁代禮樂盡在此中”。我們認爲,之所以“叁代禮樂盡在此中”,與其說是因程颢看到了威儀濟濟,一起一坐,並合清規的形式,不如說因清規糅進了中土倫常的實質性內容。
至此,我們認爲,百丈清規以博約折中之旨,超出佛門繁瑣戒律之籬蕃,實行了對印度佛教戒律的徹底變革,依據現實的僧團生活方式、生産方式,樹立了獨特的禅門倫理生活觀念,即“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工作倫理觀;又依據儒家倫常,改製了佛門律儀,建立了僧團倫理規範,使得佛門從形式到內容都引進了儒家思想,也從形式到內容實行了中土化,直至“持戒而背五常,何取爲戒”的觀念深入人心。 注50
這樣,百丈訂立的清規,建立了中國的叢林製度,確立了中國佛教戒律的獨特性走向:不主枯寂地坐禅、奉戒苦行,而是要在活潑潑的生活中去“觸類見道”,以入世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其道德理想、解脫目標,即把佛門的倫理思想、修持規儀、解脫宗旨付諸于“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現實生機中。
需要說明的是,百丈清規確立了中國叢林的獨特性走向更多地表現爲一種宗教理念和理想,在百丈往後的中土叢林社會中,清規的理念落實于現實生活的程度如何已不便一概而論。而違背百丈創製自家規戒、整肅修德進業、悉心窮究佛道的本旨,使清規理念繁瑣異化、叢林生活惡化的現象卻無法讓人視而不見。正如明末蓮池大師在《竹窗叁筆》中所言:
蓋叢林使一衆有所約束,則自百丈始耳;至于製度之冗繁,節文之細鎖,使人仆仆爾、碌碌爾,目不暇給,更何從得省緣省事,而悉心窮究此道
故曰:後人好事者爲之,非百丈意也。 注51
百丈清規的異化是中土戒律生活的一種現象,也是自釋迦製戒以來佛門戒律生活的一種現象卡西勒(Ernst Cassirer)《人文科學邏輯》中的一句話也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一現象:“每一位偉大的宗教創始人的行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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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都使我們得到教訓,讓我們看到他們是如何一律地牽入這一個漩渦裏去。那對他們來說本來代表著生命的,都會變成一些條文,並且僵化于其中。”
透過這類現象,我們也許會找到中土戒律思想變革的內在動因,諸如“六祖革命”中無相戒法,諸如明末叢林惡化情境中的律學中興等等。也許,六祖革命中的無相戒法意在追尋釋迦製戒的本懷,而明末律學中興也意在追尋六祖、百丈的戒法本旨。
總之,“無相戒法”的倡導、《百丈清規》的創製,都與慧能南宗獨特的解脫理想相聯,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中國化佛教戒律思想的特色。“明心見性”、“心平爲戒”、“自見心佛,自度自戒”形成了中土佛教重戒于內心,不重律于外在的自在解脫的思想特征,“別立禅居”、“行普請法”、“法食雙運”的修持生活,昭示了禅門獨特的僧團倫理內容及中土佛教行菩薩戒法、不舍世間、信仰與生活融合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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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即戒乘四句。戒緩乘急,指不遵守戒律,卻專致于智慧的開發,又稱乘急戒緩;戒急乘緩,指熱衷于守戒,而又不大致力于智力與智慧的開發;戒乘俱急,守戒與開法兼顧;戒乘俱緩,不守戒律,又不熱衷于智慧的開發。
注2《摩诃止觀》卷四,見《大正藏》卷四六,第39頁。
注3 參見《梵網經》上卷,《大正藏》卷二四,第997頁。
注4《菩薩璎珞本業經》卷下,《大正藏》卷二四,第1021頁。
注5《梵網經》下卷,《大正藏》卷二四,第1003頁。
注6楊曾文先生認爲:戒本源自清淨,于惠昕本作“我本元自清淨”,鈴木校敦煌本作“我本元自清淨”,而依《梵網經》(《菩薩戒經》)原文和《壇經》中上下文意思及佛教義 理,“我”應是“戒”的誤寫和誤傳。詳見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頁二十之校記之八。
注7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1頁。
注8參見《梵網經》上下卷,《大正藏》卷二四,第1000、1009頁。
注9《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十叁,《大正藏》卷八,第390頁。
注10《開覺自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四,《大正藏》卷八,第862頁。
注11 《大智度論》卷十叁,《大正藏》卷二五,第153頁。
注12同上,第179頁。
注13《寶積經》普明菩薩會,《大正藏》卷一一,636~637頁。
注14參見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第5頁、第12頁、第29頁。宗寶本《壇經行由品》亦載:“時有一客買柴,便令送至客店,客收去,慧能得錢,卻出門外,見一客誦經,慧能一聞經語,心即開悟遂問客誦何經,客曰:金剛經。”《壇經行由品》中又記載,弘忍爲慧能說《金剛經》,“至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慧能言下大悟。”
注15《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大正藏》卷八,第750頁。
注16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16頁。
注17同上,21頁。
注18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23頁。
注19 同上,24頁。
注20同上。
注21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25_26頁。
注22 同上,26頁。
注23契嵩《镡津文集·輔教篇·下》,《大正藏》卷五二,第663頁。
注24參見印順《中國禅宗史》,上海書店1992年3月版,53頁。
注25淨覺《楞伽師資記》,《大正藏》卷八五,1286頁。
注26同注24,53頁、157頁。
注27《大乘無生方便門》,《大正藏》卷八五,1273頁。
注28印順,《中國禅宗史》上海書店1992年3月版,134頁
注29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49頁、第20頁、第44頁。
注30同上,第22頁、第35-36 頁。
注31 楊曾文校寫《敦煌新本六祖壇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48頁。
注32 同上,第49 頁。
注33《維摩诘所說經》弟子品第叁,《大正藏》卷一四,第541頁。
注34陳垣《中國佛教史籍概論》卷二,中華書局1962年11月版,40頁。
注35《百丈清規》後世失佚,以後以之爲藍本存以下清規行世:1103年宋代宗頤編的《崇甯清規》,1266年惟勉編的《鹹淳清規》,1311年元代的東林鹹公編的《至大清規》。至1330年,百丈山德輝禅師彙叁歸一而成《修百丈清規》,頒行天下僧寺遵行。
注36見《修百丈清規古清規序》,《大正藏》卷四八,1158頁。
注37叢林,本是禅宗僧衆集團的特稱,亦稱禅林,後泛指佛教僧團。據《禅林寶訓音義》, 叢林之意是取喻草木之不亂生亂長,表示其中有規矩法度。禅宗叢林製度,是擺脫于佛 門戒律的演變。
注38參見《修百丈清規·古清規序》,《大正藏》卷四八,1158頁。
注39見範文瀾著《唐代佛教》,人民出版社,1979年4月版,83頁。
注40參見杜繼文、魏道儒著《中國禅宗通史》,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8月版,260頁。作者認爲,《修百丈清規古清規序》、《景德傳燈錄》等所言“百丈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律寺”,與史實不盡相符。
注41參見余英時著《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12月版,458頁。
注42《古尊宿語錄》卷一〈大鑒下叁世(百丈懷海禅師)〉,中華書局1994年5月版。
注43見《中日佛教研究》中的〈禅宗與中國文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4月版,74頁。
注44《佛遺教經論疏節要》引《十誦律》,《大正藏》卷四,第846頁。
注45見《五燈會元》卷叁〈百丈懷海禅師〉,中華書局點校本,1984年10月版,136頁。
注46見《宋高僧傳》卷十〈唐新吳百丈山懷海傳〉,中華書局1987年8月版,236頁。
注47《大正藏》卷四八,1158頁。
注48《修百丈清規》,《大正藏》卷四八,1130_1134頁。
注49《至大清規序》《大正藏》卷四八,1158頁。
注50(明)德清《憨山老人夢遊集》卷五《示袁大途》,江北刻經處本。
注51見(明)蓮池大師《雲棲法彙》《手著》第五冊,明崇祯刻本。
《禅宗戒律思想初探--以“無相戒法”和《百丈清規》爲中心(王月清)》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