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許受持”之物,但與不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相違,視爲不可受持。
二、佛無製爲“不許受持”之物,但與許受持之物同,又與不許受持物相違,視爲可受持。
叁、佛無製爲“許受持”之物,但與不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相違,視爲不可受持。
四、佛無製爲“許受持”之物,但與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不相違,視爲可受持。
例如:佛無製不許受持鴉片,但與酒同類,食必中毒成瘾,故爲不可受持物。又如西藥之加入鴉片,與藥同類,故視爲可受持。又如蔗漿,不許蓄過七日,其他甜果子汁,與蔗漿同類,故視爲不可蓄過七日。
四大依據,是戒律主要原則,比丘于此,當精究明解,則于各時、各地、各事物間之開遮,能有適合律意之行持矣。
佛 所 特 許
佛所製戒,亦有開聽(即許例外),此則僅指佛特許者。
一、許病比丘,盡形壽用大小便及灰土。被蛇齧比丘,可不手受而食飯汁、肉汁,亦可非時食。
二、許反刍食,或病囗出血自呑。
叁、許時內(午時內),自作獸脂油。
四、許邊地(落後之地),五比丘可剃度授具戒,可長時浴身,可穿四重新鞋。
五、許飲加酒而無酒臭之藥。蒜可作藥受用,但不許作飯食用。
求 護
比丘依理不向官方控告在家人,比丘控告在家人者,犯僧殘罪。此甚合沙門行,但後來諸師,對此嚴格過甚,在家人欺侮盜竊僧。比丘向官指名(欺侮者之名)求護,若官罰彼在家人,則控告比丘,應代償被罰之款;若比丘控告時,要求處罰彼人,官依控處罰,則比丘犯波羅夷罪。
製許比丘不指名求護,若官方捕得犯人,及收回盜劫物,比丘亦可領回。(此不指名求護,在敬僧時代,敬僧地方,于僧衆比丘,自無困難。但反是,則比丘不能控告人,僧物寺産,只可任人自由盜竊。如此,對求護之解釋,恐亦不當矣。)
比丘尼戒之僧殘戒中,許尼被搶掠時,不指名求護,不犯戒。被搶掠,謂被控,可到法庭辯護。求護,謂被欺侮侵害。不指名控告,謂被傷害或被盜,而不知傷害竊盜者爲誰,可不指定人名而控告,不犯戒。
約言之;比丘不樂與人對簿公庭,可忍則忍。但心要時,若被人控告,可出庭辯護。若被人欺侮盜竊,可求官方保護,亦可指出欺侮之人名。又若被人傷害,被人盜竊,而不知傷害者、盜竊者是誰,皆可向官方求護,並不犯戒。
四、敗 失
比丘有四種敗失,謂:戒敗失,行敗失,見敗失,活命敗失。
比丘無戒,名戒敗失。比丘無威儀,名行敗失。比丘見解,違戒違法,名爲見敗失。求不正資財以活命,名活命敗失。
比丘應守護戒:守護波羅提木叉,正住威儀,而行遊化,怖畏小罪精勤律儀。
比丘當珍愛屍羅,有慚有愧,修習行履,離四敗失,作淨比丘。
不 遊
比丘于左列人和地,不交遊,不入其處。謂:
一、賣淫女:無論公開或暗中賣淫之婦女,比丘不應與之交遊來往,不入其家。
二、寡婦。
叁、處女,獨居處女。上二種婦女,比丘不應親近交遊,以避閑言。
四、比丘尼。
五、黃門。
六、酒店,賣酒之處或釀酒廠,比丘不應入。吸鴉片處所。亦不應入。
以上六處、六種人,比丘不應交遊,不應入其處。余此六處及六種人,比丘欲往何處,訪問何人,亦應擇其善者,適時而往,適時而歸,勿留連令人厭倦。
比丘能如是,則爲成就遊,亦成就遊威儀,亦成就遊戒行,爲聖教之光也。
第二十二品 僧羯磨
僧羯磨:即僧衆所作事,分爲四種:告白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對集會僧衆,僅作報告者,爲告白羯磨。僅報告,而等于議決者,爲單白。報告一次,請表決一次者,爲白二。報告一次,請表決叁次者,爲白四。
告白:現僅用于解安居日,受隨衣比丘告白,分衣客比丘告白。
告白與單白,幾無不同之處,告白、意當爲簡易之單白,可不于界內行,不必受欲,不必集坐伸手相及處。
單白共有九事;白二共有七事;白四共有七事。
羯磨僧數有五種:謂四位、十位、二十位、二十位以上。
右除自恣,解安居,分衣(加提那衣),剃度,僧殘忏淨等四事外,余事四位可作。
在邊地:自恣、分衣、剃度,五位僧可作。
在聚落:剃度,十位僧可作。
僧殘忏淨,必二十位僧。
邊地之自恣,分解安居衣,剃度,製定五位者,蓋自恣,必一位白自恣。分衣,必一位受衣。剃度,必一位爲傅戒師。另存有四位,可作羯磨。
羯磨事相,必一一依佛製;不依佛製,則非羯磨,作亦仍不成作。非羯磨者:或因事非,或因界非,或因法非,或因白非。
事非:如爲年未滿二十歲人授比丘戒,結界越他界,應集僧而不集僧,應心念而不心念。
界非:當于二十四品中說。
法非:如僧不滿數,同界比丘不說欲,有诤比丘等。
白非:謂不白事、不白僧、不白人、如剃度不白求剃度人名,結界不白界相,應叁說而不叁說,或文辭倒置等。
《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