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应知量而用,莫令损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与人。托钵所得未食用物,制不许分与在家人,除分与在俗父母及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悭吝,但令施主护法,不退信心故也。
第十九品 四时药
药:即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种:
一、时食药,自早至午之粥饭。
二、非时食药,可留一日一夜之浆类食品。
三、七日食药,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尽形寿药。
时 食
时食有五种:一称般遮蒲善尼,即五啖食。谓一切粮煮造之饭、麨、面、豆、麻饼等。亦称豆饭、干饭、干饼(可供饱餐之饼类)、鱼、肉等五,此为时食之主食。一称般遮珂但尼,即五嚼食物,为植物之根、茎、叶、花、果等五,亦列为时食。
饭麨、干饭、干饼,为麦、米、糯、豆、麻等制食品。
鱼,谓虾、蟹、蛤一切水族,无特禁。
肉谓二足、四足兽类之肉。禁人肉、人血、象、马、狗、蛇、狮、虎、熊、豹等兽肉。又禁为供僧而杀之一切肉类,亦禁疑为己杀之一切肉。
净肉:谓可食之肉,即比丘不见其杀,不闻其杀,不疑其为供养于己而杀之肉,即三净肉。
比丘食鱼、食肉,佛世已有诤议,提婆达多尝请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仅禁食不净肉。此当因比丘托钵受食,选择太严,反受其累,故开食三净肉。
嚼食物之有属核果类,或属根类,可再种植者,应先令其为可受。谓可受而食之,即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时食食物,于非时(即过午后)食之,犯非时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每日应行乞每一日之食,不许藏蓄经宿,预为明日之食。后开远行比丘,得蓄米、豆、盐、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开若有信心人,将银钱交与作可受食人(为比丘作饭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过其定额。
既开远行比丘蓄食,则当开寺有蓄可受食物处(可藏比丘食物处,亦即香积厨),计分四种: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为厨房)。建时,白僧众为蓄可受食地,亦即现称为寺厨房。当建筑时,僧众应合力共造,并共三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卧可受食地(临时厨房)。无壁之厨房,牛可就卧或可行过出入之地,意指小厨房或可迁徙之临时厨房。
三、在家房(在家人建厨房供寺)。在家人为供寺比丘而建筑之厨房。
四、僧施设可受房(僧众指定为厨房之房舍),即僧众指定为厨房,须行单白羯磨者。制令设在寺界际,盖有远庖厨之意。
虽在可受处食物,是内宿、内煮、内熟,仍不可非时食。
有可受处,佛意令在一处煮造食物。今造僧房,几每房各系念白为可受处,故每房各自蓄煮食物,甚为人所厌恶矣。
非 时 食 物
果浆:称非时食。共有七种果浆:庵婆罗——即芒果、詹葡果——有核蕉、无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莲藕、颇罗沙——即荔枝。
取浆法:用布榨出果浆。以水滴净(即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盐,令味适饮。浆应生饮,不许煮饮。糖盐应非蓄经宿者。不许煮,意当勿使过浓。
非时浆不许经宿,即不可贮藏过一夜,意恐化为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称为七日药。有酥、生酥、油、蜜、蔗浆。可于非时服食,以可治黄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许用兽脂油,但不许食非时制脂,不许食熊、鱼、鲨鱼、猪、驴脂。植物油非时制者,亦不许食。芥油可于时内自制。蔗浆非时制者,亦不许饮。
非比丘自制之七日药,比丘受供后,可终日食。过午后,不许与食物同食。蓄过七日,犯舍堕戒。
尽 形 寿 药
药:分为根药、药汁、树叶、树脂、盐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视为药。右许随时服食,除无病服食,犯突吉罗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用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诸比丘众共用,称为僧物,亦称常住物。僧物有二种:一为轻物,一为重物。
钵、三衣、腰带、针、刀、刺刀等,是轻物,可互分与。佛制许立若干比丘,负责分诸轻物,与众比丘。分饭食及受施主供养而分饭食之比丘,称分与食者。负责分三衣比丘,称分与衣者。分药及小资具,称为分与药者。
分食或三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则全寺分;不足、则依腊分,至物完为止,俟再得物,再续分之。
分药无定制,分小资具亦同,当依比丘所需,白众后分与之。
僧住处用物,非消费用等物,即属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为重物。不可分与,应保护守管,为公共物。共分五类:
一、土地及寺,分为二:一为寺内之建筑及树木,二为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为二:一为房,二为僧房之土地。
三、僧住处用物,分为四:有卧床、凳、褥、枕。
四、金属物分为九:为瓶、瓮、盆、釜、大刀、斧、削木锄、掘锄、钻。
五、建筑材料及用物,分为八:有藤、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制品、泥制品等。
制不许弃舍或分与重物,唯指不许分与与个人,但许以劣者易善者。又许在饥馑时,可将劣物易食物,以维持僧住处。又许若于僧众有利益时,可以寺地,易较好之土地。
废寺之用物,如床座门户,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则废寺再兴建时,彼自用比丘,当送还寺。
寺租在家人田园,收益供僧者,除租费外,应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园,未尝见也)
塔 物
塔物:为施主供养寺内某一塔之物,制不得移供别塔,违者犯突吉罗罪。塔亦分轻物、重物,轻物如供塔灯油,或净塔人雇款。重物则保管收益,预作为兴修塔费。
己 物
己物:为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为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随意弃舍或分与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种己物?制可有一切金属,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床,大座,木钵,木屐。一切土器,除莲花形洗足盆,土钵。
不许蓄有一切黄金、银、武器、非受资具,为玩乐而蓄有诸金属。不许受田园,除受骑乘,如象、马、牛等。家畜,如羊、鸡、猪、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罗。又不许有捕水陆生灵工具及一切乐器。
比丘、沙弥之己物,若彼死亡,则其己物,为僧众所有。其钵及衣,可分与瞻病之比丘。其轻物,亦可分与。瞻病之沙弥,应与比丘同等分。重物则归僧众,为僧众所共有。
比丘虽有遗嘱分与己物,但死后、遗物仍归僧有。故比丘欲分与何物与何比丘,须死前分与。
比丘离去,或返俗,或不认为己有之物,归入僧物。
佛许己物作共用物,但须和好共用,此具五项:一、先相识者。二、先相友者。三、彼尝许用。四、双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当生欢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忏罪者,有波罗夷罪,必返俗。可忏罪清净者,为犯僧残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则名无惭愧者。
发露犯轻戒罪,当对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经中言:犯戒比丘,当偏袒长跪合掌,对一比丘言:“大德!我犯如是戒,我今发露所犯。”
受忏比丘应言:“汝见罪耶。”
忏罪比丘应言:“我见。”
受忏比丘应言:“汝应长时摄护。”
如是,则所犯罪,经发露忏净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应如法白言:“大德!我于所犯戒有疑,我无疑时,当如法忏悔清净。”
发露告罪,应向一同住比丘,不许向别住处比丘或在行别住比丘发露。
犯舍堕,许舍与僧或比丘,彼犯舍堕比丘,当入僧众,偏袒长跪合掌,依法白舍。由一有慧比丘受忏,如是,舍则向僧众舍,发露则向比丘发露。
僧众中舍,受忏比丘应向僧众白言:大德僧听!某比丘有如是名,见罪发露忏悔。若僧时到,我受如是名比丘忏悔。
共犯戒,不许相向发露受忏。
发露:应如实白名、白事、白数。如数多而白数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即犯多戒,而单说一戒名。又不许在寺界标外发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认为犯罪,名不见罪。或知犯罪,而不发露,名不忏罪。如是二种比丘,佛许僧中举其罪,不与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见罪忏罪后,始许其再入僧众。
系 念 受 持
佛所许随身资具,若比丘须备置应用,则必系念受持。应系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为三衣,许称名系念各一件。钵,尼师坛(即坐具),许各一件。卧布、面巾、拭囗巾、滤水布、袋等,合称段布资具,无限数。以上皆许系念受持应用。掩疥衣,许在病期系念受持。雨水布,许雨季四个月,病愈及雨季过,当舍。
有制定数额之资具,可系念一件;无制定数者,可系念多件。
系念受用,应如是系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随衣换文)。”
系念:或身系念,谓以手触彼而念。或囗系念,谓不必手触,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处,应言:我置如彼大衣。
许用一件之资具,如需更易新者,当先向原资具,行舍系念,如向大衣念言:“我舍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则必点净。
系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与人。二、盗劫去。三、共用友取去。四、退转为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变女人形。八、舍系念受持。九、破漏(此则指衣及钵)。
说 净
衣、随衣、钵 ,制可蓄若干件。若过量数,称蓄长,即为多余之积蓄,故必说净,声明此多余之衣,愿施与他人,随彼取用。
若说净为对首说净,欲说净衣。即向一比丘说:“我今于此衣说净,施与大德。”
若说净为心念说净。即言:“我今此衣,净施与法友如是名比丘。”
即说净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净者弃舍,否则犯单堕,求舍时言:“此衣是我所有,随大德取用,随大德弃舍,随大德因缘作。”
四 大 依 据
佛所不许受持及许受持诸食用物,因时间或地方关系,而有殊异之处,可依此四大依据判定之:
一、佛无制为…
《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