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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P4

  ..續本文上一頁應知量而用,莫令損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與人。托缽所得未食用物,製不許分與在家人,除分與在俗父母及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悭吝,但令施主護法,不退信心故也。

  第十九品 四時藥

  藥:即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種:

  一、時食藥,自早至午之粥飯。

  二、非時食藥,可留一日一夜之漿類食品。

  叁、七日食藥,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盡形壽藥。

  時 食

  時食有五種:一稱般遮蒲善尼,即五啖食。謂一切糧煮造之飯、麨、面、豆、麻餅等。亦稱豆飯、幹飯、幹餅(可供飽餐之餅類)、魚、肉等五,此爲時食之主食。一稱般遮珂但尼,即五嚼食物,爲植物之根、莖、葉、花、果等五,亦列爲時食。

  飯麨、幹飯、幹餅,爲麥、米、糯、豆、麻等製食品。

  魚,謂蝦、蟹、蛤一切水族,無特禁。

  肉謂二足、四足獸類之肉。禁人肉、人血、象、馬、狗、蛇、獅、虎、熊、豹等獸肉。又禁爲供僧而殺之一切肉類,亦禁疑爲己殺之一切肉。

  淨肉:謂可食之肉,即比丘不見其殺,不聞其殺,不疑其爲供養于己而殺之肉,即叁淨肉。

  比丘食魚、食肉,佛世已有诤議,提婆達多嘗請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僅禁食不淨肉。此當因比丘托缽受食,選擇太嚴,反受其累,故開食叁淨肉。

  嚼食物之有屬核果類,或屬根類,可再種植者,應先令其爲可受。謂可受而食之,即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時食食物,于非時(即過午後)食之,犯非時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每日應行乞每一日之食,不許藏蓄經宿,預爲明日之食。後開遠行比丘,得蓄米、豆、鹽、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開若有信心人,將銀錢交與作可受食人(爲比丘作飯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過其定額。

  既開遠行比丘蓄食,則當開寺有蓄可受食物處(可藏比丘食物處,亦即香積廚),計分四種: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爲廚房)。建時,白僧衆爲蓄可受食地,亦即現稱爲寺廚房。當建築時,僧衆應合力共造,並共叁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臥可受食地(臨時廚房)。無壁之廚房,牛可就臥或可行過出入之地,意指小廚房或可遷徙之臨時廚房。

  叁、在家房(在家人建廚房供寺)。在家人爲供寺比丘而建築之廚房。

  四、僧施設可受房(僧衆指定爲廚房之房舍),即僧衆指定爲廚房,須行單白羯磨者。製令設在寺界際,蓋有遠庖廚之意。

  雖在可受處食物,是內宿、內煮、內熟,仍不可非時食。

  有可受處,佛意令在一處煮造食物。今造僧房,幾每房各系念白爲可受處,故每房各自蓄煮食物,甚爲人所厭惡矣。

  非 時 食 物

  果漿:稱非時食。共有七種果漿:庵婆羅——即芒果、詹葡果——有核蕉、無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蓮藕、頗羅沙——即荔枝。

  取漿法:用布榨出果漿。以水滴淨(即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鹽,令味適飲。漿應生飲,不許煮飲。糖鹽應非蓄經宿者。不許煮,意當勿使過濃。

  非時漿不許經宿,即不可貯藏過一夜,意恐化爲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稱爲七日藥。有酥、生酥、油、蜜、蔗漿。可于非時服食,以可治黃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許用獸脂油,但不許食非時製脂,不許食熊、魚、鲨魚、豬、驢脂。植物油非時製者,亦不許食。芥油可于時內自製。蔗漿非時製者,亦不許飲。

  非比丘自製之七日藥,比丘受供後,可終日食。過午後,不許與食物同食。蓄過七日,犯舍墮戒。

  盡 形 壽 藥

  藥:分爲根藥、藥汁、樹葉、樹脂、鹽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視爲藥。右許隨時服食,除無病服食,犯突吉羅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用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諸比丘衆共用,稱爲僧物,亦稱常住物。僧物有二種:一爲輕物,一爲重物。

  缽、叁衣、腰帶、針、刀、刺刀等,是輕物,可互分與。佛製許立若幹比丘,負責分諸輕物,與衆比丘。分飯食及受施主供養而分飯食之比丘,稱分與食者。負責分叁衣比丘,稱分與衣者。分藥及小資具,稱爲分與藥者。

  分食或叁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則全寺分;不足、則依臘分,至物完爲止,俟再得物,再續分之。

  分藥無定製,分小資具亦同,當依比丘所需,白衆後分與之。

  僧住處用物,非消費用等物,即屬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爲重物。不可分與,應保護守管,爲公共物。共分五類:

  一、土地及寺,分爲二:一爲寺內之建築及樹木,二爲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爲二:一爲房,二爲僧房之土地。

  叁、僧住處用物,分爲四:有臥床、凳、褥、枕。

  四、金屬物分爲九:爲瓶、甕、盆、釜、大刀、斧、削木鋤、掘鋤、鑽。

  五、建築材料及用物,分爲八:有藤、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製品、泥製品等。

  製不許棄舍或分與重物,唯指不許分與與個人,但許以劣者易善者。又許在饑馑時,可將劣物易食物,以維持僧住處。又許若于僧衆有利益時,可以寺地,易較好之土地。

  廢寺之用物,如床座門戶,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則廢寺再興建時,彼自用比丘,當送還寺。

  寺租在家人田園,收益供僧者,除租費外,應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園,未嘗見也)

  塔 物

  塔物:爲施主供養寺內某一塔之物,製不得移供別塔,違者犯突吉羅罪。塔亦分輕物、重物,輕物如供塔燈油,或淨塔人雇款。重物則保管收益,預作爲興修塔費。

  己 物

  己物:爲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爲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隨意棄舍或分與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種己物?製可有一切金屬,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床,大座,木缽,木屐。一切土器,除蓮花形洗足盆,土缽。

  不許蓄有一切黃金、銀、武器、非受資具,爲玩樂而蓄有諸金屬。不許受田園,除受騎乘,如象、馬、牛等。家畜,如羊、雞、豬、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羅。又不許有捕水陸生靈工具及一切樂器。

  比丘、沙彌之己物,若彼死亡,則其己物,爲僧衆所有。其缽及衣,可分與瞻病之比丘。其輕物,亦可分與。瞻病之沙彌,應與比丘同等分。重物則歸僧衆,爲僧衆所共有。

  比丘雖有遺囑分與己物,但死後、遺物仍歸僧有。故比丘欲分與何物與何比丘,須死前分與。

  比丘離去,或返俗,或不認爲己有之物,歸入僧物。

  佛許己物作共用物,但須和好共用,此具五項:一、先相識者。二、先相友者。叁、彼嘗許用。四、雙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當生歡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忏罪者,有波羅夷罪,必返俗。可忏罪清淨者,爲犯僧殘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則名無慚愧者。

  發露犯輕戒罪,當對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經中言:犯戒比丘,當偏袒長跪合掌,對一比丘言:“大德!我犯如是戒,我今發露所犯。”

  受忏比丘應言:“汝見罪耶。”

  忏罪比丘應言:“我見。”

  受忏比丘應言:“汝應長時攝護。”

  如是,則所犯罪,經發露忏淨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應如法白言:“大德!我于所犯戒有疑,我無疑時,當如法忏悔清淨。”

  發露告罪,應向一同住比丘,不許向別住處比丘或在行別住比丘發露。

  犯舍墮,許舍與僧或比丘,彼犯舍墮比丘,當入僧衆,偏袒長跪合掌,依法白舍。由一有慧比丘受忏,如是,舍則向僧衆舍,發露則向比丘發露。

  僧衆中舍,受忏比丘應向僧衆白言:大德僧聽!某比丘有如是名,見罪發露忏悔。若僧時到,我受如是名比丘忏悔。

  共犯戒,不許相向發露受忏。

  發露:應如實白名、白事、白數。如數多而白數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即犯多戒,而單說一戒名。又不許在寺界標外發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認爲犯罪,名不見罪。或知犯罪,而不發露,名不忏罪。如是二種比丘,佛許僧中舉其罪,不與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見罪忏罪後,始許其再入僧衆。

  系 念 受 持

  佛所許隨身資具,若比丘須備置應用,則必系念受持。應系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爲叁衣,許稱名系念各一件。缽,尼師壇(即坐具),許各一件。臥布、面巾、拭囗巾、濾水布、袋等,合稱段布資具,無限數。以上皆許系念受持應用。掩疥衣,許在病期系念受持。雨水布,許雨季四個月,病愈及雨季過,當舍。

  有製定數額之資具,可系念一件;無製定數者,可系念多件。

  系念受用,應如是系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隨衣換文)。”

  系念:或身系念,謂以手觸彼而念。或囗系念,謂不必手觸,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處,應言:我置如彼大衣。

  許用一件之資具,如需更易新者,當先向原資具,行舍系念,如向大衣念言:“我舍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則必點淨。

  系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與人。二、盜劫去。叁、共用友取去。四、退轉爲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變女人形。八、舍系念受持。九、破漏(此則指衣及缽)。

  說 淨

  衣、隨衣、缽 ,製可蓄若幹件。若過量數,稱蓄長,即爲多余之積蓄,故必說淨,聲明此多余之衣,願施與他人,隨彼取用。

  若說淨爲對首說淨,欲說淨衣。即向一比丘說:“我今于此衣說淨,施與大德。”

  若說淨爲心念說淨。即言:“我今此衣,淨施與法友如是名比丘。”

  即說淨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淨者棄舍,否則犯單墮,求舍時言:“此衣是我所有,隨大德取用,隨大德棄舍,隨大德因緣作。”

  四 大 依 據

  佛所不許受持及許受持諸食用物,因時間或地方關系,而有殊異之處,可依此四大依據判定之:

  一、佛無製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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