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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佛教戒律與家庭倫理(張國剛)▪P4

  ..續本文上一頁煌詩歌中還有雲辯的其他一些作品,其中的《右街僧錄圓鑒大師雲辯進十慈悲偈》論君王、宰臣以下各色人等發慈悲心的好處,頗多勸善之言。[26] 圓鑒大師雲辯其人其事又見于《洛陽缙紳舊聞記》卷一《少師佯狂》和《佛祖統紀》卷四十二《法運通塞志》、五十二《國朝典故》。可知他是五代後唐至後周活躍于洛陽、開封一帶的著名俗講僧,後唐明宗天成元年(926)皇帝誕辰曾應邀赴內殿講論,據說直到後晉時都如此。[27] 敦煌發現的雲辯的詩文是從內地傳抄過去的。如此看來,雲辯講的《二十四孝》的變文其意義就超出了敦煌一地,而是當時社會的普遍情況。雲辯也不是一般的僧人,而是上可以通天,中可以結交衆多居士和讀書人(雲辯的詩文就是自稱長白山人李琬受沙州和尚的請求而抄寫去的),下則爲一般讀書郎所熟悉。佛教的這種廣泛的宣傳活動能力是儒家所未曾有過的。即使圓鑒大師雲辯所講的《二十四孝》可能與後世流傳的《二十四孝圖》中的人物有出入,但是圓鑒的押座文仍然使我們有理由推測,人們一般觀念中儒家倫理教育通俗教材的二十四孝故事,極可能是佛教徒最早編纂的[28],並且通過像雲辯這樣神通廣大的僧人宣講到群衆到中去,最後通過國家權力的力量在全國提倡和推廣。

  仔細探究一下佛教編纂的孝道故事,可以發現如下叁個特點。其一,佛經孝子故事被改造吸收進入《二十四孝圖》故事,並且中國化。例如重慶大足山佛教孝道石刻第六則“釋迦因地爲睒子行孝”乃本于《睒子經》古印度迦夷國孝子睒子以孝感動天地的故事。它被《二十四孝圖》的編者改寫成郯子的故事。事亦見于《法苑珠林》卷四十九《忠孝篇·睒子部》:睒子事失明的雙親至孝,一日,睒子披鹿皮在山澗取水,誤被獵人射瞎雙眼。睒子爲從此無法照顧父母而痛哭。此事感動了天神,不僅使睒子眼睛轉好,而且雙親也複明了。敦煌莫高窟第299、301、302、417、438、461窟都繪有這個故事的經變畫。在二十四孝圖中,它演變成春秋時期郯國的國君郯子以鹿乳奉親的故事。此外如二十四孝中割股療親之類,也明顯帶有佛教割肉供父母的痕迹。

  其二,佛教經典和變文中也吸收了許多儒家的孝道故事,並且廣爲鋪陳。這裏試舉《佛說父母恩重》的宣傳爲例。這個佛經最早的本子除睒子(閃子)外,還收入有叁個《二十四孝圖》中的孝子故事(丁蘭、董黯、郭巨)。顯然是中土所造作的經典。《開元釋教錄》卷十八因此而判斷它爲僞經,于是此後的經文刪去了丁蘭等叁個中土孝子的故事。這些原本和刪節本都出現在敦煌文書中。敦煌變文中有幾份《佛說父母恩重經講經文》,莫高窟有四鋪《報父母恩重經變》壁畫。甘肅博物館收藏的還繪製了《報父母恩重經變》的絹畫,以便在向世人宣傳時,可以挂出講解。敦煌變文中的董永、舜子的故事,也是俗講僧人編纂演唱的。可見儒家宣揚的孝子,也被佛教廣爲吸收。

  其叁,儒家的孝道最重要的是祭祀、供養、後嗣,而佛教則把父母的種種恩情和兒女的孝道做了具體化的宣傳。佛經中詳細描述了父母恩德的種種細節。重慶大足石刻中父母恩重經變圖中,有父母“十恩”圖:懷胎守護恩,臨産受苦恩,生子忘憂恩,咽苦吐苦恩,推幹就濕恩(謂母親在孩子尿床時推幹就濕),哺乳養育恩,洗濯不盡恩,爲造惡業恩(謂父母爲兒女婚嫁操辦酒席而殺生造業),遠行憶念恩,究竟憐憫恩(謂父母即使百歲也爲兒女操心)。這個經變的原本可能出自敦煌P3919號卷子《佛說父母恩重經》。[29] 宗密《盂蘭盆經疏》卷上中也有“十月懷胎”、“推幹就濕”等內容,[30]可見是佛教一貫宣傳的東西。

  六、後論

  綜合以上的論述,可見,不僅佛教針對在家和出家信徒所定的戒律和規約,確實包含了豐富的倫理價值和修身思想。而且即使是所謂典型的儒家倫理觀念,也充滿了佛教的倫理內容和思想烙印。與儒家倫理相比,佛教戒律及其他經典中的倫理思想主要特點是:

  第一,佛教的倫理要求具有社會組織對其成員要求的約束性和強製性。早期儒家經典中的道德論述不具有這種規約性。儒家倫理比較多的經書如《論語》、《孟子》、《禮記》、《孝經》等都是一般的禮儀規範和道德標准,不像佛教戒律那樣具有強製性和約束力。唐宋以後的家法和族規恰恰接受了佛教戒律的這種規約性,把倫理要求變成了法律要求。從而完成了與《唐律疏議》等國家法律的一致。

  第二,佛教的倫理規範具有系統性和具體化的特點。而儒家經書中的倫理要求,正如唐玄宗《孝經序》所說的:“雖因心之孝已萌,而資敬之禮猶簡。”即使孔子總結歸納出了繁缛的禮節條文,但是,還不屬于倫理和修身規範方面的系統規定。而佛教戒律和經典中的倫理思想則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後世家法族規也是具有很強系統性的規範。

  第叁,佛教倫理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與儒家倫理和博愛思想的等級性、不平等性形成鮮明的對比。佛教倫理強調衆生平等,人人皆可成佛,所以,修身養性之學適用于一切人。佛教的倫理是以個人爲本位的,而儒家修身則具有濃重的政治取向,是以治國、平天下爲目標的。後世的家法族規也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範。總之,中古以後的世俗倫理中,包含了豐富的佛教內涵。內在的佛教(也包括道教)倫理意識,外顯爲儒家教化形式,是中古以後中華世俗倫理和處世態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張國剛:南開大學曆史學院暨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教授)

  [1]代表性論述見沈善洪、王鳳賢著《中國倫理學說史》(上)第叁十章《隋唐佛學中的倫理思想》,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 主要著作如王月清著《中國佛教倫理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3] 《梵網經》卷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

  [4] 譯成漢文的律經有上座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也有人認爲此爲《十誦律》的別譯)、《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解脫戒本經》(只譯出戒部而未傳廣律),大衆部的《摩诃僧祗律》六部,不算一、五兩部的情況,故成“四律”。“五論”是解釋四律的,計有《毗尼母論》、《摩得勒迦論》、《善見論》、《薩婆多論》、《明了論》。

  [5] 參見勞聖武《佛教戒律學》第叁章,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63-73頁。

  [6] 參見聖俨《戒律學綱要》第七篇《叁世諸佛的搖籃——菩薩戒綱要》,臺北,佛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31-340頁。

  [7] 關于《梵網經》是否漢地所造,聖俨《戒律學綱要》有所辨析,見該書第337-339頁。

  [8]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菩薩地戒品》,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叁十。

  [9] 如宋僧宗赜《禅苑清規》,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校點本。有關禅宗的清規,收入《大藏新纂卍續藏經》第六十叁卷,日本平成元年(1989年)版,臺北白馬精舍印經會印行。

  [10] 宗密《佛說盂蘭盆經疏》卷一,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叁十九。

  [11] 《梵網經》卷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本節凡引此經者不另出注。

  [12] 《善導大師全集》,第46頁,臺北,和裕出版社,2000年版

  [13] 宗密《佛說盂蘭盆經疏》卷一,《大正新修大藏經》卷叁十九

  [14] 《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第938頁。

  [15] 《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第947頁。

  [16] 《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第954-955頁。

  [17] 並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

  [18] 《大藏新纂卍續藏經》第六十卷,第434頁,日本平成元年(1989年)版,臺北白馬精舍印經會印行。

  [19] 《優婆塞戒經》卷叁《攝取品》第十叁,《大正新修大藏經》卷二十四,第1047頁。

  [20] 參見周一良《論梁武帝及其時代》,載《魏晉南北朝史論集續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46-47頁。

  [21] 《金明館叢稿二編》,《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下冊審查報告》,叁聯書店,2001年版第284頁。

  [22] 智圓《閑居篇》卷十九《中庸子傳》。

  [23] 智圓《閑居篇》卷十九《中庸子傳》。

  [24]現在見到的所謂《宋刻孝經附二十四孝圖說》(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其實是乾隆內府藏本,據《二十四孝圖》所附題跋,知是1935年組織儒佛合一救劫會時發現的。見江玉祥《元刊〈二十四孝〉之蠡測》,收入萬本根、陳德述主編《中華孝道文化》,巴蜀書社2001年版,第230-243頁。

  [25] 收入黃征、張湧泉校注《敦煌變文校注》,並參見注1按語,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154-1155頁。

  [26] 徐俊纂輯《敦煌詩歌殘卷輯考》,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612-614頁。

  [27] 參見徐俊纂輯《敦煌詩歌殘卷輯考》,第605-607頁按語。

  [28] 關于漢唐時期社會上流傳的《孝子傳》及孝子故事的情況,參見鄭阿財《敦煌孝道文學研究》,第467頁《二十四孝探源》,臺北,石門圖書公司1982年版。

  [29] 錄文見黃征、張湧泉《敦煌變文校注》,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996-998頁。參見胡文和《大足寶頂〈父母恩重經變〉再研究》,見萬本根、陳德述主編《中華孝道文化》,巴蜀書社2001年版,第325-329頁。

  [30] 見《大正新修大藏經》卷叁十九。

《中古佛教戒律與家庭倫理(張國剛)》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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