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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因中有果品第七

  百論釋義破因中有果品第七

   因果是衆義的中心,立信的根本,明因果、辨是非名爲智者,不懂因果、不辨是非是愚者,是糊塗人。然世間學派和教派講因果的確實不少,而能正確無誤地講透因果的確並不多。只有佛教最能說明因果。叁論也不正談因果,重點在批破不正確的因果。《知度論》廣講因果。以下兩品就是專破古代印度兩家外道不正確因果。

   叁雙六品破法,兩雙已畢,今是第叁雙破因中有果無果。破一異情塵兩雙攝法已盡。大有與萬物一體異體,破此一異由外人法義攝盡;內情外塵是十二處,攝一切法,破此情塵則內學法義攝盡。若這樣說,上來破法已盡,今再破者凡有通別二義:通義者第一上來破法雖盡,但純根未悟,外人重立所以更須重破。二者因受悟不同、觀門各異,上來已說不一不異、非內非外兩種觀門,今次明非有非無,不生不滅觀門令悟入實相。叁者爲破外人邪見因果申正因果,外人定執因中有果和因中無果皆是邪計,今破此邪計申明因緣因果,不斷不常方是正道,如後文約十二因緣辨明因果就是其例。四者此論正破外道傍破內學,佛滅後八百年時,小乘佛教分裂成五百部,偏執同于外道,障礙佛經,今破外道兩家兼破上座部和大衆部。上座部明二世有義,同因中有果,大衆部主張二世無義,同因中無果。毗昙同上座部,成實同大衆部,今破此內外邪執故有此兩品。

   次就別義也有四義:一者神品破人,四品破法,今外人舉因果總救人法。因中的人叫作者,果中的人叫受者;因中的法叫善惡,果中的法叫苦樂,既有此因果則人法皆有。二者救上情塵,情塵各有因果,如說:從微塵生四大,從四大生諸根,這是身內。外因果者,從微塵成色法,由色法作成瓶,既有內外因果故情塵不空。叁者有爲諸法,有體有相,因果事物是諸法的體,生住異滅是有爲法的相,既有體相便有諸法,既有諸法豈無情塵!四者與前品問答接次相生,覽文自見。

   又生起此二品者,外人雲:一異情塵若不可得者,因果是衆義之大宗,立信的根本,不能說沒有因果,若說沒有因果便是邪見人,死入地獄,所以應有因果,有因果則有人法,一切皆可成立,今破此等定執故有此兩品,先破因中有果後破因中無果者,內外學派略同,內學先有上座部執二世有義,次有大衆部計二世無義。部派佛教時期薩婆多部執二世有,次後成實學派計二世無。中國南北朝時大乘諸師講佛性因果有當現二常的說法,所謂現常者,認爲衆生在生死中現在就有法身體用,法身是常住的,具足此現常爲有,只爲煩惱覆蓋不得顯現而已。所謂當常者,認爲衆生于生死中現在沒有法身體用,當來修行功成圓滿證得常住法身名爲當有。在異學中先有數論派因中有果,次有勝論師執因中無果,偏執邪計既是先有後無,故而今破也是先破有次破無。又所以偏破因中有果因中無果者,因爲凡夫外道所說的有無都是定性的有無,無不是有,有不是無,這種有無是二邊之見。障蔽中道正見,是諸多邪見的根本。如《法華經·方便品》說:“入邪見稠林,若有若無等。依止此諸見,具足六十二,深著虛妄法,堅持不可舍。”故有無二見,衆生多執,世所盛行,如數論師二十五谛以因中有果爲宗,勝論師六谛義中以因中無果爲宗,乃至佛法內部,毗昙執有,成實計空。今破其有無令悟中道,所以雙破有無。

   甲一  破有不失義

   外曰:諸法非有住,有不失故,無不生故一一修妒路

   此文有叁義:一是反駁論主,論主前文說,諸法念念不住故無現在時,外人今反駁道:諸法非是不住,以此彈斥論主。“有不失故”是外人立宗,轉因爲果,果成而因不失,如因泥成瓶,瓶果作成後而泥體並無損失,因果一體,果不失因。數論派二十五谛從冥谛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五塵乃至從四大生諸根,從細至粗因果相生都無所失,故立有不失義。又外人立有不失義,還可以證明“非不住”義。“無不生故”是表示不同勝論師因中無果的主張。

   有相諸法如泥團,從團底,從底腹,從腹咽,從咽口,前後爲因果,種種果生時,種種因不失。若因中無果,果則不生。但因變爲果,是故有諸法。

   注文釋偈本後兩句,先釋“有不失故”,“有相諸法如泥團”,這是舉例子,如用泥團作瓶,當然要先選擇適當的土質作原料,將土和成泥塊就叫泥團,用泥團作瓶時是說先從瓶底作起,從底往上漸大作到瓶的腹部,故言“從團底、從底腹”。腹部作好了再往上漸細便作到瓶的咽喉處,咽喉往上便是瓶口又要張開,故言“從腹咽、從咽口,瓶就是這樣作成的。這裏有多層因果關系,比如說選土是因,和成泥塊是果,泥團是因作成瓶底是果,瓶底是因作成瓶子是果。這多層因果都是同時存在的,所以總結說:“種種果生時,種種因不失。”這就是數論派的因果同時論和因果一體的有不失義。這裏的“種種果生時,種種因不失”,這狹義講就是指的“從團底,從底腹”說的,就廣義講就是通指宇宙問一切因果。“若因中無果,果則不生”,這是駁斥勝論派,勝論派主張因中無果能生果。數論師批駁說:因中有果才能生果,因中我果怎能生果?“但因變爲果”一句,是數論師爲防備有人發難而說,有生可能這樣發難:因既不失果何能生,是故釋言,因變爲果故有果生,而果體還是因體,故是“有不失義”。“是故有諸法”這是成立有情塵一異等諸法批駁論主說一切皆空的主張。

   內曰:若果生故有不失,因失故有失一一修妒路

   破外人“有不失”義。偈本有二句:頭一句重疊外人“有不失義”,第二句是論主破”有不失義“,外人說:果生故有不失,今論主破言:若因相失便是無因,無因就是失。又若因不失,果則不應生,外人說因變爲果故。又若因既不失,因應不變,在因若變因相則失。又若果生時因既不失,則因果便無差別,既有因果的不同,果時不能再說是因,如瓶燒成時名果,不能再說它是泥塊,果生時因相消失,故言“因失故有失”。

   汝言瓶果生時泥團不失,瓶即是泥團。若瓶果生是時生泥團因故,是則無因。若泥團不失,不應分別泥團、瓶有異。今實見形、時、力、知、名等有異,故有應失。

   注文第一句先抓住外人果生時“有不失”的主張,“瓶即是泥團”以下正破。凡有四破:第一作即是破,若瓶果生時泥團的因不失者,那可說泥團就是瓶,瓶就是泥團,哪還有什麼因果的區別!第二名失因破,若瓶果已成,這時泥團不複存在,這叫失因,也就是無因,既已失去泥團的因,這時泥團不複存在,這叫失因,也就是無因,既已失去泥團的團,怎能還有“有不失”呢?第叁是無異破,假若瓶果已生,泥團之因還在,這就不應分別說哪是泥團,哪是瓶果!瓶與泥團就沒有差別,但事實不是這樣,可見果成不是因不失。第四舉出五種現象說明因果不同。五種現象:一是泥團的形狀和瓶的形狀不同,瓶果若成泥團的形狀便不複存在。第二時間不同,泥團時不是瓶時,瓶時不是泥團時。第叁力用不同,力用就是作用,泥的作用和瓶的作用不同。第四認識不同,因果兩種形相給人的認識印象不同,一種是對泥的印象認識,一種是對瓶的印象認識各不相同,第五是名字不同,昨天還是泥塊或叫泥團,今天製成了瓶子就叫它瓶,名稱不同因果本異。有這五個方面的不同,所以不是有不失義。

   外曰:如指屈申一一修妒路

   指雖屈申形異,實是一指;如是泥團形、瓶形雖異而泥不異。

   “如指屈申”就是說:比如手指頭一屈一申,一屈一申表示手指的形狀不同,以救上來失因之義。外人當時未必發言,可能只舉動手指頭一屈一申表明手指的屈和申形狀雖有不同,其實還是一指而指體不失,比如泥團和瓶的形狀雖有不同,而泥體是一,有性不異。又上文說有五種現象證明因果不同失因,今手指也有這五種現象不同而並不失一指,可見有不失義是對的。

   這裏外人舉手指通難略有叁義:一者現事可見容易懂故;二者不必口言,只須屈申動指就行;叁者外人明有不失義可有二種;上來已就外界無情事物瓶等因果明有不失義,今次以下是就有情衆生內身明有不失義。就衆生內身明有不失義又二,一是別舉手指明有不失義,二是就整體人少狀老明有不失義。

   內曰:不然,業能異故一一修妒路

   屈申是指業,指是能。若業即是能者,屈時應失指。複次,屈申應是一,如汝經泥團即是瓶,故指喻非也。

   “業”是業用,手指屈申是手指的作用。“指是能”,“能”是指體,手指能屈能申,故手指名爲能,若無手指誰在屈申?屈申只是手指頭的作用,如刀以鋼鐵爲體,以割切利鈍是刀的用,故體用不同。

   依外人義,泥團就是瓶,因爲泥和瓶皆是體法,各有各的用處,但不能說用就是體,用有多種,體只一個。外人以屈申比泥瓶則屈申皆成指體,若屈申皆是指體,那就成爲多體了。手指是體,屈申又是體,豈不是多體?今論主意,屈申只是手指的作用而不是指體、手掌上的叁節骨肉才是指體。外人說泥團就是瓶,用屈申比作泥和瓶這是錯誤的。若屈申與指不異者,應招七難:一者以屈申同指,手指是一,屈申也應是一。二者以手指同屈申,屈申是二,手指也應是二。叁者手指是一而屈申不是一則手指與屈申異。四者屈申是二而手指不是二則屈申與手指異。五者欲令屈申與指一體而又不相從同,便墮又一又異二過。六者屈申與指若是一體,屈時既無申,屈時應無指,若屈時還有指,則屈時應有申。第七屈申與指若是一,手指是一,屈申是二,也應屈申與指若是一,手指是二,屈申爲一,受顛倒過難。

   外曰:如少、壯、老一一修妒路

   如一人身亦少、亦壯、亦老、因果亦如是。

   此救上業能體用不同的責難。外人說:比如一個人,雖有少年、壯年和老年的不同而終是一個人,同樣,雖有屈申的表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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