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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塵品第六

  百論釋義破塵品第六

   上品破身內根情,今破身外塵境。身內有眼耳鼻舌身意六情,外境有色聲香味精觸法六塵。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覺觸、意知法。這是六根對六塵內外合稱爲十二入,也叫十二處,再加中間六識名十八界,衆生了解外在環境無不由此完成。然而衆生場從無始以來迷失本性,識知由無明而起,於所緣境不能如實了知。外境虛妄,衆緣所生,由心所現,無有實性,但衆生認爲真實。妄塵不實,認爲真實,就是無明。以妄見有塵緣,便於塵境起淨不淨想名爲顛倒知見,這就是從於無明生顛倒知見,見淨顛淨便起貪心,見不淨顛倒起于嗔心,由貪嗔因緣則造諸業,由業因緣招生死苦報,此是衆生所以流轉生死六道者之所由來。若能悟塵境本空,不起分別則無明便滅,以無明滅故淨不淨倒想也滅,倒想滅故便不起貪嗔癡煩惱,煩惱無故則不造業感苦,心淨明了即得解脫,是故破內情外塵,觀諸法空,有大利益。

   又明破塵者,是但破塵想,實不破塵,因無塵可破故耳。如下《破空品》說:“譬如愚人,見熱時焰,妄生水想,逐之疲勞,智者告言:此非水也,爲斷彼想,不爲破水。如是諸法性空,衆生取相故著,爲破是顛倒故言破,實無所破”。故《維摩經》言:“但除其病,而不除法”,也是此意,以無法可除故耳。或者問道:既是破想,爲何不名爲“破想品”,爲什麼叫“破塵品”?今答:本無有塵,想謂有塵,今破想即是破塵。人想計有塵,此塵山妄想生,故破塵先須破想方能徹底破塵,想外實無有塵。故《百論》說:但破水想,實不破水。這樣則心境同時俱破,不同唯識家義,但破外境,不破內心。心境是緣起相待而有,有心必有境,無境也不能生心。又塵識義者,凡有二種:一者實性的塵和識,世谛皆無:二者緣起假名的塵和識,世谛悉有。以本末而言:實由心計有塵,心外實無有塵。此是以心爲本,以塵爲末,這本末之言,故非有無之義,若言無塵有識者,這是借識破塵,一往方便之談。若就聖智真理而言,則塵識俱無,約凡情世谛而言即塵識俱有,不同他家塵識一有一無。或計塵識二俱實有。《百論》雖說是破諸外道,實際是破一切凡情的共有妄見,末法佛弟子也屬一般凡情,應以此論觀點檢查自己,不要用來專門破他人,要用來破除自己的顛倒妄想,作爲觀法修持,以期轉變凡情,方不負菩薩造論破邪顯正救世之心。

   甲一  破塵法

   乙一  破外道計塵

   丙一  破色塵

   丁一  破外道自立叁塵

   戊一  破瓶是現見

   外曰:應有情,瓶等可取故一一修妒路

   今現見瓶等諸物可取故。若諸情不能取諸塵,當用何等取?是故知有情能取瓶等諸物。

   上品初,外人引根情的別法證明有我所的通法,今是舉所取的別瓶,證明有根情不無,故將塵境來救根情。今破外人瓶塵令其根情不能成立。外人說:若無根情以何緣取瓶塵?既有所取的瓶塵,應有能緣的眼睛。

   內曰:非獨色是瓶,是故瓶非現見一一修妒路

   瓶中色現可見,香等不可見,不獨色爲瓶,香等合爲瓶。瓶若現可見者,香等亦應現可見,而不可見,是故瓶非現見。

   然破可見種,若以理奪,外人以所取證有能取,我即可以能取例破所取,能取的根情上已被破,既然已無,能取既無,豈有所取!論主慈悲,隨立而破,未用此理奪。然能見的眼睛既爲六根之首,所見的色境也屬六塵之初,故上品破能見的眼根,此品破所見的色塵。論主的破意,外人以色聲香味觸五塵成瓶,今但見瓶上的色塵,未能見到全瓶,你怎能說瓶是現見?若瓶實可現見,瓶應獨爲色法所成,不應爲五塵所成。若是五塵成瓶,瓶遂可現見者,則五塵應皆可現見。若五塵皆爲眼所見,是在塵便亂,在塵若亂,五根也亂,今根塵實不混亂,故瓶不應現見。又瓶若爲可見色物合成故可見者,也爲聲香味等不可見物合成瓶應不可見。又瓶具有可見和不可見兩種物質合成,即應具有可見和不可見二義,爲什麼你只說瓶是現見?然外人說的是總瓶可見,也是總男女可見,總莊村城鎮可見,這不僅是外道,世間一切人包括佛教徒,舉止無不皆作是見,今破瓶一分可見不得言瓶可見,同樣,破男女一分可見不得言男女可見,破莊村城鎮一分可見不得言村莊城鎮可見。此遍破大小內外一切顛倒心。若細心觀之,總之與別,一分多分皆是相待而有,畢意無有如此實塵,故皆不可見。譬如愚人謂焰爲水,畢竟無水,何有總別一多的塵境?論主慈悲,恐鈍根不能理解,故借別妄止其總妄,故言一分可見多分不可見耳,若執一分可見是實,便不解諸佛菩薩借妄止妄的意義。

   外曰:取分故一切取,信故一一修妒路

   瓶一分可見,故瓶名現見,何以故?人見瓶見,信知我見是瓶。

   這是外人救上瓶非現見的說法。外人的意見:緣色這一部分就名爲見瓶,故言:“取分故一切取”。“信故”是說,世間人皆相信,不但是我這樣認爲,一切世間人若見瓶色一分都相信自己見到了瓶,可見外道與一般凡情認識是一致的。“取分故一切取”是外人自立宗義,“信故”是引世人作證。

   內曰:若取分不一切取一一修妒路

   瓶一分色可見,香分等不可見,今分不作有分,若分作有分者,香等諸分亦應可見,是故瓶非盡可見,是事如破一破異中說。

   此明見色這一部分,不能成爲瓶的一切皆見,否定外人說的“取分故一切取”。如眼一根名能見,其余諸根不名能見,今也是色塵一分名可見,其余香等四分不名可見,瓶的成分多分不可見,如何能成現見?你若言見色這一部分即是一切皆見,應五塵並皆可見,耳鼻舌身等應皆名能見,或眼根中應具有五根。又“分”是色,“一切”名爲瓶,瓶是整體,“分”是部分,若見部分就是見到整體,即部分與整體等同爲一,如破一中說:“若分與身不異者,何故足不爲頭?”若部分與整體不同,怎能說見部分就是見整體?

   戊二  破色塵是現見

   外曰:有瓶可見,受色現見故一一修妒路

   汝受色現見故,瓶亦應現見。

   此外人以破爲立,上文論主用一分色破瓶是現見,眼只能見色,實不能見瓶,瓶是意識所緣,又是五塵所成,故瓶非眼所見。今外人遂說:你承認並接受色是現見,瓶爲色所成,能成的色既然可見,所成的瓶也應可見。再者從勝爲論,五塵雖各不同,通名色法,今眼見名色,其余聲香等從別立名,今應例然,瓶雖爲五法所成,而色名最勝,從通受名應瓶名現見。叁者相提並論,若不許瓶是現見,也不許色是現見,既許色是現見,也應許瓶是現見。

   內曰:若此分現見,彼分不現見一一修妒路

   正破外人色是現見。“現見”有全面見的意思,如上破瓶是現見就是如此。色是一種障礙法,難以全見,如一所房屋,若見到房屋的這一面,就不能見到房屋的那一面,一根柱子也是這樣,看見這一面就看不到那一面,不能全面都看到,怎麼能說是現見呢?若見屋的這一部分名現見,不見屋的另一部分應名不現見。又見色的這一邊名現見,不見色的別一邊應名不現見。若在色物的另一邊,不見色物的這一邊,這一邊也是不現見。若言一物之色有見有不見而名現名者,我說:一物有見不見應名不現見,這是具有同等的理由。

   汝謂色現見是事不然,色有形故,彼分中分不現見,以此分障故,此分亦如是。複次,如前若取分不一切取,彼應答此。

   注文先否定是現見,次說明理由。“彼分中分不現見”者,這是將色體劃作叁分,叁分中眼前這分可以現見,中分與彼分就不能現見,因被此分遮障故,只能見到一分,不能見到其余二分,以不見多故不名現見。“此分亦如是”,換個位置,若在彼處也不能見到此分。提婆將色物分物二分,一分現見,一分不現見,不名現見。天親將色物分作叁分,一分現見,二分不現見,不名現見。若以十方分來說,只有一方可現見,其余九方分不現見,不名現見。又如一本書假如是一百頁,打開書本只有第一頁是現見,其余九十九頁不現見不名現見。看到第二頁時只有第二頁是現見,其余皆非現見,不名現見,余皆類推。“複次”以下,重破外人。前文論主說:“若分取一切取”,外人不答,今天親還用此意以難外人。前文敘瓶是色聲香味觸五塵所成,眼只能見色,即是見一不見四,不名一切見;今瓶色有叁分,見一不見二,不名一切見,要求外人回答此義,故言:“如前若取分,不一切取,彼應答此”。

   戊叁  破微塵是現見

   外曰:微塵無分故不盡破一一修妒路

   微塵無分故,一切現見,有何過?

   這是外人立微塵無分,一切現見,故不被破。依外人意見:說瓶是由五塵所成,眼只見色,見一不見四,故並非現見。次就色物分叁分,見一不見二,故瓶非現見。今微塵極小,不能分成部分,不同以上二種可分成多分,微塵不見則已,見則全見,故微塵是現見,以有此微塵故,能爲一切粗色瓶物等根本因素,根本因素既是可見,末後的粗色也應可見。

   內曰:微塵非現見一一修妒路

   汝經言:微塵非現見,是故不能成現見法。若微塵亦現見,與色同破。

   提婆天親既妙通內教,同時也精識外經,故還用外經以破外人。你外經中自說微塵不能現見,你何得違經說極微是現見?再者微塵既不能現見,怎麼能成爲現見法?根本既不可見,瓶色之末也不可見。叁者縱許你微塵是可見色,“應與色同破”。色既有粗色細色,即應有粗礙細礙,有礙便應見此不見彼,怎能說一見全見呢?若言粗色有礙細色無礙,也應粗色是色細色不是色。若粗細都是色,也應粗細皆有礙。有礙就有十方分,就可見此不見彼,不能成爲現見法。《智度論》卷十二說:若有極微色,則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則有見此不見彼。又有十方分不名爲極微,若無十方則不名爲色,以此推求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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