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论释义破尘品第六
上品破身内根情,今破身外尘境。身内有眼耳鼻舌身意六情,外境有色声香味精触法六尘。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舌尝味、身觉触、意知法。这是六根对六尘内外合称为十二入,也叫十二处,再加中间六识名十八界,众生了解外在环境无不由此完成。然而众生场从无始以来迷失本性,识知由无明而起,於所缘境不能如实了知。外境虚妄,众缘所生,由心所现,无有实性,但众生认为真实。妄尘不实,认为真实,就是无明。以妄见有尘缘,便於尘境起净不净想名为颠倒知见,这就是从於无明生颠倒知见,见净颠净便起贪心,见不净颠倒起于嗔心,由贪嗔因缘则造诸业,由业因缘招生死苦报,此是众生所以流转生死六道者之所由来。若能悟尘境本空,不起分别则无明便灭,以无明灭故净不净倒想也灭,倒想灭故便不起贪嗔痴烦恼,烦恼无故则不造业感苦,心净明了即得解脱,是故破内情外尘,观诸法空,有大利益。
又明破尘者,是但破尘想,实不破尘,因无尘可破故耳。如下《破空品》说:“譬如愚人,见热时焰,妄生水想,逐之疲劳,智者告言:此非水也,为断彼想,不为破水。如是诸法性空,众生取相故著,为破是颠倒故言破,实无所破”。故《维摩经》言:“但除其病,而不除法”,也是此意,以无法可除故耳。或者问道:既是破想,为何不名为“破想品”,为什么叫“破尘品”?今答:本无有尘,想谓有尘,今破想即是破尘。人想计有尘,此尘山妄想生,故破尘先须破想方能彻底破尘,想外实无有尘。故《百论》说:但破水想,实不破水。这样则心境同时俱破,不同唯识家义,但破外境,不破内心。心境是缘起相待而有,有心必有境,无境也不能生心。又尘识义者,凡有二种:一者实性的尘和识,世谛皆无:二者缘起假名的尘和识,世谛悉有。以本末而言:实由心计有尘,心外实无有尘。此是以心为本,以尘为末,这本末之言,故非有无之义,若言无尘有识者,这是借识破尘,一往方便之谈。若就圣智真理而言,则尘识俱无,约凡情世谛而言即尘识俱有,不同他家尘识一有一无。或计尘识二俱实有。《百论》虽说是破诸外道,实际是破一切凡情的共有妄见,末法佛弟子也属一般凡情,应以此论观点检查自己,不要用来专门破他人,要用来破除自己的颠倒妄想,作为观法修持,以期转变凡情,方不负菩萨造论破邪显正救世之心。
甲一 破尘法
乙一 破外道计尘
丙一 破色尘
丁一 破外道自立三尘
戊一 破瓶是现见
外曰:应有情,瓶等可取故一一修妒路
今现见瓶等诸物可取故。若诸情不能取诸尘,当用何等取?是故知有情能取瓶等诸物。
上品初,外人引根情的别法证明有我所的通法,今是举所取的别瓶,证明有根情不无,故将尘境来救根情。今破外人瓶尘令其根情不能成立。外人说:若无根情以何缘取瓶尘?既有所取的瓶尘,应有能缘的眼睛。
内曰:非独色是瓶,是故瓶非现见一一修妒路
瓶中色现可见,香等不可见,不独色为瓶,香等合为瓶。瓶若现可见者,香等亦应现可见,而不可见,是故瓶非现见。
然破可见种,若以理夺,外人以所取证有能取,我即可以能取例破所取,能取的根情上已被破,既然已无,能取既无,岂有所取!论主慈悲,随立而破,未用此理夺。然能见的眼睛既为六根之首,所见的色境也属六尘之初,故上品破能见的眼根,此品破所见的色尘。论主的破意,外人以色声香味触五尘成瓶,今但见瓶上的色尘,未能见到全瓶,你怎能说瓶是现见?若瓶实可现见,瓶应独为色法所成,不应为五尘所成。若是五尘成瓶,瓶遂可现见者,则五尘应皆可现见。若五尘皆为眼所见,是在尘便乱,在尘若乱,五根也乱,今根尘实不混乱,故瓶不应现见。又瓶若为可见色物合成故可见者,也为声香味等不可见物合成瓶应不可见。又瓶具有可见和不可见两种物质合成,即应具有可见和不可见二义,为什么你只说瓶是现见?然外人说的是总瓶可见,也是总男女可见,总庄村城镇可见,这不仅是外道,世间一切人包括佛教徒,举止无不皆作是见,今破瓶一分可见不得言瓶可见,同样,破男女一分可见不得言男女可见,破庄村城镇一分可见不得言村庄城镇可见。此遍破大小内外一切颠倒心。若细心观之,总之与别,一分多分皆是相待而有,毕意无有如此实尘,故皆不可见。譬如愚人谓焰为水,毕竟无水,何有总别一多的尘境?论主慈悲,恐钝根不能理解,故借别妄止其总妄,故言一分可见多分不可见耳,若执一分可见是实,便不解诸佛菩萨借妄止妄的意义。
外曰:取分故一切取,信故一一修妒路
瓶一分可见,故瓶名现见,何以故?人见瓶见,信知我见是瓶。
这是外人救上瓶非现见的说法。外人的意见:缘色这一部分就名为见瓶,故言:“取分故一切取”。“信故”是说,世间人皆相信,不但是我这样认为,一切世间人若见瓶色一分都相信自己见到了瓶,可见外道与一般凡情认识是一致的。“取分故一切取”是外人自立宗义,“信故”是引世人作证。
内曰:若取分不一切取一一修妒路
瓶一分色可见,香分等不可见,今分不作有分,若分作有分者,香等诸分亦应可见,是故瓶非尽可见,是事如破一破异中说。
此明见色这一部分,不能成为瓶的一切皆见,否定外人说的“取分故一切取”。如眼一根名能见,其余诸根不名能见,今也是色尘一分名可见,其余香等四分不名可见,瓶的成分多分不可见,如何能成现见?你若言见色这一部分即是一切皆见,应五尘并皆可见,耳鼻舌身等应皆名能见,或眼根中应具有五根。又“分”是色,“一切”名为瓶,瓶是整体,“分”是部分,若见部分就是见到整体,即部分与整体等同为一,如破一中说:“若分与身不异者,何故足不为头?”若部分与整体不同,怎能说见部分就是见整体?
戊二 破色尘是现见
外曰:有瓶可见,受色现见故一一修妒路
汝受色现见故,瓶亦应现见。
此外人以破为立,上文论主用一分色破瓶是现见,眼只能见色,实不能见瓶,瓶是意识所缘,又是五尘所成,故瓶非眼所见。今外人遂说:你承认并接受色是现见,瓶为色所成,能成的色既然可见,所成的瓶也应可见。再者从胜为论,五尘虽各不同,通名色法,今眼见名色,其余声香等从别立名,今应例然,瓶虽为五法所成,而色名最胜,从通受名应瓶名现见。三者相提并论,若不许瓶是现见,也不许色是现见,既许色是现见,也应许瓶是现见。
内曰:若此分现见,彼分不现见一一修妒路
正破外人色是现见。“现见”有全面见的意思,如上破瓶是现见就是如此。色是一种障碍法,难以全见,如一所房屋,若见到房屋的这一面,就不能见到房屋的那一面,一根柱子也是这样,看见这一面就看不到那一面,不能全面都看到,怎么能说是现见呢?若见屋的这一部分名现见,不见屋的另一部分应名不现见。又见色的这一边名现见,不见色的别一边应名不现见。若在色物的另一边,不见色物的这一边,这一边也是不现见。若言一物之色有见有不见而名现名者,我说:一物有见不见应名不现见,这是具有同等的理由。
汝谓色现见是事不然,色有形故,彼分中分不现见,以此分障故,此分亦如是。复次,如前若取分不一切取,彼应答此。
注文先否定是现见,次说明理由。“彼分中分不现见”者,这是将色体划作三分,三分中眼前这分可以现见,中分与彼分就不能现见,因被此分遮障故,只能见到一分,不能见到其余二分,以不见多故不名现见。“此分亦如是”,换个位置,若在彼处也不能见到此分。提婆将色物分物二分,一分现见,一分不现见,不名现见。天亲将色物分作三分,一分现见,二分不现见,不名现见。若以十方分来说,只有一方可现见,其余九方分不现见,不名现见。又如一本书假如是一百页,打开书本只有第一页是现见,其余九十九页不现见不名现见。看到第二页时只有第二页是现见,其余皆非现见,不名现见,余皆类推。“复次”以下,重破外人。前文论主说:“若分取一切取”,外人不答,今天亲还用此意以难外人。前文叙瓶是色声香味触五尘所成,眼只能见色,即是见一不见四,不名一切见;今瓶色有三分,见一不见二,不名一切见,要求外人回答此义,故言:“如前若取分,不一切取,彼应答此”。
戊三 破微尘是现见
外曰:微尘无分故不尽破一一修妒路
微尘无分故,一切现见,有何过?
这是外人立微尘无分,一切现见,故不被破。依外人意见:说瓶是由五尘所成,眼只见色,见一不见四,故并非现见。次就色物分三分,见一不见二,故瓶非现见。今微尘极小,不能分成部分,不同以上二种可分成多分,微尘不见则已,见则全见,故微尘是现见,以有此微尘故,能为一切粗色瓶物等根本因素,根本因素既是可见,末后的粗色也应可见。
内曰:微尘非现见一一修妒路
汝经言:微尘非现见,是故不能成现见法。若微尘亦现见,与色同破。
提婆天亲既妙通内教,同时也精识外经,故还用外经以破外人。你外经中自说微尘不能现见,你何得违经说极微是现见?再者微尘既不能现见,怎么能成为现见法?根本既不可见,瓶色之末也不可见。三者纵许你微尘是可见色,“应与色同破”。色既有粗色细色,即应有粗碍细碍,有碍便应见此不见彼,怎能说一见全见呢?若言粗色有碍细色无碍,也应粗色是色细色不是色。若粗细都是色,也应粗细皆有碍。有碍就有十方分,就可见此不见彼,不能成为现见法。《智度论》卷十二说:若有极微色,则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则有见此不见彼。又有十方分不名为极微,若无十方则不名为色,以此推求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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