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外表色相和形相,就叫能相。紅白方圓的事物太多啦,不能都是柱子,它只是柱子的外表相。柱子的本身是所相,柱子的本體是木頭柱子,有石頭的,也有水泥的,這就叫所相。能相和所相雖是兩種概念,但又不能截然分開。今外人以大有爲能相,以瓶爲所相,要以大有爲能相來了別瓶的所相,故言“以相可相成”,就是說以大有爲相,使人明了這是瓶。“何故一不二”這句是正破,就是說:瓶有能相所相兩種相,爲何大有只是能相,不是有能所二相?故言:“何故一不二”?若廣破者,以有同瓶,瓶有能相所相,大有也應具有能相所相。假設有是所相,應另有能相爲有作相,這樣,相複有相,相相無盡,犯無窮過。
燈喻先已破。複次,如燈自照,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破燈喻,前二破法說,今此破比喻。有縱奪二破,“燈喻先已破”,已被破的比喻不能再用,故是奪破。“複次”以下是縱破,縱然許可引用燈喻,但用處不同。外人將燈比作大有,使人了知瓶有,今注文將燈比作瓶,若燈能自照,不借外照,瓶也應自有,不須瓶外大有而有。這是以瓶比燈。假若瓶不能自有,須從大有而有,那麼,燈也不應自照,須借外照來照,豈有此理!
甲二 破內身總別義
外曰:如身相一一修妒路
如以足分知有分爲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爲瓶相,故知有東半球,有不更求相。
上來有叁破六難,一者並先有先無二難,二是相與可相二難,叁是縱奪二難。今此外人言意欲救六難,但在文正救相可相二難。要須腳爲身相,腳便有用,比如大有爲瓶相,大有不是無用;見足能了知全身,不是腳生于身,不是足生于身,說明大有不是生因,此救上瓶先有先二難。文中“足”就是腳。次救以足爲能相,見腳便知全身,身是可相,故身具有能所二相,是二而不是一,但足更不求有相,故足但是一相而無二相,瓶和大有也是這樣,大有是能相,瓶爲所相,大有更不求有相,故但是一相無有二相。叁者如燈能自照,不假外照,但身不能自有,要須頭足衆支分和合而有,如瓶不能自有,要須大有爲瓶作能相了知瓶有。故“如身相”一句,叁破六難皆救。
“如身相”者,依外人意,身有能相所相,頭足等部分是能相,全身整體是所相。如注文說:“以足分知有分(整體)爲身”,故知身有能所二相。“足更不求相”這是說腳就是能相,就不須再追求它別外的相了。大有也是這樣,大有爲瓶的能相,故瓶具有能所二相,大有本身是能相,故不須再追求大有另有能相了。所以只是一相沒有二相。
內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頭中無足一一修妒路
此品原爲破有、一、瓶叁法總別異體。外人說:“如身相”,這就屬于引用比喻來說明他的總別異體。外人既引用比喻,今但破其比喻,其叁法總別異體的主張自壞。但破其所此喻就是研求此身畢竟不可得。如經中說:“觀自身實相,觀佛亦然”,使外人得聞佛理,悟入佛道。
就內破爲二:一破有分整體全身,二破身的各個部分,整體和部分被破,總別一異皆不能成立。外人說:全身具有能所二相,頭足等部分是能相,不更求有相,見頭足等部分就知全身,這就意味著全身具在部分之中,今破全身與諸分即是破外人總別能聽二相義無不盡。“若分中有分具者”,這句是疊述外人的意義。外人曾說:腳是能相,全身是所相,見腳便了知全身。文中“分”是部分,“有分”是全身,就是說部分中有全身,那麼,假若是這樣,便可反責外人,假使部分中有全身,“何故頭中無足?”全身的人是有頭有足的,今外人頭中無腳,可見他說的部分中全體具在是不能成立的,是錯誤的。前文外人舉中爲例,如言“以足分知有分是身”,今應言:“何故足中無頭”,而言“頭中無足”者,頭足皆是部分,大意相同,隨舉哪一部分都一樣,沒有不同。
若有身法,於足分等中,爲具有耶?爲分有耶?若具有者,頭中應有足,身法一故。
注文爲二:先開兩關審定,次出過破之。“若有身法,于腳分等中爲具有耶?”爲分有耶?這是雙定二關,就是說:若有個身體在腳的部分中,或在頭的部分中,今問:是全身具在腳部分中呢?還是身的一部分在腳的部分中呢?若是全身具在腳部分中,那麼,腳中應有頭,或者說頭中應有腳,因爲身體只有一個。依外人意,諸分和合另有一個整體的身異於諸分,即所謂總別異義。文中所以偏就足分說者,因爲外人開始是以足爲身相的,故今還就腳分質問他。假若足分中有全身的存在,那應當足中有頭,若全身在頭分中,便可說頭應是足,這是對“具有”的破斥。
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在分如分。
這是破“分有”。分有者,就是部分中只有部分身,如頭中只有頭的部分,腳中只有腳的部分。“有分如分”是正破,謂全身同于部分,即腳分中有全身的腳,頭部分中有全身的頭,假若是這樣,豈不是頭中有頭,腳中有腳了嗎?前部分中有全身犯頭中有腳的過錯,今部分中有部分,今“有分如分”又犯頭中有頭腳中有腳的過錯,真是進退左右皆無是處。
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余分中亦爾者,則有分與分爲一,是故無有有分名爲身。
這還是破“分有”的範疇,另有破法。“若足分中有分與足分等,余分中亦爾者”,這是疊述外人立義。“有分與分爲一”,此句正破。言“爲一”者,凡有二義:一者有部分中的頭腳,又有全身中的頭腳,這叫有分(全身)與分(部分)爲一,假若是這樣的話,那一頭牛便有兩個頭八只腳的過錯。二者全身各部皆是部分,也是“有分與分爲一”,若是這樣,便成了只有部分,就沒有有分的全身。這些錯誤都是依據外人的立義研討得出來的,過在外人,並不是論主無端的要這樣說。“是故無有有分名爲身”,這是根據外人的立義總結成沒有有分的全身。
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
上來可說是破粗顯的總別,今此文是破細小的總別。粗顯的總別,是就全身爲總,頭腳等諸分爲別。細小的總別,只就腳論總別,故言細小,前文外人說:“如以足分知有分有身,足更不求相”。這是說腳是部分是全身的能相,便不求腳的更有能相,足不更腳只有一種相,沒有二相,以此喻大有只是萬物的能相,而不求大有的更有能相,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凡物皆有能所二相,腳爲什麼沒有二相?故今文說:“足等自有有分”。“有分”就是整體,就是腳有腳的整體,五指和腳掌是腳的部分爲別相。約身體說完整的是總相,總相即是所相,部分是別相,別相就是能相,故腳也具有能所二相。若欲破此細的總別也和粗顯的總別一樣的破,故言:“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外人立有總別和能所二相,《百論》並皆破斥。
有分無故諸分亦無。
“有分”是整體,“諸分”是部分。又可說:“有分”是總相,“諸分”是別相。上來破粗細兩種總相,就是破“有分”畢,今破粗細兩種別相,即是破“諸分”了,故外人總別能所皆不能成立。又前明“有分與分爲一,是故無有有分名爲身”,這是說沒有“有分”的全身,今接此文,故言“有分”無故“諸分”亦無。即是分與有分皆空。
甲叁 破內外總別的因
外曰:不然,微塵在故一一修妒路
諸分不無,何以故?微塵無分不在分中,微塵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應有有分。
在古代印度各種教派都把微塵看作最小的物質元素。“微塵”就是微細的塵粒子,可以在太陽光中看見,有的肉眼看不見,所以最細的叫“鄰虛塵”,鄰近虛空,若有若無,但也是無物,只因爲它太細小,故名微塵,例如現代科學中所講的原子、電子、質子等是最小的物質元素。外人所以舉有“微塵在故”是因爲論主破總別分與有分等一切皆無,外人無言可答,只有把物質因素微塵搬出來抵擋一番。勝論師主張,水火風叁災起時,世界物質皆是有爲,悉皆毀盡,變成微塵被風吹散在太虛中,常在不滅,爲以後世界形成時作元素,即是物質不滅論。假若沒有這種微塵存在,未來的世界形成便無有因,因爲有此微塵常在,即使今此世界毀滅,未來還可以形世界萬物,皆名爲果。這不僅有些外道異學這樣主張,佛教在一定的意義上同樣有這種說法,可能更有系統性。小乘一切有部就說微是實有,通叁世皆有,由此微塵集成世界萬物。世界萬物毀滅後還爲微塵,也是物質不滅論者。但與外道有所不同。外人說:微塵圓而是常,無十方分。小乘有部說:微塵體是四相,即生住異滅,是共有因,故是無常。故《雜心論》說:“若從一因生,當知則無有”。今外人說:微塵圓而是常,無十方分,故不同前文所說的部分與整體而被破。微塵雖沒有部分和整體的問題,但能與部分和整體作基因,因此不能說分與有分皆是無。這是外人爲挽救上來分與有分不能成立,故引微塵因素作證,微塵圓而常,無十方分,不墮于分與有分中被破,以有微塵基因存在故,便應有總別分與有分諸果法。
內曰:若集爲瓶,一切瓶一一修妒路
汝言微塵無分,但有是語,後當更破。今當略說:微塵集爲瓶時,若都集爲瓶,一切微塵盡應爲瓶,若不都集爲瓶,一切非瓶。
偈破爲二:“若都集爲瓶”是疊外人意,“一切瓶”正破。外人謂微塵是常又無諸分,據其體性,一一皆不是瓶,將塵聚集方能作瓶,故疊此義。“一切瓶”正破,破意;若微塵有瓶性,應都集一切微塵的話,那一切微塵都不應成瓶。
注文爲二:初指後破,後《破常品》中專有破微塵章。二者“今當略說”下是今正破塵用。又指後破是奪破,明無此微塵,次是縱破,縱有此微塵,爲是都集爲瓶,還是不都集爲瓶,開設兩關責問。
外曰:如縷滴集力,微塵亦爾一一修妒路
如一一縷不能製象,一一水滴不能滿瓶,多集則能。如是微塵集故,力能爲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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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異品第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