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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舍罪福品第一▪P7

  ..續本文上一頁受照”的處所。一個燈它是“能照”者,就不是“受(所)照”處,是“受(所)處”就不是“能照”者,能所二義,代表著兩件事物。若燈是能照,就不能是所照,若是所照就不能說是能照,說燈能自照,就犯這“二相過”。一個燈怎會有二體二相?是故燈不能自照。“所照之外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這是說燈不能照他。自尚不能照,何況能照他?如上所說,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吉亦如是,不能自吉,也不令不吉者吉。

   外曰:初生時二俱照故一一修妒路

   我不言燈先生而後照,初生時自照亦能照他。

   前番破已經成就的燈明無照暗義,此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初生時二俱照故”,這是說:已經成就的燈明,光足亮強,無暗可照,可無照暗義,初生之燈,光亮微弱,這時自他兩處有暗可照,故言“二俱照故”。外人還是堅持原來的主張,謂燈能自照,又能照他。外人此救犯有兩點錯誤,一是明暗同時俱在,二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下文即據此而破。

   內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一一修妒路

   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生不能照如前說,何況未生,能有所照!

   複次,一法雲何亦有相、亦無相。

   “不然”者,是不同意外人所說初生的燈明能自照,又有照他。“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一法”指一盞燈明,一盞燈明怎能又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一“不可得”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本來明暗不同處,暗處無明,明處無暗,今外人說:初生之燈,既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矛盾的。注雲:“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根本沒有正“生時”,時間是刹那不停的,那有“生時”,半生名爲已生成就之燈,不能照暗如前說,未生之燈,明尚未有,何能有所照?這是用過去未來二時分破現在的“生時”。尚無有“初生時”,怎能說“初生時”的燈明能自照照他!這是天親破“初生時”。“複次,一法雲何亦有相亦無相,”這方是正釋偈本。在言明暗共存一處,亦應生死同時指一人。活人不是死人,死人也不是活人,生和死既不能同時說是一人,明和暗,有和無又可能同時共存一處?

   複次,不到暗故一一修妒路

   燈若已生若未生,俱不到暗,性相違故。燈若不到暗,雲何能破暗?

   外人的燈明破暗,凡有二種:一是燈明到暗能破暗,二是燈明不到暗能破暗。若明到暗破暗,便犯明暗相見,同時並存過,上已被破;今文破燈明不到暗而能破暗。偈本“不到暗故”,是說燈明“不到暗”。無論是已生的燈明,還是初生的燈明,都不能到暗,凡是光明都不能到暗。所以然的道理,是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到暗。黑暗處就沒有光明,光明處就沒有黑暗,故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到暗。黑暗處就沒有光明,光明處就沒有黑暗,故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例如官警捉賊破案,官警在東城,盜賊便逃往西城,官警到西城,盜賊又溜往南城,二者不相見,就無法捉賊破案。今明暗也是這樣,二者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

   外曰:如咒星一一修妒路

   若遙咒遠人能令惱,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

   這是外人挽救,說燈明不到暗也能破暗,“如咒星”。咒和星是兩件事,“咒”是真言咒語,也叫神咒或明咒,常念有靈感,如願成就,佛法和印度其他教多有神咒。咒有四種:謂息、增、懷、伏。息是息災免難,增謂增福增慧,懷是令愛敬懷念,伏謂降伏魔怨,令對方衰敗。今此言咒是第四種降伏咒,能令對方招災生禍生惱。這裏外人是說:如咒,念咒人雖不到被咒人處,在遙遠的地方念咒,也能使對方招災生惱。星也是這樣,古代人,無論中國還是印度,都相信天空出現變異怪星,對國家人民不利,不是早澇歉收,便是盜賊戰亂。故天親注雲:“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這是外人接受了燈明不能到暗,便卻認爲,燈明雖不到暗,而能破暗,故引咒和星爲證,雖不相到,而能相克。

   內曰:太過實故一一修妒路

   “太過實故”是說:你引的“咒星”的比喻,太超過燈明的現實。世間有人相信,替遠方的親人念誦持咒,祝願他消災免難,可能得到效驗,有誰相信,燈明不到之處,能破那黑暗,這個是太超過現實了嗎?

   若燈有力不到暗而能破暗者,何不天竺然然燈破震旦暗?如咒星力能及遠!而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

   注中不排除咒和星“力能及遠”,而責令其燈明也可力能及遠,但燈明的現實能力不能不到暗就可破暗,二者不相同,故言“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這指出外人所引咒星的比喻不符合“燈事”的現實,不能挽救他的燈明不到暗能破暗的謊言。文中“天竺”指印度,“震旦”是中華,古代印度人稱我中華爲震旦國。

   複次,若初吉,馀不吉一一修妒路

   若經初言吉,馀應不吉。若余亦吉,汝言初吉者,是爲妄語。

   上來破其譬喻,今破其吉法。你說“阿漚”在經初以爲吉利,其余中間和後部沒有“阿漚”應不吉利。這是縱許經初吉利,中間和後部應當不吉。聯接下一問答,吉與不吉互相抵消,“不吉多故,吉爲不吉”。

   注中爲外人開兩種妄語:一是若言“阿漚”吉法,通貫汝經初後皆吉者,但言經初吉,隱瞞中後,這是有而言無,故是妄語。若言吉法只在經初,中後無者,你說以初吉故,中後亦吉這是無而言有,還是妄語。

   外曰:初吉故,余亦吉一一修妒路

   初吉力故,余亦吉。

   這是解說避免兩種妄語。吉法唯在經初,中後無吉,故不犯有而言無的妄語,以經初吉法的力量原故,中後兩處皆吉,故避免了無而言有的過錯。

   內曰:不吉多故,吉爲不吉一一修妒路

   汝經初言吉,則多不吉,以不吉多故,應吉爲不吉。

   破外人的“初吉故,余亦古”。若提相反的意見對破,應言:中後不吉故,初亦不吉。這樣本是一種平等的理由,就可以破,而論主用量的多少相對破,顯得更爲有力。今釋此文有二破:一是多少相敵,外人以少吉的力量,令多不吉法皆吉;今提相反的更有力的意見,應以大多數不吉的力量,令少許吉法成爲不吉。即如將“漚”字寫置在《四韋陀典》第一頁之初,假如《四韋陀典》有一百頁或一千頁,而只第一頁有吉法,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九,都無吉法,以多勝少,以少從多,“以不吉多故,應吉爲吉”。二者約改變事物的性質而言,一般地說,物各有性,吉與不吉,不應隨便改性質,今外人遂言:不吉法不守自性,爲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不吉變爲吉;今提相反的也是相等的理由。你那吉法應不守自性,爲不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以不吉法量多力大故,令吉法成爲不吉,若果真如此,哪裏會有你那吉法存在,故前修妒路雲:“無吉故”。

   外曰:如象手一一修妒路

   譬如象有手故名有手,不以有眼耳頭等名爲有眼耳頭。如是惟少吉力故,令多不吉爲吉。

   這是外人救上以少從多的難題。“如象手”的“象”,說的是動物長鼻大象。大象的鼻子如人的手,能拿東西,吃食物時用鼻子卷起往嘴裏送。馬戲團中的馴象,經過訓練,能用鼻子拿起搖鈴子。,吹口琴等。故古代印度稱大象名“有手”。大象的手一一鼻子,對整體象來說是很小的一個部分。“象手”雖小,但象名“有手”;象還有許多部分,很多很大,但並不因爲有眼耳頭足腹背等,就名爲眼耳頭足腹背。這說明事物可能以少從多,也可能以多從少。吉法就是這樣,吉法雖少,有力量能“令不吉者吉”。譬如“象手”,“象手”雖小雖少,而人皆稱象爲“有手”,即是以象從手,以多從小。

   內曰:不然,無象過故一一修妒路

   外人引于“象手”,這是以手標明于象,以象從屬于手,用意在說明以多從少,少能勝多,如是以少吉力,令多不吉者爲吉”。今論主反駁道:假使真是這樣的話,那就墮于沒有整體象的過錯。文言簡約,叫“無象過”。所以然的道理,外人既叫象爲“有手”,則象與手異,就是整體與部分不同。若象與手異,象也與頭異,也與腿異,若四肢百骸,皆是部分,皆不是象,這樣,便沒有了整體象,沒有了總體象,就叫“無象過”。既沒有了整體象,那裏還有什麼“象手”,故此言有過。

   交辯到此,爭論重點似乎略有轉化。上來爭辨比較是單純的有吉無吉問題,“象手”一事,爭辯焦點就轉到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上。象和手存在著整體與部分的問題,論主就此折破,外人答複好這一問題,可以證明他以多從少是正確的,如不答複不了這一問題,墮于“無象”的過錯,就不能證明外人引“象手”譬喻是正確的。雖然分析整體和部分的問題,目的是破外人的言義。

   若象與手異,頭足等亦異,如是則無別象。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如破異中說。若象與手不異者,亦無別象。若有分與分不異者,頭應是足,二事與象不異故,如破一中說。如是吉事,種種因緣求不可得,雲何言初吉故中後亦吉?

   注文釋“無象過故”爲二:一是先釋偈本,破其所引,“象手”的譬喻,第二總結無有吉義,令外人徹底失敗。此中顯示數論師和勝論師一異兩家緣陷入“無象過故”。先破勝論派,次破數論派。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故破異就是破勝論師。數論師主張:象與手一,故破一就是破數論師。破此兩家,就文各有叁義:一顯“無象”,二釋“過故”,叁指後品。先破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勝論師說:象與手異,故以手標象,以象從手,故名象手。若象與手異,同樣,象也有腳異,以腳標象, 以象從腳,這樣,只見頭腳等部分,便沒有了完整的象,根據這種說法,沒有了完整的象,就是“無象”。若無有象,哪裏還有什麼象物象腳?這不是自己拆自己的臺嗎?“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這是第二解釋“過故”,“過故”就是過失。什麼過失?“頭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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