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魏晉南北朝寺院地主經濟
任懷國
[煙臺]煙臺師範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5-10頁
【作者簡介】任懷國(1965—),男,山東高密人,山東省昌濰師專曆史系副教授,從事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昌濰師範專科學校曆史系,山東濰坊 261043
【內容提要】寺院地主經濟的産生與佛教傳入我國有關卻並非同步,寺院財産的私有化和富有僧人的出現是寺院地主經濟形成的標志。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階級的一個組成部分,寺院地主經濟是添加了佛的風韻的封建地主經濟。本時期的寺院地主經濟呈現出一種漸起大落的發展軌迹。
【關 鍵 詞】魏晉南北朝/寺院地主/地主經濟
魏晉南北朝時期,動蕩複雜的社會環境,不僅孕育了南北方不同特色的世俗地主經濟,而且寺院地主經濟作爲時代的産兒也來到了世間。因此探討它的形成和發展,對撩開這一時期地主經濟複雜性的面紗是不無裨益的。
一
寺院地主經濟的産生與佛教傳入我國有關卻並非同步。
佛教傳入我國始自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東漢一代,因爲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道教的興起,剛剛傳入我國的佛教並沒有市場。曹魏以前,我國寺廟的僧人主要是來自西域的沙門,漢人出家爲僧,依止寺院者極少。“往漢明感夢,初傳其道,唯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漢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漢製,亦修前軌。”(注:《高僧傳•佛圖澄傳》。)早期僧人的這種身份構成使寺院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財産在當時爲寺院集體所有,主要用于維持僧衆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動費用,還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經濟。
土地的積聚和強占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本性,也是寺院地主經濟賴以形成的基礎。
佛教寺院墾殖土地,兼射商利,從而形成經濟實體,大約始于兩晉。西晉時,已有資財頗豐的豪人皈依佛門。西晉沙門竺法乘依竺法護爲沙彌,“護既道被關中,且資財殷富。時長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試護道德。僞告急求錢二十萬,護未答。乘年十叁侍在師側,即語曰:“和上意已相許焉””(注:《高僧傳•竺法乘傳》。)。竺法護一次能出借錢二十萬,說明他的資財已相當可觀,而甲族後來率口百余詣竺法護受戒出家,其田産也自然轉歸寺院。這表明寺院已開始擁有自己的實體經濟了。當時,寺院的經濟活動,除墾殖田圃外,還從事商業、手工業和占蔔、醫病等活動,各種經濟活動的目的並非僅爲解決僧侶生活必需和佛事活動的開支,而且走上了以營利爲目的、聚斂寺院資産的道路了。東晉釋道恒《釋道論》說,當時的出家沙門“營求孜孜,無暫甯息。或墾殖田圃,與農夫齊流;或商旅博易,與衆人競利;或矜持醫道,輕作寒暑;或機巧異端,以濟生業;或占相孤虛,妄論吉凶;或詭道假權,要射時意;或聚畜委積,頤養有余;或指掌空談,坐食百姓”(注:《廣弘明集》卷六。)。這說明,至遲在東晉時期寺院地主經濟已經産生。
南北朝時,伴隨著佛教的“國教化”,寺院的營建遍及我國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數量也較以前急劇增加。據唐代僧人法琳《辯正論》所記,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僅有僧尼數千人, 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達3萬處,僧尼200多萬人;北周建德叁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萬處,僧尼300萬人。南朝,宋時有佛寺1913處,僧尼叁萬六千人;齊時有佛寺2015處,僧尼3.25萬人;梁時最盛,佛寺達2846處,僧尼8.27萬人;陳時有佛寺1232處,僧尼3.2萬人。
佛教的廣泛傳播帶來了寺院經濟的急劇發展。史稱,北齊武平年間(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爲僧有”(注:卷七。)。梁武帝時,“都下佛寺五百余,窮極宏麗。僧尼十余萬,資産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注:《南史•郭祖深傳》。)。如此雄厚的物質財富的積聚,不僅使僧侶的高下層分野更爲分明,造就了以高級僧侶爲主的寺院地主,而且使寺院的財産集體所有製受到了腐蝕,産生了寺院財産私人所有製。如吳郡西臺寺多富僧,其中法釋就擁資百萬(注:《宋書•王僧達傳》。)。北朝,“道人道研,爲濟州沙門統,資産巨富”(注:《北史•蘇瓊傳》。)。寺院財産的不斷私有化,富有僧人的出現,標志著寺院地主經濟的最終形成。
二
寺院的財産被稱爲叁寶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爲僧物的田地、宅舍、園林和金銀貨幣是構成寺院地主經濟的基礎。其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封建統治者的恩賜和施舍。
南北朝時,無論是佛教,還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學說來爲統治階級服務,而統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統治。他們對于寺院的恩賜,實際上是支付宗教爲其統治服務的報酬。參與“恩賜”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構成了寺院地主經濟急劇膨脹的輸血隊伍。在皇帝中,對寺院地主經濟貢獻最大的莫過于以“菩薩”自居的梁武帝。他曾叁次舍身同泰寺,讓公卿大臣以錢億萬奉贖。其中一次“皇帝舍財,遍施錢絹銀錫杖等物二百一種,值一千九十六萬。皇太子……施贈錢絹叁百四十萬,六宮所舍二百七十萬,……朝臣至于民庶並各隨喜,又錢一千一百一十四萬”(注:《廣弘明集》卷十九。)。據清人陳作霖編《南朝佛寺志》所載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錢興建者33座,後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侶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強迫民間集資者1座,余者不詳。《曆代叁寶記》說:“高齊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叁所。”不難看出,寺院的興起,主要是統治階級大力資助的結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興建寺院的同時,實際上是地主階級內部完成了對于農業最基本的生産資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對于土地的大肆兼並和掠奪。
梁武帝曾強買王導子孫王骞田八十頃施舍給大敬愛寺(注:《南史•王骞傳》。)。如果說類似這種強賣又捐獻的現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權勢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還帶有拐彎抹腳的味道的話,那麼寺院地主公開霸占小民土地的瘋狂則不需要任何掩飾了。南北朝時代,諸如寺院“侵奪細民,廣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貧下”(注:《魏書•釋老志》。)的記載時有所見。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說:“又複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規;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樵蘇,遂至細民措手無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注:《梁書•武帝紀》。)這不僅說明寺院地主也參與了南朝廣占山澤的狂潮,而且也說明寺院地主在兼並土地的瘋狂性上絕不亞于世俗地主。
叁,貧苦農民依附于沙門
南北朝時,官府賜戶寺院曆朝不斷。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賜崇虛寺“戶五十,以供齋祀之用”(注:《梁書•武帝紀》。)。南齊高帝建元二年賜益州齊隆寺“百戶,用充資用”(注:《佛祖統記》卷叁七。)。梁武帝向衡嶽觀“賜莊田叁百戶充基業”(注:《南嶽總勝集•衡嶽觀》。)。陳宣帝“蠲兩戶民”給天臺國清寺,“用供薪水”(注:《續高僧傳•釋智 傳》。)。這些官府賜戶的出現,不僅壯大了寺院地主經濟。而且也爲大量的貧苦農民投靠寺院開了綠燈。
南北朝時代,賦稅和徭役極爲繁重,但僧尼卻“寸絹不輸官府,升米不進公倉”,“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入出隨心,往還自在”(注:《廣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爲“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賜戶所受的免稅免役優待,對一般編戶齊民更具有無限的誘惑力,于是貧苦農民紛紛“竭財以赴僧,破産以趨佛”(注:《梁書•武帝紀》。),以求寺院庇護。“假慕沙門,實避調役”(注:《魏書•釋老志》。)。這樣的結果,庇護關系的建立導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依附寺院民戶“把地産獻給教會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納相當數量的租金的情況下,能夠保留土地使用權”(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頁。),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僅有大量的生産勞動力,同時還有土地。寺院地主憑借著宗教這條紐帶,既聯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階級,也聯系著一般百姓,通過神權的力量來聚斂社會財富,把寺院地主經濟的雪球越滾越大。
叁
佛教寺院中等級十分森嚴,是世俗等級世界的縮影。在僧侶中間有兩個極不同的階級,高級僧侶構成了貴族階層,而下級僧侶則構成了被統治階層。這兩個極不同的階層,體現了寺院經濟的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的階級對抗關系。
寺院的首腦是寺主。寺主的設置,自東晉方盛。南北朝時,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當時的著名高僧。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統、通統等僧曹職官,有的則享有國師、國叁藏的稱號。劉宋時的慧琳就曾參與朝政,被稱爲“黑衣宰相”。西魏京師大中興寺釋道臻,既爲中興寺主,又被“尊爲魏國大僧統”(注:《續高僧傳•護法篇》。)。這說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製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則是都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神職人員,他們都屬于寺院的上層,與寺主一起構成了寺院地主階層。寺院地主依靠他們手中的神權和雄厚的經濟勢力,身無執作之勞,卻口餐美味佳肴,“貪錢財,積聚不散,不作功德,販賣奴婢,耕田墾殖,焚燒山林,傷害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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