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八十七所。每觀觀主一人,上座一人,監齋一人,共綱統衆事。而道士修行有叁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叁曰律師。其德高思精謂之練師。”“凡天下寺總五千叁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共綱統衆事。而僧持行者有叁品:其一曰禅,二曰法,叁曰律。大抵皆以清靜慈悲爲宗。”從“令以設範立製”的定義看,該條有可能是唐令的條款。
其二,《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條雲:“凡道士、女道士、僧、尼衣服皆以木蘭、青碧、皂荊黃、缁壞之色。”此條應是唐《衣服令》中的條款。
《唐會要》是關于唐代典章製度的重要文獻,也是研究唐代宗教史的重要著作,其中保存了一些道、佛方面的法令。如《唐會要》卷50“雜記”:“(天寶五載)四月八日佛生日,准令:休假一日。”此爲唐《假甯令》中的內容。
由于唐代文獻中關于道教、佛教方面的令文較爲分散,對條文的認定也有一定的困難,加之有唐一代唐令的內容不斷變化,或許在其他文獻中還有這方面的條款。隨著學術界對唐代宗教史研究的不斷深入,一定會有新的發現。
3.唐式中關于道教、佛教的法律規定
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和活動細則,是“百司所常行之法”,是與律、令、格並稱的法律形式。唐式現今也已佚失,據《唐六典》卷6記載:“凡式有叁十有叁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爲其篇目,凡叁十叁篇,爲二十卷。”唐式自高祖武德至玄宗開元年間,屢次修訂,其篇目名稱也各不相同。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從現存的古代文獻中推斷出唐代《開元式》部分篇名,主要有:吏部式、考功式、戶部式、禮部式、祠部式、主客式、兵部式、職方式、駕部式、庫部式、刑部式、司門式、水部式、秘書式、太仆式、少府式、監門式。(注:參見仁井田陞《中國法製史研究•法和道德、法和習慣》(東京大學出版會,1981年1月第2版)第332-333頁。)中國學者韓國磐根據傳世文獻對唐式作了輯存。(注:參見韓國磐《傳世文獻中所見的唐式輯存》,載《廈門大學學報》1994年第1期。)從目前來看,保存內容最多的是現存于法國國立圖書館唐《開元水部式殘卷》,編號爲P2507號。由于唐代的祠部“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蔔筮醫藥、道佛之事”,所以有關道教、佛教的規定主要收錄在《祠部式》中。
《唐六典》是唐代的官製政書,祠部郎中是道教、佛教事務的管理機關,在該書卷4《尚書禮部》“祠部郎中”條中收錄了部分《祠部式》的條文,如:
凡國祭忌日,兩京定大觀、寺各二散齋,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與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觀、一寺以散齋,州、縣官行香。應設齋者,蓋八十有一州焉。謂四輔、五府、六雄、十望、曹、濮、兖、齊、豫、徐、陳、青、亳、仙、涼、秦、瀛、貝、邢、恒、冀、定、趙、滄、德、深、博、易、相、梁、襄、澤、安、綿、梓、遂、眉、邛、果、彭、蜀、漢、潤、越、常、蘇、杭、婺、衢、湖、宣、洪、潭、廣、桂、隴、邠、泾等州是也。其道士、女道士、僧、尼行道散齋,皆給香油、炭料。若官設齋,道、佛各施物叁十五段,供修理道、佛,寫一切經;道士、女道士、僧、尼各施錢十二文。五品已上女及孫女出家者,官齋、行道,皆聽不預。若私家設齋,道士、女道士、僧、尼兼請不得過四十九人。凡遠忌日雖不廢務,然非軍務急切,亦不舉事。余如常式。
上述該條是關于祠祀散齋方面的規定,記述了唐代國家關于國祭忌日活動的具體細則,很明顯,是《祠部式》中的內容。
《唐會要》是唐代另一部重要的典製文獻,其中也保存一些道教、佛教方面的式文,如:《唐會要》卷49“雜錄”:“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章敬寺是先朝創造,從今已後,每至先朝忌日。常令設齋行香,仍永爲恒式。”本條應是《祠部式》中的條款。同書卷50“尊崇道教”條:“天寶十叁載正月十二日,令有司每至春日,則修薦獻上香之禮,仍永爲常式。”也是《祠部式》中的條款。同書卷49“僧籍”條:“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可能是唐《主客式》中的條款。在《白孔六帖》卷31“蔔筮”條中,也收錄了一件唐《祠部式》中的條文:“《祠部式》:諸私家不得立雜神及觋巫蔔相,並宜禁斷,其龜易、五兆、六壬不禁”。該條內容與日本《令集解•僧尼令》“蔔相吉凶”條的規定大體相同,說明唐代《祠部式》與《道僧格》的規定是有聯系的。
以上對唐朝律、令、式叁種法律形式中關于道教、佛教的規定進行了簡單分析。由于這些法律規定未形成獨立的篇目,十分零散,往往給人造成唐朝政府對道教、佛教事務管理混亂的印象。其實不然,在唐代另外一種法律形式格中,對道教、佛教的規定還是頗爲詳盡的。成書于唐貞觀年問的“條製”(即後來的《道僧格》),可以說是中國古代一部非常完備的有關道教、佛教管理的法典。
二 唐代關于道教、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唐代格是與律、令、式並稱的一種法律形式,是關于“禁違正邪”的刑法典,據筆者研究,唐格的性質主要是對律、令的內容進行擴展和補充。(注:參見拙文《關于唐神龍年間(散頒刑部格)殘卷的文獻價值》,收入渡邊寬主編《日中律令製的比較研究》,日本文部省平成12-14年度研究成果報告書(基盤研究B1),2003年。)
按《唐六典》卷6記載:“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書省諸曹爲之目,共爲七卷。”可知唐代格共有7卷24篇,每篇的篇名以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的司名命名。唐代主管道佛事務的機構隸屬于禮部的祠部司,有關道、佛方面的法規應收錄于《祠部格》中。但是,在日本《養老令》的注釋書《令集解•僧尼令》中,卻多次出現了唐《道僧格》的名稱,這是何故?其與唐《祠部格》又有何關系?這是必須要解決的難題之一。
《令集解》是日本著名法典《養老令》的私撰注釋書,在平安時期由惟宗朝臣直本彙集中、日諸家令的注釋而完成。在《令集解》的注釋中,引用了許多唐令、格、式的條文,而這些條文在現存的中國古代文獻中多已佚失。因此,《令集解》不僅是研究日本法製史的重要文獻,也是研究唐代法律史不可多得的參考書。
在《令集解•僧尼令篇》的注文裏,多次提及唐代的《道僧格》。對于該文獻,中國古代正史《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不見著錄。據日本《令聞書》記載,唐《開元令》中無《僧尼令》,此篇據唐《道僧格》而創之。(注:日本後妙華寺殿《令聞書》,續群書類叢本,第132頁。)說明唐代確實存在過《道僧格》這部法典。
對于日本《僧尼令》與唐代《道僧格》的關系,日本學者泷川政次郎、諸戶立雄、二葉憲香等人都作過探討,(注:參見泷川政次郎《中國法製史研究》(東京有斐閣,1941年)第104-109頁;諸戶立雄《關于唐代(道僧格)的製定年代》,東北大學《東洋史論集》6;二葉憲香《作爲〈僧尼令〉先行法的〈道僧格〉》,收入《奈良佛教論集》第2卷《律令國家和佛教》,雄山閣出版株式會社,1994年。)近年來,筆者也曾撰文對該問題進行了討論。(注:參見拙文《日本的〈令集解•僧尼令〉與唐代宗教法比較研究》,《政法評論》2001年卷,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但對有些問題,仍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探究。
1.關于唐代《道僧格》的成立
根據現有文獻的記述,未見有編纂過唐代《道僧格》之事。據《唐六典》卷6記載:“皇朝《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等刪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等刪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刪定,唯改易官號、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後本》,劉仁軌等刪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裴居道等刪定。《太極格》十卷,岑羲等刪定。《開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刪定,《開元後格》十卷,宋暻等刪定。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爲篇名。”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唐代四種法律形式之一的格是以尚書省六部所轄二十四司的司名爲篇名,道、佛之事隸屬于尚書省禮部之祠部司,故有關道、僧“禁違正邪”的法律規定“格”亦應載于《祠部格》中。
若果真如此,唐代就出現兩部關于道教、佛教方面的“格”,即《道僧格》和《祠部格》,這很令人費解。對此,日本學者泷川政次郎經過研究,認爲《道僧格》的前身就是唐太宗貞觀十年(636)命人“依附內律,參以金科”而製定的“條製”。(注:參見泷川政次郎《〈令集解〉中所見的唐代法製史料》,《中國法製史研究》。)泷川政次郎先生試圖從《道僧格》的形成來解開這一謎團的思路是正確的,但是,依筆者推斷,《道僧格》內容的出現或許會更早。下面比照日本的《僧尼令》,考察一下《道僧格》的形成情況。
據史書記載,中國古代最早出現的有關僧尼違法行爲的懲戒法規是北魏的《僧製》。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下诏製定《僧製》47條。關于《僧製》的內容,已不可考。從宣武帝永平元年(508)诏書中稱“缁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以後,衆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製》治之”分析,《僧製》是一部充分參考佛教戒律、由國家製定的有關僧尼懲戒方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宣武帝永平二年,沙門統惠深又上書皇帝,稱“僧…
《唐代《道僧格》研究(鄭顯文)》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