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八十七所。每观观主一人,上座一人,监斋一人,共纲统众事。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其德高思精谓之练师。”“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而僧持行者有三品:其一曰禅,二曰法,三曰律。大抵皆以清静慈悲为宗。”从“令以设范立制”的定义看,该条有可能是唐令的条款。
其二,《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云:“凡道士、女道士、僧、尼衣服皆以木兰、青碧、皂荆黄、缁坏之色。”此条应是唐《衣服令》中的条款。
《唐会要》是关于唐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唐代宗教史的重要著作,其中保存了一些道、佛方面的法令。如《唐会要》卷50“杂记”:“(天宝五载)四月八日佛生日,准令:休假一日。”此为唐《假宁令》中的内容。
由于唐代文献中关于道教、佛教方面的令文较为分散,对条文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加之有唐一代唐令的内容不断变化,或许在其他文献中还有这方面的条款。随着学术界对唐代宗教史研究的不断深入,一定会有新的发现。
3.唐式中关于道教、佛教的法律规定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是“百司所常行之法”,是与律、令、格并称的法律形式。唐式现今也已佚失,据《唐六典》卷6记载:“凡式有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唐式自高祖武德至玄宗开元年间,屡次修订,其篇目名称也各不相同。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从现存的古代文献中推断出唐代《开元式》部分篇名,主要有:吏部式、考功式、户部式、礼部式、祠部式、主客式、兵部式、职方式、驾部式、库部式、刑部式、司门式、水部式、秘书式、太仆式、少府式、监门式。(注: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法和道德、法和习惯》(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1月第2版)第332-333页。)中国学者韩国磐根据传世文献对唐式作了辑存。(注:参见韩国磐《传世文献中所见的唐式辑存》,载《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从目前来看,保存内容最多的是现存于法国国立图书馆唐《开元水部式残卷》,编号为P2507号。由于唐代的祠部“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道佛之事”,所以有关道教、佛教的规定主要收录在《祠部式》中。
《唐六典》是唐代的官制政书,祠部郎中是道教、佛教事务的管理机关,在该书卷4《尚书礼部》“祠部郎中”条中收录了部分《祠部式》的条文,如:
凡国祭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观、一寺以散斋,州、县官行香。应设斋者,盖八十有一州焉。谓四辅、五府、六雄、十望、曹、濮、兖、齐、豫、徐、陈、青、亳、仙、凉、秦、瀛、贝、邢、恒、冀、定、赵、沧、德、深、博、易、相、梁、襄、泽、安、绵、梓、遂、眉、邛、果、彭、蜀、汉、润、越、常、苏、杭、婺、衢、湖、宣、洪、潭、广、桂、陇、邠、泾等州是也。其道士、女道士、僧、尼行道散斋,皆给香油、炭料。若官设斋,道、佛各施物三十五段,供修理道、佛,写一切经;道士、女道士、僧、尼各施钱十二文。五品已上女及孙女出家者,官斋、行道,皆听不预。若私家设斋,道士、女道士、僧、尼兼请不得过四十九人。凡远忌日虽不废务,然非军务急切,亦不举事。余如常式。
上述该条是关于祠祀散斋方面的规定,记述了唐代国家关于国祭忌日活动的具体细则,很明显,是《祠部式》中的内容。
《唐会要》是唐代另一部重要的典制文献,其中也保存一些道教、佛教方面的式文,如:《唐会要》卷49“杂录”:“贞观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章敬寺是先朝创造,从今已后,每至先朝忌日。常令设斋行香,仍永为恒式。”本条应是《祠部式》中的条款。同书卷50“尊崇道教”条:“天宝十三载正月十二日,令有司每至春日,则修荐献上香之礼,仍永为常式。”也是《祠部式》中的条款。同书卷49“僧籍”条:“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可能是唐《主客式》中的条款。在《白孔六帖》卷31“卜筮”条中,也收录了一件唐《祠部式》中的条文:“《祠部式》:诸私家不得立杂神及觋巫卜相,并宜禁断,其龟易、五兆、六壬不禁”。该条内容与日本《令集解•僧尼令》“卜相吉凶”条的规定大体相同,说明唐代《祠部式》与《道僧格》的规定是有联系的。
以上对唐朝律、令、式三种法律形式中关于道教、佛教的规定进行了简单分析。由于这些法律规定未形成独立的篇目,十分零散,往往给人造成唐朝政府对道教、佛教事务管理混乱的印象。其实不然,在唐代另外一种法律形式格中,对道教、佛教的规定还是颇为详尽的。成书于唐贞观年问的“条制”(即后来的《道僧格》),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一部非常完备的有关道教、佛教管理的法典。
二 唐代关于道教、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唐代格是与律、令、式并称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禁违正邪”的刑法典,据笔者研究,唐格的性质主要是对律、令的内容进行扩展和补充。(注:参见拙文《关于唐神龙年间(散颁刑部格)残卷的文献价值》,收入渡边宽主编《日中律令制的比较研究》,日本文部省平成12-14年度研究成果报告书(基盘研究B1),2003年。)
按《唐六典》卷6记载:“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可知唐代格共有7卷24篇,每篇的篇名以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司名命名。唐代主管道佛事务的机构隶属于礼部的祠部司,有关道、佛方面的法规应收录于《祠部格》中。但是,在日本《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僧尼令》中,却多次出现了唐《道僧格》的名称,这是何故?其与唐《祠部格》又有何关系?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令集解》是日本著名法典《养老令》的私撰注释书,在平安时期由惟宗朝臣直本汇集中、日诸家令的注释而完成。在《令集解》的注释中,引用了许多唐令、格、式的条文,而这些条文在现存的中国古代文献中多已佚失。因此,《令集解》不仅是研究日本法制史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唐代法律史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在《令集解•僧尼令篇》的注文里,多次提及唐代的《道僧格》。对于该文献,中国古代正史《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不见著录。据日本《令闻书》记载,唐《开元令》中无《僧尼令》,此篇据唐《道僧格》而创之。(注:日本后妙华寺殿《令闻书》,续群书类丛本,第132页。)说明唐代确实存在过《道僧格》这部法典。
对于日本《僧尼令》与唐代《道僧格》的关系,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诸户立雄、二叶宪香等人都作过探讨,(注:参见泷川政次郎《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有斐阁,1941年)第104-109页;诸户立雄《关于唐代(道僧格)的制定年代》,东北大学《东洋史论集》6;二叶宪香《作为〈僧尼令〉先行法的〈道僧格〉》,收入《奈良佛教论集》第2卷《律令国家和佛教》,雄山阁出版株式会社,1994年。)近年来,笔者也曾撰文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注:参见拙文《日本的〈令集解•僧尼令〉与唐代宗教法比较研究》,《政法评论》2001年卷,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但对有些问题,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究。
1.关于唐代《道僧格》的成立
根据现有文献的记述,未见有编纂过唐代《道僧格》之事。据《唐六典》卷6记载:“皇朝《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唯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暻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唐代四种法律形式之一的格是以尚书省六部所辖二十四司的司名为篇名,道、佛之事隶属于尚书省礼部之祠部司,故有关道、僧“禁违正邪”的法律规定“格”亦应载于《祠部格》中。
若果真如此,唐代就出现两部关于道教、佛教方面的“格”,即《道僧格》和《祠部格》,这很令人费解。对此,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经过研究,认为《道僧格》的前身就是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命人“依附内律,参以金科”而制定的“条制”。(注:参见泷川政次郎《〈令集解〉中所见的唐代法制史料》,《中国法制史研究》。)泷川政次郎先生试图从《道僧格》的形成来解开这一谜团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依笔者推断,《道僧格》内容的出现或许会更早。下面比照日本的《僧尼令》,考察一下《道僧格》的形成情况。
据史书记载,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有关僧尼违法行为的惩戒法规是北魏的《僧制》。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下诏制定《僧制》47条。关于《僧制》的内容,已不可考。从宣武帝永平元年(508)诏书中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分析,《僧制》是一部充分参考佛教戒律、由国家制定的有关僧尼惩戒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宣武帝永平二年,沙门统惠深又上书皇帝,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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