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注:《魏书》卷114《释老志》。)并得到批准,此为永平二年的“僧制”。北魏熙平二年(517),灵太后又下令整肃僧尼,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使北魏时期关于佛教的管理更加完善。
现参考《魏书•释老志》,将北魏的《僧制》与《令集解•僧尼令》的内容相比较,可发现两者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参见表1)。
北魏时期的僧尼之法,由于“不得为俗人所使”,到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0),因“诸僧尼时有过失。内律佛制不许俗看”,乃敕撰《众经法式》十卷约束僧尼。(注:《历代三宝记》卷12;《续高僧传》卷2《达摩笈多传》。)《众经法式》内容已佚失,从上述记载推知,这是继《僧制》之后另一部约束僧尼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特点是:由皇帝下令敕修;内容更加丰富,多达十卷;针对“内律佛制不许俗看”的特点,而将该法律文件公开;具有惩戒僧尼过失的功能等。
唐太宗贞观九年(635),沙门玄琬卒。在其临终前,上遗表请沙门犯罪不应与百姓同科。次年,唐太宗命人“依附内律,参以金科”,制定了“条制”。《广弘明集》卷28《度僧天下诏》记述了此事。对于《条制》的内容,诏书中有所披露。为更清楚地认识其与《僧尼令》的关系,现列表如下(参见表2)。
表1
从这份诏书中所涉及的“条制”内容看,与《令集解•僧尼令》中的6条法律条文有关。那么,唐太宗贞观十年制定的《条制》,是否就是《道僧格》的内容呢?日本《养老令》的私撰注释书《僧尼令集解》第21条“准格律”条对“条制”作了如下解释:“条制外复犯罪,谓令条云。苦使,条制之外,复犯罪也,谓违内律之罪,律令无罪名是也。条制,格也,此令无是格,故云制也。”(注:黑板胜美主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令集解》卷8,吉川弘文馆,1995年8月第9版,第246页。)从《令集解》中对“条制”的解释看。条制是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令中没有相应篇目的格,因唐令中没有《僧尼令》的篇目,所以关于道教、佛教管理的法规《道僧格》也就经常被称为。条制”了。
表2
(条制)(《广弘明集》卷28) 《憎尼令集解》
假托神通,妄传妖怪 凡僧尼,上观玄象,假说灾祥,语及国家:
妖惑百姓。并习读兵书,杀人奸盗及诈弥得
圣道,并依法律付官司科罪(第1条)
谬称医筮,左道求财 凡僧尼,卜相吉凶,及小道巫术疗病者,皆
还俗。其依佛法,持咒救病,不在禁限(第
2条)
造诣官曹,嘱致赃贿 凡僧尼有事须论,不缘所司、辄上表启,并
扰乱官家,妄相嘱请者,五十日苦使;再犯
者,百日苦使(第8条)
凡僧尼,将三宝物饷遗官人,若合构朋党,
扰乱徒众,及骂辱三纲、凌突长宿者,百日
苦使(第4条)
钻肤焚指,骇俗惊愚 凡僧尼,不得焚身、舍身。若违及所由者,
并依律科断(第27条)
部内有违法僧不举发 凡任僧纲,必须用德行能化徒众,道俗钦仰,
纲维法务者。所举徒众,皆连署牒官。若有
阿党朋扇,浪举无德者,百日苦使。一任以
后,不得辄换。若有过罪,及老病不任者,
即依上法简换(第14条)
综上所述,唐代《道僧格》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最早源于北魏的《僧制》,后屡加增修,到唐太宗贞观十年形成了“条制”,上升为格,成为祠部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法规文件。
2.《道僧格》与《祠部格》的关系
在中外古代文献中,多次出现了《道僧格》、《祠部格》的名称,中国古代的法律、宗教典籍中也保存了许多唐代关于僧尼、道士格的条文,因而,如何认证《道僧格》与《祠部格》的关系?《道僧格》是否为《道格》与《僧格》的合称?已成为复原唐《道僧格》的关键所在。
其一,关于《道僧格》与《祠部格》的关系。
众所周知,唐代尚书省礼部的祠部司是管理道、佛等宗教事务的机构,按《唐六典》卷6、《唐会要》卷39的记述,唐格是以尚书省六部所辖二十四司的司名为篇名,唐代存在《祠部格》是毫无疑问的。
在唐人的记述中,曾多次出现过《祠部格》的名称,如《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6引《祠部格》:“私家部曲、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别敕许出家,后犯还俗者,追归旧主,各依本色。”另据《白孔六帖》卷89“僧”条引唐《祠部格》中的“度人格”条云:“王公已下薨,别敕许度人者,亲王二十,三品已上三人,并须亡者子孙及妻媵,并通取周亲,妻媵不须试业;若数不足,唯见在度,如有假冒,不在原首之限也。”日本僧人圆仁在其《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开成四年九月”条中也两次提到唐格,从文中的内容看,似指《祠部格》。现抄录如下:
祠部 牒
上都章敬寺新罗僧法清
右请准格:所在随缘头陀
牒得前件僧状称:“本心入道,志乐头陀。但是名山,归心礼谒。经行林下,所在寻师。学迦叶之行门,进修佛理。请准元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敕……谨检格:僧尼有能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由恐动者……”
另据《唐律疏议》卷3“除免比徒”条引长孙无忌等疏议云:“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道士等有历门教化者,百日苦使。”在日本《养老令》的注释书《僧尼令集解》中,明确指出上述两条是《道僧格》的条款。那么,唐《祠部格》与《道僧格》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
从上述唐代文献中所引的《祠部格》看,其与《僧尼令集解》中所援引的《道僧格》条文同为关于道、佛方面的法规。依常理推断,唐代不可能有两部关于道、佛事务的格,《祠部格》中有关僧尼的法律规定与《道僧格》如出一辙,说明《道僧格》就是唐代《祠部格》中的内容,独立成篇。
其二,关于《道僧格》名称出现的时间。
在中外典籍有关《道僧格》的记述中,曾出现《道格》、《僧格》分称的情况。日本宇多天皇宽平年间(885-897)编纂的《日本国见在书目录》第19“刑法家”条著录:“《僧格》一卷”,未提及《道格》。另据《唐会要》卷50记载:“开元二十九年正月,河南采访使汴州刺史齐澣奏:伏以至道冲虚,生人宗抑,未免鞭挞,孰赡仪型!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处分。所由州县官不得擅行决罚,如有违越,请依法科罪。”又未提及《僧格》。这两条史料很容易使人怀疑《道僧格》不是一部法典,而是《道格》与《僧格》的合称。
从唐代前期道教、佛教的不同政治地位分析,两者的法律规定也不会完全相同,唐太宗贞观十一年,曾下令道士、女官位于僧尼之前。武则天天授二年(691),又敕令“释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处道士之前”。(注:《唐会要》卷49。)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又令僧尼道士女官每缘法事集会,“宜齐行并进”。(注:《唐大诏令集》卷113。)
有唐一代,释、道的管理机构也屡经变迁。唐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官,皆隶鸿胪寺,武后延载元年(694)以僧尼隶祠部。开元二十四年(736),道士女官隶宗正寺,天宝二年(743)又将其隶属于司封。(注:《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上述这些因素,决定了关于僧尼、遭士的法律规定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
关于唐前期道教、佛教的法规不同,还可找到一些佐证。《全唐文》卷14收录了唐高宗的《停敕僧道犯罪同俗法推勘敕》,内容如下:
道教清虚,释典微妙,庶物籍其津梁,三界之所遵仰。比为法末人浇,多违制律,俱权依俗法,以伸惩戒,冀在止恶劝善,非是以人轻法。但出家人等俱有条制,更别推科,恐为劳扰。前令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犯,依俗法者,宜停。必有违犯,宜依条制。
这里的“出家人等俱有条制”,说明道士、僧尼有不同的规定。
前已述及,在唐代修格的历史中未见过有编纂《道僧格》的记述,而《道僧格》又确实存在,那么《道僧格》是何时出现的呢?这颇令人费解。依笔者推断,唐代《道僧格》之所以未出现在唐代官方修格的记述中,是因为《道僧格》类似于僧、道法规汇编性的文献。按此推论。《唐会要》卷39“定格令”条为我们提供了如下线索:开元二十五年九月一日,中书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冕等奉诏删辑旧格式律令敕,总7026条。其中1324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2180条“随事损益”,3594条“仍旧不改”,总成律12卷,律疏30卷,令30卷,式20卷,《开元新格》10卷。此后,又撰《格式律令事类》40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该书编成后,尚书都省写50本,颁行天下。笔者推测,开元二十五年编辑的《格式律令事类》,极有可能将唐代祠部中关于僧、道的法规混合编纂在一起,这也就是《道僧格》名称的雏形。到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已经有了《道僧格》的说法,据前引《唐会要》卷50的记载:“开元二十九年正月,河南采访使汴州刺史齐澣奏:伏以至道冲虚,生人宗抑,未免鞭挞,孰赡仪型!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处分。所由州县官不得擅行决罚,如有违越,请依法科罪。”这里的“望准《道格》处分”六字,给人的印象是指《道格》,似乎不包括《僧格》的内容,但若联系前文“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来推断,应包括《僧格》的条款。很明显,齐澣奏表“望准《道格》处分”中的《道格》,就是指《道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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