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格》。所以,在唐玄宗开元以后,唐朝政府将《道格》、《僧格》的规定汇集在一起,于是也就出现了《道僧格》的名称,《道僧格》也正是《道格》和《僧格》合编的体例。
三 对唐代《道僧格》条文的复原
由于《道僧格》一书已经佚失,对于《道僧格》的条文名称、条文数目也没有明确记载,这为复原唐代《道僧格》带来了很多不便。现存至今的日本《养老令•僧尼令》篇是依据唐《道僧格》而制定的,很多内容与唐《道僧格》相同或相近。有的学者认为,在《养老令•僧尼令》篇中,由日本法学家独创、唐《道僧格》未有相关规定的条文仅七条,即取童子条、不得入寺条、任僧纲条、遇三位以上条、外国寺条、斋会布施条、焚身舍身条,(注:参见中井真孝等《僧尼法的起源——以任僧纲条为中心)。收入朝枝善照主编《律令制国家和佛教》)一书,雄山阁出版公司,1994年,第84页。)其余大多数条文都直接或间接地借鉴了唐《道僧格》中的条款。笔者认为,在唐代文献中,只有取童子条、外国寺条、(注:该条在唐代文献中未见有类似的规定,但《魏书•释老志》所引的永平二年《僧制》规定:“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寺僧众摈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还配本属。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与此规定相同。)斋会布施条三条未见记载,其他条文都有相关的规定。如“布施”条:“凡斋会不得以奴婢牛马、及兵器充布施,其僧尼不得辄受。”(注:黑板胜美主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令集解,卷8,第254页。)唐律中禁止私家藏有兵器,据《唐律疏议》卷16“私有禁兵器”条规定:“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既然唐代法律禁止私家藏有兵器,当然也就不会出现以“兵器充布施”的情况,因此《养老令•僧尼令》篇中的“布施”条是经过日本政府修改后颁布的。
下面笔者参考中外文献典籍,对唐代《道僧格》部分条文进行复原,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1)“假说灾祥及诈称得圣道条”复原:“凡道士、女官、僧、尼等上观玄象,妄说吉凶,妖惑百姓,并习读兵书,杀人奸盗及诈称得圣道者,并依法付官司科罪;狱成者,虽会赦,犹还俗。”
根据之一:《令集解》卷7引唐《道僧格》云:“犯诈称得圣道等罪,狱成者,虽会赦,犹还俗。”“犯上件奸盗等狱成,虽会赦还俗。”
根据之二:《唐律疏议》卷9:“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
根据之三:《唐律疏议》卷18:“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注: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
根据之四:《令集解》卷7“观玄象条”:“凡僧尼,上观玄象、假说灾祥,语及国家、妖惑百姓,并习读兵书、杀人奸盗、及诈称得圣道,并依法律付官司科罪。”
根据之五:《唐大诏令集》卷113唐文宗《禁僧道卜筮制》云:“敕:左道疑众,王制无赦;妖言蠹时,国朝犹禁。且缁黄之教,本以少思寡欲也;阴阳者流,所以教授人时也。而有学非而辨,性狎于邪,辄窥天道之远,妄验国家之事。仍又托于卜筮,假说灾祥,岂直闾阎之内,恣其狂惑,兼亦衣冠之家,多有厌胜。将恐寝成其俗,以生祸乱之萌……宜令所司,举旧条处分。”
(2)“卜相吉凶条”复原:“凡道士、僧尼等卜相吉凶,及左道、巫术、疗疾者皆还俗;其依佛法持咒救疾,不在禁限。”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凡道士、女道士、僧、尼卜相吉凶,还俗。”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7“卜相吉凶”条:“凡僧尼卜相吉凶,及小道、巫术、疗病者,皆还俗;其依佛法持咒救疾,不在禁限。”
根据之三:《唐会要》卷50:“永徽四年四月敕:道士、僧尼等,不得为人疗疾及卜相。”
(3)“勾合朋党条”复原:“凡道士、僧尼以三宝物饷馈官僚、勾合朋党者,皆还俗;毁骂三纲、凌突长宿者,皆苦使也。”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凡道士、僧尼)以三宝物饷馈官僚、勾合朋党者,皆还俗……毁骂三纲、凌突长宿者,皆苦使也”。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7“三宝物事”条:“凡僧尼,将三宝物饷遗官人,若合构朋党,扰乱徒众,及骂辱三纲,凌突长宿者,百日苦使。若集论事,词状正直,不在此例。”
(4)“聚众教化条”复原:“凡道士、僧尼,非在寺观,别立道场,聚众教化,并妄说罪福,及殴击长宿者,并还俗;州县官司,知而不禁者,依律科罪。其有乞余物者,准教化论,百日苦使。”
根据之一:《唐大诏令集》卷113引唐玄宗开元十九年《诫励僧尼敕》,对僧尼“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的情况,规定: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议,午夜不行,宜守俗制。”
根据之二:《唐大诏令集》卷113引唐代宗宝应元年(762)《条贯僧尼敕》:“其僧尼道士,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非时聚会。并委所由长官勾当,所有犯者,准法处分。”
根据之三:《唐大诏令集》卷113引《禁断妖讹等敕》云:“比有白衣长发,假托弥勒下生,因为妖讹,广集徒侣,称解禅观,妄说灾祥……蠹政为甚!自今以后,宜严加捉搦,仍令按察使采访。如州县不能察觉,所由长官并量状贬降。”
根据之四:《魏书•释老志》:“(僧尼等)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祸,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脱服还民。”
根据之五:《令集解》卷7“非寺院”条:“凡僧尼,非在寺院,别立道场,聚众教化,并妄说罪福,及殴击长宿者,皆还俗。国郡官司知而不禁者,依律科罪。其有乞食者,三纲连署,经国郡司,勘知精进练行,判许。京内仍经玄蕃知,并须午前捧钵告乞,不得因此更乞余物。”
根据之六:《僧尼令集解》卷8引唐《道僧格》云:“乞余物,准僧教化论”,据《道僧格》“教化”条记载,凡道士、僧尼等巡门教化者,百日苦使。
(5)“饮酒食肉五辛条”复原:“凡道士、女官、僧、尼饮酒、食肉、设食五辛者,皆苦役也;若为疾病药分所须,给其日限。酒醉与人斗打,皆还俗。”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僧、尼酒醉与人斗打,皆还俗;饮酒、食肉,设食五辛,皆苦役也。”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7“饮酒食肉五辛条”:“凡僧尼,饮酒、食肉服五辛者,卅日苦使。若为疾病药分所须,三纲给其日限。若饮酒醉乱,及与人斗打者,各还俗。”
根据之三:《庆元条法事类》卷51《道释门》:“诸僧道饮酒至醉者还俗”。
(6)“作音乐博戏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作音乐及博戏者,皆苦使,棋琴不在此限。”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作音乐、博戏,皆苦使也。”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7“作音乐”条:“凡僧尼,作音乐及博戏者,百日苦使,棋琴不在制限。”
(7)“有事须论条”复员:“凡道士、女官、僧、尼有事须论,不缘所司,辄上表启,并扰乱官家,妄相嘱请者,皆苦使。若僧纲断决不平,须申论者,不在此例。”
根据之一:《僧尼令集解》引唐《道僧格》佚文:“寺院有事须论故也。”
根据之二:《广弘明集》卷28引唐贞观十年“条制”有禁止僧尼“造诣官府,嘱致赃贿”的条款。
根据之三:《令集解》卷7“有事可论”条:“凡僧尼有事须论,不缘所司,辄上表启,并扰乱官家,妄相嘱请者苦使。”
根据之四:《庆元条法事类》卷50《道释门》:“诸僧道争讼寺观内事者,许诣主守,主守不可理者,申送官司。”
(8)“听著木兰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衣服皆以木兰、青碧、皂荆黄、缁坏之色。若服俗衣及绫罗、乘大马,皆还俗。”
根据之一:《唐律疏议》卷3“除免比徒”条疏议日:“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假有人告道士等辄著俗服,若实,并须还俗。”
根据之二:《唐六典》卷4:“凡道士、女道士、僧、尼衣服皆以木兰、青碧、皂荆黄、缁坏之色。注:若服俗衣及绫罗、乘大马……皆还俗。”
根据之三:《令集解》卷7:“凡僧尼,听著木兰、青碧、皂荆黄及坏色等衣。余色,及绫、罗、锦、绮,并不得服用,违者各十日苦使;辄着俗衣者,百日苦使。”比唐《道僧格》处罚略轻。
根据之四:《新唐书》卷24《车服志》:“商贾、庶人、僧、道不乘马”。
(9)“和合婚姻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等和合婚姻,皆苦使也。”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
根据之二:《庆元条法事类》卷51《道释门》云:“诸僧道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
(10)“停妇女条”复原:“凡寺观道士、僧房停妇女,女道士、尼房停男夫,经一宿以上者,皆苦使;三纲知而听者,与所由人同罪。若犯奸者,依律论断。”
根据之一:《令集解》卷7:“《释》云:“男女亦同罪”,亦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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