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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僧格》研究(郑显文)▪P5

  ..续本文上一页可知也。”

   根据之二:《唐律疏议》卷26:“若道士、女官,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加凡奸罪二等。”

   根据之三:《宋刑统》卷18引唐天成二年六月七日敕节文:“(前略)或僧俗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令,潜恣纵于淫风,若不除去,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抑收捉勘寻。”

   根据之四:《令集解》卷7:“凡寺僧房停妇女,尼房停男夫,经一宿以上,其所由人,十日苦使;五日以上,卅日苦使;十日以上,百日苦使。三纲知而听者,同所由人罪。”

   (11)“不得入寺往来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病死看问,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有所犯者,准法处分。”

   根据之一:《唐大诏令集》卷113唐敬宗宝应元年八月《条贯僧尼敕》云:“(前略)又崇敬清净,礼避嫌疑,其僧尼道士,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非时聚会,并委所由长官勾当,所有犯者,准法处分。”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7“不得入寺”条:“凡僧不得辄入尼寺,尼不得入僧寺。其有觐省师主、及死病看问、斋戒、功德、听学者听。”

   根据之三:《庆元条法事类》卷51《道释门》云:“诸僧、道与尼、女冠不得相交往来。”

   (12)“禅行修道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禅行修道,意乐寂静,不交于俗,欲求山居服饵者,三纲连署,在京者经鸿胪、宗正,在外者经州县,勘实并录申官。僧尼有能行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由恐动。”

   根据之一:《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开成四年九月十二日”条记载:

   右请准格:所在随缘头陀

   牒得前件僧状称:本心入道,志乐头陀。但是名山,归心礼谒。经行林下,所在寻师。学迦叶之行门,进修佛理。请准乾元和(按,和字疑为衍文)元年四月十二日敕:三藏僧般若力奏弟子大念等请头陀奉依释教,准敕修行。所在头陀勿亏圣典。但为持念损心,近加风疾,发动无恒。药饵之间,要须市易将息。今欲往诸山巡礼及寻医疗疾,恐所在关戍、城门、街铺、村坊、佛堂、山林阑若、州县寺舍等不练行由,请给公验者。付库捡,得报敕内名同者。谨检格:“僧尼有能行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由恐动者。”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8“禅行”条引《释》云:“服饵,谓避谷却粒,欲服仙药也……或说此文不待服饵可听,何者?唐格,独此文为道士设法,此令兼为僧尼生文故也。此说非也,何者?案《道僧格》并兼也;独为道士立此文者,非也。”(注:参见黑板胜美主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令集解》卷8第231页。)

   根据之三:《令集解》卷8“禅行”条:“凡僧尼,有禅行修道,意乐寂静,不交于俗,欲求山居服饵者,三纲连署。在京者,僧纲经玄署;在外者,三纲经国郡,勘实并录申官。判下,山居所隶国郡,每知在山,不得别向他处。”

   (13)“任三纲条”复原:“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若有勾合朋党、浪举无德者,皆还俗。”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18“鸿胪寺”条:“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

   根据之二:《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以三宝物饷馈官寮、勾合朋党者,皆还俗。”

   根据之三:《令集解》卷8“任僧纲”条:“凡任僧纲,必须用德行能化徒众,道俗钦仰,纲维法务者。所举徒众,皆连署牒官。若有阿党朋扇,浪举无德者,百日苦使。一任以后,不得辄换。若有过罪,及老病不任者,即依上法简换。”

   (14)“苦使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犯苦使者,三纲立锁闭,放一空院内,令其写经,日课五纸,日满检纸,数足放出。若不解书者,遣执土木作修营功德等使也。其老小临时量耳。不合赎也。其所纵三纲,若纵一日者,苦使一日,准所纵日故。但不满日者不坐也。”

   根据之一:《释》云:“其所纵三纲,若纵一日者,苦使一日,准所纵日故。但不满日者不坐也。”(注:参见黑板胜美主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令集解》卷8第234页。)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8“修营”条引唐《道僧格》云:“有犯苦使者,三纲立锁闭,放一空院内,令其写经,日课五纸,日满检纸,数足放出。若不解书者,遣执土木作修营功德等使也。其老小临时量耳。不合赎也”

   根据之三:《唐令解》云:“生缘,谓本生。假犯二百日苦使,有身病退者,病损之后,全不役之类也。但听不之状,熟察耳。”

   (15)“诈为方便移名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以己之公验,授与俗人,令其为僧尼道士。若除贯者,移名之人还俗,依律科断。”

   根据之一:《僧尼令集解》“方便”条对此解释云:“谓僧尼以已之公验,授与俗人,令其为僧尼;其本僧尼,或犹为僧尼,或还俗成白衣,皆同。《释》云:“移名他者,己之公验,卖与俗人,彼此共为僧,是唐格移名,与此殊异。”《古记》云:“不得移名,谓己身还俗,而名与他人为僧是。”《跡》云:“移名他,谓以己度缘公验与他人,若除贯者,移名之僧还俗,合徒一年””。

   根据之二:《唐律疏议》卷12“私入道”条:“道士、女官、僧、尼等,非是官度,而私人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

   根据之三:《令集解》卷8“诈为方便”条:“凡僧尼诈为方便、移名他者,还俗,依律科罪,其所由人与同罪。”

   (16)“不得私畜财物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不合畜奴婢、田宅私财,违者,许人告发,物赏纠告人。”

   根据之一:《通典》卷11引唐至德二年(757)郑叔清奏文日:“准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资财。”

   根据之二:《僧尼令集解》卷8“不得私畜”条引唐《道僧格》:“物赏纠告人”。

   根据之三:《全唐文》卷30唐玄宗《禁僧徒敛财诏》云:“(世俗百姓)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犹甚。”若再有僧尼借机敛财,为害百姓者,“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

   根据之四:《令集解》卷8:“凡僧尼不得私畜园宅财物,及兴贩出息。”

   (17)“行路相隐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

   根据之一:《唐六典》卷4:“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凡行路之间,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根据之二:《令集解》卷8“遇三位已上”条:“凡僧尼,于道路遇三位以上者隐,五位以上,敛马相揖而过,若步者隐。”

   (18)“准格律条”复原:“凡道士、女道士、僧、尼犯徒罪一年以上者,先还俗,依律科罪,许以告牒当徒一年,虽会赦犹还俗。若犯奸盗,不得以告牒当之。如犯百杖以下,每杖十,令苦使十日;若罪不至还俗,并散禁。如苦使条制外,复犯罪不至还俗者,三纲依佛法量事科罚;其还俗,所罚之人,不得告本寺三纲及徒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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