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辄與經律法師群議立製”,(注:《魏書》卷114《釋老志》。)並得到批准,此爲永平二年的“僧製”。北魏熙平二年(517),靈太後又下令整肅僧尼,並製定了相應的法規,使北魏時期關于佛教的管理更加完善。
現參考《魏書•釋老志》,將北魏的《僧製》與《令集解•僧尼令》的內容相比較,可發現兩者有很深的淵源關系(參見表1)。
北魏時期的僧尼之法,由于“不得爲俗人所使”,到隋文帝開皇十五年(590),因“諸僧尼時有過失。內律佛製不許俗看”,乃敕撰《衆經法式》十卷約束僧尼。(注:《曆代叁寶記》卷12;《續高僧傳》卷2《達摩笈多傳》。)《衆經法式》內容已佚失,從上述記載推知,這是繼《僧製》之後另一部約束僧尼行爲的規範性文件,其主要特點是:由皇帝下令敕修;內容更加豐富,多達十卷;針對“內律佛製不許俗看”的特點,而將該法律文件公開;具有懲戒僧尼過失的功能等。
唐太宗貞觀九年(635),沙門玄琬卒。在其臨終前,上遺表請沙門犯罪不應與百姓同科。次年,唐太宗命人“依附內律,參以金科”,製定了“條製”。《廣弘明集》卷28《度僧天下诏》記述了此事。對于《條製》的內容,诏書中有所披露。爲更清楚地認識其與《僧尼令》的關系,現列表如下(參見表2)。
表1
從這份诏書中所涉及的“條製”內容看,與《令集解•僧尼令》中的6條法律條文有關。那麼,唐太宗貞觀十年製定的《條製》,是否就是《道僧格》的內容呢?日本《養老令》的私撰注釋書《僧尼令集解》第21條“准格律”條對“條製”作了如下解釋:“條製外複犯罪,謂令條雲。苦使,條製之外,複犯罪也,謂違內律之罪,律令無罪名是也。條製,格也,此令無是格,故雲製也。”(注:黑板勝美主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令集解》卷8,吉川弘文館,1995年8月第9版,第246頁。)從《令集解》中對“條製”的解釋看。條製是格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令中沒有相應篇目的格,因唐令中沒有《僧尼令》的篇目,所以關于道教、佛教管理的法規《道僧格》也就經常被稱爲。條製”了。
表2
(條製)(《廣弘明集》卷28) 《憎尼令集解》
假托神通,妄傳妖怪 凡僧尼,上觀玄象,假說災祥,語及國家:
妖惑百姓。並習讀兵書,殺人奸盜及詐彌得
聖道,並依法律付官司科罪(第1條)
謬稱醫筮,左道求財 凡僧尼,蔔相吉凶,及小道巫術療病者,皆
還俗。其依佛法,持咒救病,不在禁限(第
2條)
造詣官曹,囑致贓賄 凡僧尼有事須論,不緣所司、辄上表啓,並
擾亂官家,妄相囑請者,五十日苦使;再犯
者,百日苦使(第8條)
凡僧尼,將叁寶物饷遺官人,若合構朋黨,
擾亂徒衆,及罵辱叁綱、淩突長宿者,百日
苦使(第4條)
鑽膚焚指,駭俗驚愚 凡僧尼,不得焚身、舍身。若違及所由者,
並依律科斷(第27條)
部內有違法僧不舉發 凡任僧綱,必須用德行能化徒衆,道俗欽仰,
綱維法務者。所舉徒衆,皆連署牒官。若有
阿黨朋扇,浪舉無德者,百日苦使。一任以
後,不得辄換。若有過罪,及老病不任者,
即依上法簡換(第14條)
綜上所述,唐代《道僧格》的形成有一個漫長的曆史過程。它最早源于北魏的《僧製》,後屢加增修,到唐太宗貞觀十年形成了“條製”,上升爲格,成爲祠部管理宗教事務最重要的法規文件。
2.《道僧格》與《祠部格》的關系
在中外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了《道僧格》、《祠部格》的名稱,中國古代的法律、宗教典籍中也保存了許多唐代關于僧尼、道士格的條文,因而,如何認證《道僧格》與《祠部格》的關系?《道僧格》是否爲《道格》與《僧格》的合稱?已成爲複原唐《道僧格》的關鍵所在。
其一,關于《道僧格》與《祠部格》的關系。
衆所周知,唐代尚書省禮部的祠部司是管理道、佛等宗教事務的機構,按《唐六典》卷6、《唐會要》卷39的記述,唐格是以尚書省六部所轄二十四司的司名爲篇名,唐代存在《祠部格》是毫無疑問的。
在唐人的記述中,曾多次出現過《祠部格》的名稱,如《白氏六帖事類集》卷26引《祠部格》:“私家部曲、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別敕許出家,後犯還俗者,追歸舊主,各依本色。”另據《白孔六帖》卷89“僧”條引唐《祠部格》中的“度人格”條雲:“王公已下薨,別敕許度人者,親王二十,叁品已上叁人,並須亡者子孫及妻媵,並通取周親,妻媵不須試業;若數不足,唯見在度,如有假冒,不在原首之限也。”日本僧人圓仁在其《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2“開成四年九月”條中也兩次提到唐格,從文中的內容看,似指《祠部格》。現抄錄如下:
祠部 牒
上都章敬寺新羅僧法清
右請准格:所在隨緣頭陀
牒得前件僧狀稱:“本心入道,志樂頭陀。但是名山,歸心禮谒。經行林下,所在尋師。學迦葉之行門,進修佛理。請准元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敕……謹檢格:僧尼有能頭陀者,到州縣寺舍,任安置將理,不得所由恐動者……”
另據《唐律疏議》卷3“除免比徒”條引長孫無忌等疏議雲:“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還俗”;“道士等有曆門教化者,百日苦使。”在日本《養老令》的注釋書《僧尼令集解》中,明確指出上述兩條是《道僧格》的條款。那麼,唐《祠部格》與《道僧格》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
從上述唐代文獻中所引的《祠部格》看,其與《僧尼令集解》中所援引的《道僧格》條文同爲關于道、佛方面的法規。依常理推斷,唐代不可能有兩部關于道、佛事務的格,《祠部格》中有關僧尼的法律規定與《道僧格》如出一轍,說明《道僧格》就是唐代《祠部格》中的內容,獨立成篇。
其二,關于《道僧格》名稱出現的時間。
在中外典籍有關《道僧格》的記述中,曾出現《道格》、《僧格》分稱的情況。日本宇多天皇寬平年間(885-897)編纂的《日本國見在書目錄》第19“刑法家”條著錄:“《僧格》一卷”,未提及《道格》。另據《唐會要》卷50記載:“開元二十九年正月,河南采訪使汴州刺史齊澣奏:伏以至道沖虛,生人宗抑,未免鞭撻,孰贍儀型!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處分。所由州縣官不得擅行決罰,如有違越,請依法科罪。”又未提及《僧格》。這兩條史料很容易使人懷疑《道僧格》不是一部法典,而是《道格》與《僧格》的合稱。
從唐代前期道教、佛教的不同政治地位分析,兩者的法律規定也不會完全相同,唐太宗貞觀十一年,曾下令道士、女官位于僧尼之前。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又敕令“釋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處道士之前”。(注:《唐會要》卷49。)唐睿宗景雲二年(711),又令僧尼道士女官每緣法事集會,“宜齊行並進”。(注:《唐大诏令集》卷113。)
有唐一代,釋、道的管理機構也屢經變遷。唐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官,皆隸鴻胪寺,武後延載元年(694)以僧尼隸祠部。開元二十四年(736),道士女官隸宗正寺,天寶二年(743)又將其隸屬于司封。(注:《新唐書》卷48《百官志》。)上述這些因素,決定了關于僧尼、遭士的法律規定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
關于唐前期道教、佛教的法規不同,還可找到一些佐證。《全唐文》卷14收錄了唐高宗的《停敕僧道犯罪同俗法推勘敕》,內容如下:
道教清虛,釋典微妙,庶物籍其津梁,叁界之所遵仰。比爲法末人澆,多違製律,俱權依俗法,以伸懲戒,冀在止惡勸善,非是以人輕法。但出家人等俱有條製,更別推科,恐爲勞擾。前令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犯,依俗法者,宜停。必有違犯,宜依條製。
這裏的“出家人等俱有條製”,說明道士、僧尼有不同的規定。
前已述及,在唐代修格的曆史中未見過有編纂《道僧格》的記述,而《道僧格》又確實存在,那麼《道僧格》是何時出現的呢?這頗令人費解。依筆者推斷,唐代《道僧格》之所以未出現在唐代官方修格的記述中,是因爲《道僧格》類似于僧、道法規彙編性的文獻。按此推論。《唐會要》卷39“定格令”條爲我們提供了如下線索:開元二十五年九月一日,中書令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從、前左武衛胄曹參軍崔冕等奉诏刪輯舊格式律令敕,總7026條。其中1324條“于事非要,並刪除之”,2180條“隨事損益”,3594條“仍舊不改”,總成律12卷,律疏30卷,令30卷,式20卷,《開元新格》10卷。此後,又撰《格式律令事類》40卷,“以類相從,便于省覽”。該書編成後,尚書都省寫50本,頒行天下。筆者推測,開元二十五年編輯的《格式律令事類》,極有可能將唐代祠部中關于僧、道的法規混合編纂在一起,這也就是《道僧格》名稱的雛形。到唐玄宗開元二十九年,已經有了《道僧格》的說法,據前引《唐會要》卷50的記載:“開元二十九年正月,河南采訪使汴州刺史齊澣奏:伏以至道沖虛,生人宗抑,未免鞭撻,孰贍儀型!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處分。所由州縣官不得擅行決罰,如有違越,請依法科罪。”這裏的“望准《道格》處分”六字,給人的印象是指《道格》,似乎不包括《僧格》的內容,但若聯系前文“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來推斷,應包括《僧格》的條款。很明顯,齊澣奏表“望准《道格》處分”中的《道格》,就是指《道僧…
《唐代《道僧格》研究(鄭顯文)》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