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論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體系及其特征▪P3

  ..續本文上一頁清修之僧侶擔任僧實在難得。韓建知華州時,“患僧雜犯者衆,欲貸不可盡,治恐傷善類,乃擇有道行者爲僧正。訓治之而非其人,反爲所憚。久乃悟牒雲:本置正欲要僧正,僧既不正何用僧正?”(55)就連地方官也感到宋代僧尼已到了不可藥救的程度。因而宋代僧多系放蕩不羁之輩,“武唐公者,本阆州僧官,嗜酒無賴。嘗夜半出扣酒家求沽,怒酒仆啓戶遲,奮拳擊其胸,立死。”(56)許多僧官根本不遵守佛教的清規戒律,他們常常作奸犯科,吃喝嫖賭,無所不爲。“臨平明因尼寺,大刹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共寢,于是寺中專作一寮儲尼之常有淫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明因尼站。”(57)這些僧官何曾是禁欲主義者,簡直是一群披著袈裟的惡棍!而堂堂大刹居然變成了淫蕩之所!就連僧官最高機構的僧錄司也不例外,他們貪贓枉法,行賄受賄,“僧錄司在京號爲膏脂之地,交接遺近,貨賂公行。”(58)總之,宋代僧官冗濫現是曆代僧官中絕無僅有的。

   其二,“國有僧以僧法治,國有俗以俗法治”(59)原則逐漸打破。隋唐以前,僧統司、僧正司等中央及地方僧司機構有權按照佛教教規處理寺院、僧尼內部事務。到了宋代,中央及地方僧職機構除了一些純粹的宗教事務而外,沒有多少實權可言。《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僧道爭訟事觀事務者許詣主首,主首不可理者送官司。”(60)《琴川志》記載:“僧直司,承受寺院事件。”(61)就所見資料而言,似乎只有《琴川志》中有這樣的機構來處置寺院事務。其它地方是否如此不甚了了。宋代寺院、僧尼之間的糾紛大多由官府處理,這類現象很多,此不贅述。而僧尼犯法,官司也按照俗人違法犯罪的有關法律條文繩之以法,韓複“改秘書省著作郎、知五臺山寺務司。五臺供施傾天下。惡少年多竄籍其中,上下囊囊爲奸,號爲不可措手,君摘其魁宿置于法,按薄書皆得名物。”(62)又如李及之“知信州,靈鹫山浮屠犯法者衆,及之治其奸,流數十人。”(63)可見,宋代僧俗之間的界限逐漸泯滅,實際上,也是宋代僧侶法律特權喪失的反映,同時進一步證明了宋代僧職機構權力日益縮小,一些過去擁有的職權爲世俗官僚所剝奪。

   其叁,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職權範圍相當有限。隋唐時期,中央及地方僧司已經開始納入世俗官僚機構的行列,但隋唐時期僧官仍保留不少特權,如度僧權等。到了宋代,僧司、僧官差不多都聽命于世俗官僚。可以肯定,這是集權政治的需要,也是統治者控製寺院、僧尼的一項重要策略。宋代大多數僧官都僅僅是榮譽性的頭銜,並無實際職掌。與此同時,雖然設置了僧錄司、僧正司等機構,但統治者又委派其他一些世俗官僚管理佛教事務,將僧錄司等機構的權力瓜分怠盡。如東京僧錄司的經濟大權就被提舉寺務司所剝奪,“課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諸寺邸店、莊園課利之物,聽命于叁司,以寺務司官兼掌。”僧官的其它權力也分別被世俗官僚機構分割,前面所引韓複就曾任過“知五臺山寺務司。”總而言之,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幾乎都變成了純粹管理宗教事務或從事宗教活動的機構。這一結果是宋代宗教政策、集權政治等多種因素造成的。

   其四,發轫于宋真宗時期的僧官考試製度實質上是爲了僧官晉升遷補方便而已,並非所有的僧尼都有參加僧官考試的資格,這就意謂著這一考試製度並非公平競爭,加之舞弊現象嚴重存在,從而說明宋代僧官考試製度還很不完善。事實上,無論中央僧官,還是地方僧官,大多是按資曆晉升,不論僧官有無真才實學,也不管他們對弘揚佛法是否真正發揮作用,只要熬到一定的時間,自然就會有升遷的機會。加之僧官選拔中的諸多弊端以及特補僧官的盛行,僧官考試製度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宋代僧尼冗濫的局面。

   注釋:

   ①(54)《宋會要》職官25之2,5之11。

   ②(21)(26)(63)《宋史》卷163《職官》、卷461《方技》、卷310《李迪附李及之傳》。

   ③④(29)(32)(40)(41)(58)《長編》卷288熙甯四年十一月戊戌、卷73大中祥符叁年閏二月壬子、卷109天聖八年二月丙申、卷188嘉祐叁年冬十月丙午、卷290元豐元年秋七月辛巳、卷369元祐元年閏二月庚戊。

   ⑤(18)(25)《釋氏稽古略》卷4。

   ⑥(10)(11)、(7)(8)(13)《佛祖統紀》卷48、卷43。

   (9)《宋高僧傳》卷7《大宋東京天清寺傅章傳》。

   (12)(30)(31)(50)(52)、(20)、(23)(24)(27)、(28)(33)(36)、(38)《宋會要》道釋1之11、1之7、1之12、1之15、2之7。

   (14)《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69《書〈心經〉贈紹鑒》。

   (15)《邵代聞見聞》卷16。

   (16)、(34)《歐陽文忠公文集》卷63《河南府重修淨垢院記》、卷119《內降補僧官》。

   (17)《佛祖曆代通載》卷19。

   (19)《樂全集》卷40《上都左街僧錄、知教門事宣教大師塔銘》。

   (22)《東軒筆錄》卷7。

   (35)、(43)(48)《武溪集》卷3《朝賢送寶珪詩序》、卷7《廣州南海縣羅漢院記》。

   (37)《事物紀原》卷7。

   (39)《宋朝事實類苑》卷44《仙釋僧道、光梵大師》。

   (42)《容齋叁筆》卷13《僧官試卿》。

   (44)《小畜集》卷16《濟州衆等寺新修大殿碑》。

   (45)《夢溪筆談》卷20。

   (46)《東坡後集》卷20《釋教•海月辨公真贊》。

   (47)《吳郡志》卷31

   (49)、(56)《夷堅志補》卷25《蒙僧首》、《夷堅丁志》卷15《武唐公》。

   (51)《攻媿集》卷110《延慶月堂講師塔銘》。

   (53)(60)《慶元條法事類》卷50《道釋門》。

   (55)《密齋筆記》卷5。

   (57)《志雅堂雜鈔》卷下《仙佛》。

   (59)《镡津集》卷2《鋪教編》

   (61)《琴川志》卷6《縣役人》。

   (62)《豫章黃先生文集》卷22《朝奉郎、通判泾州韓君墓誌銘》。

  

  

《論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體系及其特征》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