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規定條數與塊數,也不是割截以後再予拼湊而成的,故也沒有五條、七條、九條衣的名稱。佛陀僅僅規定可以有叁種衣,叁種衣的區別,並不在條數的多少,而是在其層數的厚薄。如果是做新衣,「安陀會」與「郁多羅僧」,都是一重,「僧伽黎」則爲二重;如用舊衣拼湊,「安陀會」與「郁多羅僧」,都是二重,「僧伽黎」則爲四重;若用糞掃衣做衣,重數多少,則可隨意。
這叁種衣,在重數上說,安陀會與郁多羅僧,並無分別,只有僧伽黎是不同的,但從長度與寬度上說,雖各部律中,並不一致,大體上說,安陀會的長度是佛的四肘(約爲常人的叁倍),寬度是佛的二肘,郁多羅僧及僧伽黎,則同爲長佛五肘,寬佛叁肘。因爲安陀會的意思是「作務衣」,也可以說是工作服或襯體衣,勞作時、行路時、平時,乃是隨身不離的,所以較爲短小,而使行動靈活。今人受戒,製五衣稱爲安陀會,並與七衣、大衣等寬等長,該是錯的!
但是,衣的大小應以各人的身體爲准,故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二中說:「佛言:稱肘量衣方合持者,若人身大肘短,……此人應取身量爲衣。」
郁多羅僧,譯爲「入衆衣」,凡是聽戒聽法,隨衆之時,均于安陀會外,加披郁多羅僧。僧伽黎譯爲「重衣」或「雜碎衣」,唯有行化乞食,進入聚落王宮之際,說法教化之時用之。
僧伽黎,在中國佛教中,乃是最最嚴正而神聖的衣了,尤其將二十五條的鑲金大衣,稱之爲「祖衣」,以爲只有傳祖接法的人,才夠資格披它。其實,僧伽黎之本義,確有其神聖性,唯與中國的觀念,稍有出入。在佛陀時代,比丘行化人間,往往露宿野外,或在臨時的旅舍借宿,夜間氣候較涼,必須有其禦寒的東西,這就是僧伽黎的主要用途了,正因僧伽黎要當作被褥來用,故其製作的重數,要比其它兩種衣厚些。所以也規定比丘外出行化,不得無故離衣而宿。
特別值得一提的,僧伽黎叫作「雜碎衣」,它可以用舊衣拼湊上去,可以用糞掃衣重疊而成,有的以糞掃衣重重拼湊衲補,重得使患病及老年比丘負荷吃力。故其絕對不是今日經忏門中用來作爲莊嚴的東西了。
至于割截而成的「福田衣」,是在阿難隨佛出家以後的事了。當時的印度社會,治安並不理想,土匪與小偷到處出現,比丘們披了新衣,在人間遊行,往往就會遇到那些剪徑的「好漢」,比丘身無長物,所有僅是叁件披衣,那些整塊的布料,比丘固可製衣披著,俗人稍予修改,照樣可以披著。因此僧衣被剝劫一空,只剩下光條條的人放回僧團的事,屢有發生。即使住在僧團之中,或住阿蘭若處,衣服失竊的事,也屢有所聞。佛陀爲此,頗爲關心。有一天佛往南方遊行,在路上看到道旁的耕地,一方方,一塊塊,溝畦分明,田畝齊整,心裏很高興,便指著田野,對阿難說:「你能教比丘們製作這樣形式的衣嗎?」阿難是很聰明的,他一口便答應了一個「能」字。「福田衣」遂如是做成。後來佛陀又告訴大家,像這種割截而成的衣,過去一切如來,以及如來的弟子,都是這樣做、這樣著的。一則其形如田,比丘披著可由善信來供養種福;再則割截分裂,盜賊劫之無用,可以減少比丘們的損失。至于衣的條數,在《四分律》中,佛陀說:「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不應畜。」
今日的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只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許可,其實,《梵網經》中只說五條、七條、九條;釋尊交付迦葉待傳彌勒之衣只有十叁條;《摩诃僧祇律》中,只有十五條衣。
至于二十五條衣的尊卑高下,明末蕅益大師,曾有如此的評斷:「僧伽黎,宜九條,或十一條,貧窭無措,事不獲已,乃用二十五條,名後後品,非上上品也。」今時以九條爲下下品者,可謂謬之甚矣。因爲大家只以二十五條製作費時,條條鑲嵌,光輝奪目,所以認爲上上品,事實上,佛時的比丘,根本不許鑲嵌,窮不得已,只好用舊衣碎布,塊塊拼補,條條衲湊。反正是以禦寒爲目的,不以莊嚴爲要務。再說,佛陀也不許比丘們披著超過二十五條以上的僧衣,其理由乃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七所說:「過此已上,便成破納」,今人以爲衣不得沾地,衣亦不得壓在身下,坐于臀下,這種尊敬佛衣的態度是值得尊崇的,在中國的佛教中似也值得實行的。但是安陀會,隨身著,臥時總不能脫光露體;僧伽黎可以夜宿禦寒,也不能不將身體壓到上面;至于郁多羅僧,律中有明文規定,如于客處宿時,未帶尼師壇,恐將客處臥具汙損,則將郁多羅僧,折疊襯體而臥。另有衣破不得補的規定,出于《五百問經》,蕅益大師考證此經乃是僞出,衣可衲,何以破而不得補。事實上,在各部律中,都有明文規定,衣具破了,即應修補,實在破得不能補了,才予廢物利用,或泥牆,或做燈炷。
大家並也以爲,凡是叁衣,都是割截而成,最少不得少過五條。事實不然,比如安陀會的製作法,就有割截、
葉、褋葉、缦作的四種;並在必要時,叁衣可以互相代用,故在叁衣之中,各各都有正、從二種的類別。
六、什麼是尼師壇?
「尼師壇」,也是衣的一種,它在中國佛教中的地位,很含糊。有的說是坐具,有的說是臥具,有的則說坐具臥具。在梵文之中都叫作「尼師壇」,因此幹脆含糊其辭,名之卅「具」。如以字面的解釋,具者供設或設備的意思,它的原音是尼師壇那(Niṣ
dana),乃是敷具。也就是說,凡爲敷設的東西,均可稱爲尼師壇,那麼,床褥、床單、坐墊、坐褥,都可稱爲尼師壇了。至于今日的中國出家人,所用的拜具,在律中是沒有根據的。拜的時候,最恭敬者,乃是五體投地,否則即爲我慢禮。後世中國比丘,竟用一塊布,先將地上鋪好,美其名卅「展具」,並以展的面積越大,越能將禮拜者的全身承受于拜具之上,越是莊嚴隆重,其實嚴格的要求起來,這是屬于我慢禮的一類了。唯已無從查考,具而作爲布地禮拜之用,系出中國那一位祖師的發明?唐代義淨叁藏,已經評及此一陋習。義淨叁藏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五中說:「應知文言坐具者,即是量長于身,元擬將爲襯臥之具,不令敷地禮拜,敷地禮拜,深乖本儀。」又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說:「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南傳的泰國,有用禮布敷地禮拜的習慣,那也不合律製,故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也說:「西國苾刍來見,鹹皆莞爾而笑也。」
還有,因爲文字的傳譯,有了隔閡,直到如今,我們尚未明確的認定「尼師壇」的本義,在律中也頗含混,此當屬于譯時的困難而成。唯于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處記載,尼師壇不是坐具也不是臥具的本身,而是另外一樣東西。在佛的當時,證到四果的弟子,固然很多,但是也有一些年輕的初出家比丘並未斷欲的(初果斷邪淫,叁果斷淫欲),故在睡眠之中,尚有遺精的現象,因此把臥具弄汙了。佛陀發現此一事實之後,首先將比丘們诃責了一頓,隨即開示離欲之道,並且准許比丘們做尼師壇,用來「障身、障衣、障臥具」。以此可見,尼師壇既非坐具,亦非臥具,而是別有所指的另外一樣東西。大律中說尼師壇的長度約佛的兩磔手半,寬度約佛的一磔手半(佛陀一磔手,約爲兩尺長)。那麼,尼師壇是一塊四、五尺長,兩、叁尺寬的襯身布了,相似今人床上鋪的襯單了。
《四分戒本如釋》雲:「尼師壇者,坐具也,謂坐臥時,敷于臥具之上,隨臥隨坐,無令垢膩,汙于臥具,今時將敷地上禮拜,深乖本儀,訛替之甚,其來久矣。」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叁雲:「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其所須者,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席,若用他物新故,並須安替,好其己物,故則不須,勿令汙染,虧損信施,非爲禮拜。」
可見尼師壇,或坐具,根本不是臥具與坐具的本身,至于用來禮拜,即在五印度的佛教之中,也是未曾見過的事了。比丘人間行化,客宿他處,恐汙他處臥具,招嫌損福,所以佛製比丘,應該衣具隨身。至于尼師壇的製作法,律中各有所出,茲舉兩例:
《十誦律》雲:「新者二重,故者四重。」《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雲:「凡爲坐具,應作兩重,染令壞色,疊爲叁分,在下一分,應斷作葉,與叁衣葉同,四邊緣。」
按照律製規定固然許做兩重新具,但須將舊具撕裂,貼于新具的四緣四角,一則廢物利用,再則使之堅牢,叁則表示壞色。後世國人每做新具,亦于四緣四角貼四塊顔色不同的新布,竟然妄稱是四天王,如將四天王臥坐于身臀之下,該有多大的罪過了?
七、袈裟怎麼講?
一般俗人以爲出家人的衣服,就叫作袈裟,把大袖寬擺的海青叫袈裟,也把漢裝的長褂叫袈裟。當然,這是俗人的外行話。但是佛門中的內行人,也未必見得全都知道袈裟是什麼東西。以爲五衣、七衣、大衣,便是袈裟。實際上嚴格地說,大紅祖衣,就不是袈裟;今日南傳佛教的比丘們穿的那些黃色的披衣也不算是袈裟。因爲袈裟(Kaṣ
ya)一詞,根本不是衣的意思。它可以譯成好多種意思:不正、壞、濁、染、雜等等。所以凡是不正的、染壞的,均可稱爲袈裟。佛陀規定弟子們應該穿壞色衣,不得穿正色或顯色衣,故此名佛子的衣服爲袈裟。佛衣以袈裟名之,遂以袈裟成了佛衣的別名。其實袈裟,不但可以名佛衣,也可以名其它的東西,比如:食物的五味之外的雜味或壞味,便可稱爲袈裟味。可見袈裟一詞,不僅是佛衣所專用,也不一定即是衣。
所謂壞色,也有多種,糞掃衣可能是壞色衣,但不全是壞色衣。真正的壞色衣,佛陀教弟子們用樹皮煮汁,或用汙泥漬汙;且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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