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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製生活▪P19

  ..續本文上一頁中,便有四十五條。我們不必逐條介紹,除了上面所說的各項之外,筆者以爲尚有值得注意和介紹的,再予略述數點如次:

  

  (一)飲水要過濾

  

  佛教主張慈悲,不應殺人,也不應故殺一切衆生。知道水中有蟲,不加過濾,便予煮沸飲用者,即犯殺戒。殺一蟲,便是一次波逸提。所以濾水囊爲比丘六種必備的物品之一。

  

  《四分律》卷五二中說:「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約二十裏),若無,應以僧伽梨角漉水。」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中說:「每于晨旦,必須觀水。」又說:「凡濾水者,西方用上白[疊*毛],東夏宜將密絹。」又說:「又六月七月,其蟲更細,不同余時。生絹十重,蟲亦直過。樂護生者,理應存念,方便令免。」

  

  《摩诃僧祇律》卷一八中說:「蟲者非魚

  失收摩羅等,謂小小倒孑諸蟲,乃至極細微形,眼所見者。……不應以天眼觀,亦不得使暗眼人看,下至能見掌中細文者,得使看水,……不得太速不得太久,當如大象一回頃。」

  

  飲水過濾,不唯護生,也合乎衛生的要求,雖然佛陀製戒,旨在護生。這一問題在現代化的城市中,不必顧慮,因爲城市中的自來水,都已過濾好了的。但在鄉村山野之間的佛弟子們,仍應加以重視。

  

  (二)淨食與不淨食

  

  佛製規定,比丘不得自炊自煮,必須沿門托

  ,以免雜役之勞,並除貪求之念。如果自手炊煮,便成不淨食。但也有其例外,有病比丘要吃粥,可在寺內另結一個「淨廚」界,僧團許可之後,寺內的廚房,便成合法。唯仍不許比丘自炊,應由五戒淨人或沙彌代煮,實在無人可求,才可比丘自己動手。

  

  今日的泰國比丘,皆行乞食製,但在寺院中,仍許有廚房,比如淨海法師就讀的瑪哈讀佛寺裏,允許吃素的人,組織素食團,在寺內由一位優婆夷代辦,大家按月津貼夥食費(見《海潮音》四二卷八月號二一頁)。寺中的淨廚,本爲病人方便開設,但如齋主來寺內齋僧,亦可啓用。至于早上的小食(粥等),也可在淨廚中辦理,中國寺院中用香夥或稱道人的在家人,炊煮灑掃,實在是對的。

  

  所有食物,時中受了時藥,必須時中食用,否則留到下午,便成不淨食或稱殘食;非時藥在時中受時中飲用,也可在非時受時中飲用,若留到第二天,便成不淨或稱殘食;如果受而過夜與食同宿,便成殘宿食,或未受食而卻與食同宿,便成宿食,均爲不淨食,如食便成墮地獄罪。七日藥以七日爲限,盡壽藥以盡壽爲限,過限即成不淨食。但也有其方便,若施淨人或沙彌,次日反受施,即成淨食;若施僧團庫中,成大衆僧食,亦爲淨食;若舍淨廚中,亦成淨食。不過無論施與何者何處,施出之時,不能存有複得受用之想,如存再受用想,仍爲不淨食。

  

  後人不知淨食不淨食,對于食物供佛的規矩,也是大謬不然的。大家都以食品(即使是水果)供佛,從早到晚,甚至有以罐頭食品供上幾十天的,但那只是點綴好看,全失供佛本義。佛陀僅是日中一食,上午供佛還說得過去,下午供佛便成失禮,至于讓食品供在佛前過夜乃至供上數十天者,更不成體統了,佛子不能嚴持不淨食戒,難道也要使佛陀犯戒嗎?其實佛不犯戒,弟子卻是招罪了。

  

  根據律製:

  

  1.非時漿必須以水渧淨,才可飲用。

  

  2.食果類有五種淨法:火淨(乃至火一觸)、刀淨(破割)、瘡淨(蟲咬腐爛)、鳥啄淨、不中種淨(種植而不發芽者)。

  

  3.食根類有四種淨法:剝淨、截淨、破淨、洗淨。

  

  4.食莖葉類有叁種淨法:刀淨、洗淨、火淨。

  

  5.各類食物在食用之前,必須作淨,各依類別,任作一種淨法,便可以吃,否則便是不淨食。

  

  談到供佛,往往看到都以食物的原料,稍加油煎或湯煮之後,不配作料,也不調味,就是硬繃繃生挺挺地供在佛前。這是最不合乎要求的。

  

  我們不是常念:「叁德六味,供佛及僧」嗎?輕軟、潔淨、如法,稱爲叁德。苦、酸、甘、辛、鹹、淡,稱爲六味。

  

  我們供僧,都要調味,豈能供佛卻不要調味了?難道說僅用「淡」的一味供佛就夠了?這是非常失敬的事。佛像雖不真的受食,供養者則當至誠以赴。

  

  (叁)僧俗能夠同餐嗎?

  

  演培法師去泰國弘法時,泰國的華僑信徒,每餐不敢與比丘同桌,即使勸請他們勉強同桌,也不敢與比丘共器而食,每一樣菜上桌,總讓比丘先用小碗盛出先吃,居士們才敢動筷。演培法師說,這是他們「遵南傳教的律製」。(《南天遊化》一二五至一二七頁)

  

  其實傳譯成漢文的律藏之中,也有如此的規定:

  

  《五分律》中說:「不應與白衣共器食。若往親裏家,彼言:『我等非他,亦非不淨,何不共食?』聽系念在前共食,但莫令手相觸。」

  

  這是說,比丘不應與俗人共器食,當時食

  ,可能是指不應與俗人共一

  食。今時用碗盛菜,共碗吃菜,自也不應。如果俗人不解比丘律儀,勸請共食,爲護他心,不得已時方可共食。這是爲了比丘的尊嚴,所以如此。泰國既能實行,中國自也大可仿效。若有僧俗二衆,自可分桌而食。

  

  (四)俗人可以吃僧食嗎?

  

  這是一個極爲嚴重的問題。現時各寺院做法會,信徒們多在寺院中吃飯;有些挂名的居士,也喜歡到寺院中「趕齋」(其實是素筵而非過中不食的齋戒),寺院中也多有兼辦素筵,以供所謂「齋主」(其實是顧客而非供僧的齋主)的需要。

  

  以理而言,凡物一經施舍,即無主權可言。施主供養叁寶,即屬叁寶所有,如果再予取還,便是取用叁寶物了。

  

  但有如下數種人可以接受僧食:比丘的父母貧苦,應先受叁皈、五戒、十善,然後聽食,若不貧苦,雖受皈戒,亦不應食僧食;若是病人;若是俗人求出家時;若是被系縛者;若是懷孕的婦人;若是爲寺院工作的俗人,可照工資與食;外道人可以比丘自分中的一抟,置于一處令其取食;畜牲只應與一口。否則的話,施者與食者,兩皆得罪。

  

  當然,這在現環境中,乃是一件難事。爲求兩全起見,應有方便之計:1.寺院承辦素筵,可請居士代爲出納,由白衣烹調。2.寺院舉行法會,近處信徒回家吃飯,遠道信徒,則不妨比照托辦素筵方法,向寺院的出納居士接洽。飯食錢與供養金應分別支付,不得混同一起。

  

  如此辦法,庶免招致大過,但對寺院住持而言,未免多增一番麻煩。然而,爲了不使大家招罪,麻煩一點,誰說不該呢?至于喜歡小便宜而常到寺院中「趕齋」的居士們,能開示則開示,不能開示或不受開示者,當可視同強食,比丘無過,咎由彼取。正信的居士,也不要無故接受叁寶的宴請。

  

  若有關于叁寶事務的推進,必須與社會各界聯絡而請俗人吃飯者,當可視同供養叁寶而方便爲之,但此不是律中規定,而是權宜方便。如果不爲叁寶,而爲私人的名聞利養者,絕對不許。

  

  (五)供養與出生

  

  佛弟子,食時不要忘了供佛。佛教徒臨食念供養偈,不同基督徒臨食念感謝詞。我們是供養佛菩薩,他們是感謝上帝的賜食。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佛子臨食不念供養偈,便是目無佛法,不知叁寶。所以明末紫柏大師,每餐必先禮佛,然後再食,但有一天,有客人來訪,欣喜之余,食前不曾禮佛,竟先吃飯,吃了一口,方始覺察犯了過,便在其飯後,自伏佛前地上,命知事人痛打叁十棒!持戒如此,能不令人肅然起敬!

  

  即使是在家佛子,也是一樣,如《優婆塞戒經》中規定:「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獻供養叁寶,先自受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出家人供養佛菩薩,要念供養偈,要禮拜奉獻,在家人供養僧寶,也要如同供佛一樣,最低限度,也得禮請納供,否則即成輕慢。演培法師在泰國時,有一次接受一位居士的:「跪在地上,手捧奉供。」便覺得:「受了這種供養的,如不做個清淨僧,那罪過實在太大了。」(《南天遊化》一二七頁)其實,唯有如此的供養法,功德才是最大,供養者的虔誠心能夠激發受供者的慚愧心,這是雙重的功德了。但願國內的居士們,也能如法供養叁寶。

  

  不過還得出家人的自我尊重,不能自我作賤!出家人應將敬佛敬僧的道理告訴在家信衆,切不可領導在家信衆辱僧,更不能勸請在家信衆犯過。事實上,在家信衆不敬僧,往往是由出家僧人自己造成的!再說出生食,也就是施給衆生食,中國寺院的佛殿面前──應該是齋堂面前,均有孤魂臺,午供時出食于此,晚課蒙山時也施食于此。這大抵是對的,但也未必合乎要求。

  

  先說出生食的由來:

  

  過去有一種大鵬金翅鳥,身軀龐大,雙翅一展,即行萬裏,但其食量也極驚人,故以海中的龍子龍孫,作爲食糧。龍王恐慌而求之于佛,隨取袈裟衣片,纏各龍角,大鵬鳥便不敢吞吃龍族了。但是鵬鳥肚子餓得難受,也來求之于佛。

  

  過去有一個婦人,因事發願,要吃王舍城中的兒子,後來轉生,果然生在夜叉群中,並生了五百個兒子,每餐皆以王舍城的男女爲食。王舍城的人民,求救于佛,佛便以神力將她最小最愛的兒子藏了起來。她也來求佛陀,佛陀說:「你有五百個兒子,尚且憐惜一個,何況人家只有一、兩個呢?」她說:「但是我和我的五百個兒子,今後再吃什麼呢?」

  

  過去在曠野地方,有惡鬼,專門吃人,受了佛化之後,便不敢再吃人了,但他也求佛陀,究竟去吃什麼呢?

  

  由于上面叁個原因,佛陀宣布今後凡是我的弟子,食時皆當出食施舍,否則便不是我的弟子。可見佛子吃飯皆應出食,普施以上叁類衆生,但卻不是孤魂。餓鬼夜間食,午飯出食,也是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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