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便品──唯一佛乘,方便說叁
自此品至第九品爲迹門的正宗分。
「方便品」具有畫龍點睛的效果,《法華經》的根本及重要的道理都在其中。
方便,就是前面說過的「迹」、「權」,因爲所要說的佛法,可分作方便說及如實說,對未熟者作方便說,對根熟者作如實說。這一品很長,經過濃縮後,篇幅雖然減短,但其主要的內容都已包括在內。現在開始逐段解釋。
「爾時世尊,從叁昧安詳而起,告舍利弗:諸佛智慧,甚深無量,其智慧門,難解難入,一切聲聞、辟支佛所不能知。」
在這一品裏,舍利弗再叁請法,他是佛陀十大弟子中智慧第一的大阿羅漢。
不要以爲阿羅漢都是小乘,像舍利弗就是大乘阿羅漢,許多大乘經也是由于他的請法而說,他當然是大乘菩薩。由于他的請法,所以佛從無量義處叁昧起,告訴舍利弗:諸佛的智慧非常深奧,無法以世間的語言去衡量、說明、想象,他的智慧門是對衆生開的,門門都能進入佛陀本懷。但是門開在哪裏?愚癡的衆生不知道如何開門,當然更進不去,就是一切二乘聖者,聲聞與辟支佛,也是難解難入,不能徹底明白。
聲聞(
rāvaka)是由聞佛教誨,依四谛理,經過短則叁生,長則六十劫之修行,證阿羅漢之聖者。
辟支佛(pratyaka-buddha)意譯爲緣覺或獨覺,無師獨悟,觀十二因緣而悟無常得解脫的聖者。「吾從成佛已來,種種因緣,種種譬喻,廣演言教,無數方便,引導衆生,令離諸著。」
世尊從成佛到現在,用種種因緣、譬喻廣爲宣說,同時也用種種方便引導衆生,目的就是要使一切衆生遠離執著。
這裏所要遠「離」的執「著」,包括人我執與法我執。凡夫的執著是人我執,就是煩惱,也就是以身之地、水、火、風四大及心之貪、瞋、邪見等叁毒爲自我。小乘的執著不是五蘊的煩惱身心爲我,是執解脫法的所證境界爲我;聲聞、辟支佛以法爲我,以他們所證的法意、法味及法的層次爲究竟,這還是一種執著。
因緣梵語尼陀那(nidāna),爲十二分經之一,《大智度論》卷叁十叁雲:「尼陀那者說諸佛法本起因緣,佛何因緣說此事?」佛經均有通序及別序,尼陀那爲別序,即是說法之緣由序,名爲因緣。
所謂十二分經,亦稱十二部經,即是印度佛經的文體及性質,可分成十二類,因緣及譬喻之外,尚有契經、重頌、諷誦、本事、本生、未曾有、論議、無問自說、方廣、授記。
譬喻(avadāna)是以已知之法,顯未知之法,即是托此以況彼,寄淺以訓深。佛說法善用譬喻,深入淺出,以平常事物襯托深奧的法義。以《涅槃經》卷二十九的八喻最爲著稱:順喻、逆喻、現喻、非喻、先喻、後喻、先後喻、徧喻。
《法華經》亦善用譬喻,其中的叁界火宅喻、叁乘叁車喻、長者窮子喻、草木一雨喻、衣內明珠喻、髻中寶珠喻、良醫救子喻等,均極有名而被千古傳誦,名爲「法華七喻」。「舍利弗,取要言之,無量無邊未曾有法,佛悉成就。」
此段經文是說:概略而言,無量數的一切未曾有法,佛是全部成就了的。
未曾有法(Adbhūta-dharma)是十二部經之一,經中記載佛及菩薩所現種種不可思議之事。在此處實際上就是指《法華經》。「未曾有」的意思是稀有難得的,從來沒有發生過的,對于當前的聽法衆而言,是永世以來,從未領略過的,以後也不可能再有比這個更好的了。
「止!舍利弗,不須複說,所以者何?佛所成就第一希有難解之法,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
這是佛告訴舍利弗,不要再說了!因爲佛所成就的佛法,難得稀有,是不容易懂的。只有諸佛與諸佛之間才能彼此究竟,全部知道諸法實相,其他的人,即使是大阿羅漢也無法知道佛的智慧。
不要以爲究盡的「盡」字錯了,它的用法在這裏比較特別,意思是徹底的、全部的、圓滿的。因爲諸法實相,唯有佛的一切種智,始能徹底明了。
所謂「實相」,是一切法同具的真實性之特相,梵文dharmatā是法性,dharma-srabhāra是法之本質。在鸠摩羅什叁藏所譯聖典中,實相一詞,是與如、法性、實際、空、中道、法身、般若波羅蜜、涅槃等名同義異詞,而互用于不同的場合。
此處是表達《法華經》的經義,乃爲第一稀有的難解之法,僅有已成正覺的諸佛,才能徹底了達。因此釋迦世尊命令智慧第一的羅漢弟子舍利弗尊者:「不用再說什麼了」。既然不是一般凡夫二乘所能聽懂和接受的,說了反而不好。若是妄想以管窺天,以蠡測海,以小量大,難免不起偏執而誤解;或者那些得少爲足的增上慢人,聽了即生驚疑,而不信此法華經義。
「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
「諸法」究竟是什麼?
「法」的梵文達磨(dharma),其用義的範圍極廣,可以分作叁大類:
* (一)保持自性,永不改變,令生物解:1.佛所說的教示(de
anā);2.聚集教示的聖典pariyatti。
* (二)不與煩惱及雜染相隨伴的善行gu
a。
* (叁)任持各自的自性:1.指萬物爲諸法;2.意識所緣之境爲法處、法境;3.因明命題的「宗」之賓部,爲差別、能別之對「有法」;4.或爲理或爲物之自相、體、道等,均名爲法。
總之,法字在佛教聖典中,通于一切用語,不論大小,不拘有形無形,不簡真實或虛妄,凡是事物其物或道理其物,皆名爲法;法是兼攝有體及無體的一個總名稱。
佛法中所講的「法」是包涵一切有無現象的,它的範圍深廣,涵蓋六凡四聖的十法界。六凡是天、人、阿修羅、畜生、餓鬼、地獄;四聖是佛、菩薩、緣覺、聲聞。其中唯有人身處于人間,最適合修行,因此佛法雖然包括一切法界,仍以人的根身器界爲主,以人的身口意叁業爲重。
此段經文所舉的十種如是,乃爲《法華經》對于「諸法」的深入分析說明,其實一切諸法的每一法,無一不備十如是,而唯有佛能夠通達每一法的十種如是。
「如是」梵文翳鍐(eva
),在佛教聖典中有五種用法:1.在每一部佛經開頭多會有「如是我聞」一語,以表證信。2.表示所說之法,義理正確,如雲「如是如是」。3.表示能信之心印信順受,亦雲「如是如是」。4.印可之用辭亦謂「如是」。5.《法華經》的十如是,則爲表示每一法的全體大用,含有十項。
如是,一定屬于親自的體驗實證,一定是在明確的理解其實情實況的狀態下所作判斷與認可。例如我在喝水,我說「這杯水是暖的。」如果有人不信,我可以把杯子遞給他,讓他親自喝一口,他一定會毫不猶豫地說:「就是這樣子地暖啊!」如果還有人懷疑,就也讓他喝一口,他也會說:「真是暖的。」至于暖到什麼程度,只有喝到了這杯水的人才能真正體會到。因此,「如是」一定就是如此這般的事實,這是大家都明白的例子,稱爲「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是很主觀的。如果是每一個人都可能親自體驗到的,便可以成爲超越于主客觀的事實,那就是諸法的實相,總名共有十個,名爲十如是。
「十如是」在《法華經》裏非常有名。「諸法實相」要用「十如是」來說明。對凡夫來說,光是某個法的一個如是就弄不太清楚了,何況萬法的法皆有十個如是。看了「十如是」後,會令人驚歎連連,自知不足。不過這「十如是」在《法華經》中,並未申論,而只舉出十個名目。依據天臺宗的解釋,此十如是乃攝迷悟、收依止、顯權實于一「如」字。
十如是分別解釋如下:
* (一)如是相:乃指諸法之相貌或形相,例如法界中,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如法住法位,外顯種種差別相貌。
* (二)如是性:乃指諸法之本性,在內而不改不變者,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如法各具十法界之性分,終始無變。
* (叁)如是體:乃指諸法相性所依之心法及色法,即是體質,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如法各具十法界自體的身心。
* (四)如是力:乃指諸法之體所具的功能,如十法界的衆生,各各法界皆自具備力用功能。
* (五)如是作:乃指十法界衆生均有各自的造作,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如法運動,造作諸有無漏業。
* (六)如是因:乃指十法界衆生由于各以因中熏習而招善惡業果。
* (七)如是緣:乃指緣助業之形成,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各依善惡業之緣助,如法而得苦樂之報。苦樂之性分,名爲習因,使之感果者,乃是善惡之業緣。
* (八)如是果:乃指習果,即是從習因及緣所成之結果。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習成善因而生善果,習成惡因而生惡果,任何一法,無非各各習成自因而生自果,各如其法。
* (九)如是報:乃指酬因之果報,下自地獄界,上至佛界,各各皆如其法,依過去所作善惡之習因及緣,而得現生所受苦樂之果報,複依今生善惡之習因及緣,而得來生苦樂之果報。
* (十)如是本末究竟:乃指初以「如是相」爲「本」,終以「如是報」爲「末」,十法界的各各法界,均以如是相爲本爲始,亦均以如是報爲末爲終,都是平等的一如實相,故稱爲「究竟」。
十法界的每一法界,乃至每一法界的每一法,都有它的根本和枝末。「末」當然不是究竟,「本」也不一定是究竟,不可只抓住「本」而去掉「末」。也不可以末爲本,應當攝末歸本,而本末全收,才是「究竟」的全體大…
《絕妙說法 法華經講要 二、方便品──唯一佛乘,方便說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