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散惹娜你、此雲能生,薩嚩毗曬迦、此雲一切灌灑,毗色訖谛、此雲所灌;合言即能生菩提心,灌諸菩薩頂也。達磨、此雲法,娑誐啰、此雲海,叁步谛、此雲出生,阿暮伽、此雲無間斷,室啰嚩儜、此雲聽聞;合言即法海出生,于諸佛法無間聽聞也。摩賀叁滿多跋
木奈啰,此雲大普賢,步彌、此雲地,涅哩野谛、此雲出生,尾野羯啰拏、此雲受記,跛哩缽啰跛你、此雲獲得,薩嚩悉馱、此雲成就者,即十地菩薩是,娜麼塞訖哩谛,此雲作禮;合言即出生大普賢地,獲得受記,十地菩薩之所作禮也。以上第十九至第二十八句釋竟。薩嚩冒地薩怛嚩、此雲一切菩薩,散惹娜你、此雲能生,婆誐底、此雲具福者,亦雲世尊,沒駝、此雲覺,亦雲佛,麼谛、此雲母;合言即能生一切菩薩佛世尊之母也。以上第二十九至叁十二句釋竟。阿啰你迦啰你阿啰拏迦啰你、此十二字爲咒心,亦即心咒,字義無量,非此土語言所可宣述也。摩賀缽啰枳穰、此雲大究竟智,播啰弭谛、此雲離生死此岸,到涅槃彼岸,娑嚩賀、此雲無住大涅槃;合言即乘大究竟智,到于彼岸,得無住大涅槃也。以上第叁十叁至叁十六句釋竟。
辛叁 印贊
爾時、世尊聞是說已,贊金剛手等諸菩薩言:“善哉!善哉!若有誦持此陀羅尼者,我及十方諸佛悉常加護,諸惡鬼神敬之如佛,不久當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此印證所說並加贊歎也。凡菩薩所說,若經佛印證之後,即稱爲經,如文殊問經等是也。余文易解。
庚二 以政護教
“大王!吾以此經,付囑汝等:毗舍難國,憍薩羅國,室羅筏國,摩伽陀國,波羅痆斯國,迦毗羅國,拘屍那國,憍睒彌國,般遮羅國,波吒羅國,末吐羅國,鳥屍尼國,奔吒跛多國,提婆跋多國,迦屍國,瞻波國,如是一切諸國王等,皆應受持般若波羅密多”。
此以政護教也,如文可解。但此中十六國名,有見舊譯,亦有無譯者,然無要義,故不釋之。
己五 時衆法利
時諸大衆、阿修羅等,聞佛所說災難事,身毛皆豎,高聲唱言:“願我未來,不生彼國”。時十六王,即舍王位,修出家道,具八勝處,十一切處,得伏忍、信忍、無生法忍。
此明說法時所得之益利也。不生彼國者,即不生彼七難濁惡之國也。舍王位有二義:一、從佛修行,實舍王位。二、尊重正法,于王威權不複自恣,亦名舍也。出家之義,亦有四類:一、身出家,心不出家。二、心出家,身不出家。叁、身心俱不出家。四、身心俱出家。此十六國王如波斯匿王等,即第二類之出家,謂已修出家者所行之行也。
丙二 聞法獲益
爾時、一切人天衆阿修羅等,散曼陀羅華、曼殊沙華、婆師迦華、蘇曼那華以供養佛;隨其種性,得叁脫門,生空、法空,菩提分法。無量無數菩薩摩诃薩,散拘勿頭華、波頭摩華而供養佛;無量叁昧悉皆現前,得住順忍、無生法忍。無量無數菩薩摩诃薩、得恒河沙諸叁昧門,真俗平等,具無礙解,常起大悲,于百萬億阿僧祇佛刹微塵數世界,廣利衆生,現身成佛。
此下明法益也。散華者、爲正修因行,供養者、爲回向佛果。初十句明人天衆,次八句明九地菩薩以上,末八句明十地、等覺菩薩之利益也。此中名相,如前已釋。
囑累品第八
此一品,爲本經之流通分。即今正宗分之經文流通廣布之意,故以勸人依教奉行爲重也。囑者、付囑,累者、重累,世尊付囑大衆,荷負如來之重累也。于全經中,此居第八。
甲叁 流通分
乙一 叮囑護持
丙一 正囑護持
佛告波斯匿王:“今誡汝等,吾滅度後,正法欲滅後五十年,後五百年,後五千年,無佛法僧,此經叁寶付諸國王,建立守護,令我四部諸弟子等,受持,讀誦、解其義理,廣爲衆生宣說法要,令其修習出離生死。 此正囑護持也。正法者、此處當指叁寶而言。後五十年至無佛法僧四句,解義如下:據大悲經言:正法千年,像法千年,末法萬年;謂于末法最後之五十年,或最後之五百年,或最後之五千年,佛法僧叁寶稀少,等于無有也。故以此經叁寶付諸國王等,令建道場,並由四部弟子廣宣法要,令衆修習,得出生死苦海也。
丙二 廣明諸誡
丁一 自恃破滅誡
“大王!後五濁世,一切國王、王子、大臣,自恃高貴,破滅吾教。明作製法,製我弟子比丘、比丘尼,不聽出家,修行正道,亦複不聽造佛塔像。白衣高座,比丘地立,與兵奴法等無有異。當知爾時法滅不久。
此下第一明自恃破滅誡。謂諸王及大臣等,恃其政權,破滅叁寶,不許人民出家,令叁寶得以住持,並製出家之衆,如兵如奴,由是既無傳道者,又無修道者,故知法滅不久矣。
丁二 國土破滅誡
“大王!破國因緣,皆汝自作,恃己威力,製四部衆,不聽修福。諸惡比丘受別請法,知識比丘共爲一心,互相親善,齋會求福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百姓疾疫,無量苦難,當知爾時國土破滅。
此下第二明國土破滅誡。破國等六句,明國王等恃權破法。諸惡比丘等十句,明出家衆不護正法;惡比丘者、出家之外道也,受別請者、受特殊之供養,知識比丘、即知見與俗相同之比丘,齋會求福者、不修善因,但求福佑,故爲外道法而非佛法也。百姓疾疫二句,明由邪惡之因所獲得之苦報也。人民既爾,其國土破滅也必矣。
丁叁 法滅不久誡
“大王!法末世時,國王、大臣、四部弟子,各作非法,橫與佛教作諸過咎,非法非律系縛比丘,如彼獄囚,當知爾時,法滅不久。
此下第叁明法滅不久誡。王臣等既行非法,自不複尊重佛法,而佛弟子亦作非法,是以遭非法之系縛,此正佛法將滅之現象也。但遇比丘犯重罪者,應先令其還俗,脫比丘相,然後以國法如律治之,斯乃保護住持叁寶之深意,爲護法之王臣所當注意也。
丁四 隨因感果誡
“大王!我滅度後,四部弟子、一切國王、王子、百官,乃是任持護法叁寶者而自破滅;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外道也!壞我法者,得大過咎。正法衰薄,民無正行,諸惡漸增,其壽日減,無複孝子,六親不和,天龍不祐,惡鬼惡龍日來侵害,災怪相繼,爲禍縱橫,當墮地獄、傍生、餓鬼。若得爲人,貧窮下賤,諸根不具;如影隨形,如響應聲,如人夜書火滅字存;毀法果報,亦複如是。
此下第四明隨因感果誡。大王等十句,顯佛徒自破其法,如師子勇猛,百獸雖不能噬之,然爲自身中之蟲所食,故雲佛法之滅,非外道也。壞我法者,至爲禍縱橫一節,明毀法者所得現世之報也。六親不和等者,謂禍生于身,由身而家,家既不和,庇護善人之天龍等部亦舍之而去,以故數起災患,縱橫四方也。當墮地獄等十句,顯毀法者所得未來之報也。傍生、即畜生,諸根不具、謂六根不完備也。如影四句,顯業報毫無差謬也。夜書者、燈火雖熄,而所書之字盡皆存在;吾人造業,現雖不見,緣熟則報必顯現。衆生毀法之報如是,良可畏已。
丁五 佛法不久誡
“大王!未來世中,一切國王、王子、大臣與我弟子,橫立記籍,設官典主,大小僧統,非理役使;當知爾時,佛法不久。
此下第五明佛法不久誡。橫立記籍者,謂妄以製俗之律,橫製僧衆。設官典主叁句,謂設立大僧統、小僧統等,役使衆僧等同民俗也。
丁六 受邪橫製誡
“大王!未來世中,一切國王,四部弟子,當依十方一切諸佛常所行道,建立流通。而惡比丘,爲求名利,不依我法,于國王前自說過患,作破法緣;其王不別,信受此語,橫立製法,不依佛戒;當知爾時,法滅不久。
此下第六明受邪橫製誡。十方諸佛常所行道,即戒定慧叁學等,乃應行建立之佛法也。而惡比丘不依此法,故其所說,即爲毀破佛法之因緣。王所立之法製,不依佛製,即爲橫製,故爲法滅之兆也。
丁七 自作破國誡
“大王!未來世中,國王、大臣、四部弟子,自作破法破國因緣,身自受之,非佛法咎。天龍舍去,五濁轉增,若具說者,窮劫不盡”。
此下第七明自作破國誡。作破法、破國因緣,顯所作業;身自受之者,顯所受果。五濁者,劫濁、見濁、煩惱濁、命濁、衆生濁是也。此五增盛,天龍不佑,受無盡苦,非佛法之咎,乃自致之過也。
乙二 聽衆感歎
爾時、十六大國王聞說未來如是諸誡,悲啼號泣,聲動叁千,天地昏闇,光明不現。時諸王等各各至心受持佛語,不製四部出家學道,當如佛教。爾時、恒河沙等無量大衆,皆共歎言:“當爾之時,世間空虛,是無佛世”。
此下聽衆感歎也。當爾之時,指上文法滅不久之時而言。空虛者,謂善法道德等均已消滅,世間所賴以存立之真實價值已歸無有,故曰空虛。蓋世有佛法,則一切衆生共知有叁乘及無上菩提可修,方有真實之結果,方爲不空虛;倘無佛法,則世間一切皆可謂空生虛生也。
乙叁 請名勸持
爾時、波斯匿王白佛言:“世尊!當何名此經?我等雲何奉持?佛告大王:“此經名爲仁王護國般若波羅密多;亦得名爲甘露法藥;若有服行,能愈諸疾。大王!般若波羅密多所有功德,猶如虛空不可測量。若有受持讀誦之者,所獲功德,能護仁王及諸衆生;猶如垣牆,亦如城壁。是故汝等,應當受持”。
此下請名勸持也。此經有二名:初名如經題已解。次名甘露法藥者,從喻得名也。般若功德不可測量,故受持讀誦此經者,則所獲功果亦無量也。
乙四 總結信奉
佛說是經已,彌勒、師子月等無量菩薩摩诃薩,舍利弗、須菩提等無量聲聞,欲界、色界無量天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阿修羅等一切大衆,聞佛所說,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此下總結信奉也。彌勒等,舉大乘僧衆。舍利弗等,舉聲聞僧衆。欲界等,舉天衆人衆。比丘等,舉四部衆。阿修羅等,舉八部衆。此諸大衆,聞佛說此經已,皆得大法喜,信奉受持,廣利未來,無有窮盡也。此仁王護國般若經,已依假智名言,略說大義已竟。于解雖已明晰,願各依解起行,自今日始,依佛教法,自利利他,得大安樂,盡未來際。(法舫記)
《仁王護國般若波羅密多經講錄》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