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故名沙門。又出家修行爲因,沙門爲果。果有四種:即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此四曰沙門果。佛在世時,一生即可得到,後之衆生障重,雖有出家修行,亦不能成辦此四種果。總上五相,由初二相如是生故,由十力能斷疑網故,由四無畏,不爲他伏能伏他故,由聖道沙門現可得故,具此五相,名一切智者。
巳叁 結成清淨相
“善男子!如是證成道理,由現量故,由比量故,由聖教量故。由五種相,名爲清淨。”此結證成道理中清淨相。由現量證成者,謂如見色爲黃等,名由現量證成。由比量證成者,謂由同類譬喻證成,即第二第叁第四清淨相。由聖教量證成者,謂以聖教言說顯示涅槃等相,即第五清淨言教相。由此五相,名爲清淨證成道理。
辰二 非清淨相
巳一 標
“雲何七種相名不清淨?一者、此余同類可得相,二者、此余異類可得相,叁者、一切同類可得相,四者、一切異類可得相,五者、異類譬喻所得相,六者、非圓成實相,七者、非善清淨言教相。”言不清淨者,有過失故名不清淨,理論迷謬錯誤故名爲過;在因明論總有叁十叁過,謂犯宗過有九,犯因過有十四,犯喻過有十。由此叁十叁過,隨犯一過即不能確定其所立,樂因明者,當自詳之。此中言七相者,與因明中各過相當,茲配明如下:
一、此余同類可得相──即同品一分轉異品全分轉過
二、此余異類可得相──即異品一分轉同品全分轉過
叁、一切同類可得相──即同品全分轉異品全分轉過
四、一切異類可得相──即不共不定異品全分轉過
五、異類譬喻所得相──此屬喻上過
六、非圓成實相──總前各過及叁十叁過中余過而立
七、非清淨言教相──此爲略標七相
巳二 釋相
“若一切法意識所識性,是名一切同類可得相。若一切法相性業法因果異相,由隨如是一一異相,決定展轉各各異相,是名一切異類可得相。善男子!若于此余同類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異類相者,由此因緣,于所成立非決定故,是名非圓成實相。又于此余異類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同類相者,由此因緣,于所成立不決定故,是名非圓成實相。非圓成實故,非善觀察清淨道理,不清淨故,不應修習。若異類譬喻所引相,若非善清淨言教相,當知體性皆不清淨。”此中釋相與前所標文次有異,欲釋此相,先明因明因相義。因相有叁:一、遍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叁、異品遍無性;具此叁相方成能立因相。于第一相不圓滿,即有不成等過,于第二第叁相不圓滿,即有不決定等過,經中所言不清淨相者,即不決定過等所本也。今據經略釋過相。
若一切法意識所識等者,此釋前所標中第叁一切同類可得相。謂如立花是無常爲宗,意識所知性故因。此意識所知因,不但遍無常之花,亦得遍常住之虛空等無爲法,則此所知因,即不能決定花常與無常。若有作不定過雲:瓶盆等是所知故,此花爲如瓶盆等是無常?虛空無爲是所知故,此花爲如虛空無爲是常耶?由此花之常無常即不能決定成立,是即此中一切同類可得之不清淨相,以所知言、遍于花等無常及虛空之常故。若一切法相性業法因果異相等者,此釋前第四一切異類可得相,即是不共不定。謂諸法各有相性業法因果差別之相,如聲是所聞性,色是所見性,味是所嘗性等等,因果性相展轉各異,此不共彼,彼不共此,今若所聞性爲因,以證聲是無常相,是不應理。以此因只在此一法有,余法皆無,雖此法有,不能得同類法以決定此法無常,故名不共不定,是即此中一切異類所得不清淨相,由此異因,不能決定常無常故。善男子等者,此釋前第一此余同類可得相,即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過,如立花無常,若因通全分常一分無常,即不能確定是花常無常相,雖因中有一分同品相,由不能確定花是常無常性故,是名非圓成實相。又于此余異類可得相等者,此釋前第二此余異類可得相,即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過,如立花無常,若因中雖遍無常而亦通常一分,是亦不能確定花是常無常性,以因中雖有全分同類相,由亦有一分異類相故,不能確定是無常,亦是非圓成實相。非圓成實故等者,此釋前第六非圓成實相,謂于前同異類相中既不能觀察決定,清淨無謬,即不能得清淨道理,不清淨故,不應修習。譬喻所引相等者,此合釋第五異類譬喻所引相,第七非善清淨言教相,謂如立聲無常爲宗,無質礙爲因,喻中則有異類譬喻之虛空相可得,即不能成立所立宗,由是以前能立之因相,亦有謬誤。又此皆非一切智者之言論,總名非善清淨言教相,此釋前證成道理中七種不清淨相竟。
醜四 法爾道理
“法爾道理者,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安住,法住法界,是名法爾道理。”
法爾義、雖與自然義相似,然佛學上之說法法原來如此,名爲法爾。法無自性,故非自然,如水火等,水定是濕火定是熱;故水法爾濕,火法爾熱。又在因果相上說,此法有此法因,彼法有彼法果,常常時,恒恒時,法爾因果,體無雜亂。此法爾道理唯佛能證能說,然諸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爾道理常住如是;故雲法性安住,法住法界,是名法爾道理。言法性者,即一切法真義,普一切法空所顯性,此就勝義說;若約世俗,水是濕性,火是熱性,一切法各有特性,亦是此中所說之法性。安住者,謂一切法各各常住本位不變不動,故名法住。又法性者,佛未出世,未立言說,未宣說出來,故名法性。法住者,即佛出世已立言說,已宣說出來,故名法住。法界者,即法住能住于法性之中,法性能安立法住之內,性住不二,總一切法,故名法界。又界是因,即法性;法即法住;如是明一一法本來如是,故名法爾道理。
癸八 總別
“總別者,謂先總說一句法已,後後諸句差別分別,究竟顯了。”
謂先一句總說,後以余句顯示。如先說一切法無我,一切法唯識等;後廣解何等一切法,如何無我,雲何唯識等,別別而說。
辛五 自性相
“自性相者,謂我所說有行有緣,所有能取菩提分法;謂念住等,如是名爲彼自性相。”
自性相者,謂彼緣佛所說而修觀行,即以叁十七菩提分法爲自性相。念住等者,謂菩提分法四念住爲先,等余四正勤,四如意足,七菩提分,八正道分,名爲彼自性相。
辛六 彼果相
“彼果相者,謂若世間若出世間,諸煩惱斷,及所引發世出世間諸果功德,如是名爲得彼果相。”
是中顯果相有二:一、斷果,由前菩提分法,斷諸煩惱所得之果,名爲斷果。二、斷煩惱已,所證清淨功德,名所得果。由此二果名彼果相。
辛七 領受相
“彼領受開示相者,謂即于彼,以解脫智而領受之,及廣爲他宣說開示,如是名爲彼領受開示相。”
是中顯自他二益:領受即自益,開示即他益。叁乘同得解脫,各有領受;如羅漢證我空,所領受即偏空法樂,菩薩佛證二空,所領受即無上自在法樂。由解脫智領受法樂已,複以自證種種功德爲他宣說開示,令他亦能領受法樂,是名領受開示相。
辛八 障礙相
“彼障礙法相者,謂即于修菩提分法,能隨障礙諸染汙法,是名彼障礙法相。”
障礙者,如前修菩提分,若有障礙,即不能自悟悟他,若無障礙,即于自他而有二益。如修念住,于受執樂起貪,是即障礙法相。如修念住,乃至七覺支,八正道亦爾。
辛九 隨順相
“彼隨順法相者,謂即于彼多所作法,是名彼隨順法相。”
隨順法即能資助法,如修念住等時,複聞思諸行無常等教義,令念住等更得增進,是名隨順法相。
辛十 過患相
“彼過患相者,當知即彼諸障礙法所有過失,是名彼過患相。”
由前障礙法即生過患,如退戒失定,生起顛倒邪想,作種種惡,是名過患相。
辛十一 勝利相
“彼勝利相者,當知即彼諸隨順法所有功德,是名彼勝利相”。
由前隨順相爲因,能得勝利,是名勝利相。總上十一相,即爲本母,以十一相顯了法義,決定法義。
丁二 總陀羅尼
戊一 問
曼殊室利菩薩白佛言:“惟願世尊爲諸菩薩略說契經、調伏、本母,不共外道陀羅尼義,由此不共陀羅尼義,令諸菩薩得入如來所說諸法甚深密意。”
前已明叁藏聖教言音差別,于此菩薩複問不共外道陀羅尼相。陀羅尼者,譯言總持,常途謂總一切法,持無量義;然今講總持,即一切法上義上皆有此總持義。故此釋陀羅尼有四:一、法陀羅尼,法即教法,于教法中,有字陀羅尼,句陀羅尼,偈陀羅尼等;由此一字,一句,一章,一偈,各各皆能總持一切法故。二、義陀羅尼,如一切法唯識,一切法皆空,一切法無我;由此一義能總持一切義,故名義陀羅尼。叁、忍陀羅尼,忍即依定慧均等,而能印忍于法,如無生法忍等;故此忍即種種叁昧,或種種圓通,種種解脫門,一攝一切,皆名忍陀羅尼。四、咒陀羅尼,咒即是禱告義,如稱念本尊咒,乃至念一句佛,皆有供養恭敬皈依,以祈攝受度脫,或有所成就意,是即咒義。于此所說四種陀羅尼中,此經菩薩所問,即就義陀羅尼而說。此總持佛法義之陀羅尼,甚深秘密,印定佛法,簡別外道,唯菩薩所需要證得,聲聞自利不必要故,由此爲菩薩故問。
戊二 許
佛告曼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汝今谛聽,吾當爲汝略說不共陀羅尼義,令諸菩薩,于我所說密意言辭能善悟入。”
言谛聽者,即慎重而聽,由陀羅尼秘密甚深,故先爲誡。
戊叁 說
己一 長行
“善男子!若雜染法,若清淨法,我說一切皆無作用,亦都無有補特伽羅,以一切種離所爲故。非雜染法先染後淨,非清淨法後淨先染。凡夫異生,于粗重身,執著諸法、補特伽羅自性差別,隨眠妄見以爲緣故,計我我所;由此妄見,謂我見、我聞、我嗅、我嘗、我觸、我知、我食、我作、我染、我淨,如是等類邪加行轉。若有如實知如是者,便能永斷粗重之身,獲得一切煩惱不住,最極清淨,離諸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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