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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中邊論頌釋▪P8

  ..續本文上一頁實體,所以衆生亦無實體,唯是蘊法的積聚體,沒有統一的實在我體。然通常稱爲我者,都以爲有個獨一性,實則乃和合假相,如依團體立名曰佛學社,即同依五蘊法立名某人,除和合聚別無實體,不過假名曰某人而已。爲破執一的我相,須善巧通達五蘊,名蘊善巧。二、執因者,就是計執有情,雖是和合相,但必有個實在東西爲因,此因體即我,爲執因我。爲破此執,說十八界、界、即種子因義,和六根、六境、六識,各各有起現行的種子,以此爲因,此外無有可爲因之我;能明十八界爲界善巧。叁、執受者,就是有種人作如是念:若無有我,誰受報呢?覺得必有個受者爲我才對。然仔細觀之,所受不外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受六塵的不外六根,此十二處即是能受所受,能破此執爲處善巧。四、計作者者,有種人雖不計受者,然以世間萬物必有造作起來者,計能造作者即我。破此計執爲說十二緣起,以叁界因果都不出十二緣起,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六入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這最後的生老死,就是展轉由無明煩惱業所起,除此以外,無有可執爲我者,所以佛法中不說有造物的天神主宰,破大自在天、大梵天等執;亦不說人各有神我,常住不滅。縱說第八識有去後來先作主翁的功能,但此識不能造作,無力隨轉,等流水之決東則東,決西則西,毫無主宰。第六意識雖能造業,但隨緣起滅,亦無自在。故沒有作者的我,唯是十二有支的無明等。以無明不明無我,不明苦,造業而感生死果報,此一切業報,乃十二緣起展轉所起,故依十二緣起,可破作者計執。五、執自在轉者,自在轉、就是隨自意而轉變其余種種法,有的人以爲能以自在力轉變其余種種法者,就是我,就是主宰。破此計執,須善巧處非處,就是一切諸法沒有絕對自在力,每法有的是可以如是的,有的則不可以如是,所謂有是處的,有非處的;如地能載而不能覆,火能熱而不能冷,各有是處非處,破此計執爲處善巧。六、增上義者,有一種人計執有種特別殊勝增上勢力之義,叫就做我,如眼根能發眼識,眼若壞了,識就沒有,眼根就是眼識之增上。依此而計我者,爲說凡是增上之法都不出二十二根,除此以外,無另有我爲增上義,爲根善巧。七、執常住的物體爲我,破除此執,爲說叁界道理,以所執的是因果法,因果生滅,有過去、現在、未來等叁世,明于諸法的空性外,都無有常,爲世善巧。八、雜染清淨依者,就是計執染淨所依爲我,除此執爲說四谛,如說染法的因果就是苦集,淨法的因果就是滅道,依此四谛而有染淨,除此以外無有染淨,故破此我名谛善巧。九、執觀行者爲我,除此我執爲說乘非乘,如能修觀行者,則能證聖果,依此義上建立聲聞、緣覺、菩薩叁乘聖者義,此叁乘聖果皆以修行所得,無有實在的我體,能破此執名乘善巧。十、執縛解者爲我,有種人以爲生死有系縛,涅槃有解脫,若無有個主宰的我,則應無有生死涅槃了。破除此執,須明一切有爲無爲法,就是由有爲染法而有縛,證無爲淨法而解脫,破縛解中都無有我,名有爲無爲法善巧。依此十善巧,破除十我見。又在此十種法中,每一法都包括叁性:如在五蘊的色法中,依色法而執爲有實體者,就是遍計所執,了知此色是衆緣所生,唯識所現的,就是依他起,了知色即是空,就是圓成實。在色蘊是如此,乃至受想行識及界處等亦是如此,故叁自性遍在五蘊等法之中,以上總顯十善巧竟。

  庚二 別明

  辛一 蘊善巧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此二句是解釋蘊善巧的。蘊者,和合積集之義,亦名曰聚。色非一色,受非一受,乃是多種集合,名曰非一。將此多種法而合爲一聚法,名曰總略。在此非一和總略上有可分段落義者,曰蘊。分段、就是有分齊段落,如人似是一系形體,而有色受等和集。在色之中又自成分段,就是色蘊。如色如是,受亦如是,想亦如是,乃至識亦如是。蘊,古譯曰陰,乃陰蔽之義,今據正義譯蘊。

  辛二 界善巧

  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

  這二句是解釋十八界的。能取即六根,所取即六塵,彼取即六識。此十八法都名曰界。界即種子之義,明此十八都有能生種子因義,名十八界。

  辛叁 處善巧

  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

  此二句是解釋十二處的。言處者,有用義、門義;能受用門就有六根,所受用門就是六塵。

  辛四 緣起善巧

  緣起義于因、果、用,無增減。

  此二句是解釋緣起善巧的。對于因上、果上、用上沒是增益、損減見,即明十二緣起因果用的實相。不起損減見者,就是承認有因果。不起增益者,就是不起有天神,神我等不平等因。若明此義,即離增減妄執,爲緣起善巧。

  辛五 處非處善巧

  于非愛、愛、淨、俱生、及勝主、得、行不自在,是處非處義。

  這四句是解釋處非處善巧而破除執著有自在我的。頌雲于非愛者,顯于非愛果不能自在,如人原不願意墮地獄,而由罪業則墮;又如人人都不願意有老病死苦,而由業熟不能不受,故于非愛不能自在。于愛不能自在者,如有人由其福業而受福報,亦有欲受而不獲,亦不自在。于清淨不自在者,就是果必由因,因熟方感果,如持五戒生人天,修七覺支證涅槃,而證無上菩提則必修福慧雙足。俱生不自在者,就是在一個叁千大千世界中,無二佛陀,如娑婆世界同時唯有一釋迦佛。至世呼某某人爲活佛,此但是俗套耳。在一小世界同時亦唯一轉輪聖王,無有第二,名曰俱生不自在。勝主不自在者,就是作梵王、帝釋、轉輪聖王等,所依身必是男身,乃堪爲世勝主。證得不自在者,佛及辟支佛果亦必男身,乃能證得。現行不自在者,如已證初果者,于俱生善上定不再生起殺行,因爲已斷惡法因故。如初果如是,其余聖果亦定不會再做惡行了。在凡夫也有許多決定不能做的限量,如佛在世時,琉璃王欲滅釋種,佛觀此乃業熟,無法可救,而目犍連曰:吾可以神通,把釋種盡救入空中。佛曰:汝可救釋種,亦可將衆生業力置入空中否?目連默然。現在的人世,這樣殘酷,也是我們的共業所感,縱然一人起修禅定等力,常時亦不過解脫一人而已,至共同大業,是難可全轉的。所以,業力最大,若業熟了,當時發心修行,不過種將來的因,把共業減輕,雖在苦中而逆來順受,不難忍苦。至要不受苦果,決定要不造,或治滅惡業。故在佛法中真正明信者,就須惡止善行,依此而修,可得解脫,不然、雖求佛也是無用。如佛弟阿難自未修行證果,時依止佛,亦仍不免摩登伽難,此即依因得果之真實教授。如是七義,即明有是處可自在的,有非處必不能自在的道理。

  辛六 根善巧

  根于取、住、續、用、二淨、增上。

  此二句是解釋根善巧的。根者增上爲義,有二十二,能發取六塵的六識增上功用,故眼等六根曰取。又我們在睡眠等所以仍成爲活人者,這就是命根,故此名住增上。續增上者,就是男女二根,能使家族相繼不絕。用增上者,用即受用,即能受用之苦、樂、憂、喜、舍五受根。其中舍受者,就是非苦非樂的平等受。二淨者,就是世間清淨和出世間清淨。信等五善根,爲世間清淨增上力;已知、未知、具知叁無漏根,爲出世清淨增上力。未證聖果之前將入見道者,爲未知根;已證聖果,已知四谛,爲已知根;成阿羅漢佛,爲具知根。此爲出世善法上叁根。由此,增上的根不出二十二種,即眼等六根加命根、男女二根,爲九根;加苦等五,爲十四;加信等五根,爲十九;加後叁爲二十二。所有能作增上的,不出此二十二種。

  辛七 世善巧

  因果已未用,是世義應知。

  此二句是解釋叁世的。因已受用,而果尚現在,則爲現在;因果皆已受用,則爲過去;因果皆未受用,即是未來。一切法凡具有因果已、未受用義,皆世所攝。

  辛八 谛善巧

  受及受資糧,彼所因諸行,二寂滅,對治:是谛義應知。

  此四句頌是解釋四谛義的。能受及受苦的種種資糧,就是苦谛。彼所受種種苦的因,就是集谛。能滅此苦集二谛的,就是滅谛。能對治此苦集的正行,就是道谛。是四谛義。

  辛九 乘善巧

  由功德過失,及無分別智;依他、自出離,是乘義應知。

  此一頌是解釋叁乘義的。乘者、運載之義,就是能由生死海,運載到涅槃城。此乘有叁:頌言由功德過失等者,就是說的叁乘聖者。若是依他人聞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得出離者,爲聲聞乘。不從他聞涅槃生死功德過失,自覺得出離者,爲獨覺乘。不從他聞而自然起無分別智,得出離者爲大乘。這些都是應當了知的乘義。

  辛十 有爲無爲善巧

  有爲無爲義:謂若假,若因,若相;若寂靜,若彼所觀義。

  這一頌是解釋有爲與無爲法義的。先一句是總,後叁句是別釋。若假,若因,若相,是解釋有爲。假者、就是但有假名,無有實體的諸法。因者、就是攝諸種子的藏識。相者、就是依報的器界,正報的根身,以及所受用的六塵境,能取現量境的前五識,能思惟的第六識,能恒審思量的第七意,都包括在相中。如是若假、因、相,都是有爲。若寂靜,若所觀義,是解釋無爲,以所證涅槃,能證的道谛,都寂靜故。若所觀義者,就是涅槃本性的真如,以真如是無分別智所緣境故。

  丙二 辨行

  第叁辨真實品已講完了,以下講第四辨修對治品,這是真正說明修行方法的,照此修行,就可對治煩惱。如因病用藥,有如何病用何藥,對如何障,修如何行。在境行果叁大科中,此爲第二之辨行又分二:辨修對治,辨修分位。這樣分法,是顯然都在行上說。以前面所說的境,是依佛的教法觀所诠理爲境;這裏的行,就是凡修行的人,都必須依所明理而去實行,所謂欲證真理,必須修行。以真實理境,是諸佛聖智所證,異生有虛妄分別,常在顛倒中造業受苦,故爲對治妄倒,修對治行。

  辨修對治品第四 

  丁一 辨修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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