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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法性論講記

  辨法法性論講記

  太虛

  ──二十七年夏在重慶佛學社講(附注)──

  懸論

  一 泛明五論

  二 釋本論題

  釋頌

  甲一 所爲

  甲二 正論

  乙一 略標

  丙一 總標

  丙二 別顯

  丁一 明法相

  丁二 明法性相

  丁叁 成立非一非異

  乙二 廣釋

  丙一 生死

  丁一 總標

  丁二 別釋

  丙二 涅槃

  丁一 總標

  丁二 別釋

  戊一 總明六相

  戊二 別明轉依

  己一 總標

  己二 別釋

  庚一 悟入自性

  庚二 悟入物體

  庚叁 悟入數取趣

  庚四 悟入差別

  庚五 悟入所爲

  庚六 悟入依住

  辛一 總標

  辛二 略釋

  壬一 悟入無分別智所緣

  壬二 悟入無分別智應離之相

  壬叁 悟入無分別智加行

  壬四 悟入無分別智自性相

  壬五 悟入無分別智所得勝利

  壬六 悟入無分別智所應遍知事

  癸一 總標

  癸二 別釋

  子一 對治遍知

  子二 自相遍知

  子叁 差別遍知

  子四 作業遍知

  庚七 悟入作意

  庚八 悟入加行地

  庚九 悟入過患

  庚十 悟入功德

  乙叁 譬喻

  【懸 論】

  一 泛明五論

  西藏所傳述之彌勒五論,叁部屬于唯識,即辨中邊論、辨法法性論、大乘莊嚴經論;兩部屬于中觀,即現觀莊嚴論,究竟一乘寶性論。先略說五部的內容。

  辨中邊論、以依他起爲實有來安立叁相,謂叁界虛妄分別當體即是依他起,彼妄執有能取所取即是遍計執,能通達二取空即是圓成實。根據此叁相爲境,廣分別大小乘所共的境行果;最後第七品特明與小乘不共的無上大乘。辨法法性論、亦就依他起爲實有來安立生死和涅槃,也就是安立世出世間一切諸法。就生死方面、明生死的果及能令流轉生死的因,即是辨明世間法。就涅槃方面、明涅槃的果及能證涅槃的道,即是辨明出世間法。總之即是依唯識正義來辨明來安立生死涅槃染淨諸法。莊嚴經論、對于外境未專破斥,重在詳明菩薩自己所修的廣大行及成熟有情的方便,即是廣明菩薩自利利他之行法。此叁部之所以屬于唯識者,因爲唯識說沒有離識的外境,唯有內識;若說離識別有外境者、即是常見,或說內識亦如外境無者、即是斷見。又就叁性,說依他起,圓成實是有自性自相自體的,遍計執是無自性自相自體的(解深密經如是說)。若說遍計執亦有自性如依他起、圓成實者,就是常見,如于初轉*輪如言取義。若說依他起、圓成實亦無自性如遍計執者,就是斷見,如于第二轉*輪如言取義。是故解深密經雙離二邊不常不斷,不說遍計執有自性故,不墮于常,不說依他起、圓成實無自性故,不墮于斷。因叁性之依他起的主要成分,還是指內心。內心中本無二取而顯現二取相,似乎有離心的外境,于是執爲實有,名遍計執。故叁性的自性有無亦不相同,這就是所謂唯識見。辨中邊論、辨法法性論、莊嚴經論,系根據此種意見會通般若而立論,故說他是屬于唯識的。

  現觀莊嚴論、根據般若立論,雖亦抉擇究竟法空真如,但所重在發明般若經中隱藏之義。明叁乘道的體性數量及次第之決定,即叁乘人所修之道,也就是菩薩爲攝受叁乘衆生,所應知應有的行法。寶性論、明究竟離一切戲論法空真如之如來藏,亦廣明叁寶功德等。此二部之所以屬于中觀者,因爲中觀說內心外境皆無自性。遍計執、依他起、圓成實等一切諸法皆無自性。其無自性之理無有差別,如內心就緣起義是有,則外境就緣起義亦是有,外境就勝義說無自性,則內心就勝義亦無自性;故內心外境,無有差別。遍計執等叁性亦複如是。又衆生心的無自性即是佛性,亦即是如來藏,衆生皆可證此而成佛,故說一切衆生皆可成佛,這就是所謂中觀見。現觀莊嚴論、寶性論,系根據此種意見而立論,對于般若如言取義,故說他是屬于中觀的。

  昔于慈氏五論頌合刊序雲:然慈尊唯造頌而釋文皆出論師,故義頗不一,今合刊五論頌爲一本以存其樸,條貫而編次之,表提其綱領如左:

  現 觀 莊嚴……通明大論法───多說平等性

  辨 法 法性……特明境唯識

  辨 中 邊……特明叁自性

  大乘莊嚴經……特明七八識───多說差別性

  一 乘 寶性……特明如來藏───多說佛功德

  然此亦略據其偏勝相以言耳,其實皆一味大乘也。則于寶性可別成臺、賢等宗義,亦包華土向來之傳統思想矣。

  二 釋本論題

  現專講辨法法性論,系法尊法師新由藏文譯爲華文。此中名義文句之刊定,講者亦曾稍加參訂。昔玄奘法師譯攝大乘論,曾引有分別瑜伽二頌,分別瑜伽論未傳中土;但考所引二頌,義與此論一段頌文相符。此論是否即奘師所引分別瑜伽,頗堪考證。論題涵義,至下論文自明。今但就文句,略加诠釋。

  論、爲能诠,顯于叁藏佛典之中,屬于論藏。辨法法性,爲論所诠。辨者辨明,即辨令法、法性義明晰也。又分辨、辨別義,如辨中邊論真谛亦譯爲中邊分別論。故知辨即“分別”。論爲能辨,法與法性即爲所辨。此能诠、所诠,能辨、所辨義,其分齊不可不先明之。

  法與法性之名,中國古譯經論幾無不有,但其涵義非一。“法”與“法性”對舉,多以法表有爲諸法,法性表無爲真如。本論法與法性所诠,依論文而釋論文,則法表有漏法,而法性表無漏法:與常途義,頗不相同。本論所謂法者即指生死,所謂法性即指涅槃。辨明生死法之體相如何如何流轉,涅槃法性體相如何如何證得,故亦可說即是辨生死涅槃論。生死爲苦總相、即是苦谛,涅槃解脫即是滅谛,故本論亦可說爲辨苦谛滅谛論。生死爲苦谛,招生死之業與煩惱爲集谛,故本論所謂法,亦即苦、集二谛;涅槃爲滅谛,證涅槃斷煩惱之途徑爲道谛,故本論所謂法性,亦即滅、道二谛;故本論也可說爲辨四谛論。苦、集二谛,包含生雜染、業雜染、煩惱雜染之叁雜染,雜染法即是有漏法;滅、道二谛,由對治無明煩惱、業、生,成般若、解脫、法身之清淨功德,則一切皆成無漏法;故本論又可說爲辨有漏無漏法論。

  余經論中,以法與法性诠有漏無漏法者,如起信論之生滅、真如二門,頗相近似。其他諸經論中,則多以法诠有爲法,法性诠無爲法。有爲可通無漏,故一般所謂法、較此論廣,所謂法性、較此論狹。

  此論悟人法性,亦曆明定慧相應之瑜伽。辨法法性、系依藏文直譯,譯分別瑜伽,其義亦可相通也。

  “敬禮慈尊”

  此句爲由梵傳藏譯論者所加。一、爲求加持令無生障礙;二、表示佛法中凡作善事皆先皈依叁寶。瑜伽師地論謂造論須禮二師,一、本師,二、釋師。一、爲降伏自己的貢高,二、表示有傳承,叁、爲令衆生生信故。藏中各論之前,皆有敬禮尊者妙音六字,妙音爲文殊別號,文殊表智,論诠智慧,故禮文殊。此論頌文彌勒所造,故言敬禮慈尊。慈尊者,慈氏世尊之略言也。

  【釋 頌】

  甲一 所爲

  由知何永斷;有余所應證:欲辨彼等相,故我造此論。

  此之四句,造論所爲。慈尊造頌,先明宗旨,以引起聞者希求向學之心也。何、謂生死,泛指一切應永斷法。余、謂生死永斷所余,即是涅槃爲所應證。欲辨明彼生死涅槃之相,故造此論。

  何故欲辨彼等相耶?以諸衆生不明生死緣起,聞佛常說了脫生死:或執色身壞滅爲了生死,故有厭世自殺等事。或執身如槁木、心似死灰爲了生死,如外道之修無想定。或執觀色身空爲了生死,如老聃以有身爲大患;及修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定者。彼皆不能了脫生死,以彼不明生死根本爲無明故。由無明等煩惱發業,由業牽識六道流轉,生死死生無有底止。詳析之爲十二緣起,具如經說。色身壞滅,業識仍在。修諸定者,爲不動業,彼皆仍是隨業受生,未了生死。欲了生死,應斷無明。無明滅故行滅乃至老死等亦隨滅,是爲還滅之道,乃能永斷生死。無明者:一爲不了知十二緣起之無明,妄執生死自然生起或神所造,如科學家、宗教家言;一爲不了知諸法性相之無明,以爲實有煩惱業果生死等法。不知諸法衆緣合成,空無自性,如夢中境唯心變現。非謂由此空性能生諸法,即此現前諸法體空。若知諸法現前即空,則生死中身心世界,如幻如夢,體性皆空。如實了知而斷無明,煩惱業報隨之俱斷,是乃名爲永斷生死。由使衆生先知何者應永斷除,乃知還有永斷之余所應證得;爲令現前了知生死涅槃相故,爲令究竟永斷生死證涅槃故,辨彼生死涅槃等相。即造此論之所爲也。

  甲二 正論

  乙一 略標

  丙一 總標

  當知此一切,略攝爲二種:由法與法性,盡攝一切故。其中法所顯,即是說生死;其法性所顯,即叁乘涅槃。

  當知此一切者,雖可泛說有爲無爲一切所知法,而正指此論所辨應斷、應證之一切。何故此一切可略攝爲二種耶?由法與法性、盡攝一切故。前二句標,此二句成,後四句再釋之,略攝爲法與法性之二種。何故能盡攝一切耶?以法字顯明叁界生死,法性即顯明叁乘涅槃。生死爲有漏法,涅槃爲無漏法,有漏無漏盡攝一切法故。此中顯言,乃诠表義。法即生死,法性即涅槃,非于生死涅槃之外,別有法與法性爲其能顯。叁乘涅槃,顯此論中所辨涅槃不簡二乘,總攝叁乘無學有余無余涅槃。

  涅槃、簡義爲滅,亦爲寂靜,如世俗恒言所謂安甯。情器世間隨業遷流,生老病死、成住壞空,是不寂靜不安甯相。煩惱滅盡,斷業識流、出生死海,寂靜安甯;此之涅槃,叁乘所共。金剛經言“我皆令入無余涅槃而滅度之”。又謂叁乘“皆以無爲法而有差別”。彼無爲法,即此法性。叁乘差別:在其修證,行有廣狹、見有深淺。觀生死苦,勤求出離,此聲聞、獨覺之發心修行;亦通大乘。觀衆生苦,勤求無上菩提,自度度他,此大乘不共之發心修行;不通二乘。又大乘深智證一切諸法空真如性,不生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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