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彼已過去之眼識,現在已無有自體故。既無體、則不能與有體法相熏習也。
叁、以喻重顯無熏等義。如從過去至不應道理者,義謂業之功能,僅爲一次招引異熟之用。如榖等種子,僅發一次芽。過去現無體業,即是已引現法起後滅歸過去之業,此業無體亦無用。若言從此入過去世,現在已無體用之業,更有新異熟果爲彼引生者,不應道理。若更能引,則阿羅漢及佛無舍異熟之一日,亦應更受生死苦也。故成大過!已滅眼識,亦複如是,更無俱時熏習及持熏習之義也。
卯二 舉相應
又此眼識貪等俱生所有熏習,亦不成就。然此熏習不住貪中,由彼貪欲是能依故,不堅住故。
明眼識爲能熏,貪等爲所熏,不應理也。現行之眼識,雖可能與貪等俱生,但所有之熏習義,亦不得成就也,因眼識時有間斷故。或謂眼識于貪等俱生熏習亦不成就,以此熏習所成種子,不得住貪等心中故,由彼貪欲等唯是能依心所法故,不爲余依,非自在故。又以貪等不一類相續常堅住故,亦非受熏持種之法也。
卯叁 舉余識
亦不得住所余識中,以彼諸識所依別故,又無決定俱生滅故。
若轉計雲:此貪等相應眼識所熏成種子,住余耳等識中,故無如上諸過。此亦不然,此眼識及貪等熏習,亦不得安住于所余耳等五識之中。以彼余諸識及此眼識所依之根,各個別故。依既各別,則無定俱生之關系,非如第八爲共依也。故余識亦不得持種。又、諸余識無決定俱生俱滅之定義,故亦無受熏持種之義也。
卯四 舉自體
亦複不得住自體中,由彼自體決定無有俱生滅故。
彼救言:眼識熏者住眼識中,貪等熏者住貪等中,各持自種,爲將來生起之因,無上諸過。此眼識等熏習亦複不得言各住自體中,何以故?由彼各各法自體是一法,無一念頃有二眼識並生之理故。若是二法,方可雲有俱生俱滅成熏習義。既是一法,與誰俱熏習耶?若複救言:眼識與貪等並熏,各種歸各法自持,故無過者。此亦不然,並熏非自受熏,持種雲何自持?受熏、持種互相違故。
寅二 結破
是故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熏習,不應道理。又複此識非識所熏。以上種種道理,是故應知:眼識與貪等六根本煩惱及二十隨煩惱互相爲所熏習,不應道理,結前二破。又複此識非識所熏者,謂此眼識亦非可以余耳等五識爲所熏;所依別故,又無決定俱生滅故。亦非可以自眼識爲所熏,自不能熏自故。結後二破。
子一 例明余識
如說眼識,所余轉識亦複如是,如應當知。
如上來說計眼識受熏持種諸過,若計其余耳、鼻、舌、身、意五轉識受熏持種,亦複有如是諸過。如其耳等各隨各應,皆當了知。前六轉識持雜染種皆有過,雜染便不得成。若許別有第八受熏持種,便無過也。
癸二 從上地六識明
複次、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
若無賴耶,上界來下界生,下界煩惱應無因生,故煩惱不成。無想、即無想天,此天五百大劫中無六識。等、即無想以上空識等諸地,無下界染識也。沒、即是死。此間、即欲界。所染初識、即從上來下最初爲下界本隨二類煩惱所染汙之結生識也。若不許有第八識、唯六識者,則從上界無想天等諸地死後來生此欲界之有情,此有情在來生之時,必應有爲下界煩惱及隨煩惱所染汙之最初生識。但彼無想天諸地中,此下界染識種已無持者──無想全無六識,諸地無下染識──,此間所染初識生時,便應成無因生,無種生故。何故知無?由下界染熏成種所依止之下界六識,于無想天等中已無,所依無故,熏習亦失。並成過去已滅無法,現在皆是無體,故能依之種子,熏習成之種子,亦皆已無,故成斯過。若許有第八識持種來生,便無斯咎。
癸叁 從聖位轉識明
子一 明現種應無依
複次、有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余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余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與余煩惱及隨煩惱不俱生滅故。
下依叁乘初入聖位,所有淨智相應轉識,明非持染種也。對治煩惱識者,煩惱、是所對治障,識、是能對治道。此明能治,即叁乘見道位無分別智相應淨識也。一切世間余識已滅者,謂世間攝除阿賴耶識之所余識,皆已謝滅,此約六轉識爲論。若通第七,第七亦轉,則滅染汙一分。更有大乘生空、二空之別,此不詳說。所余煩惱及隨煩惱種子者,即除叁乘見道所斷分別煩惱隨煩惱現行,及俱生煩惱隨煩惱現行,此──位中無染現行法故──所余之俱生惱惱及隨煩惱種子,此種定應是有,修道位中起現行故。此種若亦斷滅,初果應同羅漢,初地應等如來,便成大過。
又能對治煩惱之淨識若已生起,則除阿賴耶外,所余世間攝一切轉識便已謝滅,性相違故,如明鏡喻。當此見道無染識時,若不許有無記性之阿賴耶識,則所余之俱生煩惱及隨煩惱種子,亦應斷滅,無所依故。若轉謂即在能對治識中者,亦不應道理,何以故?一、因此能對治識之自性,是極清淨解脫法故,何能容彼?二、此能對治識是清淨法,彼余煩惱及隨煩惱是染汙法,定不能俱生俱滅故。若許有第八識持種,便無是過。
子二 明後染應不生
複于後時世間識生,爾時若離阿賴耶識,彼諸熏習及所依止,久已過去現無體故,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後時、即修道位。謂複于出見道後修道時中,其世間攝之識生,所余煩惱等種亦隨起。當爾見道時中,若離阿賴耶識,則彼未入見道時所有之諸熏習,及熏習所依止之染識,于初入見道即滅,久已成過去無現前體之法。此熏習及所依止且成已無,種更何有?故若有此世識及染法生者,則應成無種子因緣而更能生果之外道。若許別有第八,則無過也。
辛叁 結
是故若離阿賴耶識,煩惱雜染,皆不得成。
上來從當界、上地、聖識、叁種正理爲證,是故應知若離阿賴耶識,則煩惱雜染皆不得成,是故定有此識。
庚二 以業雜染證
辛一 征
雲何爲業雜染不成?
上來煩惱雜染不成已知。又雲何可知業雜染不成之理耶?
辛二 答
行爲緣識,不相應故。此若無者,取爲緣有,亦不相應。
業、即福等叁行,若不許有阿賴耶識,則十二支中行爲緣生識之理亦不相應也。何以故?六轉識于結生時無,次生起乃名色之名,故非此識。染意亦于中有中滅,故無別爲此識之法,更何能爲名色之緣耶?問曰:若此緣無,有何過耶?曰:此若無者,則取支爲緣起有支亦不相應也。何以故?以識等種爲愛取等潤後有生後功能,名有支故。未潤之識等尚是無,更何能成已潤之有?有、取既失,業依何立?以是理故,若離阿賴耶識,業雜染亦不得成也。
庚叁 以生雜染證
辛一 征
雲何爲生雜染不成?
上二雜染不成之理已明,其生雜染雲何亦不成耶?
辛二 釋
壬一 從生時識明
癸一 總答
結相續時不相應故。
若無賴耶識,結合赤白受生相續之理,不相應故。此不相應,便不能結生,故生雜染不得成也。
癸二 別解
子一 明欲界生不成
醜一 和合識不成
寅一 示結生相
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汙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汙意識于中有中滅,于母胎中,識羯邏藍更相和合。
非等引地,即欲界散心地。等引是定等引地、即上二界定心八地也。中有、是四有之一,死後生前中間之有情位,名爲中有。羯邏藍、此雲雜穢,即赤白相和,狀如凝酥,是胎中初七日位名也。又謂若有有情于此欲界散心地沒已,乃于此散心地受生時,彼有情依中有位最後刹那之意根,起染汙意識,結合赤白,受生相續不斷──是持識力──。但此染汙意識,亦于中有位最後刹那中滅,因結生時是極重悶絕故。初入母胎時識與羯邏藍更相和合,攝持赤白以爲自體同安危者,是識即名和合識,亦名相續識,即十二有支中識支是也。
寅二 牒計征破
卯一 牒計
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于母胎中有意識轉。
若不許有阿賴耶爲和合識,計即意識于中有最後刹那,與彼羯邏藍和合名和合識。既此意識與彼和合,次生有最初刹那後,依止此和合識之舊意識──是所依,于母胎生有位中,有新意識轉起──是能依,是故不須別有阿賴耶識爲和合識。
卯二 破執
辰一 有二意識破
若爾、即應有二意識,于母胎中同時而轉。
叁乘共許同處、同時、同類之法不得同起,無容處故,有無用故。故有二意識于母胎中共轉,便違叁乘共許道理。此謂若計依舊意識有新意識得同時生者,即應有二個意識于母胎中同時而轉也。若計即是一意識者,亦不應理。彼和合識恒時是無覆無記性,依起意識則通叁性,性不同故,故非一也。若許賴耶爲所依識,便無其過。
辰二 以叁因由破
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汙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文分二段:又即至不應道理,是立宗。謂又決定計與彼羯邏藍和合之識,是中有位依意根所起之染汙意識,爲此和合識體者,不應道理。何以故?有叁因故。一、此生有位新生意識之所依識,便成染汙性故,但結生識定是異熟無覆無記性,故不應理。二、此和合識即相續識,于中有生有等時皆無斷,持赤白故;意識有斷,此時是極重悶絕故,故不應理。叁、意識若有,其所緣之境必明了可得,意識以粗顯境爲所緣故。但此位中,意識所緣之明了粗顯境定不可得,故知此位,定無意識。以此叁因,故意識爲和合識性,不應道理。若許阿賴耶識,即無此過。
辰叁 設雙關征破
巳一 牒計
設和合識即是意識:謂假設許汝計和合識即是意識
:巳二 設關
爲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爲依止此識所生余意識是一切種子識?汝意以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種子識耶?抑依止此和合意識所生之余意識,是一切種子識耶?
巳叁 責破
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賴耶識,汝以異名立爲意識。若能依止識是一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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