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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大乘论初分讲义▪P10

  ..续本文上一页彼已过去之眼识,现在已无有自体故。既无体、则不能与有体法相熏习也。

  三、以喻重显无熏等义。如从过去至不应道理者,义谓业之功能,仅为一次招引异熟之用。如榖等种子,仅发一次芽。过去现无体业,即是已引现法起后灭归过去之业,此业无体亦无用。若言从此入过去世,现在已无体用之业,更有新异熟果为彼引生者,不应道理。若更能引,则阿罗汉及佛无舍异熟之一日,亦应更受生死苦也。故成大过!已灭眼识,亦复如是,更无俱时熏习及持熏习之义也。

  卯二 举相应

  又此眼识贪等俱生所有熏习,亦不成就。然此熏习不住贪中,由彼贪欲是能依故,不坚住故。

  明眼识为能熏,贪等为所熏,不应理也。现行之眼识,虽可能与贪等俱生,但所有之熏习义,亦不得成就也,因眼识时有间断故。或谓眼识于贪等俱生熏习亦不成就,以此熏习所成种子,不得住贪等心中故,由彼贪欲等唯是能依心所法故,不为余依,非自在故。又以贪等不一类相续常坚住故,亦非受熏持种之法也。

  卯三 举余识

  亦不得住所余识中,以彼诸识所依别故,又无决定俱生灭故。

  若转计云:此贪等相应眼识所熏成种子,住余耳等识中,故无如上诸过。此亦不然,此眼识及贪等熏习,亦不得安住于所余耳等五识之中。以彼余诸识及此眼识所依之根,各个别故。依既各别,则无定俱生之关系,非如第八为共依也。故余识亦不得持种。又、诸余识无决定俱生俱灭之定义,故亦无受熏持种之义也。

  卯四 举自体

  亦复不得住自体中,由彼自体决定无有俱生灭故。

  彼救言:眼识熏者住眼识中,贪等熏者住贪等中,各持自种,为将来生起之因,无上诸过。此眼识等熏习亦复不得言各住自体中,何以故?由彼各各法自体是一法,无一念顷有二眼识并生之理故。若是二法,方可云有俱生俱灭成熏习义。既是一法,与谁俱熏习耶?若复救言:眼识与贪等并熏,各种归各法自持,故无过者。此亦不然,并熏非自受熏,持种云何自持?受熏、持种互相违故。

  寅二 结破

  是故眼识,贪等烦恼及随烦恼之所熏习,不应道理。又复此识非识所熏。以上种种道理,是故应知:眼识与贪等六根本烦恼及二十随烦恼互相为所熏习,不应道理,结前二破。又复此识非识所熏者,谓此眼识亦非可以余耳等五识为所熏;所依别故,又无决定俱生灭故。亦非可以自眼识为所熏,自不能熏自故。结后二破。

  子一 例明余识

  如说眼识,所余转识亦复如是,如应当知。

  如上来说计眼识受熏持种诸过,若计其余耳、鼻、舌、身、意五转识受熏持种,亦复有如是诸过。如其耳等各随各应,皆当了知。前六转识持杂染种皆有过,杂染便不得成。若许别有第八受熏持种,便无过也。

  癸二 从上地六识明

  复次、从无想等上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

  若无赖耶,上界来下界生,下界烦恼应无因生,故烦恼不成。无想、即无想天,此天五百大劫中无六识。等、即无想以上空识等诸地,无下界染识也。没、即是死。此间、即欲界。所染初识、即从上来下最初为下界本随二类烦恼所染污之结生识也。若不许有第八识、唯六识者,则从上界无想天等诸地死后来生此欲界之有情,此有情在来生之时,必应有为下界烦恼及随烦恼所染污之最初生识。但彼无想天诸地中,此下界染识种已无持者──无想全无六识,诸地无下染识──,此间所染初识生时,便应成无因生,无种生故。何故知无?由下界染熏成种所依止之下界六识,于无想天等中已无,所依无故,熏习亦失。并成过去已灭无法,现在皆是无体,故能依之种子,熏习成之种子,亦皆已无,故成斯过。若许有第八识持种来生,便无斯咎。

  癸三 从圣位转识明

  子一 明现种应无依

  复次、有对治烦恼识若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与余烦恼及随烦恼不俱生灭故。

  下依三乘初入圣位,所有净智相应转识,明非持染种也。对治烦恼识者,烦恼、是所对治障,识、是能对治道。此明能治,即三乘见道位无分别智相应净识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者,谓世间摄除阿赖耶识之所余识,皆已谢灭,此约六转识为论。若通第七,第七亦转,则灭染污一分。更有大乘生空、二空之别,此不详说。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者,即除三乘见道所断分别烦恼随烦恼现行,及俱生烦恼随烦恼现行,此──位中无染现行法故──所余之俱生恼恼及随烦恼种子,此种定应是有,修道位中起现行故。此种若亦断灭,初果应同罗汉,初地应等如来,便成大过。

  又能对治烦恼之净识若已生起,则除阿赖耶外,所余世间摄一切转识便已谢灭,性相违故,如明镜喻。当此见道无染识时,若不许有无记性之阿赖耶识,则所余之俱生烦恼及随烦恼种子,亦应断灭,无所依故。若转谓即在能对治识中者,亦不应道理,何以故?一、因此能对治识之自性,是极清净解脱法故,何能容彼?二、此能对治识是清净法,彼余烦恼及随烦恼是染污法,定不能俱生俱灭故。若许有第八识持种,便无是过。

  子二 明后染应不生

  复于后时世间识生,尔时若离阿赖耶识,彼诸熏习及所依止,久已过去现无体故,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后时、即修道位。谓复于出见道后修道时中,其世间摄之识生,所余烦恼等种亦随起。当尔见道时中,若离阿赖耶识,则彼未入见道时所有之诸熏习,及熏习所依止之染识,于初入见道即灭,久已成过去无现前体之法。此熏习及所依止且成已无,种更何有?故若有此世识及染法生者,则应成无种子因缘而更能生果之外道。若许别有第八,则无过也。 

  辛三 结

  是故若离阿赖耶识,烦恼杂染,皆不得成。

  上来从当界、上地、圣识、三种正理为证,是故应知若离阿赖耶识,则烦恼杂染皆不得成,是故定有此识。

  庚二 以业杂染证

  辛一 征

  云何为业杂染不成?

  上来烦恼杂染不成已知。又云何可知业杂染不成之理耶?

  辛二 答

  行为缘识,不相应故。此若无者,取为缘有,亦不相应。

  业、即福等三行,若不许有阿赖耶识,则十二支中行为缘生识之理亦不相应也。何以故?六转识于结生时无,次生起乃名色之名,故非此识。染意亦于中有中灭,故无别为此识之法,更何能为名色之缘耶?问曰:若此缘无,有何过耶?曰:此若无者,则取支为缘起有支亦不相应也。何以故?以识等种为爱取等润后有生后功能,名有支故。未润之识等尚是无,更何能成已润之有?有、取既失,业依何立?以是理故,若离阿赖耶识,业杂染亦不得成也。

  庚三 以生杂染证

  辛一 征

  云何为生杂染不成?

  上二杂染不成之理已明,其生杂染云何亦不成耶?

  辛二 释

  壬一 从生时识明

  癸一 总答

  结相续时不相应故。

  若无赖耶识,结合赤白受生相续之理,不相应故。此不相应,便不能结生,故生杂染不得成也。

  癸二 别解

  子一 明欲界生不成

  丑一 和合识不成

  寅一 示结生相

  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染污意识于中有中灭,于母胎中,识羯逻蓝更相和合。

  非等引地,即欲界散心地。等引是定等引地、即上二界定心八地也。中有、是四有之一,死后生前中间之有情位,名为中有。羯逻蓝、此云杂秽,即赤白相和,状如凝酥,是胎中初七日位名也。又谓若有有情于此欲界散心地没已,乃于此散心地受生时,彼有情依中有位最后刹那之意根,起染污意识,结合赤白,受生相续不断──是持识力──。但此染污意识,亦于中有位最后刹那中灭,因结生时是极重闷绝故。初入母胎时识与羯逻蓝更相和合,摄持赤白以为自体同安危者,是识即名和合识,亦名相续识,即十二有支中识支是也。

  寅二 牒计征破

  卯一 牒计

  若即意识与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识,于母胎中有意识转。

  若不许有阿赖耶为和合识,计即意识于中有最后刹那,与彼羯逻蓝和合名和合识。既此意识与彼和合,次生有最初刹那后,依止此和合识之旧意识──是所依,于母胎生有位中,有新意识转起──是能依,是故不须别有阿赖耶识为和合识。

  卯二 破执

  辰一 有二意识破

  若尔、即应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

  三乘共许同处、同时、同类之法不得同起,无容处故,有无用故。故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共转,便违三乘共许道理。此谓若计依旧意识有新意识得同时生者,即应有二个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也。若计即是一意识者,亦不应理。彼和合识恒时是无覆无记性,依起意识则通三性,性不同故,故非一也。若许赖耶为所依识,便无其过。

  辰二 以三因由破

  又即与彼和合之识是意识性,不应道理。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

  文分二段:又即至不应道理,是立宗。谓又决定计与彼羯逻蓝和合之识,是中有位依意根所起之染污意识,为此和合识体者,不应道理。何以故?有三因故。一、此生有位新生意识之所依识,便成染污性故,但结生识定是异熟无覆无记性,故不应理。二、此和合识即相续识,于中有生有等时皆无断,持赤白故;意识有断,此时是极重闷绝故,故不应理。三、意识若有,其所缘之境必明了可得,意识以粗显境为所缘故。但此位中,意识所缘之明了粗显境定不可得,故知此位,定无意识。以此三因,故意识为和合识性,不应道理。若许阿赖耶识,即无此过。

  辰三 设双关征破

  巳一 牒计

  设和合识即是意识:谓假设许汝计和合识即是意识

  :巳二 设关

  为此和合意识即是一切种子识,为依止此识所生余意识是一切种子识?汝意以此和合意识即是一切种子识耶?抑依止此和合意识所生之余意识,是一切种子识耶?

  巳三 责破

  若此和合识是一切种子识,即是阿赖耶识,汝以异名立为意识。若能依止识是一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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