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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初分講義▪P4

  ..續本文上一頁,如上解。一切種子、即所名法,識、出其體;或謂是出一切種識之名。故名阿賴耶者,正出其名,謂此識有攝藏諸法一切種子之義,所以名藏識也。勝者我開示,明此法非小乘之法也。勝者、即佛,無更上者故。菩薩學佛,故亦稱勝者,勝凡小故。成唯識論有二釋,此不繁引。爲一向封迷者說,令其發見謂之開;爲已知大概,或已知少分,或知而後失者說,令其詳細明了謂之示。第二頌正釋阿賴耶爲藏義。

  辛叁 釋義

  如是且引阿笈摩證;複何緣故此識說名阿賴耶識?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爲果性故;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爲因性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爲自我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

  如是且引至阿賴耶識者,重設征。如是雖已引阿笈摩爲證,然何等緣故證明此識,說其名曰阿賴耶識耶?是爲征問。阿笈摩即阿含,譯爲至教,即是佛所說語,或佛所印可語,非唯小乘之經曰阿笈摩也。

  一切有生下,答。文分二段:一、明能所二藏義名阿賴耶:有生者,即有爲法,簡無爲法。雜染者,是有漏法,簡無漏有爲也。品、即類也。謂一切有爲有漏品類諸法,能于此能攝藏之阿賴耶識中,熏生種子,以爲彼能熏法所熏生之果性故,所以說此識名爲阿賴耶識;此約能藏識釋名。又即于此識中所攝藏諸種子,對于彼一切有爲有漏法,能爲其生起因之性故,所以說此識名阿賴耶識;此約所藏種釋名。是故說名阿賴耶識,通結上之能所二名也。

  二、或者,顯不定義。蓋除佛皆名有情,有執者不執者故。情即情識,或情愛。諸、表多數也。攝藏、顯執藏義,執、爲毀責之言,此依通義雲攝,謂或約七地前未入生空觀之有情,第七識緣此識之見分,執爲自內我體,是故此識名阿賴耶。此約我愛執藏釋名;上即以叁藏義釋名也。

  庚二 立所知依即持識

  辛一 標名

  複次、此識亦名阿陀那識。

  上來明所知依曰阿賴耶識,即此阿賴耶識亦名阿陀那識;體雖是一,然約義用差別,故有多名也。如有一身長色黑之人,可雲長人,亦可雲黑人,名雖異而人一也。阿賴耶有叁藏義,約我愛執藏義故狹,約能所二藏義則廣也。阿陀那爲執持,約持染淨種,持有根身義則寬,約結生自體義則狹。依義不同而名異也。

  辛二 引證

  此中阿笈摩者,如解深密經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我于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爲我”。

  證此名之阿笈摩者,如解深密經中頌說。甚深者,謂出世性之人天以下有情,不能窮此識之底故。甚細者,謂趣寂性之二乘,不能明其相故。總顯此識非聲聞以下之教法也。一切種子者,謂此識能持有一切法所熏之習氣,爲將來生法之種子。如瀑流者,以喻顯此識非斷常義:無始時來,刹那刹那前滅後生,無稍間斷相續轉故,猶如懸崖上之流水,無稍停止,粗觀似一,而實流流之銜接也。其余諸義,如廣論解。此甚深甚細之法,我──佛對于無出世種性之凡夫,及趣寂種性之愚法聲聞,不爲開示演唱。何以故?蓋佛世尊誠恐彼等,于此識上分別計度執爲自內我體故也。彼分別執我有何過耶?因彼俱生我執雖有,然不至增苦,倘有分別執起,則反增苦耳。凡夫有分別執則招叁塗報,愚法起分別執則失其小果。引此頌之正義,在初句之立名也。

  辛叁 釋義

  壬一 設征總答

  何緣此識亦複說名阿陀那識?執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體取所依故。

  上雖引教立名,但有何種緣由,此阿賴耶識亦名阿陀那耶?答曰:謂此識有執持一切有色根不失不壞,與同安危,令生覺受之故。及一切有情之自體,亦依此識以爲之持取也。有此二種持義,故名阿陀那識。色根、即五淨色根,有五淨色根者,即總身根是。一切者,或謂根非一,或謂一切有情。自體即一一有情,各各隨業所感之正報,但取胎爲自體者,即此識也。此中有至後有中間之悶絕位中,余識不起故。執受者,謂此識自取胎執持爲我攝令不壞以後,令諸根生覺受也。然此持義,在成唯識論中,則尚有持染淨諸法種子之一義。因彼論明能持種之識是現行法,所持之種子,非能持識,故解種爲識相分,及解種子與識性之同異中,皆有多釋。此論則于所持種、能持識,不明了分爲二法,故少彼一義釋也。然依此論之二義解此識,亦約現行爲論,有執根令生受,及取生爲體二種勝用,實非種子之所有,故雖少一義,亦無相違也。

  壬二 重征廣釋

  所以者何?有色諸根,由此執受,無有失壞,盡壽隨轉。又于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

  二義之所以者,何耶?謂有色之諸根,由此識執持故方能生覺受。又此諸根能隨壽命之延夭,隨逐而轉,及于其中間無有失壞者,皆由此識執持之力。倘非此識之執持力,則與死屍相等,既無覺受,亦不久即當壞失也。其生死位之差別,亦由此判。如無心睡眠等位中,有此識持故,根不失壞,屬有情攝,非死屍之無情法也。但死位之余屍不頓滅者,雖無此識之執持,然由先業力之余勢。如成唯識論解不共中共種變之義,故有枯屍也。此釋持有色根義。

  又于相續至執受自體,是釋爲取結生體之義。相續者,即有情之別名,謂有情識向有輪轉,生死相續無間斷也。或訓此識爲相續生死識,正結生時,即中有至生有之悶絕位,謂正在結合精血識叁法,生起胎體時也。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彼體于此位中生起故,說名彼生;此識攝彼生體爲自體故,名取彼生。既執爲自體,同安危住,故能令生覺受也。正報依報之別,亦因此識執爲自體否之異也。

  辛四 結名

  是故此識亦複說名阿陀那識。

  由上來引證、釋義二文,是故此識亦複說名阿陀那識也。

  庚叁 立所知依即是心

  辛一 引教

  此亦名心,如世尊說:“心、意、識”。

  阿賴耶識亦說名心,依何知耶?如佛世尊于至教中說:有心、意、識叁法,心即指此。說此叁法之聖教甚多,故不特出經名也。

  辛二 釋意

  壬一 總辨二種意

  此中意有二種:第一、與作等無間緣所依止性,無間滅識能與意識作生依止。第二、染汙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薩迦耶見,二者、我慢,叁者、我愛,四者、無明。此即是識雜染所依。識複由彼第一依生,第二雜染。了別境義故。等無間義故,思量義故,意成二種。

  此中亦兼釋識義,故識不單列也。此中意有二種者,即標數。第一與作至第二雜染,即釋二種之相。第一意、與現心法作等類無間隔之緣,爲現法所依止之性,即現識無間之前刹那已滅之識,能與現行將生之意識,作生起所依止之容受處所也。等者、均等,謂同類法,如現刹那眼識,望前刹那眼識爲此緣,非望余識爲此緣也。無間者,顯非同時,一處無能容二體並生故,亦非隔二念相望能爲此緣;故前識滅已,乃至無數劫後識生起時,仍用前無數劫之前滅自類識爲此緣也。約意識或前六識之此緣以名意者,乃共小乘之名。但大乘八識自類前望後各各皆爲此緣,則非小乘之所共也。第二、染汙意者,即第七識,因有四惑恒常相應,亦令六識所作善事皆成有漏,故名染汙。薩迦耶見者,即七識執八見分爲我之見是。于此執上,持而高舉,即名我慢。于實非我法上計我,貪著不舍,即名我愛。此叁皆依迷理無明之癡心生,故無明亦雲我癡也。此即是前六識之雜染所依之源,但此淨時彼識亦依之而淨,故名第七識爲染淨依也。前之六識,又因彼第一等無間意爲依止而得生,因此第二染汙意爲染依,而成雜亂染汙也。

  了別境義下,即出義,結二意也。了別境義故名識,釋識義。等無間義故,名等無間意。四惑相應之恒審思量義,故名染汙意。依此二義之不同,故意亦成二種。但對于心、意、識之意字,欲證明不共小乘第二染汙意,故下文廣解。

  壬二 別證染汙意

  癸一 證有

  等無間意,不違二乘故,非心、意、識之意故,故不別釋。染汙第七非聲聞法,是此中意,別建立故,故設征問而特以理證成。即以六種道理證明異前六識,別有此恒時現行之第七意,非即等無間意也。

  子一 設證

  複次、雲何得知有染汙意?

  雖引聖教言有意識,我等但知等無間意,雲何得知別有此與四煩惱相應之染汙意識耶?

  子二 答證

  醜一 長行

  寅一 不共無明不有過

  謂此若無,不共無明則不得有,成過失故。

  不共無明凡有二種:曰獨頭不共無明,即第六意識中不與余根本煩惱共起,名不共也。曰恒行不共無明,即此意之恒行我癡,非余識有,名不共也。所余無明,皆曰共也。不共無明雖有二種,今取恒行不共無明,即此意之恒行我癡,非余識有,名不共也。所余無明,皆曰共也。不共無明雖有二種,今取恒行,證意有故。彼無明是心所有法,所必依王。但前六識非此所依,有間斷故;所依既斷,能依非恒,故此無明不依前六。第八雖恒,亦非所依,無覆性故;爲一切法之所熏故;倘爲此依,則成有覆,非善等熏,是故第八亦非此依。等無間意,是已滅無,故亦非依。有此染性第七意爲所依,不共無明方得成立。謂此第七染汙意若是無者,恒行不共無明,無所依止之心王故,則能依之無明亦不得有。但聖教中處處說有此恒行不共無明,即爲下文之我執等。此恒行不共無明若無者,便違聖教,成過失故,故應許有染汙意也。    

  寅二 五同法不有過

  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五同法者:謂以五識依五根緣五境而得生起,爲意識依意根緣法境生起之同法喻。或以此七爲六依,作五根爲五識依之同法喻皆可。謂六識生起,各有不共俱有依根,若無此染汙意,第六識則無依,不應生起爲過;五識無第六同法喻過。第八非此依,是共依故。等無間意非此依,非俱有故。有此染汙意識爲第六依,便無過失,故應許有也。

  寅叁 訓釋詞空設過

  又、訓釋詞亦不得有,成過失故。

  訓釋詞者:即上訓釋思量爲意之詞。若無此染汙意,彼詞亦無依,故爲過失。不應以前六識第八心爲意,彼別有訓釋之詞故。亦不可說等無間意,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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